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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汉族丧葬礼俗(三)


     3.丧服与服丧     元代汉族丧服与服丧基本上与前代无异,但元人对丧服的解释和朝廷对服丧的态度政策也有所变化。 
    (1)丧服 
    元代汉族的丧服完全沿袭了固有的“五服”传统。元大型法令集《大元通制》,至治三年 (1323年)成书颁行,“乃著五服于令”,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把五服在法典中列有专条。
    汉族丧服,是古代丧礼中亲属们根据与死者的亲疏关系,而穿着的一种服饰。丧服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种。故为五服。五服中齐衰又分为四等,即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齐衰五月、齐衰三月。这四等连同斩衰、大功、小功、缌麻合称“五服八等”。服制越重,其丧服形式也就越粗糙,以示不同程度的哀痛之情。
    元人不仅严格施行丧礼中的五服制,而且对五服也自有他们解释,主要以元人徐元瑞撰《吏学指南》为代表。对“五服”他解释道:“五服者,像天有五星,地有五岳,阴阳有五行,刑法有五等,故丧服有五名也。言死者既丧,生者制服,但貌以表心,服以表貌也。”斩衰,是用最粗的生麻制成,断处外露,不辑边。丧礼中子与未嫁女为父母丧服,承孙为祖父母丧服,妻为夫丧服。徐元瑞释“斩衰”说:“丧服不言裁割,而言斩者,谓取痛之义。”五服中次重丧服“齐衰”,是用粗生麻制成,剪断处辑边。为祖父母丧服一年。为曾祖父母丧服五个月,为高祖父母丧服三个月。对“齐衰”徐元瑞解释说:“裳粗辑而剪裁成也。”稍轻孝服“大功”,系用熟麻布做成,为伯叔父母、及堂兄弟、未嫁姊妹丧服九个月。《吏学指南》释“大功九月”道:“功者,治布之功,有精粗也。九月者,应天道一时之气,如春种秋成也。”次轻孝服“小功”,是用较细熟麻布制成,为从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姊妹、外祖父母、母舅、母姨丧服五个月。《吏学指南》云:“小功五月,布精者也。为服于轻,不成一时也。”最轻孝服“缌麻”,是用最细熟麻布做成,为从曾祖父母、族伯父母、族兄弟姊妹,表兄弟、岳父母丧服三个月。《吏学指南》:“缌麻三月,服之轻者日缌,谓治其布缕如丝,其服容貌可也。”徐元瑞又附“无服”一节,曰“袒免”,“无服之亲也。” 
    (2)服丧 
    元代汉人与前代一样,人死,亲眷依礼俗披麻挂孝,以示哀悼。元代官方文件中也多有“以父母之丧三年,天下之通丧也”、“夫丧礼,斩衰、齐衰以至缌功,自有官服之制,轻重之差”等记载 。足见元廷对汉族传统服丁忧之制的承袭和继承。而民间也有挂孝、戴孝以及重孝、轻孝、带纸麻花等说法。如:
    关汉卿《哭存孝》,第四折,白:“五裂存孝一身亡,大小儿郎都挂孝。家将番官疼悲伤。” 《水浒传》三十五回:“宋江见了兄弟不戴孝,心中十分大怒。”
    纸麻花,用白麻结成的戴孝标志。死者亲眷穿着丧服,还要戴纸麻花,以示悲哀。杨显之《酷寒亭》,第一折,《金盏儿》:“你不脱了丧孝服,戴什么纸麻花。”
    人死后,亲属头上戴孝,身穿丧服,谓重孝,是与死者最亲的守孝标志,有别于轻孝。杂剧《合同文字》,第一折,《天下乐》:“妻也知他是你命难逃,我命蹇。我想从也波前。也是宿世缘。将重孝不披,轻孝来穿,想着你恩共情。” 《水浒传》,第六十回:“中间设个神主,上写道;“梁山泊主天王晁公神主’。山寨中头领,自宋公明以下,都带重孝。”
    元汉族的三年服丧丁忧之制,与前代一样严格。丁忧,亦称丁艰,是指遭父母之丧。父母死后,子女要在家守丧三年,不做官、不婚娶、不赴宴、不应考。
    大德八年 (1304年)皇帝诏书称:“三年之丧,古今通制(原注:三年实二十七个月)。今后除应当怯薛人员、征戍军官外,其余官吏,父母丧亡丁忧终制方许叙仕,夺情起复不拘此例。”这里明确表示,在职怯薛人员、征戍军官不在丁忧之列。
    元廷又严惩不丁父母忧职官,以厚风俗。如,江西道■州路知事荘荣父母病故,不候服阙,匿丧之任,被决四十七下,服阙,降职一等叙用。黄州路录事司判官靳克忠“闻知父亡不即奔讣,又行饰词,不肯离职”被杖四十七下,解现任,期年后,降一级 。此类例子,文献中屡见下鲜,兹不俱举。
    总之元廷将汉族传统丁忧制度,著于律令,用律文来维护和施行。
    汉族丁忧制度对其他民族也有影响。有些蒙古、色目官员也进行效法。对此,元廷的政策也有所变化,在大德八年(1304年)曾规定蒙古、色目人也可以丁忧,但后来发生争议,在致和元年(1328年)曾予禁止。《析津志》称:“近年,亦有色目人不丁忧之例。” 即是。
    元廷还对职官的奔丧迁葬的假限有详细的规定,称:“祖父母,父母丧亡并迁葬者系人子大事,合依旧例给假,并除马程,今将各各日限开具于后,所据给假合从户部议拟,为此扎付户部议拟得:职官奔丧迁葬人子大故,今既以人伦重事许给假限,其限内俸钞拟合支给。以厚风俗。若违限不到者勒停。”元廷规定的奔丧迁葬假限:祖父母、父母丧假限二十日,迁葬祖父母、父母丧假限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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