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制度的定义与起源申论
http://www.newdu.com 2024/11/25 06:11:32 国学网 张希清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在中国科举制度的研究中,科举制度的定义与起源问题成为最大热门课题之一。我认为,科举制度是朝廷开设科目,士人可以自由报考,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的选拔官员的制度。科举制度的主要特点或曰与其他选官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科举制度萌芽于南北朝,创始于隋,确立于唐,完备于宋,延续至元、明、清,前后经历了一千三百年之久。 关键词:科举制度;定义;考试;起源;隋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东汉至明中叶政治文化与政治演进、制度变迁关系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希清(1945—),男,河南濮阳人,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教授。 在科举制度的研究中,科举制度的定义与起源问题成为最大热门课题之一。从1983年以来,仅在《历史研究》杂志上,有关专论文章就有六、七篇之多。①另外,还有不少学者在专著中进行过专门讨论。②这些论著对科举制度的定义与起源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对于科举制度的定义与起源问题,至今仍然众说纷纭,使人莫衷一是。1993年,我在《关于科举制度创立的几个问题》一文和《中国科举考试制度》一书中,就有关科举制度的定义与起源等问题简要地发表了一己之见③,大概因为这两种书刊发行量甚少,至今尚未见到正面回应,故再申论之,以就正于方家。 一、科举制度的定义及特点 目前,关于科举制度的起源之所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原因之一,是对科举制度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刘海峰说:“科举起源问题不仅是史实的考证问题,而且牵涉‘科举’的定义问题,只有明确‘科举’一词的内涵,才能取得对科举起始时间的共识。”[1](6)祖慧、龚延明说:“对此,我们颇有同感。”[2](31)有此同感者,恐怕还有很多人。所以,这里不厌其烦,对科举制度的定义再予申论。 关于科举制度的定义,主要有四种说法。第一种说法是“分科举人”说。这是一种传统的说法。如早在1939年,周谷城在《中国通史》中就说:“科举制,盖取分科目而举士之义。”[3](553)1960年,韩国磐在《略述科举制度》中说:“所谓科举,就是分科举人。”[4](23)稍后,他又在《关于科举制度创置的两点小考》中说:“所谓科举制度,就是按照不同的科目来选举人才的选举制度。”[5](295) 第二种说法是“按科取士、考试进用”说。如1977年,沈任远在《隋唐政治制度》中说:“科举即是以科目考试选举人才。”[6](206)1989年,黄留珠在《中国古代选官制度述略》中说:“所谓科举制度,就是按照不同的科目通过考试来选取人才的考试制度。”[7](197,第五章《隋唐的科举和铨选》)徐连达、楼劲在《汉唐科举异同论》中说:“汉代的察举与唐代的科举基本一致。故察举,科举,一也!皆朝廷统一部署下以按科取士、考试进用为特征的官僚选拔制度。”[8](116)这一定义体现了“分科”与“考试”两种要素,但没有体现考试作用的大小。 第三种说法是“三要素”说。如1934年,邓嗣禹在《中国科举制度起源考》中说:“须知科举考试,必由应试人于一定时期,投牒自进,按科应试。公同竞争,试后有黜落,中试者举用之;然后为真正考试。”[9](281)何忠礼在《科举制度起源辨析》中,提出科举制度应具备三个特点:“第一,士子应举,原则上允许‘投牒自进’,不必非得由公卿大臣或州郡长官特别推荐。……第二,‘一切以程文为去留。’