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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飞】《公羊传》“以义解经”的特质发微(1)


    儒家之所以“尊经”与“尊圣”,并非慑于君主对“经”的法定权威,或是对文化象征符号的单纯敬意,而是出于对圣贤气象与精神义理的敬畏和体悟。就《春秋》一经而言,“三传皆《春秋》之传,皆所以解经者也”①。比较《左传》和《公羊传》的解经重心,不难发现《左传》“以事解经”,重在考历史之真、叙古今之变、载治乱之法、书兴衰之事、记生活之实、写天人之应,其解经可谓“事以为上”;《公羊传》“以义解经”,旨在探圣人制作本原、究经典大义、阐书法奥妙、析不书深意、明褒贬判据、申经世法则、断历史是非、用圣王大法,以便得圣人真传、托始终以立义、借历史以寓意、因笔削以行权、据文实以论史、藉制义以传道、依常变以演经、凭义法以经世,其解经可谓“义以为上”。顺《公羊传》“义以为上”的解经路向,公羊学派视阈中的《春秋》也成了“拨乱反正”的道德书、“改制立法”的政治书、“托事明义”的义理书、“讥刺贬绝”的批判书、“经世致用”的实践书。尽管《公羊传》不如后世公羊家说得如此全面,但其“解经探义”的索隐特性、批判风格、立法精神、权变意识与经世取向还是具体而微。这不仅反映了《公羊传》潜在的经学情结,也凸显了公羊学的独特品性。
    一、“探微阐幽”的索隐特性
    荀子有言,“《春秋》言是其微也”(《荀子·儒效》)。董仲舒也说,“《春秋》之好微与”(《春秋繁露·玉杯》)。孟子论《春秋》,以为“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孟子·离娄下》)。董仲舒认为,“《春秋》论十二世之事,人道浃而王道备,法布二百四十二年之中”(《春秋繁露·玉杯》),并引“孔子曰:‘吾因其行事,而加乎王心焉,以为见之空言,不如行事博深切明’”(《春秋繁露·俞序》)。可见,《春秋》之所以“微”,源于常人认为本来明白清楚的“事”里布有“义法”和“王心”。《公羊传》也说“定、哀多微辞”(定公元年),如再从其对《春秋》制义的坚信和《春秋》书法的阐释中更可明白地显示索隐的解释动机和解释行为。《公羊传》“解经”的索隐性具体表现在:
    1.书中见不书,不书见所书。在《公羊传》的视野中,“解经”如果不前后关照、详略对比、显隐互推、内外甄别,立足《春秋》文本的整体结构理解每一具体事件,并通过每一具体书法显示《春秋》整体布局,那《春秋》大义就无以得见。《春秋》②隐公十年:“六月壬戌,公败宋师于菅。辛未,取郜。辛巳,取防。”若今人读此经文,实在如读现在的“新闻标题”,必觉十分平常。《公羊传》解曰:“取邑不日,此何以日?一月而再取也。何言乎一月而再取?甚之也。内大恶讳,此其言甚之何?《春秋》录内而略外,于外大恶书,小恶不书,于内大恶讳,小恶书。”在《公羊传》看来,这一条经文恰好体现了整个《春秋》书写的大法,关涉“内外”、“大恶小恶”、“书与不书”和“讳”的整体布局。这个书写大法又具体体现在“取邑不日”这一类事件的一般书法中。此处“一月而再取”且都“书日”又是一个具体个案,与“取邑不日”的通则不合,且有深意,即表明“内大恶讳”的《春秋》微辞。如是,“不日”中见“书日”,“书日”又显“不日”,褒贬法则尽在“隐微处”。
