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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易数》——官讼占第十七


    占官讼,以体为主,用为对辞之人与官讼之应。体卦 宜旺,用卦宜衰。体宜用生,不宜生用;用宜生体,不宜克体。是故体克用者,己胜人;用 克体者,人胜己。体生用,非为失理,或因官有所丧;用生体,不止得理,或因讼有所得。 体用比和,官讼最吉,非但扶持之力,必有主和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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