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自由、大学自治与教授治校(1)
http://www.newdu.com 2024/11/27 06:11:50 中国文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欧洲最早的大学出现在公元11世纪末。大约从1087年开始,Tuscany的女伯爵Matilda邀请杰出的罗马法教师Irnerius到意大利北部的波伦亚讲授罗马法,欧洲各地的学生慕名而来,这些人如何组织到一起很快成为问题。 由于学生人数的大增,早期师生之间组成的合伙显然不再合适。于是学生们先是按照同乡会的方式组织起来,但同乡会并不能摆脱各民族的属人法,而学生们来此研习的恰恰是能够成为各民族普通法的罗马法。学校仍然需要一个符合它内容的形式。这个形式终于在罗马法的概念工具中找到了,那就是universitas,一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社团。当时波伦亚有两个这样的universitas,一个由来自阿尔卑斯山以北的学生组成,一个由来自阿尔卑斯山以南的学生组成。Universitas的存在不以它的成员的存在为条件,大学的成员可以变动,但大学永存;大学终于获得了属于自己的安定的法律形式。 对内,Universitas对成员行使广泛的刑事和民事管辖,组织成员间在生活学习上的互相扶助;对外,它则负责与城市当局、教授以及房东的交涉。这实际上是一个学生的自治体。其总理事会由各同乡会选举的代表组成,总理事会再选举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授予学士学位。理事长还任命一个称为“教授告发组”的学生组织,负责告发教授的失职行为。如果教师在教学时间上短斤少两,便可能受到Universitas的罚金处罚。总理事会颁布了大学条例,对大学的经济事务、学生和教授的纪律以及课程的方方面面做出规定。大学条例在颁布后20年内不得改变,除非学生和教授两方面一致同意。 显然,在波伦亚大学的自治中学生占主导地位。教授们组成的教授会有权组织考试和接纳博士候选人;因为教授必须有博士学位,所以这项权力也就是教授会接纳自己的会员的权力。 学生的主导地位主要是由他们的经济地位决定的。学生不是来自欧洲各地的富家子弟就是有修道院的赞助,他们的到来给波伦亚带了持久的繁荣。从12到13世纪,学生人数最多时曾达到1万人,少的时候也有1千人。波伦亚的房地产和餐饮业端赖学生。教授报酬由上课的学生直接按大学条例付给。如果学生不满意,他们可以轻易带着教授到别的城市去。 但是,这种建立在罗马法法律概念基础上、由学生的经济能力维持的大学自治还是渐渐受到了侵蚀。波伦亚城市当局开始给教授付酬,并要求他们发誓不离开波伦亚。学生们不必向教授交讲课费了,但他们同时也逐渐失去了对大学的控制。 在波伦亚大学创建后的第一个一百年里,虽然传说Irnerius曾因反对教皇被革除教籍,但教会并没有试图直接控制波伦亚大学。1219年,当时的教皇发布命令,规定教师的任命,也就是博士学位的获取要经过波伦亚副主教的考试,教会的教学执照成为做大学教师的必备条件。教授会独立决定接纳自己成员的时代一去不返。 日后出现的巴黎大学采取了不同的组织形式,学生和教师首先组织在神学、法学、医学、文学这四个系中,各系再组成大学。大学由教授,而不是学生管理。从此以后,教授治校似乎成为稳定的大学自治形式。学术自由、教授治校的原则最终在19世纪初以后出现的现代研究性大学中稳定下来。 美国的第一所研究性大学――霍普金斯大学成立于1876年(北大的成立不过晚了23年)。不过和北大不一样的是,霍普金斯大学是由私人——霍普金斯先生的遗赠建立的。在美国,慈善家的捐助使大学一开始就摆脱了地方教会的束缚。而且霍普金斯大学开办时拥有的财政基础就相当于哈佛两个半世纪积累的总和。1892年芝加哥大学成立的时候,来自洛克菲勒基金会的捐助又是霍普金斯大学的许多倍。新的研究性大学的出现,最终影响到哈佛、耶鲁那些历史悠久、主要从事自由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学院式大学,和一些州立赠地大学,促使它们也建立研究生院,将研究和教学结合起来。 在美国,大学这一百多年的历史可以以二战为界划为两段。在前一阶段,对学术自由、大学独立的威胁主要来自保守的董事会和唯唯诺诺的校长。