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源流考(3)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8:11:56 国学网 邢哲 参加讨论
三、法脉溯源 前文中所谓“理法”、“礼法”和“利法”云云,乃是从法理、学理上对先秦法制思想所做的区分,故谓之三大“法系”。如果从学术派别上区分,则可将先秦法家分为“道法家”、“儒法家”和“霸法家”,他们分别对应着“理法系”、“礼法系”和“利法系”的法治思想。这三家,构成了我们对先秦法脉进行梳理的横向座标。 从纵向座标或历史演化上,我们将先秦法家的发展划分为四个时期: 1、萌芽期:管仲(约前723-前645)之前。三皇五帝至夏商周时期,自然法、神权法、宗法制相继产生,为法家之远源; 2、孕育期:自管仲至李悝(前455-前395)之前。大体在春秋时期。道法家、儒法家、霸法家三大法脉的基本思想逐渐清晰,各自有代表性的人物或著作,相互交流、碰撞;同时各国的变法实践特别是“春秋五霸”的政治实践为法家理论的成熟提供了基础。 3、成熟期:自李悝至韩非(前280-前233)。大体在战国时期。列国争雄和人心趋利的现实为法家提供了最适宜的土壤和舞台,法家理论体系最终得以完善,法家的政治实践获得巨大的成功。 4、时用期:韩非之后。自秦汉以至明清。统治者根据需要或“阳儒阴法”或“阳法阴儒”(所谓“乱世用重典”),或常行其法或偶用其术。在西方法律思想未传入之前,中国法家的理论已没有更多的新东西了。 下面就以上述四个时期为经、以三大法派为纬,对先秦法家的流变作一追溯。(详见表二:法脉流变图) 表二:法脉流变图
注:表中之人物不全是法家人物,而是对各派法家思想有较大影响的人物。 (一)道法家(理法系)之流变 道法家的源头是上古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的端倪,兆现于三皇(伏羲、神农、黄帝)五帝(少昊、颛顼、帝喾、尧、舜)时代。其时民智初开,性多质朴;社群始成,匍匐于天。社会政治的主要使命乃“认识自然,顺应自然”,故帝曰“聖”,聪明之王也;官谓“师”,民之教辅也。 吴越世家具有明显的道法家风。这始于吴太伯和仲雍,他们的“三让”(太王薨而让季历、季历薨而让文王、文王薨而让武王)和“三不循礼”(生不事之以礼、死不葬之以礼、祀不祭之以礼)、远遁采药的借口以及《论语》所称的:“虞仲、夷逸隐居放言”等,都再再呈现出道家的作派。虽然史书中关于吴越早期的政治实践和国策资料稀缺,令我们无法更具体地了解其治道偏好,但从其后人,特别是季轧的事迹中,多少能管窥到一些蛛丝马迹。季子出使鲁、齐、郑、卫、晋诸国,或观乐听风,或品评时政,或点拨人臣,或旁征博引,真可谓:“慕义无穷,见微而知清浊,呜呼,又何其闳览博物君子也。”(太史公赞语)。这种博物闳览、察微知著、因势利导的本领,正是道法家的特长。殆至阖庐、夫差及勾践时代,伍员、计然、文种、范蠡等人,实开后期法家用术之先河。而“法术”(“阴谋”)一脉,正出自道家。综合来看,将吴太伯世家的家风归之“道法”一脉,大略是可以说得过去的。 《管子》一书,驳杂而晚出(多数认为在战国中晚期),不足为凭,然但就管仲的治国实践而论,也颇具有道法家特点。《史记.管晏列传》记载: “其为政也,善因祸而为福,转败而为功。贵轻重,慎权衡。桓公实怒少姬,南袭蔡,管仲因而伐楚,责苞茅不入贡于周室。桓公实北征山戎,而管仲因而令燕修召公之政。於柯之会,桓公欲背曹沫之约,管仲因而信之,诸侯由是归齐。故曰:“知与之为取,政之宝也。” 在这几件外交大事的处理上,管仲将道法家的谋略发挥得淋漓尽致,以尊王为名,行霸业之实,而其手段则恰为道法家的拿手好戏——因势利导,转败为功。太史公特别点明三个“因”,可谓深得其精髓。 管子的内政同样如此。表面上是儒家,所谓“礼节”、“荣辱”、“国之四维(礼义廉耻)”等等,实际上都是为了“实仓廪”、“足衣食”、“通货积财,富国强兵”,而其所采取的策略,则是“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这种“与俗同好恶”、“令顺民心”、“论卑而易行”的执政理念和风格,也是道法家的风格。 《管子》的<幼官>、<幼官图>、<宙合>集中反映了道法家的思想。 殆至老子,以“天道”取代“天神”,将神学发展成为哲学,昏暗的天空便从此清明起来,道家横空出世,朗照千古。 寥寥五千言的《道德经》,却蕴含了宇宙、社会、人生的精微玄机。其后的数千年,老子及其《道德经》主要沿着三个方向对华夏乃至人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一,其所揭示的有关宇宙自然运动变化的玄机,经由古代天文学、地理学、炼金术等而对后世自然科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二,其所揭示的有关人类社会运动变化的玄机,经由道法家特别是黄老学派以及历代政客的自觉不自觉运用,而对中国乃至世界的社会和政治历史产生深远的影响。 其三,其所揭示的有关人自身生命运动变化的玄机,经由庄子和魏晋玄学等,而对人类生命的内在超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道德经》隐含的“三学”(内圣、外王、重玄)中,外王之学(治国之术)最为后世所关注,以至有人片面地得出“老子重外王,庄子重内圣”的结论。 老子外王之学的要旨,一言蔽之即“无为(读四声,下同)而治”。无为之治的理想境界是君王持道无为,百姓自宾自化,(《老子.