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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头村苗族习惯法中的婚姻制度(2)


    三.结婚规则  
    (一)结婚限制  
    1.通婚禁忌与婚姻神判  
    在以前,订立婚约或结婚时,通婚禁忌和杀鸡看眼等婚姻神定因素,往往是决定婚姻是否成立的先决条件,现在都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迁。现在这些对结婚有决定作用的禁忌,已经不能决定婚姻的命运了。其作用也仅仅是,人们遇到不好的事,总会想到查一下是否违反了这些禁忌,一旦查到了以前违反过类似的禁忌,会怀疑是违反禁忌的结果。  
    男女结婚时,女的被偷到男方家以后,要杀一只鸡举行仪式,在煮鸡时看鸡眼。男方的人第二天送鸡到女方家,女方家如果同意,在煮鸡时也会看一下鸡眼。现在不管是男方家还是女方家都仅仅是预测一下以后好还是不好,不会因此决定是否成立婚姻。还有,偷婚时,都是女的走路去男方家,女的在走路时如果摔倒,被认为不吉利。有时,女的就因此不去了,或者下一次再去。有时男的非要求去,女的即使去了,以后的生活中也会非常害怕。  
    通婚禁忌和神判因素对婚姻的决定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始宗教信仰的气氛。在格头村,虽然在表面上看或从程序上而言这些因素已经不是必备条件,但实际上还是能够在人们的心理形成一定的压力。  
    2.不与被认为有蛊的家庭结婚  
    “放蛊”是指传说有一些妇女暗中饲养毒虫,吸取毒汁,乘人不备下毒害别人。传说“蛊”是传女不传男,有蛊的人不害别人自己就难受。虽然人们普遍相信有蛊,但是关于蛊的具体制作方法,人们并不知道。依据古老的传统习惯,人们有意疏远被认为有蛊的人家,其成员被人鄙视甚至仇恨,受到歧视。平时别人不愿意与之交往,惟恐避之不及。被传为有蛊的人家终身甚至后代背上了一个沉重的包袱,精神上遭受痛苦。虽然传说蛊是传女不传男,但是往往是一家人都受到牵连,甚至与之联姻的人家或者与之有亲戚关系的人家都受到牵连。  
    是否被认为有蛊是决定婚姻成立的条件,姑娘出嫁或儿子娶妻前都要进行调查。被认为有蛊的人家,姑娘找不到好的对象,男的很难娶妻子,只能降低标准。谁与被认为有蛊的人结婚,就会受到牵连,就会被人们认为也有蛊了。由于这种观念的存在,断送了很多本该成立的婚姻。如果父母认为对方家有蛊而不同意子女的婚姻,女方强去,就会断绝父女关系,女的走后不能回家。男的如果非要娶被认为有蛊人家的女子,等女的一娶回来,男方的父母马上与其子分家。其子送的东西都会被扔掉或烧掉。在格头村,有个女子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自己强行嫁到外村,到现在都30多岁了,还没有回过娘家。现在很多习俗都发生了变迁,可是人们对所谓蛊的传说却一直深信不疑,从调查的情况看,这种观念很难在短期内改变。  
    3.“还娘头”  
    “还娘头”是指如果年龄相当,母舅家有娶外甥长女为儿媳的优先权利。姑姑家长女要出嫁,必须事先去征求舅家意见。如果舅父家有年龄适当的男孩要娶这个女孩,就不能外嫁,而要嫁给舅家的儿子。如果舅家表示不娶,可以自由别嫁。这是只束缚女子自由选择配偶,而对男的不限制的一种制度,使年长女子不能自主婚配。这种惯例把一个女子束缚在一定的亲戚关系上,剥夺了她从别处选择婚配的权利。此种情况下,如果舅家坚持要娶,而女子坚决不嫁或其家庭不让女子嫁到舅家,就要通过协商或调解赔偿舅家金钱,称为“外甥钱”,否则要引起纠纷。如舅舅家无子或无相当之子,也必须给舅舅相当数量的钱物进行补偿,这笔钱一般是由娶这个女子的男方给付。舅家如果要娶这个女子,一般提出无法接受的苛刻条件,使该女子与他人的婚姻无法缔结。在此制度下,一些男青年往往是找到了愿意与之结婚的女子,因无法满足条件而使婚姻成泡影。 
    格头村以前有还娘头的姑舅表婚,三十多岁的人中有强迫女子结婚的,二十多岁的,虽然有姑舅表婚,但都是女方自愿,不是强迫嫁给舅舅的儿子。按还娘头习俗,舅家认为,嫁去你家一个,应还一个回来。以前有因为女方不愿意而不嫁给舅家的儿子,导致姑舅两家断绝关系的。现在人们也有了近亲不能结婚的意识。女子结婚时有舅公钱,但这里的舅公钱少,给舅舅一百元或几十元钱,舅不争多少。财礼钱先给舅舅,然后转给女方的父母。  
    现在,这种制度基本上被废除了,主要是这一习俗与现行婚姻法相矛盾,人们也已经认识到近亲结婚的害处。但这种制度的残余还在某些方面有影响,如“舅公钱”还象征性地普遍存在,即结婚时把财礼钱先给女方的舅舅。  
    (二)偷婚与反抢婚  
    偷婚是指通过游方,双方互相了解,准备结婚以前,双方都严守秘密,决定结婚时,如果女方估计自己的父母不同意,就不泄露风声,在夜晚跟随男方悄悄地一起到男方家里去,举行结婚仪式。有的明知父母同意也采用这种方式,此方式演变到现在实际上变成了雷山地区苗族民众普遍的结婚方式。  
