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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吾尔族婚俗历史演变探索(一)


    论文关建词:维吾尔族;婚姻习俗;历史演变  
    论文摘要:本文对新疆维吾尔族在不同历史腈段婚姻习俗的演变进行了系统的论避,揭示了维吾尔燕古、近、现代婚姻习俗演变的根谭自于其民族经济生产方式、宗教文化纽带,周边民族婚姻习俗的互动荨因素,指出雏吾尔当代婚姻日俗发展的趋势。  
    一  
    维吾尔族的族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世纪时,在我国北方和贝加尔湖以南,额尔齐斯河和巴尔喀什湖一带游牧的丁零人。中国史学之父司马迁,在其名著《史记》中记载,当匈奴冒顿单于强盛时(约在公元前3世纪末)征服统治了丁零人,匈奴帝国“北服浑庚,屈射、丁零、鬲昆、薪犁之国。丁零在公元前3世纪之末.已由阿尔泰山游牧于今南西伯利亚贝加尔湖,而其西支在公元后三世纪转徙于今额尔齐斯河和巴尔喀什湖之间(《魏志》卷三。),他们常与匈奴作斗争,而终于在公元后85年,迫匈奴西迁,“时北虏(北匈奴)衰耗,党众离畔。南部攻其前,丁零寇其后,鲜卑击其左,西域侵其右+不复自立,乃远引而去”。这一时期,丁零人是以游牧为生的北方草原居民。  
    魏晋南北朝时期.丁零人以高车的称号出现在汉文史籍《魏书·高车传》中:“北方以为敕勒,诸夏以为高车丁零。”口高车是丁零人的后代。高车是一个放牧马、牛、羊为主,逐水草而迁移的游牧部族。《魏书·高车传》说:“其迁徙随水草衣皮食肉,牛羊畜产尽与蠕蠕同。”公元4至6世纪的高车,其基本社会单位是由父母,子女及子媳组成的父系家长制大家庭。《魏书·高车传》又载高车人:“时有震死而疫疠,则为之祈福。若安全无他,则为报赛。……平吉之人则歌舞作乐,死丧之家则悲吟哭泣。”可见高车人的欢乐和悲哀,在许多场合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是高车人生产生活的基本组织单位,也是高车族社会的基本细胞。  
    高车人的家庭是父权家长制的大家庭.家庭的组成必然经过婚姻的形式,换言之婚姻是组成家庭的驿站。从《魏书·高车传》记载的高车人的杜会经济和婚姻生活文献资料得知,当时富有的高车家庭拥有为数不菲的马群和牛羊,而且“其畜产自有记识,虽阑纵在野,终无妄取。”这种以游牧为主要特征的经济生活在高车人的婚姻习俗上打上了极深的烙印,使高车人的婚姻习俗呈现出游牧民族的浓墨重彩。如,男家给女家的聘礼是畜牧业的主要产品——牛、马。当时高车族社会流行一种在当时农业民族看来极为生动有趣的婚俗:男女双方“结言既定”即订婚以后,男方家要用高轮车将马群围栅起来,让女方家人进阑围恣取,女方家人人阑围取肥壮良马“袒乘出阑。男方家人立于阑围外“振手惊马”,大呼小叫,马受到惊吓后,在阑围内奔突嘶鸣,一些骑术不精的女方家人就从马背上跌下来了.“不坠者即取之,坠则更取,数满乃止”。经过一番折腾,最后被女方家人取走的马,大多是老弱或缺乏活力的瘦马。嫁娶之日即举行婚札之时,男方家要早早准备宴席,主要用马酪、熟肉招待客人,而且必须由新郎新娘亲自动手将熟肉分割,让客人享用。为了表现主人的富有和慷慨好客.往往举办大规模的宴会,主宾们在“穹庐前丛坐,饮宴终日.复留其宿”。不久,新郎率兄弟等还入新娘家马群,“极取良马”,新娘家“父母兄弟虽惜,终无言者”。口这种定婚时用马“纳聘”,结婚时男女双方家人要互相到对方家马群“极取良马”的民俗,是古代游牧民族与农业民族婚俗有别的标志之一。另外,高车人在婚俗上“颤讳娶寡妇而优怜之”,说明高车人在婚俗的限制上比较忌讳娶寡妇,但在氏族部落内对寡妇“优怜”,即给予同情和照顾,体现了高车人扶弱助贫,济困扶危的美德,这也许是原始社会时期人们共同扶持互相帮助习俗的一种遗迹。  