    2.于同中显异,于异中求同。同事同辞同义,凡具有一般认知水准的人都不难理解。可《春秋》“书与不书”错综交织,事、辞、义之间难以一一对应。试举“辞同事异”者以明之。僖公二十八年:“天王狩于河昭”。桓公四年:“春正月,公狩于郎”。《春秋》经文于此两处都用一个“狩”字。可论其事实,却并非都是真的“狩”。且看《公羊》对两者的不同解释,释前者曰:“狩不书,此何以书?不与再致天子也。”释后者曰:“狩者何?田狩也,春曰苗,秋曰蒐,冬曰狩。常事不书,此何以书?讥。何讥尔?远也。诸侯曷为必田狩?一曰干豆,二曰宾客,三曰充君之庖。”比较两个解释可知,“天王狩于河阳”的事实是霸主晋文公召见周天子,表明周室衰微的现实境况,从维护天下一统的尊王原则来看,晋文公召见周天子不符合“礼制”规范,所以《公羊传》认为《春秋》如此用“辞”是要表达“不与致天子”的尊王观,何况这还是“再致”呢?后者才是真的“狩”,不过释“田狩”仅举“春苗、秋蒐,冬狩”而不提“夏田”,这与春秋时代的事实又不尽合。《公羊传》对此没有明言,后来公羊学家顺此进一步以为孔子作《春秋》是立“《春秋》制”,即“理想”的制度,因而与“实存”的“春秋制”不同,“田四时”改为“田三时”更体现孔子的人文关怀。这种索隐式解读《公羊传》里不少,由此可见一斑。
    3.因名而探实,据实而思名。名副其实,固然是好。可历史时刻在发展变化,新生事物也不断涌现,名不副实的情况自然也时有发生。在大变革大改组的春秋时代,名不副实的现象到处都是。王不王、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夫不夫、妇不妇的秩序失范、伦理失正现象屡见不鲜。后世公羊家有所谓“七缺之义”。解《春秋》经,不审名实,必然会既不得信史,又不明义理。因名而探实,据实而思名,方得《春秋》微意。《春秋》昭公十九年:“夏,五月,戊辰,许世子止弑其君买。……冬,葬许悼公”。如仅看两句经文,必以为给我们提供了两个客观的史实。然事实并非如此。《公羊传》前事未解,释后事曰:“贼未讨,何以书葬?不成于弑也。曷为不成于弑?止进药而药杀也。止进药而药杀,则曷为加弑焉尔?讥子道之不尽也。其讥子道之不尽奈何?曰:乐正子春之视疾也,复加一饭,则脱然愈;复损一饭,则脱然愈;复加一衣,则脱然愈;复损一衣,则脱然愈。止进药而药杀,是以君子加弑焉尔,曰‘许世子止弑其君买’,是君子之听止也。‘葬许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赦止者,免止之罪辞也”。这段解释从“书葬”的规则入手,导出“弑君”名不副实,不能单从客观的“君死”事实而来理解“弑”的概念,因此也不能一见“弑君”的概念就确认为“弑君”的事实,接着引故事“乐正子春”来说明“弑君”的实质是“子道之不尽”,严格地讲不能叫做“弑君”,但《春秋》以“尊君”为大义,只要造成了客观的后果,即使不是真的“弑君”也难脱其责。不过,从主观动机来看,《春秋》又力主“君亲无将”(庄公三十二年),既然没有“弑君”的动机和行为,由其他事情导致的“君死”事实就不能说成是“弑君”了,所以“许悼公死”书“葬”实际上也就是“正辞”,但无论如何,许世子进药毕竟是导致其死的直接原因,《春秋》“贵志”固可不论其罪,但书“葬”还应是“免止之罪辞”。《公羊传》这番索隐解读结果使事情真相大白,又从主观和客观两面见其定罪法则,更凸显了尊君和尊父的宗法伦理观念,可谓一箭三雕。其他如“赵盾弑君”等的解读亦将此法用得活灵活现。
    4.托始以立义,变辞以从义。《公羊传》以为君子作《春秋》,无论是文本的整体构造还是义理的具体设立,都有一个“始端”,索隐大义不可忽略“初始之所托”。《春秋》隐公五年:“初献六羽。”《公羊传》释曰:“初者何?始也。六羽者何?舞也。何以书?讥。何讥尔?讥始僭诸公也。六羽之为僭奈何?天子八佾,诸公六,诸侯四。诸公者何?诸侯者何?天子三公称公,王者之后称公,其余大国称侯,小国称伯、子、男。天子三公者何?天子之相也。天子之相,则何以三?自陕而东者,周公主之;自陕而西者,召公主之;一相处乎内。始僭诸公,昉于此乎?前此矣。前此则曷为始乎此?僭诸公犹可言也,僭天子不可言也”。一个平常的“初”字,引发对“始”的思考,联系“六羽”所涉及礼制的解释,“始僭诸公”的非礼之义托盘而出,稍作引申则“僭诸公犹可言也,僭天子不可言也”的微言也显而易见,表明《春秋》“天子公侯伯子男”的等序观念。从历史事实说,“始僭诸公”之类的事“前此”已有,此处之所以特别提出并称之为“始”,《春秋》“托事明义”的书法也就得以显明。