换言之,举人及第或黜落必须通过严格的考校才能决定。……第三,以进士科为主要取士科目,士人定期赴试。”然后给科举制度下了一个定义:“它是一种以‘投牒自进’为主要特征,以试艺优劣为决定及第与否的主要标准,以进士科为主要科目的选官制度。”[10](101)祖慧、龚延明在《科举制度定义再商榷》中说:“关于科举制度定义,可做出如下界定:(一)设进士、明经、制科等科目招考,取士权一归中央,由朝廷定专司、专官知贡举;(二)招考向全社会开放,原则上许平民或官员‘投牒自举’报考;(三)地方与中央定期、定点举行二级以上考试,命题统一,‘以文取士’。”[2](43) 第四种说法是“广义狭义”说。刘海峰在《科举制度的起源与进士科的起始》等文中说:“科举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科举指分科举人,即西汉以后分科目察举或制诏甄试人才授予官职的制度;狭义的科举指进士科举,即隋代设立进士科以后用考试来选拔人才授予官职的制度。”[1](3) 我认为,上述四种定义的表述都不太准确。1993年,我对科举曾下过一个定义,即:“科举制度是朝廷开设科目,士人可以自由报考,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的选拔官员的制度。”[12](178)[13](8)这一定义与“三要素”说颇为相近,但是更为确切而简练。第一,这一定义确切说明了科举制度的实质和目的乃是一种选拔官员的制度。上述第一种定义,未能明确说明科举制度的实质,或者只说是一种“选举制度”。古代汉语中的“选举”和现代汉语中的“选举”的涵义是不同的。在古代汉语中,“选举”指选拔举用贤能;在现代汉语中,“选举”指用投票或举手等表决方式选出代表或负责人。所以,我们今天不能按古代的说法表述为“选举制度”,而应该明确表述为“选拔官员的制度”。 第二,关于科举的第一个要素,我的表述是“朝廷开设科目”。“朝廷”表明是国家规定的统一考试;而“科目”既没有说“以进士科为主要取士科目”,也没有说“设进士、明经、制科等科目”。这是因为:其一,在隋朝及唐初,恐怕并非“以进士科为主要取士科目”,对此有待进一步考证。④其二,“明经”科在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王安石改革科举时就被废除了,以后再未设置。其三,“制科”在南宋已经大为衰微,南宋一百五十多年间,制举仅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一科,仅于孝宗乾道七年(1171)举行过一次御试,而登科者仅为李垕一人而已。元、明两朝不设制举;清朝除于康熙十八年(1679)、乾隆元年(1736)举行过两次博学鸿词科考试,又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举行过一次经济特科考试之外,亦不设制举。因此,在科举定义中不必列举具体的科目,只说“朝廷开设科目”反而更确切、更简练。 第三,关于科举的第二个要素,我的表述是“士人可以自由报考”,用了“可以”二字,而没有用“完全”一类的文字。因为唐宋时期,士人应贡举,可以“怀牒自列于州县”[13](1161,卷44)《选举志上》,即可以自由报考,不必他人推荐;但武举、制举,一般则必须有官员的推荐。如唐代应武举人不需官员举荐,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初复置武举,低级文武官员及文武官员子弟可以自由报考,但是“未食禄人”必须“召命官三人委保行止”,才能应举。[14](《选举》一七之五)仁宗皇祐元年(1049)罢武举,至英宗治平元年(1064)复置武举时,则“应武举人,不拘食禄子孙并已仕、未仕人等”,并须朝廷命官“保明闻奏”,始得应举。[14](《选举》一七之一○) 又如,唐朝制举,一般均须命官举荐。宋太祖乾德二年(964)初置制举,诏曰:“今后不限内外职官前资、现任,黄衣、布衣,并许直诣閤门,进奏请应。”[14](《选举》一○之六)即均可自由报考。仁宗庆历六年(1046)则变为:“诏礼部贡院,自今制科并用随贡举为定制,亦须近臣论荐,毋得自举”。[14](《选举》一○之二五)自此应制举人遂废自由报考,而必须由命官“保明奏举”。 