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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儒两家之“孝”“三年之丧”“爱”的区别争论(3)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哲学研究 佚名 参加讨论

    从上可知,亲情是人的所有情感中最真诚最美好最重要的感情。爱敬父母为孝,爱敬兄长为悌。爱我们的亲人,是爱社会上其它人的基础。儒家宗师提倡的孝道是合乎人之常情,平易合理的。孝道很重要,因为在正常、和谐家庭的氛围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爱,养育、陶冶了我们的爱心。长期在这样的情感滋养、浸润下,人的心灵与心理渐趋健康而有了沟通性、包容性与责任感。人们对家庭成员的接纳、关爱、包容与责任,也会自然推之于他所服务的事业、团体。孝于家者则忠于国。虽然孝的价值与忠的价值不免有矛盾、冲突,但儒家宗师很强调二者之间顺向的联系。家庭成员关系的恰当处理,孝心的培育,甚至是培养人们担负公共事务的重要基础。特别值得我们重视的是,《论语》里并没有如后来的“父为子纲”的主张,没有提倡子女对父母的单向度的盲目服从,即愚孝。《中庸》里记载了孔子说的“亲亲为大”,说明亲情是维系社群的最重要的纽带,但在儒家学说中,亲情、孝道不是唯一的、至上的、可以取代一切的,因为还有“尊贤为大”,还有仁、义、忠、信、礼、乐、刑、政等层面的配制。
    对比儒墨“孝道”的不同,可知:儒家不直接从功利、效果的向度讲“孝”,墨家直接从“互利互惠”“回报”的向度讲“孝”;“孝”在儒家是“仁爱”系统中的一环,在墨家则是“兼爱”系统中的一环。薛柏成认为:“(墨家)所谓孝,就是要‘利亲’,‘爱亲’就在于能够善利亲。对孝的这种解释确是新鲜的,它和儒家的‘养志’,以敬为孝等观念完全异质,从中可看出儒墨两家对于孝之根本含义的理解的差异。”[21]儒家重视爱亲、敬长、孝慈,是把这些作为人性本有的道德情感、知识与意志,希望进一步加强,通过训练、重复、习惯,自然地推己及人,由爱亲人推到爱他人,由私领域中尽己之心,推到公共领域中的负责、敬业。这是美德,是生命体验,是伦理智慧。墨家不特别重视父子兄弟之爱敬、孝慈等,不认为是人的特有之性,以为这种爱是人与人相爱的一种,墨家更重视利他、爱他,爱利天下之人,为了推广这种爱,增加说服力,则说爱利他人也会导致他人爱利自己。儒家的“推己及人”,是由爱亲人推到爱大众;墨家也讲“推”,爱人如爱己,其实也是从爱自己推到爱他人,爱已之亲推到爱天下人之亲;墨家又从爱他人推回到爱自己,这是为说服众人都去爱人之亲,因为爱利他人(和他人的亲人)可能的效果是他人也爱利自己(和自己的亲人)。我们虽不必严分儒家是德性论、动机论的,墨家是功利论、效果论的,但从墨子关于“兼相爱、交相利”与“交孝子”的论证来看,墨家的确有一点功利论与效果论的倾向。
    二、墨子对儒家“三年之丧”的批判及两家之歧见
    (一)墨子对“三年之丧”的批评
    《淮南子•要略》:“墨子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以为其礼烦扰而不说(易),厚葬靡财而贫民,服伤生而害事,故背周道而用夏政。”[22]墨家直陈“厚葬久丧”的弊病,关于“久丧”:“(儒者)处丧之法,将奈何哉?曰哭泣不秩声翁,缞绖垂涕,处倚庐,寝苫枕块。又相率强人不食而为饥,薄衣而为寒,使面目陷陬,颜色黧黑,耳目不聪明,手足不劲强,不可用也。又曰,上士之操丧也,必扶而能起,杖而能行,以此共三年。若法若言,行若道,使王公大人行此,则必不能早朝,[治]五官六府,辟草木,实仓廪;使农夫行此,则必不能早出夜入,耕稼树艺;使百工行此,则必不能修舟车,为器皿矣;使妇人行此,则必不能夙兴夜寐,纺绩织纴。……君死,丧之三年。