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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皖江流域水利建设的历史启示(4)

4 水利建设的合理流域规划,各种利益博弈的协调,可以稳固水利经济社区共生互存关系 
    水利工程是调节、控制和利用然水资源时空分布的基础设施。大型水利工程的修建,对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广泛而又深刻,会带来正面和负面的综合效应。如果规划设计不合理,工程设施不完善,盲目兴建水利工程,负面影响将更加明显。由于明清时期皖江流域人们认识水平的局限,制约了对水资源运行规律的探索和开发,即使采用了一些方法也很难具体落实,纵然建成1、2个工程,也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广大农村仍然受到旱涝灾害的轮番袭击。当水旱灾害肆虐的时候,部分官员和农民会产生恐惧与彷徨的心理,认为自然风云变幻无常,人们无法捉摸,也不可抗拒,因而有意无意地成了大自然的奴隶,在水利工程取得一定成绩之后,又会产生轻视大自然运动规律的思想,不经科学的论证和规划,不衡量财力物力的实际可能,往往主观臆断,仓促上马,结果造成一些质量很低很差的工程,浪费大而效益低,有些工程甚至在当时或尔后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受到大自然规律的惩罚。乾隆年间,在怀宁县白洋湖口,建3座斗门,并筑堤1 740m,本来是防止后河水注入湖内,但由于无科学根据,仅凭实践经验,没有达到预期目的,湖内终年积涝。嘉庆四年(1799年),按收益征款,将原3座斗门改建为开敞式通天大闸,历经几个冬春才建成,但仍是带病运行,启闭困难,仍然受到水的威胁,中稻无法收,只得种上一季晚秋。[34]繁昌县漳河、峨溪河两条河流的交汇之处为大面积的平坦浅滩,向来无阻塞冲决之险,后来人们开始围垦这片河滩,种植树木,不断培厚加高圩堤,树木日益茂密,如大石矶盘踞水中。每逢夏秋水涨,又遭遇连旬暴雨,南北两岸圩民深受水害之苦。[35]每次水灾以后,绝大部分维修资金的筹措是通过募捐的办法解决,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虽有工程计划和实施步骤,但实施很少;一些上马的水利工程由于经费不足,或是受到战事影响而半途而废;已经竣工的工程也因管理松懈、质量低劣,事与愿违,设计效益难以充分发挥。更有甚者,地方官吏混水摸鱼、贪污挪用工赈款经商谋利,游山玩水。清代以后,安庆石牌以下各支流兴建众多圩口,但都没有主干堤防,防洪标准很低,汛期来临,从安庆到望江赛口、鸦滩、太慈和怀宁江镇、石牌都是一片汪洋,滨湖圩田,尽成泽国。[36] 
    水利工程尤其是防洪工程虽然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各方面都受益,但是水利建设一般周期长,少则3~5a,多则上10a;投资规模大,非倾全力而不能举;建设中的矛盾多,协调难,水利工程往往跨行政区划,上下游、左右岸,许多矛盾难以处理,解决不好容易引发社会问题。许多水利工程项目会遭遇决策困难、难以有效实施等问题。有些工程只有投入,没有直接产出,更无直接效益,全社会都关心,但干起来似乎都不关心。如果政府不积极,谁都不积极,不主动投资水利建设。由于皖江流域的水患主要来自于长江及其各个支流,因此对于长江及其支流的治理是防止水患发生的根本问题,这就需要整个皖江流域范围内大规模的协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组织,大量的劳动力,还需要巨大的资金和科学技术的投入,最根本的还是各河流尤其是上游地区生态环境的治理,这涉及更大范围的协作与投入,在这方面,明清时期各级地方政府是难以运作的,甚至是难以想象的。围绕水利兴修的社会冲突往往无法避免。“论自古治水之法。惟在順其势而利导之。但恐径直之路,湮塞年久。或民间既已起造室庐,开垦田亩。或且安葬坟墓,人情各顾其私。不知远大之计。今见欲于此开濬河道。则因循规避。百计阻扰。而司其事者,未免惑于浮议,遂致迁就迂回,別开沟洫,苟且从事。此治水之通弊也。”[37]无为州人何大观道出筑堤的苦衷:“筑则必有州佐巡司董其役,则忧在骚扰;筑则必用圩守及圩董,富者思脱,疲者难代,则忧在失人;至胥吏有舞文之弊,缙绅有躲差之弊,士人有包揽之弊。工之不力,坚瑕之弊,虽筑而未筑耳,其害岂可胜言哉。”[38]因此,在决定每一项水利工程的兴修过程中,不同的利益群体会相互角力,使得投资效益难以利益最大化。如道光十四年(1834年),在黄梅知县的倡议下,开始修筑同仁堤,至道光十八年修成。湖北广济、黄梅二县是该堤修成之后最大的受益者。同治九年(1870年),由于大堤遭遇长江大水垮塌,皖鄂赣三省分别提出各自的处理主张。湖北省认为,由于江堤的维护是归沿堤民众分段负责,各分段民众之所在地政府必须承担起重修江堤的责任,皖鄂赣三省应该按比例分担同仁堤的修缮经费。安徽省政府对这样的提议有异议,指出,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安徽省已经做出宿松县南“傍湖一线之土永不建堤”的定案,因此修建江堤“承拨官款无案可援”。如果确实需要凑出修堤资金,可以通过摊派丁漕的办法偿还。但是遭到宿松县士绅的坚决反对,认为这实际上增加了全县民众赋税,强烈要求免于摊派。由于宿松县民众的强烈反对,没有通过这个建议,最终决定建堤的费用由大堤保护受益田地的所有者来分摊。实施了仅仅一年,沿堤民众就苦不堪言,县政府只能停止这种做法,最终宿松地方政府只能作出让步,拔出官费修堤。然而,如果从受益范围的角度来看,湖北黄梅县得益面积远远大于宿松县,却没能分担相应的修堤责任,因此从一开始,各种利益纠纷就在所难免。[39]沙河、清河、滁河三河在来安县境内合流后,由于滁河下游河道弯曲窄浅,“雨潦难消”, 为解决滁河下游通畅问题,明清时期来安地方官吏曾多次建议开浚朱家山支河,但六合等地方乡绅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强烈反对,使得“河汇三叉咽不流”, “致各圩时被水灾”。[40]明永乐初年(1403年),江苏高淳县修筑东坝,宣城歙县一些水道不能东入太湖,丹阳湖一带圩堤溃破过半,万春圩也难免受祸。至清初,万春圩沦为牧场。明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南陵知县郜永春曾与地方士绅同泾县协商重开大农陂、永丰陂,终因双方利益分配不均未达成协议。杭埠河在肥西县三河镇与丰乐河汇流后至巢湖口一带,原蓄洪量为800m3/s,沿岸舒城、庐江、肥西三县常受洪害,尤其三河镇为重。据《续修舒城县志》记载“害莫大于前河(即杭埠河),水涨则泛决为害……除决之害,莫宜于疏,而疏导之法,必先下游,今自三河以下至湖口,皆属合肥、庐江县境。操纵无权,则疏之法穷。”[41]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