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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畜牧业(2)

尚乘寺主要管皇帝鞍辔舆辇,阿塔思群牧骟马驴骡,管理随路局院鞍辔等制作,收支行省每年制造鞍辔,审理四怯薛阿塔赤词讼,起取南北远方马匹等事宜。职正三品。 
    群牧都转运司专管喂牲畜粮草等事。世祖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曾在上都设此机构。后撤销,顺帝至元元年(1335年)由徽政院专管群牧,包括了群牧都转运司的职责。 
    另外,元朝还设立了“和买马”制度,即按规定价格由官方买马。如中统元年 (1260年)五月,忽必烈下令“诸路市马万匹,送开平府”。至元二十六年七月“发至元钞万锭,市马燕南、山东、河南、太原、平阳、保定、河间、平滦”。英宗、顺帝朝也有买马牛羊的大量记载。虽然这种买法是官方征用,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亦是一种商品交换,对促进牧民的生产积极性有一定作用。
    其三,制定了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保护畜牧业生产。如官方训令盖暖棚、团槽枥以牧养牲畜。《元史·张珪传》记载说:“阔端赤牧养马驼,岁有常法,分布郡县,各有常数,而宿卫近侍,委之仆御,役民放牧。……瘠损马驼。大德中,始责州县正官监视,盖暖棚、团槽枥以之。”臣等议:“宜如大德团槽之制,正官监临,阅视肥瘠,拘钤宿卫仆御,著为令。”盖暖棚、团槽枥,实际是为牲畜越冬提供良好条件。 
    禁止私杀马牛以保护牲畜的繁殖。如《元史·刑法志》载:“诸每月朔望二弦,凡有生之物,杀者禁止。诸郡县岁正月五月,各禁宰杀十日,其饥馑去处,自朔日为始,禁杀三日。诸每岁,自十二月至来岁正月,杀母羊者,禁之,诸宴会,虽达官,杀马为礼者,禁之。其老病不任鞍勒者,亦必与众验而后杀之。诸私宰牛马者,杖一百,征钞二十五两,付告人充赏。”其它处罚条例也定得非常详细。关于饲养畜牧制定了如此详细条文,只有元朝才有。 
    另外,对盗马牛等者亦制定了详细处罚条例。如《元史·刑法志》载:“诸盗驼马牛驴骡,一赔九。盗骆驼者,初犯为首九十七,徒二年半,为从八十七,徒二年,再犯加等;盗马者初犯为首八十七,徒二年,为从七十七,徒一年半,再犯加等;……盗驴骡者,初犯为首六十七,徒一年,为从五十七,刺放,再犯加等,罪止徒三年。”这些条例对保护牧民利益是有好处的。 
    其四,官方指导勘探,在干旱牧区打井、修渠、浚河,兴修了不少水利工程,使原来缺水之地变成了有水草的牧场。这对畜牧业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这些活动主要在大漠南北进行。如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发兵千五百人赴漠北浚井 ,仁宗延祐七年(1320年),调左右翊军赴北边浚井 。这样的记载还有很多。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