父母死,丧之三年。妻与后子(长子)死者,五皆丧之三年,然后伯父叔父兄弟孽子期(一年),族人五月,姑、姊、甥、舅皆有月数,则毁瘠必有制矣。……苟其饥约又若此矣,是故百姓冬不忍寒,夏不忍暑,作疾病死者,不可胜计也。此其为败男女之交多年。以此求众,譬犹使人负剑而求其寿也。众之说无可得焉,是故求以众人民,而既以不可矣。欲以治刑政,意者可乎?其说又不可矣。今唯无以厚葬久丧者为政,国家必贫,人民必寡,刑政必乱。若法若言,行若道,使为上者行此,则不能听治;使为下者行此,则不能从事。上不听治,刑政必乱;下不从事,衣食之财必不足。”[23]儒家中人提倡三年之丧,墨子以为这将贻误社会、家庭等公私事务,使农人、手工业者、妇女等从事的物质生产劳动及各级官吏的社会治理活动,乃至日常生活、人口蕃衍等都受到影响。厚葬久丧靡费社会资源,可能导致国家贫穷,人口减少,身体素质下降,社会管理紊乱,增加了亲人间与社会上的矛盾与斗争。
    墨子的批判是有积极意义的,当然墨子是从一定时空的社会的功利与效果出发的。孔子主张三年之丧,认为是“天下之通丧”,孔子重视的是丧礼的文化意义与长时期的效益。孔子去世后,弟子守丧三年,子贡则守丧六年。孟子认为夏、商、周三代都实行了三年丧。林素英认为:“墨子对儒家丧礼提出猛烈而严厉的攻击,虽然说出一些劳动人口长期服丧的困难,然而一律三月除丧,确实忽视人类存在着绵密而悠远的感情,对于国家长期的发展与细致文化的孕育是一大斫伤;而墨子之所以急急提出反制之道与大力呼吁,正足以反衬出当时的丧服制度,已在士的阶层以上取得普遍的共识……庶人之礼尽管与士礼不同,且是依据实际状况而有所减省,不过儒家推动三年之丧为‘天下通丧’的努力,应该正朝向广大的庶民团体宣导,以致迫使墨子必须适时提出无情的攻击。”[24]有学者则认为,春秋战国之世尚无久丧的制度与风俗,一般都是“既葬除服”。[25]
    其实,墨子的这一批评类似于孔门宰我的批评。“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汝安乎?’曰:‘安。’‘汝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汝安,则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26]孔子是从“心是否安”来讨论的。儿女在襁褓中三年,尔后直至成年,不断得到父母的呵护与关爱;父母死后,从情感的角度讲,做子女的守孝三年,似在情理之中。孔子对宰我的批评中其实也谈到“心安即可”的尺度。
    墨子与墨家的批判,不仅从社会功效的角度出发,而且试图分析儒家学说的逻辑矛盾,例如亲疏与尊卑在丧礼上的矛盾等。“儒者曰‘亲亲有术,尊贤有等’,言亲疏尊卑之异也。其《礼》曰:‘丧父母三年,妻后子(长子)三年,伯父叔父弟兄庶子期(一年),戚族人五月。’若以亲疏为岁月之数,则亲者多而疏者少矣。是妻后子与父同也。若以尊卑为岁月数,则是尊其妻子与父母同,而亲(视)伯父宗兄而卑(裨)子也,逆孰大焉。”[27]墨家认为,丧妻与长子服三年,同于父母,而丧伯父宗兄才服一年,兄弟之妻则弗服,而其宗兄守其先宗庙数十年,如此对待,不是太偏于其妻、子了吗?“为欲厚所至私,轻所至重,岂非大奸也哉?”[28]从尊卑上讲,父母、伯父宗兄为尊,妻与长子为卑,而服妻与长子丧与父母同,且长于(重于)伯父亲兄,这当然不合于尊卑,是以亲疏关系取代尊卑关系。墨家认为,儒家亲亲、尊尊、贵贵原则有矛盾,儒家的制度,包括丧礼制度,又是区别并固定某种贵贱、亲疏关系的,然而丧礼表达上出现了如此不合情理的状况,这反过来说明其前提是有问题的。墨家以这种方式驳斥儒家,这一批评不仅涉及三年丧,而且涉及差等之爱及其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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