由此可以看出,武举与制举还保留有察举制度的残余,但是它们已经不是察举而是科举了。因为“投牒自举”即自由报考并不是“科举”的必不可少的“必要条件”。在整个官员选拔制度中只要“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即表明由察举制度变为科举制度了。 第四,关于科举的第三个要素,我的表述是“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强调了“主要”二字,而不是“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因为在隋唐五代及宋初,在决定取舍的因素中还有“通榜”、“公荐”等不少推荐的成份。如唐德宗贞元十八年(802),权德舆知贡举,邀请陆傪“通榜帖”。韩愈向陆傪举荐了十名举人,权德舆在三榜中共录取了其中的六人。[15](115,卷8《通榜》)又如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乾德元年(963)九月丙子纪事云:“故事,每岁知举官将赴贡院,台阁近臣得保荐抱文艺者,号曰‘公荐’,然去取不能无所私。”[16](105,卷4)因为允许“公荐”,唐至宋初一直盛行“行卷”之风,应举的士人纷纷将自己撰写的诗文做成卷轴,投送至公卿大臣之门,以求其延誉。知举官往往主要根据公卿大臣的推荐决定弃取高下,而举人的程文即试卷所起的作用反而甚小。例如,唐文宗大和二年(828),礼部侍郎崔郾受命于东都洛阳考试举人,三署公卿冠盖相属,竞相荐士。太学博士吴武陵以《阿房宫赋》举荐杜牧,被预定为第五名。有人说杜牧“不拘细行”。崔郾说:“已许吴君矣。牧虽屠沽,不能易也。”[15](118,卷6《公荐》)更有甚者,唐文宗开成三年(838),礼部侍郎高锴知贡举,裴思谦“自怀”大宦官左神策军中尉仇士良“一缄入贡院”,“书中与思谦求巍峨”。高锴曰:“状元已有人,此外可副军容意旨。”思谦曰:“卑吏面奉军容处分,裴秀才非状元,请侍郎不放。”高锴迫于仇士良的权势,不得已而从之。[15](186,卷9《恶得及第》)可见,虽然也有某些真才实学之士通过“公荐”而科举及第,但更为势家子弟垄断科举大开方便之门。一般士人大都无由交结权贵,无人推荐,则只能望榜兴叹!这显然是察举制度的残余。 北宋建立不久,宋太祖就多次下诏废除“公荐”。如乾德元年(963)九月丙子,“诏礼部贡举人,自今朝臣不得更发公荐,违者重置其罪”。[16](105,卷4)开宝六年(973)四月,又颁布了详细的处罚条例:“诏……今后凡中外文武官僚荐嘱举人,便即主司密具闻奏。其被荐举人勒还本贯重役,永不得入举场;其发荐之人必行勘断。犯者许逐处官吏及诸色人陈告,如得实,应幕职及令录当与升朝官,判司簿尉即与本处令录;其诸色人赏绢五百匹,以犯事人家财充,不足,以系省绢添支。”[14](《选举》三之三)此后,“公荐”在法律上和实际上终被废除。 另外,在唐及五代,应举人除向公卿大臣投献所写诗文等作品,即“行卷”以求“公荐”之外,还要向知贡举官投纳所撰诗文,称为“省卷”,亦称“公卷”,以供观其素业。宋初,踵唐及五代之制,解试、省试犹用公卷。苏颂云:“秋试先纳公卷一副,古律诗、赋、文、论共五卷。”[17](215,卷15《议贡举法》)进士所纳公卷,多假借他人文字,或用旧卷装饰重行书写,或被佣人易换文本,致使无凭考校。而且数千上万举人齐赴省试,按公卷一副共五卷计算,省试则有三、四万卷之多,即使知举官先一月差入贡院,又如何能详考等第?公卷既无凭考校,又无暇考校,行之何用?除了为势家子弟大开方便之门以外,只能是一种累赘。于是,仁宗庆历元年(1041)八月十一日,权知开封府贾昌朝上言:“故事,举人秋赋纳公卷。今既糊名、誊录,则公卷但录题目,以防重复,不复观其素业,请罢去。”[14](《选举》一五之一一)诏从之,自是应举人不再纳公卷。 庆历元年之后,既废公荐,又罢公卷,程文始成为评定艺业、决定去取的唯一根据,即陆游所说的“一切以程文为去留”[18](69,卷5)。在庆历元年之前的四百多年间,均非“一切以程文为去留”,但不能因此而说这四百多年间的通过考试选拔官员的制度不是科举,所以将科举的第三个要素表述为“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是最为确切的。 那么科举制度具有什么特点呢?