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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钩】汉代对秦制的改造

http://www.newdu.com 2018-01-20 儒家网 吴钩 参加讨论
吴钩

    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历史研究者,认同儒家宪政主义。著有《隐权力:中国历史弈局的幕后推力》(云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隐权力2:中国传统社会的运行游戏》(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重新发现宋朝》(九州出版社2014年),《中国的自由传统》(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宋:现代的拂晓时辰》(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
    
  
    谭嗣同说,“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皆大盗也。”作为一种粗线条的历史描述,这没有错,自汉代以来,中国传统政治、社会制度的确是秦代奠定的。但是,如果我们要描述得更精确一些,则必须指正,汉后中国所施行之政,已大大不同于法家构建出来的典型秦制,它经过了汉家儒家的改造,成为一种混合体制。
    在以前的文章中,我们曾经总结出典型秦制的两大特点——政治上的君主专制与社会治理上的严酷控制,但在汉代,法家秦制的这两个突出特征,都明显地弱化了,被儒家改造了。
    说到汉代儒家对秦制的改造,就不能不提及一位大儒,董仲舒。董仲舒对秦制的改造,叫做“复古更化”,即在秦制大框架下,部分地恢复先秦儒家限制君权的理想与制度,形成所谓“以霸王道杂之”的政治结构。有人认为这是秦制对儒家的招安、儒家对秦制的妥协,但换一个角度看,这何尝不是秦制接受了儒家的改造?
    秦制的本质为“家天下”,用明末大儒黄宗羲的话来说,即帝王“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显然,这跟儒家所主张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公天下”理念是背道而驰的。秦后儒家无法改变“家天下”的整体格局——我们不能苛求二千年前的先贤能够发明民主制来治理一个庞大帝国——但儒家通过对秦制的改造,还是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原来“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的绝对皇权。
    在法理上,董仲舒提出“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的构想,这是在一家一姓的皇权之上设置了一个更高位阶、大公无私的“天道”,并将“天道”的阐释权夺回儒家手里。这样,皇帝虽然握有统治天下的主权,但皇权的合法性却归儒家解释。这是儒家对“家天下”性质的有限修正。
    今天,经过理性祛魅的人们已经很难想象“天道”这种近乎巫术的政治学说对于皇权的约束力了,但如果我们置身于汉代,就会发现“天道”是受到敬畏的,“天命转移”也确实成了一把悬挂在皇帝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从汉代君王多次颁布“罪己诏”,到两汉政权均终结于“禅让”,都显示出“天道”在汉代并不是闹着玩的。也正因为儒家掌握着解释皇权合法性的权力,即使在皇权高度膨胀的明代,万历皇帝欲立心爱的第三子朱常洵为皇储而不能如愿。在儒家看来,立储并非皇室私事,而是“国本”。
    在国家治理框架上,经过董仲舒的“复古更化”,汉代形成了君主与儒家“共治天下”的政体。借助董仲舒提出的“独尊儒术”国策,士人政府取代了秦制的“以吏为师”,儒家获得了“共治天下”的权力。汉宣帝曾说,“与我共治者,唯良二千石乎!”这里的“良二千石”就是指具有儒家道德操守的郡守。这是《汉书》中出现的“共治”一词。更能体现共治天下的制度安排,是汉代的宰相之制。汉宰相地位极尊,“丞相进见,圣主御坐为起,在舆为下”,皇帝要给予宰相极高的礼遇。宰相的权力也非常大,汉成帝以“辅翼国家,典领百僚,协和万国,为职任莫重焉”概括宰相的职权。据“汉典旧事”,“丞相所请,(君主)靡有不听”。秦始皇时代“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独裁,显然已经大大改观。
    儒学因为得到推广与普及,也培养出一个庞大的体制外士人群体,这便是汉代的处士、议士与太学生,东汉时,“太学生多至三万余人”,民间私学中的士子也是数以万计,这个庞大的士人群体除了少数人得以进入政府,更多的人就成为体制外的议士。东汉末,由于“主荒政谬,国命委于阉寺,士子羞与为伍,故匹夫抗愤,处士横议,遂乃激扬名声,互相题拂,品核公卿,裁量执政,婞直之风,于斯行矣”。东汉的“处士横议”,是制约君权与政府的重要力量,他们已不同于之前“块然独处”的处士,而是声气相求,结成价值共同体,所以又被视为“党人”。“处士横议”其实也是“共治天下”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董仲舒“复古更化”的结果,是秦制先天带来的皇权专制程度降低了。另一方面,汉代对于社会的控制力度也有了显而易见的下降。汉初,朝廷推行与民休养生息的“黄老之治”,国家放弃对社会的干预,社会力量也藉此获得了发育与成长的空间,其中的一个标志就是商人阶层迅速崛起。尽管汉高祖曾执行过“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的抑商政策,但到了孝惠帝与吕后主政时代,“复弛商贾之律”,国家对商业松绑,文帝又“弛山泽之禁”,开放山林川泽,准许民间自由开矿、煮盐。