十七章》:“太上,不知有之;……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这种理想境界的实现,必须有三个基本的条件:其一,大道未泯,民性纯朴;其二,小国寡民,结构单纯;其三,君王有道,堪当国心。然而,在礼崩乐坏、国家混乱、六亲不和、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时代,如何还能实现“无为而治”,就成为后世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在老子哲学思想的现实化、实用化过程中,一个至为关键的人物是文子(计然)。作为老子的嫡传弟子,文子不仅对老子思想有最为全面、准确、深刻的理解,更对《道德经》在社会政治以及个体超越(即外王与内圣)等方面的现实运用做出了具体的导引,将老子的哲学观在实用化和实操性方向大大推进了一步。其中,在“外王”方面,文子对道家的发展和对道法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其一,将个体的超越与天下共利、社会责任结合起来,变消极无为为积极无为。老子贵柔,其“无为而治”的思想总体上是比较消极的。文子则提出了“名可强立,功可强成”的观点, “故田者不强,囤仓不满;官御不励,诚心不精;将相不强,功烈不成;王侯懈怠,泛世无名。……。夫所谓大丈夫者,内强而外明,内强如天地,外明如日月。天地无不覆载,日月无不照明。” “所谓无为者,非谓其引之不来,推之不去,迫而不应,感而不动,坚滞而不流,捲握而不散。谓其私志不入公道,嗜欲不挂正术,循理而举事,因资而立功,推自然之势,曲故不得容,事成而不伐,功立而名不有。” “故有道即有德,有德即有功,有功即有名,有名即复于道。功名长久,终身无咎。功成而不有,故有功以为利,无名以为用。” 从而为柔弱避世的道家注入了更加积极进取的气质。 在处世之道上,文子提出:“真人者,……,隐其名姓,有道则隐,无道则见。”这与儒家“有道则兼济天下,无道则独善其身”的投机思想、犬儒作风大相径庭。 文子对“至人”的定义,不同于后来列子、庄子中不食人间烟火的“超人”,而是: “夫至人精诚内形,德流四方,见天下有利也,喜而不忘,天下有害也,忧若有丧。” “夫道德者,匡衰以为正,振乱以为治,化淫败以为朴,淳德复生,天下安宁,要在一人。” “知大己而小天下,几于道矣。” 观此数语,大有“以天下为己任”、“舍我其谁”的豪迈气概。 其二,将老子的本体性、本源性的“道”,进一步明晰为控御自然、社会、人文的实际的“理”(客观规律),为“道”的现实应用开辟了广阔的空间。老子之“道”,玄之又玄,虽得其体,难辅其用。文子则从道入理,切切实实地对天道、人道的客观规律进行了研究把握。他提出:“故阴阳四时,金木水火土,同道而异理,万物同情而异形。”“循道理之数,因天地之然,即六合不足均也。”“治不顺理则多责,事不顺时则无功。”“故先王之法非所作也,所因业;其禁诛非所为也,所守也。故能因则大,作即细;能守则固,为即败。”我们从《计然书》及其授范蠡的七计中,都能领略到文子对天理人性的精确把握和成功运用。文子循理而治、因时举事以及天人感应等思想,实乃道法家(理法系)之奠基。 其三,就学术演变而言,文子也堪称“宗师”(老子为“祖师”)。一是教导培养出了范蠡这一经世大才,范蠡将道家思想应用于政治、军事、外交、经济等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可以说是道家思想在战国初期的光辉实践;二是文子教导、影响了慎到、彭蒙、田骈、接子、环渊等一批稷下学人,进而形成蔚为壮观的黄老学派。 黄老学派是道法家最显赫的学团。其主旨乃是将老子《道德经》中所蕴含的“君人南面之术”实现、实施于现实政治之中。黄帝是杰出政治家的代表,老子是杰出思想家的代表,黄老结合,就在道家玄虚的思辨哲学与现实政治之间建立起了应用的桥梁,使“道”落到了实处,使“无为之治”在功利时代也能得以实施。 之所以将黄老学派的性质定为“道法家”,因为“法”是黄老学派的核心概念,是道家治术应用于现实政治的关键桥梁。黄老学派实现道家“无为之治”的基本架构可概括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个中心”即“因天循理”,以天道常理为纲。两个基本点,一个是“量才任能,循名责实”(此即申不害所重的“术”,侧重于“管人”),另一个就是“遵理制法,依法治国”(此即商鞅所重的“法”,侧重于“管事”)。 道法家思想比较集中地体现在《慎子》、《黄帝四经》、《吕氏春秋》和《淮南子》等著作中,犹以《淮南子》为道法家的集大成之作。其在战国时的代表人物包括:慎到、田骈、宋钘、尹文、彭蒙、曷冠子、申不害等。 慎到在道法家发展中的地位相当于荀子之于儒法家和李悝之于霸法家,皆属“转关性”的人物。 文子以“理”为桥梁,将“道体”向“道用”方面大大推进了一步,而慎到则进一步将“道用”向“道法”方向大大推进了一步。正是慎到,从道家的角度对于“法”的地位和作用、法治的原则、方法和手段以及道法环境下的君德、臣德、民德等做出了系统而精辟的阐述,且已肇端了“法、术、势”三结合的思想,堪称“道法家”或“理法系”之泰斗。 1973年发现于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中的《黄帝四经》是黄老学派的代表著作,其基本思想即道法家。《黄帝四经》对道法思想的基本观点、原则、方法等作了全面的论述,提出了“当”、“称”、“天极”、“天稽”、“順逆”、“文武”、“雌雄”、“天时”、“精公”、“处位”等重要范畴,可谓珠玉满盘但缺乏串联。 