    十六国时期的高车(教勒).从北朝末年起,又间或称铁勒;乃至隋唐,史籍均称铁勒。高车,敕勒之称号则完全弃而不用;高车(敕勒)即铁勒。  
    北朝末至隋朝时期,据《隋书·铁勒传》记载,铁勒部落名号繁多,总数约在40个以上,其分布地区范围很广.东起蒙古草原西至中亚里海.铁勒部落“依据山谷,往往不绝”。其中蒙古草原和天山准噶尔盆地为集中分布区。  
    铁勒人仍然像他们前人高车人那样,“随水草流移,过着居无定所的游牧生活。除游牧业外,一些靠近农业区的铁勒人也兼营农业。《隋书·铁勒传》记载:“近西边者,颇为艺植,多牛羊而少马。”此“近西边者应是指“傍白山分布的铁勒部落。早在西汉时期.天山以南城郭诸国的居民就经营着发达的农业白山铁勒的居住地邻接农业区,且有天山雪水的自然流灌,宜农宜牧.他们在主要从事畜牧业的同时,向邻近从事农业居民学习种植农作物的技术.也是很自然的事情“颇为艺植”说明农业在一些铁勒部落里已占有相当的份量。  
    铁勒人的婚姻习俗比起他们的先民高车人又有了新的变化,《隋书·铁勒传》的作者敏锐地注意到了这种变化.并把它记录了下来:“其俗大抵与突厥同,唯丈夫婚毕.便就妻家,待产乳男女,然后归舍,……此其异也。‘]这里的“其俗大抵与突厥同,主要指游牧生活方式(包括衣、食、住)与突厥相同。至于属于风俗习惯范畴且构成它的主要内涵的婚姻习俗,与突厥则是相异的。《魏书·高车传》载高车男子在举行婚礼之后,“明日,将妇归,既而将夫党还人其家马群,极取良马。这种高车男子在结婚之“明日”即“将妇归于妻家的习俗与铁勒男子“婚毕便就妻家”是相同的。但也有不同之处,即丈夫什么时候归舍。这种不同之处,表示了这个民族婚姻制度的演变,也说明了铁勒在对高车人婚姻制度的传承沿习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发展。这种婚姻制度是历史上从妻居婚俗的演进。在民族学研究中从妻居婚俗.是一种古老的习俗。它的最早形态,出现在母系氏旅社会。当时母系氏族社会实行氏族外婚,一个氏族的男子必须到女方氏族选择配偶。当时由于母系氏族巩固的地位,丈夫从奏羼是很自然的事情。  
    唐时维吾尔人在汉文典藉中被称为回纥,回纥是铁勒族的一支,是南北朝时期敕勒(商车)六氏之一袁纥氏的后代。《新唐书·回鹘传》上办载:“回纥……元魏时亦号高车部.或日敕勒.讹为铁勒其部落日袁纥,薛延陀、……仆固、……同罗’..…·凡十五种.皆散处碛北(漠北)。”  
    隋唐之际,回纥受突厥政权统治,遭到残酷的剥削和压迫。《新唐书·回鹘传》裁:圃虼“相臣于突厥,突厥资其财力,雄(予)北荒。隋场帝大业元年(公元605年),突厥处罗可汗残酷压棒铁勒诸部,厚敛财物.又杀害各部首领数百人,于是回纥联台仆骨、同罗、拔野古等部落起来反抗.终于摆脱了突厥奴隶主政权的统治。回纥人在斗争中茁壮成长,逐渐成为漠北高原上一支重要的力量.公元744年.回纥人在首领骨力裴罗的率领下攻占了突厥故地,自立为骨咄禄阙毗伽可汗.置牙帐(汗庭)于乌德鞋山(即于都斤山.今鄂尔浑河上游杭爱山之北山),建立起鄂尔浑回纥政权,并遣使告唐,唐册封骨力裴罗为怀仁可汗公元745年初春,怀仁可汗攻杀后突厥的最后一个可汗——白眉可汗,消灭了后突厥政权。当时回纥汗国统治范围,“东极室韦(今额尔古纳河一带),西抵金山(今阿尔泰山),南控大漠,尽有突厥故地。势力日盏强盛,并长期与唐朝保持密切的友好关系。  
    回纥是游牧部族,“居无恒所,随水草流移。其人“善骑射其畜“多大足羊”。盛产马,故后来回纥与唐朝互市贸易中,每年均用马数万匹交换绢帛。  
