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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婚丧礼俗(2)


    (四)早婚再婚及贞节观念的研究
    早婚、再婚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一种普遍的现象。目前对这一现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早婚婚龄的考证、早婚再婚盛行的原因两方面,兹一一列举说明。
    薛瑞泽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男女婚龄呈下降趋势。三国时期男子婚龄大致在15—17岁,女子婚龄平均约在17岁左右,早婚婚龄约在13岁,与汉末无多大差异;西晋时期男子婚龄平均为15岁,比女子约小2—3岁,女子婚龄约为13—16岁,童婚现象增加;南朝女子婚龄约为12—13岁,相比较而言,男子约小3—4岁;北朝女子婚龄与南朝基本一致,约为13岁,男子较南朝高,与女子婚龄基本接近。谢宝富认为,薛文仅依据十余例婚姻而得出的结论值得商榷。谢文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早婚、晚婚现象皆有,但据计量分析,北朝男子婚龄一般在15岁,女子婚龄约为13—14岁,而实际生活中低于或高于这个年龄成婚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梁满仓则提出婚龄中轴线的观点,即男子婚龄平均约为15—16岁,女子约为13—14岁,其它婚龄则依此中轴线而上下波动。[13]
    对于早婚、再婚这一相对普遍现象的研究大多结合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特征的探讨来展开。众所周知,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战乱动荡频繁的时代,自两汉以来束缚人们思想的儒家传统礼教受到猛烈冲击,社会思想的自由、宽泛前所未有,贞节观念相对淡薄;两汉以来高度集权的皇权卑落;由于战争造成的人口锐减,为保证军役赋役的来源,政府对早婚、再婚采取鼓励甚至强制手段来加以推行;民族融合的过程中,少数族淳朴、奔放的婚姻习俗对汉族特别是女性的婚姻观念带来巨大冲击;动乱带来的寿命无常观念的影响等因素导致了魏晋南北朝时期早婚再婚现象相对普遍。也有研究者指出:魏晋南北朝时期贞节观念并非如想象中那样宽泛,越是在社会动荡、世风日下时,贞节观念越是受到重视,通过褒扬包括贞节在内的伦理教化来规范舆论。针对以往研究中只是片面强调少数族婚俗对汉族影响的偏颇,于云瀚研究了儒家礼教思想对少数民族婚姻观念的影响。未进入中原之前,少数族女性婚姻观念本来颇为开放,而进入中原后由于受汉族伦理道德、特别是贞节观念的影响,其往昔率性自然的婚恋观已基本消失,婚嫁大多遵循儒家古礼而行。[14]
    二   丧葬礼俗
    (一)厚葬薄葬问题的研究
    “慎终追远”是儒家在丧葬问题上的基本主张。秦汉以来依此为据而兴起厚葬之风,虽有有识之士如西汉杨王孙等力矫世俗亦无济于事。魏晋时期厚葬之风大为减弱,薄葬之风的兴起给人面目一新的感觉。近年来研究结果表明:魏晋之际,曹魏统治区域盛行薄葬,而吴、蜀则承继汉制实行厚葬。西晋统一以后及整个东晋统治时期,出现了皇室薄葬而门阀世族厚葬的现象,但总而言之,薄葬习尚在魏晋时期始终占据主流地位。魏晋时期厚葬之风虽不盛行,但并未歇绝,且与薄葬习俗互为消长。而且根据近年来的考古发现表明,某些历史文献的记载与真实情况往往有很大出入。三国时期曹魏统治区域实行薄葬,这种习俗影响延续至东晋初期,至东晋后期仍让位于厚葬习尚,自曹魏时期厉行的碑禁的松弛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厚葬习俗的盛行。十六国政权实行薄葬者罕见,厚葬之风盛行。综观魏晋时期,薄葬趋势是由强至弱,厚葬则呈由弱至强的趋势。