也就是说,它与其他选官制度的本质区别在哪里?我们知道,在中国历史上,时代不同,选拔官员的制度也各有差异。纵观中国古代的历史,选拔官员的制度主要有世卿世禄制度、察举制度和科举制度等。世卿世禄制度,又称世官制,是一种主要以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选拔官员的制度,主要实行于夏商周时期。当时的最高统治者——王按宗法制原则,即根据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分封诸侯、卿、大夫、士;这些诸侯、卿、大夫、士则或父死子继,或兄终弟及,世袭其职,世受其禄。从夏、商到周,世卿世禄制度实行了大约一千八百年;秦汉以后的恩荫制度(又称任子、门荫、荫补等),则是世卿世禄制度的变种或残余。 察举制度是自下而上考察和推荐人才为官的制度。汉高祖十一年(前196)颁行的《求贤诏》为西汉察举制度奠定了基础。汉文帝前元二年(前178)和十五年(前165)的诏书,明确规定了察举的科目和对策应试方法,标志着察举已向制度化发展。至汉武帝时期,察举制度发展为一种比较完备的入仕制度,并在两汉选官制度中确立了主体地位。 察举制度的科目主要有孝廉、秀才(东汉时避光武帝刘秀讳改为“茂才”),均每岁举行,称为常科;另外有贤良方正、明经、明法等科,但不经常举行,是为特科。察举主要是根据刺史、郡守等地方官和中央的三公、九卿、列侯的推荐而选拔官员的制度,故又称为“荐举”。贤良方正科需对策;孝廉在西汉时不需考试,到东汉顺帝阳嘉元年(132),开始“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19](2020,卷61《左雄传》)不过,这些考试并不决定取舍,只是对授官的高下起到一定的作用。正如宋人叶梦得所说:“汉举贤良,自董仲舒以来,皆对策三道。……当时未有黜落法,对策者皆被选,但有高下尔。”[20](133,卷9) 西汉至东汉中期,察举制度在实行过程中比较严格,通过察举选拔了不少有用之才。但到东汉后期,主昏政暗,外戚宦官擅权,察举日益谬滥。应举者为了求得举荐,弄虚作假,沽名钓誉;举荐者则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正如当时人所说:“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21](393,卷15《审举》) 察举制度从西汉文帝开始创立,直至隋文帝开皇年间(581~600)被废除,实行了将近八百年。与此同时,在汉代还实行了中央或地方官府自行选拔录用属吏的征辟制度;在魏晋南北朝还实行了九品中正制度,由朝廷选派现在中央政府任职原籍本州郡的德才兼备有鉴识的官员担任大、小中正,负责将辖区内的人物评定为九品,上报朝廷,再由吏部依据所定品第高下及家世、行状,授予相应的官职。其流弊则为“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22](1274,卷45《刘毅传》),“世胄蹑高位,英俊沈下僚”[23](988,卷21,左思《咏史诗八首》之二)。这些选官制度也都是以举荐为特点的。 对于科举制度,邓嗣禹在《中国科举制度起源考》中已经概括出了三个特点,即“投牒自进,按科应试。试后有黜落”。[9](281)何忠礼在《科举制度起源辨析》中则进一步概括为:“第一,士子应举,原则上允许‘投牒自进’,不必非得由公卿大臣或州郡长官特别推荐。……第二,‘一切以程文为去留。’换言之,举人及第或黜落必须通过严格的考校才能决定。第三,以进士科为主要取士科目,士人定期赴试。”[10](101)应该说,邓嗣禹、何忠礼的概括大体是不错的。问题是,在这三个特点中那个是最主要的呢? 邓嗣禹对科举制度的主要特点没有进一步论述,而何忠礼则认为:“士子应举,原则上允许‘投牒自进’,不必非得由公卿大臣或州郡长官特别推荐。这一点,应是科举制度最主要的特点,也是与荐举制最根本的区别。”[10](101)许树安也认为:“科举取士与以往的选官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普通读书人可以自愿报名参加官府的考试,即所谓‘怀牒自列于州县’。”