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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婚姻之清代(6)


    七、清代妇女问题的特点
    以上涉猎了清代妇女问题的几个方面,是作了横断面的解剖。而对清代不同时期妇女问题的变化,没有分析,比如育婴堂的设立,在鸦片战争前后的不同历史阶段,原因方面有所不同,如在江南,外国资本主义入侵势力发展较快,它们企图利用“慈善”事业,达到侵略的目的。同治十二年(1873年)苏松太道沈琛“以华人子女被洋人收养为虑”,下令所属各府、州、县举办育婴堂。这就使得该地育婴堂的建设从单纯的保护女婴,进而具有与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势力作斗争的性质。这样的一些问题还有待于深入的研究,笔者仅就交待过的事情作一点概括,意在说明清代对女子压迫的特点,以及从中得到的启示。
    (一)清代妇女所受封建压迫更加系统化、具体化。
    清代女子,从出世到死亡,在人生的道路上,一项项制度、风俗,一股股封建势力,随时向她们扑来,或则窒息她们的生命,或则使她们艰难竭蹶,经历惨澹的人生。女婴降世,立即就有被淹毙的危险。侥幸活了下来,还在幼年就莫名其妙地被定了婚,或者竟当了待年媳,先受一通恶婆、小姑的折磨。明媒正娶也好,童养也好,早婚制度使她们身心还在没有成熟的时期就被束缚在家庭中,没有选择伴侣的权力,只能“听天由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把命运交给原来陌生而后又为“所天”的丈夫。夫妻和睦的还好一些,侍奉公婆、丈夫,养儿育女,平安地了却一生。如果家业不济,或夫妻感情失和,还可能被出卖,尝一次另换主人的痛苦。更有不幸的,丈夫早亡,守寡吧,生活难过,并会因孤儿寡妇被人欺凌;再婚吧,要接受种种羞辱,死了也要遭到再嫁妇的谴责,而不见谅于宗党。婚姻中的不幸,她们可能做一辈子贞女,不过她们大多是短命的,婚姻制度的恶劣,使得部分女子反而羡慕贞女,甘愿与灵牌为伍,“槁木死灰”,也不足以形容她们的心情。妇女每走一步,都遇到传统社会制度设下的规条拴缚起来,难于有幸福的人生。
    对女子的受压抑来说,婚姻制度和财产继承制度是最重要的。封建家长为子女选择配偶,从家庭的利益出发,即为传宗接代,光大门庭,保持或提高现有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为此着眼于对方的门第和财产,选择门户相当的结为姻戚。家长们很少以至不考虑婚姻当事人的愿望。家长对子女婚事的包办和对子女支配权,是封建主义的家长统治的一项内容和一种表现形式。包办的婚姻,自然不能使青年男女称心如意,于是造成一些青年人的极大苦恼和家庭的不和,以至出现许多的悲剧。那些被害的青年男女是封建婚姻制度的牺牲品。女子由于是男子的附属物,婚姻的悲剧中她们多是主角,痛苦来得特别深沉。什么时候有包办的门当户对的婚姻,女子的人生权力和人身就要受到无情的践踏。财产的男性继承制度,排斥女性的继承权,这就使得女子丧失谋生的条件和能力。没有自己的经济,生活仰赖于丈夫,从而丧失独立的人格,成为男子的附属和“家庭女仆”。包办婚姻和封建财产继承制是封建锁链上的两个大环套,使得女子寸步难行。
    上述女子所受的压迫,宋元以来基本相同,但是清代使女子所受的压迫更加系统化和具体化。
    清朝政权极力维护男子对女子的支配权,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已有的压迫女子的制度。这就是阻止妇女再婚的旌表“节孝”,清代规模大,制度完备,超出了前代只给个人树立牌坊的做法,放宽旌表条件,注意于穷乡僻壤搜集节孝典型,在更大范围内给寡妇立集体祠宇,使更多的“节烈”女子受到表彰,扩大守节思想的影响,腐蚀女子的心灵,起了极坏的作用。殉夫、守贞,虽然在法令上表示不赞成,但是实际上却在那里旌表。在清朝,丈夫对妻子的家长(尊长)地位得到法律的进一步承认。如“十恶”第八条“不睦”,《唐律》的内容是“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律文很明确,妻殴告夫属于这个范围。《唐律疏义》特地指出:“依礼,夫者妇之天,又云妻者齐也,恐不同尊长,故别宗夫”。