    说到这里,我们要提到汉代的另一个伟大的儒家——太史公司马迁。先来重温一遍司马迁的自由经济思想:“物贱之征贵,贵之征贱,各劝其业,乐其事,若水之趋下,日夜无休时,不召而自来,不求而民出之”,这句话意译一下,大意是说,市场自会形成优良的交易秩序,不必劳驾政府去引导、规划。因此,司马迁认为,对于市场,最高明的政府应当放任自流,其次是加以引导,其次是教诲之,再其次是运用权力进行整顿,最坏的政府则是与民争利(“故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太史公之识,可比亚当·斯密,他的《货殖列传》,有《国富论》之精神。
    汉初实行的经济政策大体上便是“善者因之”,民间自发形成的市场经济于是有了机会显示出它的活力,一批具有商业天才的平民通过“积贮倍息”或者“坐列贩卖”先富起来。《史记》说“汉兴七十余年之间”,“网疏而民富”,“网疏”就是国家放松了管制,“民富”则可视为社会复活的体现。一些巨商大贾甚至“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敖”,为当时的朝廷所警惕。
    可惜的是,西汉最有独裁倾向的汉武帝改变了汉初的“放权让利”之政,采取“国进民退”之策,在法家桑弘羊的主持下,将天下盐铁收归国有官营,恢复法家的“壹山泽”路线,又推行算缗、均输、平准之法,“算缗”是针对商人课以高税率的财产税,“均输”是由官府经营长途运贩业,平准则由官府充任商品批发商,据说初衷是为了“平抑物价”。总而言之,汉初的自由放任经济被“整齐之”乃至“与之争”的国家统制经济替代了。
    经济统制的结果,不仅是民间商业凋零,百姓苦不堪言,物价也得不到平抑,“未见准之平也”,而且,商人纷纷破产,“商贾中家以上大抵破”——一个孕育中的资产阶级被国家权力扼杀掉。
    正统的儒家虽然对唯利是图的商人没有好印象,但从来反对国家与民争利。汉武帝的盐铁诸政是国与民争利,比官与民争利更恶劣,所以遭到以“贤良文学”为代表的儒家激烈反对,武帝去世后,“贤良文学”曾跟当权派展开一次盐铁大辩论,董仲舒晚年也上疏要求朝廷将“盐铁皆归于民”。
    儒家更反对国家权力对社会自治空间的完全占领,儒家重伦理、宗法、宗族,乃至赞同“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天然地具有认同小共同体自治的倾向。而小共同体的存在,恰恰是社会得以形成的先决条件,无会社,便不可能有社会;有会社,方有可能生成社会。以血缘和宗法联结起来的宗族组织,无疑是古典时代最为重要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也是社会自治的发育基点。我们知道,秦代为防止出现挑战国家权力的大族,强制分家析户,并以国法摧毁伦理(如鼓励亲人之间相互“告奸”)、取代宗法。汉兴之后,虽然朝廷屡有打击豪富之举,但经过董仲舒的“复古更化”,儒学获得“独尊”地位,士人集团渐渐崛起,宗族组织也因而得到重新建构。到了东汉、魏晋时期,士人宗族更是发展成可以跟君王一争短长、跟国家分庭抗礼的士族门阀,甚至出现“百室合户,千丁共籍”的宗主督护制。
    汉代士人对宗族的修复与再造,实际上开启了荒芜一片的秦后社会的重建进程,在宗族组织的蛋壳内,社会的部分自治功能得到发育。汉代的民间自我救济机制就是在宗族组织中产生的,一部叫做《四民月令》的东汉农事家历记载了汉时宗族内部互助的情况:三月青黄不接之际,宗族领袖当“赈赡穷乏,务施九族,自亲者始”;九月天气渐凉,要“存问九族孤寡老病不能自存者,分厚彻重,以救其寒”;十月,五谷入仓,“同宗有贫窭久丧不堪葬者,则纠合宗人,共与举之”;此外,还令族人“缮五兵,习战射,以防寒冻穷厄之寇”,负起保卫乡里之责。宗族所提供的救济,不仅限于本族成员,也惠及地方社会,东汉时,不少豪族“家富好施,赈赴穷急”,因而“乡族皆归焉”。而在南北朝兵荒马乱之世,假设没有强宗大族结成自治的坞堡,地方社会必将随政权的颠覆而倾覆。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城头变换大王旗,国家很脆弱,但社会还是坚实的。
    现在的论者多将门阀世家视为阶级对立与社会动乱的渊薮,但我更想强调贵族化大宗族作为皇权抗衡力量的意义,中国秦后社会虽然呈现出“小政府”的格局,但始终未形成“大社会”,传统“小政府”的“小”,只是意味着政府规模不大、政府提供的服务非常有限,但国家的力量是一直处于强势的,可谓“一权独大”。其原因,我认为就在于,在士族消亡之后,传统社会再没有产生出足以抗衡国家的力量与组织。其后果,就是社会无法在阻隔了国家权力侵犯的防线内发展出健全的自治组织与自治机制。
    不过,一个形成于汉代、所谓“皇权不下县”的社会自治空间还是保存了下来,在二千年的时间里,这个自治空间虽时有伸缩,却未曾消失过。
    “皇权不下县”意味着国家权力在县以下的领域有所撤退(不是完全撤离),不同于国家对社会一竿子插到底(郡县—乡—亭—里—什伍连坐)的秦政制。汉代儒学的复兴,推动了国家权力的撤退,不仅体现在儒家对宗族组织的重新构建上,而且,以董仲舒“春秋决狱”为起点,儒家促使先秦的礼治在秦后得到部分恢复,礼俗作为习惯法的效力受到承认,成为与国家立法——刑律并存的规则体系。对于民众而言,地方的、民间的、自发的、传统久远的礼俗显然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在礼俗调节下,人们的合作、交易、纠纷仲裁,均可形成合理的制度、规则,而不需要国法出面干预。可以说,礼俗构成了一道有效隔离皇权渗透的屏障,有了这道屏障,社会的自治才成为可能。 
    原载:2012年8月20日《法治陕西》 杂志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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