[24](53)阎步克也认为:“王朝设科而士人自由投考,这就是科举与察举的根本区别。”[25](311,第十四章《科举的前夜》)这种说法恐怕不妥。因为,如上所述,唐宋时期,士人应贡举,固然可以“怀牒自列于州县”,即可以自由报考,不必由他人推荐;但是武举、制举,一般则必须有官员的推荐,保留有察举制度的残余。难道能说唐宋时期的武举、制举不是一种科举制度吗? 周谷城、韩国磐、沈任远则是将“分科举人”作为科举制度的惟一特点。这恐怕更为不妥。因为科举制度是分科举人,察举制度也是分科举人,甚至其中不少科目的名称如秀才、明经、贤良方正等,都是相同的。他们只注意到科举制度“分科举人”这一特点,而没有注意“可以自由报考”和“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这两个特点,这样就无法将科举制度与察举制度区别开来了。 刘海峰认为科举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这也是不妥的。因为这一定义也没有把握住科举制度的主要特点,没有考虑到“以举荐为主”与“以考试为主”之间的本质区别,给人一种折衷、调和的感觉,那样也同样就会把“西汉以后分科目察举或制诏甄试人才授予官职的制度”即察举制度,与“隋代设立进士科以后用考试来选拔人才授予官职的制度”即科举制度这样两种选官制度混为一谈了。 金旭东认为:“‘一切以程文为去留’……才是科举制度最主要的特点。……是科举制与荐举制最根本的区别。”[26](62)黄留珠说:“在选拔人才中是否实行‘一切以程文为去留’,不仅是科举制与察举制最根本的区别,而且也是科举制与封建选官制度中其它入仕杂途,如恩荫、军功、吏道、纳赀等最根本的区别。”[7](191,第五章《隋唐的科举和铨选》)这种说法恐怕太绝对了些。如上所述,因为在隋唐五代及宋初,在决定取舍的因素中还有不少举荐等非以程文为去留的成份。如“公荐”、“公卷(省卷)”等。宋仁宗庆历元年(1041)之后,既废公荐,又罢公卷,程文始成为评定艺业、决定去取的唯一根据,即陆游所说的“一切以程文为去留”。[19](69,卷5)在庆历元年之前的四百多年间,均非“一切以程文为去留”,但不能因此而说这四百多年间的通过考试选拔官员的制度不是科举制度。孙培青指出:“隋唐以前的选士制度是以荐举为主,考试为辅;隋唐以后的科举制是以考试为主,荐举为辅。”[27](160,第六章第三节“隋唐时期的科举制”)吴宗国认为:“科举制与察举制的区别仅在于,科举是完全按考试成绩来进行选拔,没有其他附加条件。而察举则不然。”[28](10,第一章《科举制度的产生》)这些都是很有道理的。所以,将科举制度的主要特点和或曰与其他选官制度的本质区别表述为“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更为确切。 综上所述,在世卿世禄制度中,起决定作用的是血缘关系;在察举制度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举荐;而在科举制度中,起决定作用的是考试成绩。也就是说,科举制度的主要特点或曰与其他选官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明乎此,就比较容易确定科举制度的起源了。 二、科举制度的起源 关于科举制度的起源,也是众说纷纭,使人莫衷一是。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说法。⑤其一是,始于汉代说。近人主张此说较早者是黄炎培。他说:“如果真要说科举的起源,该说西汉。当时的考试制度,不早已分科射策么?”[29](4,《序言》)近来,徐连达、楼劲也认为:“科举始于汉”,“汉代实为科举的初创期,唐代则系其完善期。”[8](117) 其二是,始于隋代说。近人主张此说较早者是邓嗣禹,他说:隋代取士已有“公同考试”之法,“加以进士为科,实始于隋,故溯源厥始,当推及之。特因其制不彰不备,仅具雏形,故谨慎重作结曰:科举之制,肇基于隋,确定于唐。”[9](281)范文澜认为:“六○七年(按即大业三年),隋炀帝定十科举人,其中有‘文才秀美’一科,当即进士科。……这是科举(主要是进士科)制度的开始。”[30](15,第三编第一章)隋沈任远认为:“科举之制始于隋,盛于唐,经宋、元、明,至清末方废除。”