夫妻实质为尊卑关系,怕人不理解,故而律文明白地把丈夫与尊长、尊属并列,强调夫的地位。妻子若谋杀丈夫,此条虽未明言,但“恶逆”条业已载明,此处无须重复。但是,丈夫若殴告、杀害妻子呢?这里没有明确交待,《疏义》讲解说,“但有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无问尊卑长幼,总入此条”。夫对妻属齐衰服,是缌麻以上亲属,这里不问“尊卑长幼”,就把丈夫包括在里边了,即可以判处丈夫对妻子的不睦之罪。到明代,“不睦”的律文没有变异,然而在适用范围上,不再是尊卑长幼,而是“专指尊长”。即卑幼对尊长犯杀卖殴告罪,才入“不睦”,反之,尊长对卑幼的杀卖殴告,并不入此条。这样,唐、明律就有了重大差别,丈夫杀卖妻子,不再是属于十恶中的不睦之罪了,夫权得到进一步提高。在这个问题上,清律完全继承了明律。清人沈之奇等辑注《大清律例新增统纂集成》,于“不睦”下注释:“此条皆亲属相犯,为九族不相协合,故曰‘不睦’。卑幼犯长则重,尊长犯下则轻”。可见在“不睦”中,清朝和明朝一样,严格区别尊长与卑幼犯罪,给予不同的处分,这就在夫妻关系中,进一步巩固丈夫的优越地位。
    清代的宗族势力和政权相结合,构成对人民的统治网,宗族的祠堂,无异于最基层的政权组织。祠堂支持男子,压迫女子。它的种种规约,不许女子参与家政,不许妇女自由行动。在服制上,女子一入夫家,和公婆为斩衰服属关系,与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为大功服属关系,与夫之兄弟、姐妹、姑为小功服属关系,同夫之高祖父母、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不在室的祖姑、堂兄弟、堂姐妹都是缌麻服属关系,与此相适应的是法律规定。妻殴打夫之祖父母、父母,不论已未成伤,均判斩立决,若已致死,不问故杀误杀,均凌迟处死。妻子已改嫁出去,若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仍照原来的亲属关系判罪,即斩决或凌迟。若平人之间,谋害人命已成者,不过判斩首监候,非有意而杀了人的,判绞立决或绞监候,故意谋杀而未伤的,处刑为杖一百、徒三年。将这两种判刑一对照,不难发现,妻子对夫族犯罪的判刑较平人之间的重得多,可见政府保护宗族势力,并通过它加强对妇女的控制。
    总起来说,清代政权、族权和夫权互相支持,互相补充,形成一个整体,通过法律、旌表、赈济、舆论等手段,强化了对妇女的统治。
    (二)在封建制衰落的清代,强化对妇女的统治,是历史前进的阻力。
    中国封建制度发展到清代,社会矛盾非常严重,资本主义萌芽及其缓慢发展,冲击着这个古老制度。这是封建制的衰落时代,是孕育着它的掘墓人的时代。
    清代妇女参加了反对封建统治者的斗争,王聪儿是川楚陕白莲教起义的一个著名领袖,乌三娘是王伦起义军的核心成员之一,李文成的妻子和女儿在滑县坚持战斗到最后时刻,她们可歌可泣的斗争,充分表明妇女是反封建的一支重要力量。许多女青年与男青年一道,要求婚姻自主,反对家庭包办婚事。我们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收藏的刑科题本中,看到一些婚姻案件,有的青年女子原有意中人,但是父母作主将她们另嫁他人,她们仍与原来的意中人往来,终至发生刑事案件,究其犯罪缘起,仍是由于婚姻的不遂心,应该说,其中的一部分人,在始初,是包含反对包办婚姻因素的。曹雪芹在《红楼梦》中塑造林黛玉、尤三姐、司棋等小姐、平民、丫头的婚姻悲剧,她们以不同方式表现了对婚姻自主的追求,她们失败了,遭到了封建势力或明或暗的谴责,但她们是反抗者,以斗争表现了自己的愿望。可以说那个时代青年女子要求婚姻自主,追求幸福生活,她们的斗争被曹雪芹以艺术形象表现出来。寡妇再婚,也是一种很艰巨的斗争,即要冲破家庭的、宗族的、社会的种种阻力,追求生存的权力和生活的改善。劳动女子以她们的生产劳动,要求和扩大参与家政的权力。
    (原载《清代研究集》第5集,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此文系在1964年写成的稿子基础上于1984年加工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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