    鄂尔浑回纥人因曾受突厥统治.婚姻风俗有类似突厥之处。史载穆宗长庆元年(公元821年),回鹘崇德可汗迎娶唐太和公主时的仪式程序是这样的:公主既至汗庭,可汗乃择吉日拜公主为可敦。可汗先登楼东向坐,设“毡幄”(毡帐)于楼下居公主,使人教公主熟悉回鹘礼节。然后公主脱去唐朝服装改穿回鹘服装.由一妪陪侍,出楼前西向俯拜可汗。可汗坐而祝,公主再拜讫,复人毡惺中,脱去原先所穿的回鹘服装改穿可敦服装。可敦服的样式是“通裾大襦”(即对斡短大衣),皆茜色(红色),金饰冠如角前指。然后再出楼前俯拜可汗如初礼。可扦预先准备一顶“大舆曲(带屏风的大轿),轿前设一小座,“相者”(嫔相)引公主上轿,“圈纥九姓相(圃鹩宰相)共同把轿精起,在庭中向右麓.圣},蛾爱主乃下轿登楼,与可汗俱东向坐,接受臣下对他们的朝拜。公主平日自有牙帐居住,有二宰相可以出入她的帐中旧。《周书·突厥传》载:“其主(可汗)初立,近侍重臣等舆之以毡,随日转九回.每一回,臣下皆拜。”上述回鹘可汗与大唐公主举行婚礼时,公主坐轿被旋转九次的习俗,也就是脱胎于突厥可汗即位时须被转九回的突厥风俗。从历史上看,维吾尔人在风俗习惯上对“九”这一数字情有独钟,“九”被当做一个特殊的神奇数字。例如鄂尔挥汗国是由内九族、外九部组成的,汗国的统治者被称为“九姓乌古斯”可汗,“九姓相”等等从现实来看,据笔者对当代维吾尔族学者进行咨询时,许多学者认为“九”具有吉祥、幸福、高贵的含义,是一个吉祥数字。因此,笔者认为回鹘可汗在与大唐公主结婚典礼上,大唐公主坐轿旋转九次也寓意着唐与回纥民族的友好关系天长地久,世代相传的象征意义。  
    鄂尔浑回纥人在婚姻形式上也受到突厥收继婚俗的影响。《北史·突厥传》对突厥的婚俗是这样记载的:“是日也,男女咸盛服饰,会于葬所,男有悦爱于女者,归即遣人聘问,其父母多不违也。父、兄、伯、叔死,子、弟及侄等妻其后母、世叔母、嫂。唯尊者不得下淫。突厥人的收继婚是长辈收继婚和平辈收继婚并存。在突厥人的影响下,回纥也实行了收继婚的婚制,如贞元七年五月(公元791年),回纥遗使律支达干等来朝,告小宁国公主薨,废朝三日故,肃宗以宁国公主降回纥,又以荣王女喽之;及宁国来归,荣王女为可敦,回纥号为小宁国公主,历配英武、英义二可汗。”嘲又据《唐会要》:“回鹘使来告成安大长公主之丧,废朝三日。公主,德宗第八女也,本降天亲可汗,卒,子忠贞可汗立;忠贞可汗卒,子奉诚可汗立;奉诚可汗卒,国人立其相,是为怀信可汗。皆从胡法,继尚公主。在蕃凡二十一年卒。。《新唐书》亦载此事:“二月,回鹘来告成安公主丧,主历四可汗,居回鹘凡二十一岁。以上三段史料反映鄂尔浑回纥汗国时期回纥人曾流行收继婚制。收继婚是人类历史上婚俗制度的一种,它曾盛行于北方草原游牧民族中,匈奴、乌孙、柔然、突厥、回纥等民族都实行过该种婚制。其所以实行该种婚制.可能有两种原因,一是原始群婚的遗风,即长辈或兄弟去世之后,为了把寡后母或寡嫂留在本氏族内,故采取收继婚的习俗(制度),使她们不能脱离本氏族以增强本氏族的人口和实力。后来随着生产力发展与私有制的产生,个体家庭在社会中所起的经济作用逐渐超过氏族的作用,这时约束寡后母、寡嫂的目的,也由原先出于古代遗风和保持氏族人口而转变为具有保留一家一族的个体家庭的劳动人手和增强家庭或家族的生产力量的经济意义。二是游牧民族经济生产的需要和反映。北方的游牧民族地处边远的苦寒地带“逐水草而流移,居无恒所”以游牧为生产、生活的主要来源,游牧生产需要协作式的劳动,需要多人的集体合作,为了有效的组织管理生产劳动,他们一般都会组成一个父权制的大家庭,在保证家庭财产(人与物)不流失的情况下,作为财产继承的主要媒介——婚姻自然要服从整个氏族、家庭利益的需要,于是,当这个氏族、家庭首领去世后,新的首领就会按照氏族、家族的惯例和继承制的原则,将故去首领的妻妾(非生母)在内的财产全部继承下来。但有一个前提条件,继续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投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正如匈奴民族中长期生活并熟悉其风俗习惯、民族心理的西汉时期的宦人中行说认为的那样,“匈奴父子兄弟死,取其妻妻子,恶种姓之失也。故匈奴虽乱,必立宗种”口]。这种婚俗被当作“国俗”,并无轻贱之意,因此在回纥汗国时期嫁给回纥可汗的大唐公主们也只得“人乡随俗”。  