[6](207)黄留珠认为:“科举产生于隋、确立于唐之说,是可以讲通的。”[7](197,第五章《隋唐的科举和铨选》)吴宗国认为:“科举……的产生有一个发展过程,大抵萌于南北朝,始于隋而成于唐。”[28](1,第一章《科举制度的产生》)高明士认为:“贡举制度,创立于隋文帝,确立于唐太宗时代。”[31](4,《导言》) 其三是,始于唐代说。俞大纲在与邓嗣禹讨论科举制度起源的信函中说:“不得以进士设科年代,以定考试制度始于何时。若谓察举对策之法,已为完形之考试制度,则当上溯两汉为权舆;若谓朝廷开科待人,士人投牒自试,始可谓为完形之考试制度,则当以唐为始,不可谓肇基于隋,确定于唐矣。”[9](283)何忠礼认为:“科举制的起源和进士科的创立时间都在唐代。”[10](111)阎步克认为:“进士科始之于隋,而科举制度,则确立于唐代。”[25](313,第十四章《科举的前夜》) 其四是,兼顾汉隋说。刘海峰认为:“广义的科举指分科举人,起始于西汉;狭义的科举指进士科举,起始于隋代。”[1](8) 那么科举制度究竟起源于何时呢?既然我们已经明确了科举制度的定义和主要特点,就可以说,已经找到了解决科举制度起源问题的门径。首先,科举制度始于汉代的说法就难以成立了。汉文帝前元二年(前178)的贤良方正等科虽然实行对策一类的考试,汉顺帝阳嘉元年(132)的孝廉虽然实行“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但这种考试都不决定取舍,而只决定高下。汉代的察举制度,举荐是第一位的,考试是第二位的。所以,不能说科举制度起源于汉。 其次,根据科举制度的定义和史书记载,在唐代已经实行科举制度是毫无疑义的。但是,科举制度是否就起源于唐代呢?这是需要认真讨论的。唐人有不少隋设进士科的记载。如武则天天授三年(692)左补阙薛登(647~719)上疏说:“炀帝嗣兴,又变前法,置进士等科。于是后生之徒,复相放效,因陋就寡,赴速邀时,缉缀小文,名之策学,不以指实为本,而以浮虚为贵。”[32](3138,卷101《薛登传》);[33](卷17《选举典》5)又如代宗广德元年(763)杨绾(?~777)上疏云:“近炀帝始置进士之科,当时犹试策而已。”[32](3430,卷119《杨绾传》)杜佑(735~812)《通典》卷十四《选举典》二载:“炀帝始建进士科。”。刘肃在作序于元和二年(807)的《大唐新语》卷十云:“隋炀帝改置明、进二科。国家因隋制。”唐末五代时的王定保也说:“进士科始于隋大业中,盛于贞观、永徽之际。”[15](10,卷一《散序进士》)另外,在隋唐的史书中还发现一些隋代的进士,如房玄龄、侯君素、孙伏伽、杨纂、张损之、温彦博等。何忠礼对这些进士做了一番考证之后说:“综上所述,在当前史学界中占统治地位的意见认为进士科首创于隋,并把它作为科举制度起源于隋的主要根据,他们所持理由虽然不少,却没有一条是令人信服的。”[10](111)而何忠礼的考证也不能够完全令人信服,有待进一步考证。 虽然自古至今有许多学者持科举制度创始于隋之说,但却无法令人坚信不疑,关键在于缺乏隋代直接的证据。不过,唐初实行科举制度是不乏证据的。王定保(870~940?)《唐摭言》卷一《统序科第》云: 始自武德辛巳岁(按四年,621)四月一日,敕诸州学士及早(一作白丁)有明经及秀才、俊士、进士,明于理体,为乡里所称者,委本县考试,州长重覆,取其合格,每年十月随物入贡。斯我唐贡士之始也。 《唐摭言》卷十五《杂记》云: 至[武德]五年(622)十月,诸州共贡明经一百四十三人,秀才六人,俊士三十九人,进士三十人。十一月引见,敕付尚书省考试。十二月,吏部奏付考功员外郎申世宁考试,秀才一人,俊士十四人,所试并通,敕放选与理入官;其下第人各赐绢五匹,充归粮,各勤所业。 王定保是唐末五代人,其出生之时距隋亡已经二百五十多年,所记载是否可靠?回答是肯定的。武德四年至五年首开科举一事,唐人多有记载。如德宗贞元十七年(801)校书郎赵傪在《登科记序》中说:“武德五年,诏有司特以进士为选士之目,仍古道也。”[35](2022,卷115《唐进士举》)僖宗光启二年(886)登进士第的苏鹗说:“武德四年,复置秀才、进士两科,秀才试策,进士试诗赋,其后秀才合为进士一科。”[36](卷上)唐宣宗时,右补阙裴庭裕说:“大中十年,郑颢知举后,上宣索《科名记》。颢表曰:‘自武德已后,便有进士、诸科。’”