    格头村在历史上就一直采取这种方式,现在还是普遍采用偷婚的方式结婚,方式是相似的,男女通过“游方”的方式自由恋爱决定结婚,女的与男方约好,偷偷的选定一个晚上与男方一起到男方家,杀一只鸡举行结婚仪式,就算是结婚了。然后男方家的人带鸡、糯米饭、鱼等到女方家认亲,女方家不管是否同意,都在表面上装出不友好、不欢迎的样子,不让进家门,男方慢慢磨,某些情况下,女方家心理满意,最后留下来客吃饭,说明认可了这门亲事。有的女方家心理不同意,将东西扔出门外,或者组织人把姑娘抢回。  
    人们之所以选择偷婚的方式,是因为偷婚的方式既简便又省钱,如果不采用这种方式,女方家族的人都去男方家吃饭,光用的猪肉就需要杀两头猪,还需要酒、米等,而采用偷的办法,就可以节省下来。如果苗家的姑娘嫁到汉族地区或嫁给汉族,一般是按照汉族习惯,也可以按苗俗。  
    在雷山的一些苗族聚居地方,结婚是不按着国家法定的程序打结婚证的,有的地方乡政府统计结婚的方法不是以是否打结婚证为依据,而是以是否有小孩为结婚的依据。由于依照习惯法而早婚的比较多,以国家法规定的条件也无法统计。在格头村,结婚普遍不打结婚证,认为打结婚证是“客家人”(汉族)的事。在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冲突问题上,离开村寨,习惯法就无法发挥作用,因在外打工不方便,2002年有5、6个夫妻补办了结婚证。  
    反抢婚是指采用偷婚的方式结婚后,如果女方父母不同意,就组织人到男方家将自己的姑娘抢回,如果姑娘不回来或者躲藏起来,在一般情况下,除非得到其父母允许,否则姑娘就不能回娘家,有的因此而断绝关系,即使和好也往往要到新娘生小孩后,女方家才会改变态度。在格头村,偷婚后第二天报信,如果女方家不同意,就多次去认亲,这样就算结婚了,没有发现反抢婚的案例。村里的一个姑娘和一个小伙子在外面打工时谈恋爱,回到家准备结婚,女方的母亲不同意,男女都不回来,后来结婚了,感情也很好,有了孩子,其母亲也无办法。女方家知道姑娘被“偷”走,一般情况下都知道姑娘跑到哪里去了,如果不知道,在报信时也知道。 
    (三)不落夫家  
    “不落夫家”也称为“坐家”,在以前,雷山的长裙苗族姑娘出嫁后,并不立即和丈夫同房。除个别地区外,一般并不在丈夫家常住。有的地区,在结婚那天到夫家走一趟后,当日就回娘家;有的地方姑娘婚后在夫家住上几天后就回娘家住,夫家只能在农忙时或逢节才派人去接,接来夫家后,住不上几天就又回到娘家。以前这种两头居住状态常常要维持二、三年甚至更长一点。如果夫妇间感情不好的话,在婚后很长一个时期内,女方经常拒绝到夫家去。在格头村,以前是结婚后,女子回家两年左右。男方有时叫女方去男方家住几天,女方在家做鞋,给男方家的成员每人作一双布鞋,做好后才回来。上世纪90年代初期还有,现在基本上没有坐家的了。  
    “坐家”制度保留下来的原因。有这样的解释,由于在“游方”的时期内,她可以比较自由地进行交际活动,因此她就可以想尽方法使这一生最可留念的时期尽量延长。婚后如住在夫家,在丈夫监督之下,她就不会再有机会,只有退居娘家,在旧人旧地,丈夫不便前来干涉的情况下,才有重温旧梦的可能。同时一个少妇,一经有孕,在“游方坡”上就不再有吸引异性的魔力,子女的生育就是自己在“游方场”上的活泼青春的结束。过早生育儿女,变成苗族青年妇女的绊脚石,为了避免过早生育,更引起她对夫妇同居的厌恶。[8][8] 我们认为这不是最重要的原因,从历史上看,“坐家”制度是不生育不算结婚的残余。也就是有了小孩才去娘家,算是正式结婚了。  (廖继红 周相卿 )
    参考文献:  
    [1] 简言之,这里的“生苗”是与 “熟苗”相对而言的,“生苗”是指没有受到汉文化影响的苗族,“熟苗”是指被汉文化同化的苗族。  
    [2] 清实录·高宗实录.[M] . 北京 :中华书局,1985 . 卷二十二.  
    [3] 大清律例.[Z] .卷十,户律·婚姻.[4] 张晋藩.清朝法制史.[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P372.  
    [5] 大清律例.[Z] .卷十,户律·婚姻.  
    [6] 贵州通志.[M] .卷七,苗蛮.  
    [7] 彭嗣竟.雷山今昔.[Z] .雷山县志.[M] .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附录.  
    [8] 参见贵州省编辑组编.苗族社会历史调查(三).[M]. 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 1987. P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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