从《黄帝四经》的内容和风格来看,似可做出以下推测:其一,成书时间乃黄老道法思想比较成熟时期,当在慎到之后韩非之前,即战国中后期;其二,与文子(计然)一脉有学术渊源(精诚观、天极观、环周观等);其三,与《易传》作者有关(重视君臣名位、阴阳刚柔等);其四,文风为楚地隐士。 成书于公元前239年的《吕氏春秋》,人多归之于“杂家”,但通览全书,仍以道法家为其主干。倡导“无变天之道,无绝地之理,无乱人之纪”的“无为之治”以及“正名”、“任数”、“知度”等道法家思想。秦国自商鞅变法以来一直以法家为其主要的甚至唯一的治国理论,但商鞅乃“霸法家”一脉,吕不韦倡言“道法”,实有纠偏之意。从其内容、体例、文字来看,已属道法家比较成熟期的作品。 邓析(前545-前501)是刑名法的先驱,也是坚决反对礼治的先锋。他首倡“刑名之论”,操“两可之说”,作竹刑,倡公法,不法先王,不是礼义,主张“事断于法”、“循名责实”等,特别是在“名辨之学”和“诉讼之术”上有开创之功,为法律的专业化、客观化、实用化开辟了道路,也深深影响了后期惠施、公孙龙、尹文、申不害、商鞅、韩非等名法家代表人物。甚至对墨家的名辨学派和鬼谷的纵横学派都有直接影响(邓析、墨子、鬼谷子可能有学术渊源,存疑)。 惠施(-390~-312)与邓析一样,虽为名家泰斗,却也对法家贡献颇大。惠施学说的价值主要在其对物理的深刻辨析和对概念的逻辑辨证,这对于刑名法学和自然法系的发展无疑大有裨益。惠施在魏国、楚国等也曾有政治实践,他为魏惠王所制定的法律的具体文本已不可见,但从当时人的评价看,应属大而无当、中看不中用的书生之论(翟翦、白圭、荀子皆讥之“美无所可用”)。 除上面提到的人物外,在荀子、商鞅等人的著作中也散见有道法家的观点,这即本文前述的所谓“诸子与百家的错位”。研究道法家不能因人取用,而应从其学术脉络进行钩沉梳理。 秦统一六国后,治国思想仍主要延续其一贯的“霸法家”,道法思想未被重视,而道法家也从“显学”变为“隐学”,只在民间保留其余脉。《史记.乐毅列传》中对秦汉之后黄老之学的传承有较清晰的记载,即:“河上丈人教安期生,安期生教毛翕公,毛翕公教乐瑕公,乐瑕公教乐臣公,乐臣公教盖公。盖公教於齐高密、胶西,为曹相国师。”除此一脉之外,可能尚有其他传续,如黄石公、赤松子、商山四老等。 在整个战国时期,道法家主要以治国理论形式存在和产生影响,尚没有任何一个君王将其确立为主要的治国方略,缺乏实践的检验。这一环节在汉初得到了弥补。文景之治就主要得益于黄老治国思想的指导及萧何、曹参、晁错、汲黯等一批具有道法家思想的循吏的推行。 从空间流布来看,道法家多影响于齐、楚、吴、越、韩等“南线”诸国。其中韩国主要发展了道法家的“术”,当然因应争霸的需要,对霸法家也有涉猎。 (二)儒法家(礼法系)之流变 儒法家的源头,可以追溯到西周的宗法礼制。周公所制的“礼”就是道德和法的统一体,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但此时的“法”仅是对“礼”的补充、补救,且“刑不上大夫,礼不下俗人”,即“礼”、“法”分治。 管仲本质上属于“霸法家”,其法治思想的深层是“利法系”,但由于其所处时代(春秋早期)的限制及现实政治的需要,在管仲的政治实践和《管子》书中,儒法政策和礼法思想仍占有一定的地位。管仲所代表的是具有变革思想的奴隶主贵族,他们认识到了传统礼治的弊端但又不愿或不能完全抛弃礼治,因此采取了对旧礼进行改造的途径,即“修旧法,择其善而用之”。 管仲对周礼的改良主要有四: 1、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行君主集权和富强争霸之实。 2、突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万物待治礼而后定”(《管子.枢言》),且将“礼义廉耻”定为“国之四维”。但管子强调的不是礼义的“文饰”或“教化”作用,而是其“政治”和“强制”作用,将礼作为治国理政的一种手段,下以齐民,中以削番,上以尊王。 3、打破“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考核官吏。 4、抛弃“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以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赏功罚罪。 所以,就礼法关系而言,管子是“借礼行法”,就法统流变而言,管子是“化儒(法)为霸(法)”。 在法家发展历史上,“晋法家”与“齐法家”是两个重要的地域学团。其中,“齐法家”主要代表着“道法家”或“理法系”,而“晋法家”的渊源则是“儒法家”或“礼法系”。 晋法家在周鲁的儒家仁治、礼治基础上,进一步隆重了“信”、“义”和“刑名”等范畴,先后出现了“士蔿之法”、“被庐之法”、“赵宣子之法”、“范武子之法”等,且在战国晚期分化出“霸法家”一脉。 士会(约前660-前583年)和叔向(?-前528年)是春秋时期晋法家中“礼法系”思想的代表。士会为人“言依于信,行依于义,和而不谄,廉而不矫,直而不亢,威而不猛。” 他受晋景公之召弭盗,将缉盗科条尽行删削,专以教民劝化为务,于是晋国之盗多逃于秦国。他奉使平定周王室之乱后,定王享以诸侯之礼,以示优宠,士会归而益求典礼之制,以修晋国之法。这就是著名的“范武子之法”。从士会的品行及其立法过程可见,士会所修之法,当属于礼法一脉。 叔向的政治思想是典型的“阳儒阴法”或“儒本法末”,这在其“致照子产书”和断决“晋邢侯与雍子争畜田”一案中显露无遗。一方面,叔向在内政外交上极力主张“守之以信,行之以礼”,推崇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仁政,另一方面又能够引证“昏、墨、贼、杀”的皋陶之刑,客观公正地断案决狱。