比如1901年,斯坦福大学经济学家爱德华•罗斯关于中国移民问题的言论触怒了罗斯福夫人而遭到解职,该校7位教授随即愤而辞职。1915年,在杜威等人的领导下,一些大学教师在纽约集会成立“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这次会议上诞生了著名的《1915宣言》,宣布了学术自由的主要原则:教授作为教师和学者有权自由发表言论;除非不称职或有道德缺陷,教师的职位必须得到保证;教授受处分前有申诉的权利。大学教师类似于联邦法官的“行为良好便终身任职”的终身制(tenure),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学术自由,就好像法官的终身制是为了保证司法独立一样。 那时候学术自由还只是被理解为教授个人的一项言论自由权利。而大学校长则要同时捍卫教授的学术自由和大学的学术独立。1936年,时任芝加哥大学校长的Robert Hutchins在《美国高教》一书中,对那些指手画脚的校友和自以为是的董事,老实不客气地写下了这样的话:“如果你认为学校的毕业生因为向学校交了钱就自认应该控制大学,那么就请恕我提醒你,他们所发出的噪音是与他们所支付的钱成反比的。”“学校的董事与校友不同,他们至少无可置疑地拥有控制学校的法定权利。但是他们越明智,就越不会去试图行使这种权利。” 二战以后,随着美国联邦政府对公私大学资助的不断扩大,政府、以纳税人自居的公众、以公众代表自居的媒体、甚至大学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和社区,都对原本属于大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兴趣。而大学内部,古老的教授治校的传统,似乎在复杂的现代综合大学(multiversity)的管理中越来越力不从心,而让位于学校的行政官僚;学生尤其是本科生参与大学民主管理的要求,随着学生运动、黑人运动的来临而高涨,但并没有随着运动高潮的过去而过去。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在这样一个民主社会中何去何从? 195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SWEEZY v. NEW HAMPSHIRE, 354 U.S. 234 (1957)一案中,借南非的大学校长和学者在一次会议上发表的声明,表明了他们对学术自由的看法:“大学的四大基本自由是:基于学术理由,决定谁来教,教什么,怎么教,以及谁可以入学”(the four essential freedoms’ of a university - 学术自由不光是教授的个人权利,而应该是大学运作的原则。但是,至少在谁可以入学这个问题上,联邦最高法院后来也加入了干预者的行列——比如公立大学在入学问题上优待黑人和少数族裔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在大学的历史上,为了学术自由、大学独立而寻找各种庇护者的例子屡见不鲜。但是,在司法的独立也受到质疑的民主社会中,法律的庇护也并不总是那么可靠。要维护大学的学术自由,最后还得是大学自己。 和中国一样,美国研究性大学的观念也来自19世纪初洪堡的大学理念,这种理念首先体现在1808年威廉三世创办的柏林大学:大学的存在是为了探究真理本身,而不是为了学生个人的职业前途。大学教育不是职业培训,大学教育也不是由教师向学生灌输已有的整理好的知识,而是通过科学进行教育(Bildung durch Wissenschaft)。师生关系不再是教师先进行探究,然后将探究的结果告诉学生,而是师生一起探究,或者是教师带领下的探究;研究和教学不再是处于两个阶段,而是处于同一个过程;研究性大学,简单说也就是教育、学习与研究的一体化。学术共同体不光存在于作为学者的教师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也结成学术共同体。裁决争议的最高权威不再是教师的权威,而是真理本身。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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