    为什么秦汉时期盛行的厚葬习俗至魏晋时期为薄葬习俗所代替?这可能与当时的社会状况有密切联系。魏晋时期,由于各种矛盾的激化而使社会长期动荡不安,尽管有司马氏西晋短暂的统一,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由于战争而导致的社会经济残破的局面,这就使实行厚葬缺乏必要的经济力量支持。皇权的衰落,门阀世族权力的膨胀对中央集权制度的抑制,使秦汉时期皇室大兴厚葬的方式无法继续。盗掘坟墓之风的盛行,使厚葬的弊端暴露无遗,从而使统治阶层不愿意实行厚葬。佛教、道教等宗教思想的流行,其达观的生死观及丧葬模式对儒家传统的久丧厚葬有力的冲击。春秋战国秦汉以来薄葬思想的影响及延续。统治集团身体力行,使之制度化。门阀世族标新立异的心态作用。等等。[15]
    由于薄葬习俗的盛行,从而使魏晋时期的陵寝制度较秦汉时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魏晋之前的秦汉时期或而后的隋唐时期,统治阶层,特别是皇族皆耗费巨额财富营建陵寝。而魏晋时代历代帝王的陵寝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从数量上而言,皆远远逊于秦汉、隋唐时期,处于相对衰落时期。这固然由当时的社会条件所决定,但与统治者的倡导亦不无关系。如魏武帝、文帝皆于终令中反复申明:“居贫瘠之地,因高为基,不封不树。”“敛以时服,无藏金玉珠宝。”“封树之制,吾无取焉。因山为体,无为封树,无立寝殿,造园邑,通神道。无藏金银铜铁。”[16]
    十六国少数民族统治者沿循其具有民族特色的“潜埋虚葬”葬俗,陵寝基本已无可考。北魏时期坟丘墓始重新占据主导地位。研究者认为:所谓“潜埋虚葬”是十六国北朝时期在北方统治集团中流行的一种丧葬模式,是石赵、南燕慕容氏、东魏高氏及拓拔氏早期的主要葬法,除沿袭其传统的葬俗外,与其由于处于发展文明程度较高的汉民族之中而产生的民族自卑心理、防范心理皆有关联。由于拓拔鲜卑国力强盛,加之自北魏孝文帝时期就积极实行汉化政策,故不存在“虚葬”现象。[17]
    (二)     丧葬礼仪习俗
    “慎终追远”是儒家传统的生死观,自先秦时期就有了比较规范严密的治丧程序,这些名目繁多的复杂礼仪概括说来大致可分为三部分:殡殓、治丧、居丧。根据对文献记载与考古发现中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丧葬程序的考察,韩国河认为,魏晋时期的丧葬礼制多承汉制,一些古礼基本得到延续,如五服之制、三年守丧、会葬等等。秦汉以来兴起的厚葬之风在蜀、吴二国继续延续,至西晋时期重新占据主导地位。东晋时期在继承汉魏以来的丧葬礼仪的基础上又有所变易,特别是东晋时期在承袭西晋制度的同时,还糅合了江南吴地的大量习俗,如“招魂葬”的出现及盛行。魏晋时期丧葬礼制区别于古礼的创新之处在于:三国时期曹魏统治区域盛行薄葬;曹魏时帝王开始实行的“不封不树”之制是其显著表现;明器的种类、数量较以往大为简约;“凶门柏历”盛行;由于门阀制度的兴盛而大臣陪葬现象少见。不过,这一时期丧葬礼仪所体现的严明的等级性比两汉时期更突出。[18]
    目前对魏晋时期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如葬法、棺椁制度、封树及随葬品的研究范围尚主要集中于鲜卑、突厥等民族。有研究者认为,丧葬习俗虽不是区别少数民族族属的唯一依据,但仍然不失为较科学、准确的标准。基于此,孙进己、干志耿通过对魏晋南北朝时期活跃于我国北方的主要少数民族葬俗的分析,对其族源、族际关系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林干则详细阐述了突厥族的丧葬有关习俗。[19]
    (三)对考古资料的研究与应用
