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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头村苗族习惯法中的婚姻制度(1)

内容提要:雷山县是全国最集中的苗族聚居县之一,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背景,较好地保留了原始苗族习惯法文化。保留得最好,能够形成完整系统的最典型习惯法制度就是当地的婚姻制度。历史上传承下来的游方规则、结婚限制规则和结婚形式等制度与国家法多元并存,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田野调查;苗族习惯法;游方规则;结婚规则  
    所谓苗族习惯法是指由历史上的苗族习惯法流传演变下来,在苗族社会中存在着的,与这里的原始宗教信仰等特殊文化背景、地理环境、气候及日常生活方式相适应,非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多种外部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本文以田野调查的实证材料为基础,描述与分析格头村的婚姻习惯法制度。  
    一、格头村的一般情况  
    雍正年间实行改土归流以前的贵州黔东南地区,有一片地方的内部处于一种自然状态,是习惯法控制的社会。这里的苗族民众被人们称为“生苗”雍正六年(1728年)至雍正十一年,清王朝的军队武力征服了这一地区。针对这一地区的实际情况,乾隆元年(1736年)7月,皇帝发布的上谕中讲到:“苗民风俗与内地百姓迥别。嗣后苗众一切自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完结,不必绳以官法。”[1]所谓“苗例”就是指苗族习惯法的总称。一直到清朝末年,这一地区的苗族聚居区还基本上是由习惯法控制。雷公山地区处于这一地区的核心地带,雷山县方祥乡的格头村又位于雷公山腹地,很多苗族习惯法规范被完整地保留了下来。
    苗语“格头”意为住在树洞里的人家。到现在格头村还没有通公路。从村寨到乡级公路约有五公里,要走一个多小时。村寨位于谷底,四周是高山。根据雷山县国土局提供的资料,格头村坐落在海拔1020米至1050米之间,河谷两边的坡度都在50度以上。晴天时可以直接看到黔东南第一高峰即雷公山的主峰。这个行政村由一个自然寨组成,有124户,548口人,全部是苗族,统一说苗族语言,寨中村民找不到熟练掌握汉语的人,如果没有苗文翻译,很难用汉语进行深度语言交流。有杨、罗、李、阚四姓,不是同宗。因周围是高山,阴雨天多,日光照射时间短,田地产量很低,粮食不能达到自给自足。  
    二.游方规则  
    (一)游方的一般情况  
    “游方”是黔东南苗族地区青年男女们了解、追求异性或谈情说爱的一种活动。游方习惯法赋予了青年男女特定的权利。游方时,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平素并不相识的异性,也可以毫无拘束地公开或秘密地、集体地或个别地进行交谈、对唱,进而了解对方。由于异性相吸是人的一种天性,在游方的过程中,青年男女们去掉了平时的羞涩和拘束,尽情地交谈说唱,使真情得到表达,使两性互吸的心理得到一度程度的满足。因此,游方的目的不仅仅是找伴侣,在有些地方,“坐家”的新娘,有“坐家”习俗地方的已结婚青年男子也可以参加这种活动。  
    格头村一直没有中断过游方的制度,即使在“文革”期间也保留有这种制度。没有季节的限制,几月份都可以。从年龄上看,由于女的如果没有读书,17岁或18岁就结婚,也有的15岁就结婚,男的都是20岁以上才结婚,所以女的15岁左右就参加游方。如果喜欢一个女孩可以直接去叫,不管认识不认识只要知道这家有女孩都可以去找。男的如要找哪一个女孩,就在晚上敲女孩住处的后窗。  
    (二)游方是一种古代流传下来的婚姻习惯法制度  