    二、“讥贬绝诛”的批判风格
    司马迁引董仲舒言《春秋》“是非二百四十二年之中,以为天下仪表,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以达王事”(《史记·太史公自序》),何休注《公羊传·隐公元年》“内之微者”曰“《春秋》上刺王公,下讥卿大夫而逮士庶人”,究其源头《公羊传》可见并非“虚辞”。《公羊传》“解经”的批判性表现在:
    1.因罪恶大小,讥讽贬绝诛。宋儒孙复在其《春秋尊王发微》一书中以为《春秋》“有贬无褒”,不免过于片面绝对,但“贬”确实被认为是《春秋》的一大特色。《公羊传》除了从一般的“贬”义上分析外,更因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的罪恶大小,按其价值标准分层给予不同程度的批判,即有所谓“讥、贬、绝、诛”。讥的程度较轻,相当于现在一般的讽刺,所以常常择其重者“壹讥而已”。《春秋》庄公四年:“冬,公及齐人狩于郜”。《公羊传》释之甚明:“公曷为与微者狩?齐侯也。齐侯则其称人何?讳与仇狩也。前此者有事矣,后此者有事矣。则曷为独于此焉讥?于仇者,将壹讥而已,故择其重者而讥焉,莫重乎其与仇狩也。于仇者则曷为将壹讥而已?仇者无时,焉可与通,通则为大讥,不可胜讥,故将壹讥而已,其余从同”。贬的程度较重,有时很重,因此罪恶深重者常贬不断。《春秋》隐公十年:“夏,翚帅师会齐人、郑人伐宋”。《公羊传》释曰:“此公子翚也,何以不称公子?贬。曷为贬?隐之罪人也,故终隐之篇贬也”。公子翚由于唆使桓公“弑”隐公,犯“弑君”大罪,“故终隐之篇贬”。绝是断绝爵位,事关个人、家族、国家荣辱、进退和兴衰。《春秋》昭公十一年:“夏四月丁巳,楚子虔诱蔡侯般,杀之于申”。《公羊传》释曰:“楚子虔何以名?绝。曷为绝之?为其诱封也。此讨贼也,虽诱之,则曷为绝之?怀恶而讨不义,君子不予也”。《春秋》主张和平,赞赏“存亡救绝”,楚子虔诱杀蔡侯般,虽然声称以“讨贼”为名,但“怀恶而讨不义”,灭人国家终是大恶,爵位不可不断绝。诛是最厉害的贬斥方式,通过“诛杀”直接处置生命来表达尖锐的批判。《春秋》昭公十一年:“冬,十有一月,丁酉,楚师灭蔡。执蔡世子有以归,用之”。《公羊传》释曰:“此未逾年之君也,其称世子何?不君灵公,不成其子也。不君灵公,则曷为不成其子?诛君之子不立。非怒也,无继也。恶乎用之?用之防也。其用之防奈何?盖以筑防也”。蔡世子不尊重国君灵公,而且诛杀自己的父亲,这已经罪大恶极,加上自己立君,从君位继承上说又因“诛君之子不立”而没有任何合法性,因此即便是作为夷狄的楚国不仅可以“诛杀”他,而且可以“用之”,作为修筑防城的祭祀品。
    2.内中尊亲贤,借讳著其罪。《公羊传》以为《春秋》有“五讳”,亦即“为内者讳”、“为中国讳”、“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春秋》托始于鲁,以鲁为主,即所谓“《春秋》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成公十二年)。内即鲁国,诸夏即中国,相对夷狄而言,诸夏又是内。可见从广义来说,鲁和诸夏均为内,但从狭义来说,内专指鲁国。上面所言“为内者讳”和“为中国讳”即从狭义上说。《公羊传》以为《春秋》论及本国的“恶事”需要讲究策略和注意影响。