[37](94,卷上)五代时,牛希济说:“国家武德初,令天下冬集贡士于京师,天子制策,考其功业辞艺,谓之进士,已废于行实矣。”[34](卷846,薛登《贡士论》)根据《唐摭言》这两条史料和唐人有关记载可知,武德四年至五年的选官活动,第一,应举人既有生徒(“学士”),又有乡贡(“白丁”),可以自由报考;第二,设有明经、秀才、俊士、进士四科;第三,州县考试合格方能贡于朝廷,吏部考试合格才能赐第、授官。这就足以表明:进士科以及科举制度至迟在唐高祖武德四年(621)已经完全确立。 既然唐高祖武德四年(621)已经复置明经、进士等科而首开科举,我们即可由此推定科举制度创始于隋。因为科举敕下之日,唐朝建立不到三年,而且仍忙于平定隋朝的残余势力和窦建德等农民起义。《旧唐书》卷一《高祖本纪》载: 武德三年(620),“秋七月壬戌,命秦王率诸军讨王世充。” 武德四年(621)春正月“辛巳,命皇太子总统诸军讨稽胡。” 三月,“窦建德来援王世充,攻陷我管州。” “五月己未,秦王大破窦建德之众于武牢,擒建德,河北悉平。丙寅,王世充举东都降,河南平。” 秋七月“甲戌,建德余党刘黑闼据漳南反。” “八月,兖州总管徐圆朗举兵反,以应刘黑闼,僭称鲁王。” “武德五年(622)春正月丙申,刘黑闼据洺州,僭称汉东王。” “三月丁未,秦王破刘黑闼于洺水上,尽复所陷州县,黑闼亡奔突厥。蔚州总管、北平王高开道叛,寇易州。” “六月,刘黑闼引突厥寇山东。” 八月,“丙辰,突厥颉利寇雁门。己未,进寇朔州。” “冬十月癸酉,遣齐王元吉击刘黑闼于洺州。时山东州县多为黑闼所守,所在杀长吏以应之。行军总管、淮阳王道玄与黑闼战于下博,道玄败没。” “十一月甲申,命皇太子率兵讨刘黑闼。” 在戎马倥偬之时,唐王朝的首要任务是用战争手段统一全国,巩固政权,无暇在选官制度方面从根本上创立新制。故而可以推断,唐高祖武德四年四月一日敕中所反映的选官制度,应该只是沿袭隋制,并非唐朝新创。杜佑说:“大唐贡士之法,多循隋制。”[33](353,卷15《选举典》3)尤其是唐初的科举考试科目和考试方法,更是如此。 至于科举制度在隋代创立的具体时间,又有多种说法。大体说来,又可分为两派。一派认为始于隋文帝时,具体又细分为高明士的开皇七年(587)说[31](12,第一章《隋代的贡举》),韩国磐的开皇十五年或十六年(595、596)说[5](297)。另一派认为始于隋炀帝时,具体又细分为陈直和刘海峰的大业元年(605)说,朱熹的大业二年说,范文澜的大业三年说,以及大业年间(605~618)说。[1](5)其中大多是以进士科的设立作为科举制度起始的标志的。进士科的设立在科举制度史上无疑是一个划时代的事件,它与察举制度应该有不同之处。但其具体的设立年代和考试方法,都尚无直接而具体的隋唐时期的史料能够加以说明。高明士认为:“隋文帝开皇七年建置‘宾贡’科以后,到隋炀帝大业初,或即元年(605),将‘宾贡’改称为‘进士’科。”[31](21,第一章《隋代的贡举》)他虽然引证了一些碑刻史料说明“宾贡”的存在,但对“宾贡”的具体涵义仍模糊不清。目前,我们还只能以王定保的《唐摭言》和赵傪的《登科记序》等史料推断科举制度创立于隋。所以,说“科举制度创始于隋炀帝大业年间”较为稳妥。 三、科举制度起源的历史背景 科举制度的创立决不是偶然的,它是社会经济、官僚政治以及选官制度本身长期发展的必然结果。 魏晋以来,国家长期处于分裂状态,门阀士族垄断了清要仕途,九品中正制成为门阀士族维护其政治特权的工具。南北朝时,庶族地主勃兴,门阀士族在各种打击下日趋衰落。隋朝建立之后,重新统一了中国,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了一系列政治改革,地主经济得到很大发展,庶族地主的势力更为加强。庶族地主尤其是中小地主为了维护和扩大其经济利益,迫切需要废除九品中正制,打破门阀士族在政治上的垄断,代之以一种新的选官制度,以便通过较为公平的竞争,进入仕途,跻身统治者的行列。科举制度就是适应这一社会变动而产生的。在科举制度下,不论门第高低,名义上在考试面前人人平等。这就较多地为广大庶族地主提供了通过公平竞争进入仕途的机会。因而,科举制度在隋代,随着庶族地主的壮大而产生;在唐代,随着庶族地主的发展而发展;在宋代,随着庶族地主完全取代门阀士族而趋于完备。 科举制度的创立也是中国古代王朝维护其统治的需要。