    在现代社会,虽然游方在方式上也还有一些专门的规矩,但人们容易将游方与现代的恋爱方式相提并论,看作是一般的习俗。其实,游方是古代遗传下来的重要婚姻习惯法制度。在清代,青年确定与谁结婚的合法形式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清朝的法律,对于谁有权决定婚事是有明确规定的:“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3]男女自由恋爱私定终身被社会上视为伤风败俗之事,依照法律还要被强制离异并受到相应的处罚。清代,婚姻非常注重其形式,“‘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一直是传统的婚姻程序,虽然贫寒百姓未能有如此之繁文褥节,但定婚、结婚是任何人都不能缺少的。”[4] 在当时,婚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定了婚就不能随意翻悔,更不允许定婚后再与别人立婚约,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受聘财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者杖八十,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5] 当然,法律也规定有毁约的条件,如一方犯罪另一方可以悔婚。苗族婚姻习惯法确认的制度就大为不同。乾隆《贵州通志》中讲到:八寨、丹江、清江及古州等地的黑苗,八寨“邻寨共建空房,名曰马郎房,未婚嫁者,遇晚聚歌,情稔即以牛只行聘,归三日即回母家,或半年而一返。……丹江俗与八寨同。但无马郎房。”[6] 这里的丹江即现在的雷山。彭嗣竟在《雷山今昔》一文中对民国时期的游方情况是这样介绍的:“雷山人民之婚姻问题,则纯任自由择配,有‘摇马郎’及‘吃牯脏’之古俗。……所谓‘摇马郎’者,即青年男女每于月夜或白昼,聚会于门首或山中,相对歌唱,浪谑欢笑,男女两情相悦着,遂定鸳盟,不受任何干涉。”[7] 这种形式就是现在的游方。在历史上,游方包含的两个内容与国家法不同,一是婚约由谁定,二是婚姻谁做主。所以在历史上游方是重要的习惯法制度。在现代社会,游方也体现了我国现代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同时又有自己独特的特点。  
    (三)游方的规则  
    经过世世代代的实践,逐渐形成了一些公认为在游方过程中应当共同遵守的规则,尽管游方时可以任情对歌、交谈或进行其他一些活动,但要受到特定规范的约束,不能逾越社会上公认的由传统习惯法限定的界限,如果有人故意违反,就要受到相应的谴责,有时还会引起纠纷甚至冲突。  
    1.游方场所  
    黔东南雷公山苗族地区的游方一般有固定的游方场所,如:草坪、风雨桥、树旁、村边、河岸等,要求不离道路太近,又能够被人看见,被公认为适合游方的地方。格头村所在的整个方祥乡都没有专门的游方场地。女子们不能主动去外寨的游方场,在本寨被动地等,男青年可以自由选择游方的地方,这说明是男子居游方的主动地位。姑娘只有一种情况可以到外寨的游方场地去,就是在走亲戚时,与表姊妹一起参加游方。现在三村在游方时,可以集体活动,也可以单独活动,可以在能被人看得见的地方谈,也可以在隐蔽的地方谈。在格头村,本村不是同姓的可以游方,同姓的都是一个祖先,男女不能在一起游方,与其他村的同姓也可以游方。  
    2.回避制度  
    同一祖先的兄妹或姐弟不能在同一个游方场地一起游方,两亲兄弟也不在一个场地一起游方,一个先在,另一方必须回避;舅甥不在一个场中游方;游方过程不能被女方的父、母、兄、嫂和老年人看到。应回避的人一般都是主动绕开,在路上看到这些人,男的要主动走的离女方远一些或隐藏起来不让人看见。如果被不经意地看到,游方的人必须假装看不见,否则就是不敬。由于同村不同姓的人可以结婚,游方时,本村不是同姓的可以游方。兄弟与姊妹的回避制度就很重要,姊妹游方时,弟兄不在场即可。  
    3.女子婚后游方  
    雷公山苗族地区游方一般的一般情况是女子婚后在娘家时可以参加游方。游方本身也具有娱乐的功能,婚后游方主要是为了娱乐。同时,结婚的女子有一定的经验,可以为年轻的女孩当参谋。过去,由于实行早婚和坐家制度,坐家的新婚女子在娘家时参加游方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不受娘家或本族人的干涉,但不能在夫家游方,不能被丈夫或男家的人看见,否则要受到男方干涉。在格头村虽然也有坐家制度的残余,但是结婚以后就不游方了,只能呆在母亲家,别处有热闹的场合也不能去,害怕男方知道骂人,男的结婚后也不游方了。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