他反对子产“铸刑书”,并不是反对刑法,而是反对将刑法公开化,耽心“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徵于书。”可见叔向的法制思想本质上属“礼法系”一脉,难怪孔子赞赏说:“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曰义也夫,可谓直矣。” 孔子(前551-前479年)是儒家的鼻祖,在治国思想上无疑首重“仁治”、“礼治”。《论语.为政篇》谈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由此可看出,孔子并不绝对排斥刑法,只是认为其效用与德、礼有别,可以说各有所长,相辅相成。 另从孔子短暂的从政经历中也可看出其对刑法的态度。从鲁定公八年至定公十四年,孔子先后担任鲁国的中都宰、司空、大司寇乃至行摄相事,期间最有影响力的三件事,一是陪定公与齐景公会于夹谷,“据礼力争”维护大体,不惜坚请有司诛杀了表演宫戏的优倡侏儒;二是依照“臣无藏甲,大夫毋百雉之城” 的礼制要求,不惜举兵以“堕三都”;三是刚刚担任大司寇就诛杀了所谓“乱政”的鲁大夫少正卯。 从这几件事中我们可以看出:其一,《论语》中的、作为学者的孔子与政治实践中的孔子是不同的,前者是个谦谦君子,后者则近于酷吏;其二,现实政治中的孔子不但不反对刑法,甚至热衷于刑法;其三,孔子的“刑法”根本上还是为了维护“礼制”,是“以刑辅礼”或“以刑护礼”。所以,孔子这个儒家的鼻祖,同时也是“礼法系”或“儒法家”的先驱。 春秋战国时期,儒法家的主要发展地在鲁、宋、郑、卫、魏等“中线”诸国。其中魏国乃儒法家的重镇。魏文侯(?-前396)、魏武侯(?-前370)以及魏惠王(前400-前319)时期,曾孕育出李悝(前455-前395)、吴起(前440-前381)以及卫鞅(约前390-前338)等一批有霸法家倾向的人物,这除了承袭晋国法治传统外,跟子夏、曾申等儒家人士入魏讲学授徒有密切关系。 子夏在儒家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正如文子之于道家。他们分别是推动儒家和道家从价值观向方法论、从思想观念向实际应用方向延伸的关键人物。 子夏之前,儒家的正宗在鲁国曾参,曾参之儒以重礼、重孝为特色,主要培养掌礼之儒,不以经世致用见长,在战国各国地位不高。而子夏之儒,虽被孔子讥为“小人儒”,实则以经世致用见长。(《史记.仲尼弟子列传》索隐按:“子夏文学著于四科,序诗,传易。又孔子以春秋属商。又传礼,著在礼志。”)故子夏的弟子门生大量充斥于各国官僚系统中。特别是魏文侯以“帝王师”的待遇尊请子夏坐镇西河讲学后,才俊云集,形成著名的“西河学派”,华夏文化重心亦为之西移。其时,公羊高、谷梁斥主授春秋,子贡的学生田子方传授六艺及纵横术、经商术,段干木主教习魏国贵族。战国中后期许多风云人物,如李悝、吴起、魏成、西门豹、公叔痤、商鞅、公子昂、公孙衍等,都受到西河学派的影响。 文侯之前,魏、韩两国的政治文化主要受原晋国、郑国的刑名法学及卫国的鬼谷文化影响,整体风格比较峻峭严刻,子夏及其弟子的西来,一方面给三晋文化增加了儒学的温雅之气,另一方面,受三晋“信”、“义”传统的影响,也使儒学本身向实用化、功利化、法制化方面大大迈进了一步。 曾申是子夏的弟子,史载李悝、吴起都曾从曾申学儒。而曾申之学肯定有法家的内容,这从他任楚悼王相时实施的变法中就可旁证。 赵国产生了儒法家的泰斗荀子(前313-前238)。荀子即便不是子夏的亲传弟子,也肯定受子夏西河学派的深刻影响。 在荀子之前,儒家所说的“法”主要指“刑罚”,且仅将“刑罚”作为维护礼制的工具,对非礼、乱礼者施之以刑,其核心还是“礼治”。荀子吸收了道法家、名家等思想,“隆礼重法”,将“法”的内涵扩充到包括刑罚在内的更广的范围,将法的地位提升到与“礼”同等重要的基本国策的高度,为“礼”披上一层“法”的外衣,为“法”赋予“礼”的内涵,使礼与法更紧密地融合在一起。所以,荀子当之无愧地成为儒法家的集大成者。其弟子韩非、李斯最终成为法家代表人物,良有以也。 法家从来都被人们视为儒家的“死对头”,但从法家发展的历史来看,其中的的一脉(霸法家)却恰恰是从儒家中孕育分化出来的。学术的逻辑常常也如政治的逻辑一样吊诡。 实际上,法家对于儒家的批判,主要集中在儒家倡导的“礼治”、“德治”、“人治”以及“食古不化”等方面,而孔门的“实学”部分,如子夏(卜商)的以“六艺“为代表的“素质教育”、“通识教育”,子贡的纵横术和经商术,曾申、荀子的礼法学思想等,则为后期法家所吸收和弘扬。 (三)霸法家(利法系)之流变 与“道法家”和“儒法家”相比,“霸法家”的思想和主张比较驳杂,常常是既抨击各派之短,又兼取各家之长。但其宗旨则很明确,即以功利为根本原则,以富强争霸为最高追求。 霸法家的源头可追溯到夏禹、商汤。与唐尧、虞舜的以德莅君和以德治国有所不同,夏祖鲧、禹和商祖契、汤皆以事功践位,且更重视以法治国。 大禹继承父业,“左准绳,右规矩,载四时,以开九州,通九道,陂九泽,度九山。”“乃劳身焦思,居外十三年,过家门而不入。”可谓殚精竭虑、亲力亲为,后世墨家及利法系所具有的无私奉献精神,源头当在大禹。 在治国思想上,相对于皋陶所提倡的“信其道德,谋明辅和”,大禹则更重视尽地之利和厚民之生,【“鸿水滔天,浩浩怀山襄陵,下民皆服于水。予陆行乘车,水行乘舟,泥行乘橇,山行乘暐,行山 木。与益予众庶稻鲜食。以决九川致四海,浚畎澮致之川。与稷予众难得之食。食少,调有余补不足,徙居。众民乃定,万国为治。”