第一,在察举制度下,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选拔官员的范围较小,人数也比较有限,因而王朝的统治基础比较薄弱,也难以选拔大批的真正的有用人才。在科举制度下,广大士人都可以怀牒自进,贡送朝廷的人数也大为增加了,这样就扩大了王朝统治的基础,同时也便于从中选拔治国安民的人才。第二,在察举制度下,州郡长官及朝廷的某些官员握有选官的大权,举主与被举荐者之间往往结成座主与门生、故吏的关系,不利于中央集权。九品中正制下,门阀士族握有选官大权,非但不利于中央集权,甚至往往与皇权分庭抗礼。而在科举制度下,州郡只是按照朝廷的统一规定,主持州郡考试,选拔合格者解送朝廷而已。这只是贡士,而不是举官,被举送者所获得的只是参加高一级考试的资格,而不是做官的资格或官职。所贡之士能否及第、授官,其大权完全在于朝廷,尤其是创立殿试制度之后,取士大权最后掌握在皇帝手中。这样,科举出身的官员不再是举主的门生、故吏,而是“天子门生”了;不再是“恩归私室”,而是“恩由主上”了。[14](《选举》三之二二)隋统一中国之后,正是为了扩大王朝的统治基础,加强中央集权,在废除九品中正制之后,创立了科举制度。科举制度自隋唐至明清,之所以延续了一千三百年之久,也正是因为它适应了历代王朝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的需要。 科举制度的创立又是察举制度长期发展的结果。科举制度与察举制度有许多共通之处。第一,二者都是按科举士,隋唐时科举中的某些科目如明经、秀才等,甚至就是直接从察举中转化而来的。第二,科举制度主要是根据考试成绩决定取舍,而察举制度从汉文帝时的贤良对策,到汉顺帝时的“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再到两晋、南北朝时的秀才、孝廉对策等,也都包含有考试的因素。官员选拔制度发展的内在逻辑要求贯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这些原则要求不断扩大报考的自由和考试的作用。这些因素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从察举制度的母体中孕育出一种新的选官制度——科举制度。于是,南北朝后期已经出现了科举制度的萌芽。⑥如南朝宋明帝泰始三年(467)制定的《策秀孝格》规定:“五问并得为上,四、三为中,二为下,一不合与第。”[38](7666-7667,卷639《贡举部·条制一》)北齐武成帝河清初年(562),也出现了刘昼“举秀才入京,考策不第”的情况。[39](589,卷44《刘昼传》)到隋代,在初步具备了从察举制度转化到科举制度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九品中正制被废除,科举制度便应运而生了。不过,在唐代,虽然选拔官员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但举荐仍然起有一定作用;到宋仁宗时,则完全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科举制度发展到相当完备与成熟的阶段。总之,科举制度的创立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科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备也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因此,我们可以说:科举制度萌芽于南北朝,创始于隋,确立于唐,完备于宋,延续至元、明、清,前后经历了一千三百年之久。 参考文献: [1]刘海峰.科举制度的起源与进士科的起始[J].历史研究,2000,(6) [2]祖慧、龚延明.科举制度定义再商榷[J].历史研究,2003(6) [3]周谷城.中国通史[M].开明书店,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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