一方面《春秋》“自近者始”(成公十五年),始不纯正,内不纯正,后患无穷;另一方面《春秋》“善善也长,恶恶也短”(昭公二十年),扬善为主,抑恶为末;又一方面《春秋》“文不与实与”,“继绝存亡”(僖公十七年),功不可没,功可抵罪;再一方面《春秋》以为君子“三谏不从,遂去之”(庄公二十四年),避时远害,制义俟圣。从此四方面看,“为内者讳”、“为中国讳”是为求全之法。至于后面三讳,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引孔广森言云:“闻之,有虞氏贵德,夏后氏贵爵,殷周贵亲。《春秋》监四代之全模,建百王之通轨。尊尊、亲亲而贤其贤。尊者有过,是不敢讥。亲者有过,是不可讥。贤者有过,是不忍讥。爰变其文而为之讳,讳犹讥也”③。其言“尊尊、亲亲、贤贤”而“不敢讥、不可讥、不忍讥”,倒也切中《公羊传》的要害。其所言“讳犹讥”,尤其显示出《公羊传》有所顾忌但不容隐恶的批判本性。要之,基于现实和理想的多种考虑,《春秋》需要采用一种特殊的批判手段“讳”,但“讳”本质上乃是一种批判,隐蔽的批判,《公羊传》以为解《春秋》者对此不可不察。
    3.实与文不与,褒时亦有贬。凡人不可能生活在乌托邦世界里,历史本身虽然充满偶然性,但也有一定的必然性;虽可能权力宰制理性,但总需理性清除荒谬。《公羊传》经常站在“权”的立场,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认为“上无天子,下无方伯”的情况下,诸侯“缘恩疾者可也”(庄公四年),“天下诸侯有相灭亡者,力能救之,则救之可也”(僖公元年),大夫“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国家者,则专之可也”(庄公十九年)。这就是“实与”。“实与”因其具有历史合法性,值得褒扬。但同时也需注意,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如从尊王、尊君、大一统的“文”原则出发,诸侯“不得专封”(僖公元年)、“不得致天子”(僖公二十八年)、大夫“不得专废置君”(文公十四年),“不得专执”(定公元年),即使实际行为具有历史合法性,也未必具有超越合法性,人们对此等不合“文”的行为也当给予应有的贬斥批评。当然如果“王不王”、“君不君”,特别是天王无法顺民心所向,得民心拥护而“王者无外”、“王者无求”、“王者无敌”,结果只能“有外”、“有求”、“有敌”的话,即使是“王者”行为,也难免在讥讽之列。由是观之,《春秋》常于“嫌得见不得”,褒时亦有贬,蕴涵价值理性精神,即有些历史事件因其特定的主客条件而具有历史合法性,但从更高的理想和未来的发展而言还需要给予超时空的价值评判,使只有历史合理性的实然不断趋向具有超越合理性的应然。就历史人物而论,因世界上“人无完人”,贤者也难免有过有错,因而“为贤者讳”同样是褒中含贬。
    三、“作经制义”的立法精神
    《公羊传》解经过程中对《春秋》立义、释义、取义、断义颇有主体自觉。这些义是否都是《春秋》本身的义或孔子的义,可以将《公羊传》和《春秋》经文进行比照和再批判,但这种意义生成是认识的断裂也罢,是思维的跃迁也好,无不反映《公羊传》对孔子《春秋》“立法制义”的文化认同。《公羊传》“解经”的立法性表现在:
    1.愈乱愈立义,拨乱以反正。《春秋》载事,不仅“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春秋繁露·精华》),淫乱之事不绝于书,整个是一部乱世历史,而且从所传闻、所传、所见三世来看,实际上越来越乱,开始是“礼乐征伐从诸侯出”,接着是“陪臣执国命”,然后是“政在大夫”,乃至“夷狄主中国”。针对这种历史发展,《公羊传》不仅指出《春秋》托始立义,善始善终,而且愈到后来立法更严,陈义更高。《春秋》定公六年:“季孙斯、仲孙忌帅师围运”。《公羊传》曰:“此仲孙何忌也。曷为谓之仲孙忌?讥二名,二名非礼也。”何休注:“为其难讳也。一字为名,令难言而易讳,所以长臣子之敬,不逼下也。《春秋》定、哀之间,文致太平,欲见王者治定,无所复为讥,唯有二名,故讥之,此《春秋》之制也”。所见之世,就连取名字用了两个字都成为讥讽的对象,立法立义谨严如此,实在令人敬畏。这表明本来的春秋历史看起来是由治而乱的文明退化史,《公羊传》暗喻书写的《春秋》历史是“据乱——升平——太平”著文见治的文明发展史和文化传播史。文治到了一定的程度,“拨乱”的具体内涵也相应发生变化,“反正”的道义标准也不断提高。
    2.正名即正义,察名即见义。正名是孔子的重要思想。孔子作《春秋》以“道名分”(《庄子·天下》),用字谨严详细,察名即可见义。不论是名称顺序,还是名称丰富多变,都成为“道义原则”的具体体现。《春秋》庄公十年:“秋,九月,荆败蔡师于莘,以蔡侯献舞归”。《公羊传》解曰:“荆者何?州名也。州不若国,国不若氏,氏不若人,人不若名,名不若字,字不若子。蔡侯献舞何以名?绝。曷为绝之?获也。曷为不言其获?不与夷狄之获中国也”。就称谓而言,“州、国、氏、人、名、字、子”七等不同称呼足见人事行为之善恶及各种具体大义,这就是《公羊传》自觉进行理论概括的诸侯爵位升降的七等大义。上引称“楚”为“荆”,见其名就可知“不与夷狄之获中国”的严华夷之义。正名不仅见于人名称谓,而且每一具体行为之表达,都有各种细微的区别。如两君相见,通称曰会。《春秋》则分会、盟、遇、来等名,其中盟又有殊盟、莅盟、寻盟、胥盟的区别,会又有殊会、离会的说法。一名之具体用法,常蕴涵一具体义例。就是一看似平常的国君“出入”行为也因用辞不同而义法不同。《春秋》桓公十五年:“郑世子忽复归于郑。”《公羊传》曰:“其称世子何?复正也。曷为或言归,或言复归?复归者,出恶,归无恶;复入者,出无恶,入有恶。入者,出入恶;归者,出入无恶”。《公羊传》此番解释在今人看来不免显得过于铺张和繁杂,但正因此方能显示《春秋》“其指数千”的立法精神。名词、动词、形容词等实词如此,介词、连词等虚词等亦不例外。解经若不明此,必会“买椟还珠”,不知《春秋》大义之精。
    3.笔削立大义,大义定褒贬。孔子笔削《春秋》,游夏之徒不能赞一辞。解经最要紧处当从笔削明孔子义法之所在。通观《公羊传》的诠释,大部分内容关涉“笔削立义”。此义到底是《春秋》本有的还是《公羊传》赋予的,当然可以再去深究,《公羊传》如此解释确是毋庸置疑的事实。清康有为对此有系统研究,现不妨引一例见此解释特征和义理附加。《春秋》隐公元年:“冬十有二月,祭伯来”。康氏以为孔子所据原本当是“冬十有二月祭伯来奔”。他解释说:“何以知鲁史有奔而孔子削之也?《公羊传》曰:‘何以不称使?奔也。奔则曷为不言奔?王者无外,言奔,则有外之辞也’。孔子削奔字。何君述微言曰:‘王者以天下为家,无绝义’。孔子之削奔字,以托王者无外、天下一家之义也。此为大同太平世之义。何又述微言曰:‘当春秋时,废选举之务,置不肖于位,至于君臣忿争出奔,国家之所以昏乱,社稷之所以危亡,故皆录之。’吾出亡英日而所至诸报大书亦此义也。何君又述微言曰‘录所奔者为受义者,明当受贤者,不当受恶人。’又一义也。今万国公法受公事犯,不受私事犯,亦此义。《春秋》为文数万,其旨数千,每经一字皆合数义”④。《公羊传》本以为削“奔”立“王者无外”义甚明,何休与康有为的阐说也基本上是合理引申。从创造性解释来说,“义法再生”恐怕是第一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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