“六府甚修,众土交正,致慎,咸则散壤成赋。”】 在法治思想上,大禹的特点是“重视规矩法度,并以身作则”。这一点与其重视“科技治国”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史载“禹为人敏给克勤,其德不违,其仁可亲,其言可信;声为律,身为度,称以出;亹亹穆穆,为纲为纪。”“于是天下皆宗禹之明度数声乐”。 夏禹所体现出来的无私奉献精神、重视地利民生和功利以及强调法度纲纪等,深刻影响了后期霸法家。 至于商汤,其祖殷契本就是辅佐大禹成就水利事业的功臣(“契兴于唐虞大禹之际,功业著于百姓,百姓以平。”),这种重视实际功利的思想也被成汤所继承。与大禹相映成趣的是,大禹的功业主要体现在内政治理上,而成汤的功业则主要体现在征服诸侯的“外事”上。成汤时代多次征讨不听命的诸侯,“女不能敬命,予大罚殛之,无有攸赦。”“告诸侯群后:‘毋不有功于民,勤力乃事,予乃大罚殛女,毋予怨。”且得意洋洋地说:“自天下四方皆入吾网。”“吾甚武,号曰武王”。成汤的重视事功、外施征讨、内立法度(“作肆命,作徂后”)等,也正是后期霸法家的主要特点。 所以,我们说夏禹、商汤时代乃霸法家(利法系)的萌芽时期,只不过受时代限制,其时的法治实践更多地披上了一层“天命神权”的外衣。 齐太公吕尚本就是周文王的“霸王之辅”,屡出奇计阴谋,内收民心,外服诸侯,终成大业。后分封于齐,史载:“太公至国,因其俗,简其礼,通商工之业,便鱼言之利,而人民多归齐,齐为大国。”从太公的武功文治事业看,实乃霸法家之先宗。(“故后世之言兵及周之阴权,皆宗太公为本谋。”)后来管仲在齐国的政策,就多有效法吕尚之处。 管仲堪称各派法家的“共祖”,其一,管仲在齐国的变法,实开整个春秋战国时期列国变法争霸的先河,而其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更对其后各国的变法及法家的形成产生了巨大的先导和示范意义;其二,从政治实践层面看,齐桓公和管仲变法图强的基本策略可概括为:挟天子以令诸侯,假王道而行霸道。盖其时周室虽衰而余威犹存,诸侯虽起而羽翼未丰,礼乐虽坏而争竞未炽,故管齐的政治更多地体现出从王道向霸道、从礼治向法治、从封建向官僚过渡的特点;其三,《管子书》虽晚出,但大体应能反映出管仲的基本政治思想,后学者往往困惑于《管子书》的驳杂,或归之于儒,或归之于道,或归之于法。殊不知这种驳杂正是时代转折期和学术萌芽期的特点,正所谓:有物混成,先天地生。证诸法脉,其亦类道 管仲在道法、儒法方面的思想前已述及,在霸法方面,管仲的对法家的贡献主要在:其一,在“尊王攘夷”旗号下的外交策略(“南袭蔡,管仲因而伐楚,责包茅不入贡于周室,……,诸侯由是归齐。”“齐桓公以霸,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管仲之谋也。”);其二,以“富国强兵”为主的内政策略(“管仲既任政相齐,以区区齐在海滨,通货积财,富国强兵,与俗同好恶。”);其三,以王权为中心的行政区划(横向上按士、农、工、商分职,纵向上按乡、州、里、游、什、伍分治)。此点对后来商鞅在秦国建立中央集权的郡县制有直接的影响。 管子之后,列强迭起,当其勃兴之时,都或多或少地晃动着霸法家的身影。 赵盾在晋国的变法是继管仲之后霸法家的又一个成功范例,他在晋献公士蔿时代法制及晋文公时代的庐之法基础上大刀阔斧地变法改制,史载:“宣子于是乎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狱刑,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污。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既成,以授太傅阳子与太师贾佗,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经过内政外交经济军事等全方位的改革,使晋国迅速强大起来,终成为与楚国相抗衡的中原霸主(前613年,赵盾主盟,晋与宋、陈、卫、郑、许、曹六国新城结盟。)赵盾治晋与管仲治齐、吴起治楚、商鞅治秦、申子治韩等霸法家有共同的特点,即:以富强争霸为目的,以法制为基础,杂糅百家,全面改革,赏罚分明,务实重利。 墨家的法制思想主要属于利法系。 已往对墨家法律思想的研究仅论及其以“天志”为理想的法律观和以“兼爱”为特色的“平权”思想上,如果全面深入地考察墨家的著作及其行为,我们发现墨家对于法家,特别是利法系一脉,实际上有相当广泛和深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其一,以“公利”为核心的义利观。先秦诸子中对于“功利”的重视,除了杨朱就数墨子,不过杨朱所重的是“私利”,而墨子所重的是天下“公利”。“功利”实乃墨子所有政治主张的终极目的和根本评判标准,无论是明鬼、尚贤还是兼爱、非攻、非乐、节葬等等,都是表面手段,其真正的深层目的只有一个,即“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为此,墨子甚至对仁、义、礼、信等道德范畴也都做了功利层面的界定。 其二,尚同思想。墨子所构想的从乡长到君王直至天志、逐级无条件服从的社会组织架构,直接影响到法家对君主集权和军国体制的推崇。 其三,名辨逻辑。道家、儒家论名,多从名实、名分等大体、大义上着眼,而墨家则真正从语言学、文字学和形式逻辑上对名进行了精细的研究,在名家的发展历史上,墨家(墨子及其别墨弟子)上承邓析下启惠施、公孙龙,实在具有枢纽的作用,而名辨之术对于法家,特别是以政法实务(立法、司法、断案、诉讼等)为主体的霸法家,具有最直接的意义。 