    收继婚俗的形成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基础密切相关,随着历史的发展,这种婚俗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而销声匿迹了。  
    公元9世纪40年代(840年),漠北高原上的鄂尔浑回鹘汗国在内外交困情势下突遭惊变,黠戛斯汗国(柯尔克孜)阿热可汗率十万骑兵部队在回鹘将军句禄莫贺的引领下连夜袭击鄄尔浑回鹘汗国。回鹘可汗被杀,汗国崩溃,部众离散,回鹘民众有三支向西迁徙,一支迁到甘肃河西走廊,建立甘州回鹘政权;一支迁到吐鲁番盆地,建立高昌回鹘政权;另一支迁往帕米尔高原以西,与同地民族一起建立喀拉汗王朝。身处中亚的喀拉汗王朝在萨图克博格拉汗统治时期由摩尼教、佛教改宗伊斯兰教,自此以后,伊斯兰教逐步向东发展,l5世纪时传人哈密,至此伊斯兰教成为维吾尔族全民信仰的宗教,成为维吾尔族人民的精神支柱,使维吾尔族的文化生活及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意识形态各个领域内形成了受伊斯兰思想文化影响很深的思想、观念、意识和伦理道德准则。在婚姻习俗上,喀拉汗王朝时期的维吾尔深受伊斯兰教的影响,喀拉汗王朝伦理学巨著《福乐智慧》在“论应当如何娶妻的命题中,作者以经验之谈的口吻告诫男子,择儡的标准是“莫求容貌妓好,但求秉性贤椒,贤搬奏子会给你带来幸福”.“贞洁贤妻的女子,四大优点同居一体…。择偶的标准只有对女子而无男子,符合伊斯兰教的教义对女子的单方面要求的标准,同时妇女的地位不高,《突厥语大词典》还提到当时的妇女已用头巾遮面,目的是不让别的男人看到自己的面貌。 
    二  
    清代乾隆时期重新统一新疆以来,在新疆建立了军府制的统治。随着外国资本主义的人侵.1840年以后.新疆进入到近代社会。这一时期,维吾尔族近代的婚姻风俗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阿訇主婚  
    维吾尔族改宗伊斯兰教后.伊斯兰教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民族发展,种族繁衍的婚礼也打上了伊斯兰教的烙印。表现在从议婚到婚礼的举行.都必须请阿訇参加。清代诗人萧雄《婚嫁》一诗写道:“婚嫁居然六礼周……由来悉听阿訇命……“哪怕是父母作主择配,也要请阿訇念经看是否相配。如相合,则可行聘礼.约定婚期,假如阿訇一句“两人不合”,那么即使是金童玉女.天造地设,也只能“棒打鸳鸯两纷飞”。阿訇在议婚阶段的作用不可轻视.在举行婚礼中的作用尤显重要,维吾尔族人举行婚礼时,不管年长年少.无论贫富贵贱,都要请阿訇念经为新人证婚。阿訇是伊斯兰教宗教职业者,具有宗教的权威,如果婚礼没有阿訇主持证婚.就意味着没有宗教的护佑.一对新人不仅不会幸福,而且根本不会得到亲朋好友的认可。  
    2.盛行早婚  
    伊斯兰教规定,穆斯林民众结婚的年龄,女子11岁以上,甚或更小.正如俗语所说;“一帽子打不倒即可出嫁”;此是阿拉伯半岛上女子出嫁的年龄。近代维吾尔族男子结婚在16岁以上,女子在14—15岁左右。为什么维吾尔族女子出嫁年龄比较小呢,许多清代文献这样解释,维吾尔族少女“年逾二十,容颜枯槁,形同老妇。根据人的生理特性.容颜的衰老.并非如书中所述那般严重。早婚的原因主要是婚姻对女子贞节的要求。其次是习俗的影响.“俗尚早婚.以早抱儿孙为一家瑞庆”。所以维吾尔族居民如果家中女子一超过习俗规定的年龄.父母亲的精神压力就非常大。  
    早婚带来的是婚姻关系极不稳定,由于结婚时男女双方年龄尚轻,心理非常不成熟,往往不和.遂造成离婚.而且多数离婚的妇女,只要年龄不算太大,就必然再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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