    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丧葬礼俗的研究除应用传世文献资料外,近年来的考古成果也受到研究界的广泛重视。通过文献记载与考古实物相结合,将这一课题的研究推向一个新的高度。通过对出土墓志、买地券及墓葬具体形制,对这一时期墓地选择、排葬方式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综合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现结合考古研究有关内容条缕综述如下。
    墓志除具有较高的文学欣赏价值外,其记载的有关内容也是对当时社会历史进行研究的重要文献。通过对出土梁代墓志的分析,可以看出,与传统的墓志成型于隋唐时期观点恰恰相反,其时间可提前至南朝梁时;梁皇室与当时世家大族都是实行聚族而葬的葬式。与传统观点相反,尽管南朝中期以后寒人典掌机要,但通过墓志记载,非高门出身的齐梁皇室,出于政治上的需要而与世族联姻,形成新的门阀。这表明世家大族当时仍有相当高的政治地位,其势力不容忽视,可补文献记载之不足。魏晋南朝世家大族聚族而葬,通过归葬祖茔与家族祔葬等方式形成大型家族墓区,墓向及墓葬排列长幼有序,反映出由东汉时期萌芽,至西晋时期得到发展的豁达生死观观念及家族情感的明确确认和宗教思想对丧葬观念的影响,同时也反映出当时侨置郡县与北方流亡士人所寄托的乡土之情与希望归葬故里的葬俗。[20]
    买地券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为死者购买阴宅冢地的契约性文券,是这一时期急剧发展的商品经济观念在丧葬习俗中的真实体现。通过对迄今所发现的三十余件六朝时期(南朝陈除外)买地券的质地、形制及行文体例的研究,王志高认为:买地券主要在当时庶族地主,即地主中下阶层流行,它与当时流行于世家大族为标榜门第的砖石墓志有本质区别。其早期行文仿照现实环境中土地买卖契约的模式,为研究当时土地有关制度提供了真实的资料。由于受地域、宗教、特别是道教等因素的影响而具有明显的地域不平衡性、地域性特点。[21]
    通过考古发现对墓地形制进行研究也是探索魏晋南北朝时期丧葬习俗的有效途径。这主要包括对墓地地形的选择、排列方式、墓葬的类型、结构、装饰、随葬品及其分布地区、特点及由此而反映出其所处大致年代、墓主等级身份、民族间文化的相互交流和宗教影响等问题的研究。李蔚然通过对南京六朝时期墓制有关问题的研究,指出:这一时期世家大族的墓地主要位于山丘半麓,墓向并无明确严格的规定,主要依葬地形势而定,以东向为主,墓室多为砖砌,这可能与南京地区阴冷潮湿的气候状况及当时盛行的风水堪舆之说有密切的关系。谢宝富对北朝两百余年墓葬形制的区域特色及其上承魏晋、下启隋唐的历史地位进行了研究,并对黄河舟、方殿春提出的北朝圆形墓的出现与北方少数民族毡帐居住方式及与佛教建筑风格有关的观点提出质疑,谢文认为:北朝时期圆形墓的出现是在承继中原地区弧方型墓式基础上自然演进的必然结果,与宗教及少数民族居住方式关系不大。[22]
    综上所述,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史学界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婚丧礼俗的研究成果是有目共瞩的,特别是对以往已经反复讨论、似成定论的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入,研究角度不断拓宽,文献资料及考古发现进一步结合,新的观点及成果纷纷涌现。但同时存在的问题亦不容忽视,如研究过多集中于社会上层,集中于汉民族,而其他社会阶层、民族则相对较少的不平衡现象依然突出;新问题的发现、研究依然薄弱,课题选择尚有大量的空白点;重复等现象依然不容漠视等。相信上述问题在研究中可以避免、克服,将魏晋南北朝时期婚丧礼俗研究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补注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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