其四,峻法家风。先秦诸家中,墨家是最具组织性和纪律性的学团,巨子生杀予夺,弟子赴汤蹈火,杀人者偿命,违规者严惩,使墨家学团成为最有效率和血性的秘密社团,与散漫自在的道家和温情脉脉的儒家相比,可谓独树一帜。这种冷峻严苛的家风,一方面孕育了其后的游侠,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法家。我们从李悝、吴起、商鞅的严刑峻法以及后期诸多的“酷吏”身上,都或多或少地能看到墨家的影子。 其五,献身精神。“摩顶放踵以利天下”、为正义和公利不惜牺牲自我是墨家的共同风骨,《庄子.天下篇 》〉赞曰:“墨子真天下之好也,将求之不得也,虽枯槁不舍也”。梁任公也认为,在这一点上,古今中外除耶稣外,无出其右。墨家的献身精神还表现在其身体力行上,不像其他学派那样只是空谈说教,而是亲力亲为。墨家的这些品德对后来的法家有深远的影响,吴起、申不害、商鞅乃至王安石、谭嗣同等变法巨子,多具有“极心无二虑,尽公不顾私”的牺牲精神和求真务实的力行风格,追本溯源,都可谓秉承了墨家的遗风。 综上所述,墨家乃利法系思想最集中的体现且对霸法家一脉有深刻的影响。 《淮南子.览冥训》中谈到:“今若夫申、韩、商鞅之为治也,挬拔其根,芜弃其本,而不穷究其所由生何以至此也。凿五刑,为刻削,乃背道德之本,而争于锥刀之末。斩艾百姓,殚尽太半,而忻忻然常自以为治。是犹抱薪而救火,凿窦而止水。……皆狂生而无其本者也。”的确,纵观法家的演进历史,我们发现战国时的法家与此前的法家在法制思想上出现了明显的变化,这个变化主要体现在: 其一,法制的目的不再以实现天道自然或维护纲常伦理为主,而是以“富强争霸”为最主要的甚至唯一的目的。正如梁启超在比较管子与商鞅时所言:“商君徒治标而不治本者也,管子则治本而兼治标也;商君舍富国强兵无余事,管子则于富国强兵之外,尤有一大目的存焉。其法治主义,凡以达此目的而已。” 其二,重实而斥虚。法制的原则不再是“循理”或“合礼”,而是“功利”,有功则赏,无功则罚;有利则为,有害则禁;排斥“恍惚微言”,强调农战功名。 其三,重吏而斥贤。法治的主体,不是“有道之士”或“有德之人”,而是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官吏,强调“以吏为师”; 其四,重刑而斥教。法治的手段更趋严刻,轻罪重罚,以刑去刑; 其五,重公而斥私。这个“公”当然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公民”或“公共利益”,而是君国。强调臣民对君国的绝对服从和思想行为的绝对统一,去“私智”、“私行”,一决于国法。 李悝在法家发展史上的地位和作用,一言蔽之即“承上启下”。李悝所处的时代(前455-前395)正是从春秋向战国、从诸侯争霸向列国争雄转折的时期,李悝所在的地域(魏国)正位于南北、东西交汇之中国,李悝所奉职的朝廷(魏文侯时期),正是人文荟萃、社会繁荣、国力强劲的鼎盛时期,而李悝的学问,则上承儒家(曾学于子夏)和三晋法家,旁及吴起、曾申,下启尸、商、申、韩,故李悝出而法家显矣,《法经》立而法基定矣。 吴起(-440~-380)虽曾学于儒门(尝学于曾子,并从子夏受《春秋》),但其成就却主要体现在兵战和变法上(吴起的真正师承似当属卫国鬼谷门)。助鲁胜齐、辅魏攻秦、相楚称霸、撰写兵书(《吴子兵法》),大战七十六,全胜六十四,和战一十二,一生不败,堪称军事天才。他在楚悼王时期任令尹,全力推行变法,几乎在一年多的时间(前382年任相变法,前381年被害)就使楚国面貌焕然一新,南平百越,北吞陈蔡,东败魏,西却秦,使楚国重新称霸,其才能即便是商鞅也望尘莫及(商鞅变法前后持续二十余年)。 吴起在楚国的变法思想和措施,诸如明法申令,以法治国;强化王权,打击贵族;精兵简政,整顿吏治;均爵平禄,奖励耕战;拓土殖民,发展经济;固城强兵,提升战力等等,直接影响了后来的商鞅,从李悝、吴起到商鞅,是一脉相承的。他们都是战国初期霸法家的杰出实践者。 申不害(约前385~前337年)之学本出于道家,但在战国群雄争霸的大环境下,也试图将道家思想加以申发和改造,以适应现实的需要。他主要从“名”与“术”两个角度引道济法。一曰“循名责实”,以明确“三定方案”(定责、定编、定人),并建立起完整的官吏任免、督察、考核、奖惩制度;[“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韩非子。外储左上》)]二曰“修术行道”,教导君王(韩昭侯)“藏于无事,示天下无为”,并运用各种权术以控御臣下。除此之外,当然也在君主集权、军事、外交、农业、工商业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变革。从实际效果看,算是比较成功,“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可惜在申不害去世后不久,韩国就被秦国所灭。 申不害变法的成败得失予后人的启谛在于: 1、法体术用。治道当以法为本,辅以术数,方能成其大功,否则,即便侥幸成功,也不可能长久。 2、实本名末。经济基础、综合国力乃为邦本,必欲强固而后兴,而政体、吏治、文教等上层建筑当服从服务于民生实业,否则,本末倒置、舍本逐末,即使制度设计得再完美,也难免碰壁。 3、术有邪正。“正术”为公(天下正义、国家百姓),以“道心”为体,以“静因”为用,随机应变,因循致化,妙用无痕;“邪术”为私(君王或其他个人),以“人心”为营,行“险阴”之径,纵能得意于一时,必遗后患于无穷。 申不害变法无论对于道家的实践还是对于法家的成熟都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在学术发展和现实政治方面均有所推动,特别是对韩国的政风流变和韩非的法家理论合成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商鞅是霸法家的成功典范,他在秦国的实践成就了战国最后一个霸主。商鞅的法家思想启蒙于儒法家(沿子夏——曾申——李悝一脉),但到秦国后的政治实践则转向霸法家,而与管仲遥相呼应。看《商君书》总感到在篇目、结构、内容等与《管子》颇多相像,良有以也。我猜想商鞅心目中的楷模便是管仲吧。 但商鞅与管仲仍有个微妙的区别。管仲虽然崇法、重法,以法为本,但并不排斥道德、仁义、礼制等后期道家、儒家、等诸家的观点,取一种兼容并蓄、为我所用的态度。这与管子所处的时代有关。商鞅在学术和实践上则颇有点“罢黜百家、独尊法术”的味道,军政民生,一断于法。这种偏颇的、急功近利的思想和做法,虽然见效很快,使秦国在短短二十年内就迅速崛起、威震天下,但同时也埋下了秦帝国二世而亡的伏笔。 当然,把秦帝国的短命归罪于商鞅和霸法家的确有些冤枉。因为霸法家的最大功用本来就在于“强国争霸”而不是“长治久安”,你秦帝国一统天下后不能及时审时度势、改弦更张,其奈我“霸法家”何?何况秦帝国建立时距离孝公时代已经一百多年了,卫鞅何辜? 邹忌(-385~-319)辅齐威王的变法主要在吏治,即所谓:“谨择君子,毋杂小人其间”、“谨修法律而督奸吏”,同时也注重君王自身的德行修养(“谨事左右”、“自附于万民”、公开求谏等)。这恐怕与齐鲁受儒家“人治”思想影响较大不无关系,欲通过“君明臣贤”以实现“大治”。从实际效果看,的确也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人才会聚,君王明智,吏治清明”,促进了齐国的霸业。但由于缺乏体制上的深层变革和制度上的法律保障,齐国的霸业也就“二世而亡”了。 《吕氏春秋》人多归于杂家,然通览全书,实属道法家一脉,这在其<四纪>、<贵公>、<去私>、<顺民>、<当务>、<正名>、<任数>、<知度>等篇目中有明显的体现。《吕》书承继了稷下黄老学说的基本思想,下启《韩非子》和《淮南子》,也可算法家发展史上的一方碑石。 韩非虽然没有亲自从事过法治实践,但他在前人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对各派法家思想进行了系统化的研究和规整,使霸法家理论得以最终完善和成熟,实乃霸法家的集大成者。 之所以说韩非是霸法家而非法家的集大成者,乃因为《韩非子》的法制体系是以“利法系”为主干,兼及“理法”、“礼法”二系,故体现出很强的功利性。 以往人们常感困惑的一个问题是:象道家这样超然尘外、顺遂自然的学派,何以孕育出法家(狭义的,实指霸法家)这样极端干预主义、极端酷刻的学说?这当然首先是时代和现实的需要。在战国那种百舸争流、不进则退、落后就要挨打甚至亡国灭种的严峻形势下,谁都想在最短的时间实现富国强兵、称雄天下的目标,法家的集权、齐一、严厉、奖惩等特点正当其用且更趋强化。其次,与现实对法家理论严峻化的这种“倒逼”相应,法家学人自身也自觉或不自觉地对其理论进行了调整改造,这集中体现在对“法”、“术”、“势”这三大法家范畴的理解和解释上。 法、术、势的概念和思想在《道德经》中已有端倪(第二十五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第三十六章:“将欲歙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第五十一章:“道生之,德蓄之,物形之,势成之。”等)。但在老子那里,法、术、势的内涵及运用皆是基于“自然无为(读四声,人为之义)”这一大前提,即“莫之命而常自然”,法依天道而立,术因天道而施,势乘天道而成。我们把这种基于天道自然的、非主观做作的法、术、势称之为“道法”、“道术”和“道势”。 但在后期法家特别是霸法家那里,道法、道术、道势则悄悄地演变成了“权法”、“权术”、“权势”,这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一个是因应自然的无为之作,一个是依恃权位的人为之作,全部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因了这种“偷换概念”的转变,法家便从因循自然走向了刻意而为乃至任性妄为。 就法家学术史的角度看,从道法、道术、道势向权法、权术、权势的转变恰恰发轫于商鞅、申不害和慎到。在这三人的著作中,我们能明显地看到其思想冲突和潜移默化的痕迹:当其从理论上论述法、术、势时,所谈的多属道法、道术和道势的道理和比喻、例证,而当其转向对现实政治的指点时,便不知不觉地转向权法、权术和权势的运用。【《慎子。逸文》:“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此处已将法之来源从天道拉回到人间。申不害教导君王“藏于无事,示天下无为”,就是一种装出来的、有目的的假“无为”,而非道家推崇的真“无为”。真无为乃在体道察势基础上的因势利导,对君王的境界要求其实是很高的,决非无所事事的偷懒,更非别有用心的做作)】他们从道家思想中拣择出了法、术、势这三大“国之利器”,却阉割掉了这三大利器运用的根底,得其“套路”而失其“内功”,把法家引向了主观妄为、急功近利的歧途。这开了法家从大义凛然的“阳谋”大法导向阴鸷酷刻的“阴谋”手段的先河,是开了个坏头。 从韩非本人及《韩非子》的整体立场看,多是汲汲于为君王“支招”,所谓的法、术、势无非都属于君王的“统治术”,所谓的《说难》也是慨叹不被君王见用的苦恼,这相对于早期理法系的“以法载道”、礼法系的“以法辅礼”以及利法系的“一断于法”无疑是个退步,使先秦政治思想中刚刚萌芽的、难能可贵的“依法治国”思想被“以法治国”彻底取代了。倘若韩非当时能站得更高一些,将早期法家中“依法治国”的思想予以弘扬、张扬,那中国也许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步入“法治社会”了。这是历史的局限,也是历史的遗憾。 秦朝的政制,向来被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文人所诟病,斥之为“苛政”,但自从1975年12月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以及2002年湘西古城里耶秦简出土以来,特别是近年史学界从新的历史观重新审视秦朝的功过是非后,人们对秦朝的政治法律制度才有了新的、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概而言之:秦律与其说是“繁似秋荼,密如凝脂”,不如说是健全而完备;秦法与其说是“刻薄寡恩”,不如说是“公平正义”;秦政与其说是“残暴不仁”,不如说是“清明大治”。 从睡虎地和里耶秦简等资料可以看出,秦朝几乎真正确立了法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一断于法”),在中国历史上空前绝后地接近了“依法治国”(而非“以法治国”)的境界。其法律的内容涵盖了上至君王、中至官吏、下及黎民黔首,从军政到生产生活、从国人到牛马器具的方方面面,基本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似乎早就实施了近些年我国各级政府才引进推广的ISO9001标准认证。而其法治的效果,还是听听荀子是怎么评价的: 孙卿子曰:其固塞险,形埶便,山林川谷美,天材之利多,是形胜也。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佻,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是所见也。故曰:佚而治,约而详,不烦而功,治之至也,秦类之矣。虽然,则有其諰矣。兼是数具者而尽有之,然而县之以王者之功名,则倜倜然其不及远矣!是何也?则其殆无儒邪!故曰粹而王,驳而霸,无一焉而亡。此亦秦之所短也。(《荀子。强国篇》) 荀子这个儒家的泰斗,对秦国的治理成就佩服至极,甚至认为已接近“治之至也”。他认为“无儒”是“秦之所短”,因而只可称霸而不能成王。这恐怕是囿于学派之见了。从大的历史尺度来看,我们正当庆幸秦之“无儒”,否则,恐怕就不会有一个“中央集权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诞生了,今日的中国就可能成为今日之印度,甚至今日之欧洲。 秦二世而亡的原因其实是多方面的,如果往深层追究,个人认为主要的缺陷在于:有法制之“矩”而无民主之“规”。国家和社会乃人群集结的有机体,不是无知无识的木石机械,因而无论法制的地位多高,国家都不可能象机器那样在物理规律支配下机械运行。法虽重要但不可能包揽一切,就现实而言,法的最大作用还是重在“治吏”与“治民”,即着重于“对下”,这方面秦国已做得相当好了。而民主的最大功用则在规约“朝廷”与“君王”,即着重于“对上”,只有将“民主”与“法制”这一规一矩都建造起来,方可成其方圆,也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当然这样的认识,已经是现代政治的观念了,无论如何不能苛责于古人。 从空间流布看,霸法家主要器重于燕、赵、秦等“北线”诸国。魏国虽然孕育出了李悝、吴起、商鞅等霸法家的代表人物,但自己却没有很充分地将其运用,大体取“儒体法用”的原则,故霸业勉强。而燕、赵、秦则一直对霸法情有独钟,秦、赵自无需多言,单论燕国。燕自召公巡行乡邑、决狱棠下已显其凛冽之气,至昭王时乐毅破齐而趋顶峰,血食八九百岁,太史公独以“烈”字称之,良有以也。 实际上本文中谈到的法家空间流布,所谓道法家主走“南线”、儒法家主要在“中线”、霸法家主要在“北线”云云,当与各地的民风政风及历史文化传统有关,虽不绝对却也的确有迹可寻。 汉初以黄老治国,既是对秦政的纠偏,也是现实的需要,同样获得相当的成就。从法制发展史的角度看,乃是道法家的一次成功实践。其理论成果主要就体现在《淮南子》中。 综上所述,先秦法家是在长期的学术争鸣与现实互动中,思想上主要沿循道法(理法)、儒法(礼法)和霸法(利法)三条脉络,空间上主要沿循“北线”、“中线”和“南线”三条路径,逐渐交汇而成。在这一过程中,不仅三大法系之间有相互争议和交变,法家本身与道、儒、名、墨、兵、农、阴阳等其他学派之间也有颉颃与吞吐。而更重要的是先秦社会丰富多彩的政治实践为法家的诞生提供了丰饶的土壤,其中春秋、战国和汉初三个时段分别成就了儒法(礼法)、霸法(利法)和道法(理法)三大法系的功名。大体而言,法家理论的成熟在韩非子时已基本完成,而法家实践的完功至汉景帝也告一段落。此后的法家,只是作为众多治国手段之一种而为统治者所杂用,虽不显赫却绵延不绝。 主要参考资料: [1]中州古籍出版社,史记,996年10月第一版; [2]上海书店,诸子集成 [3]陈一平,淮南子校注译,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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