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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嫁娶季节新论(2)


    我们认为《诗经》“二南”是西周王朝直接管辖地区的诗歌(6)[20-27],其对周人嫁娶时月上的记载也必然会反映出周代婚礼的嫁娶时间礼俗。所以对此作了考察。而研究结果表明,“二南”中所反映的周人嫁娶时期,既有春季,也有秋、冬。从而证明单纯说春季或者单纯强调秋、冬为周人的婚礼之期,都是错误的。分析如下:  
    (一)春季嫁女 
    现代多数学者认为《周南·桃夭》反映了周人在春季举行婚礼的习俗。持这种说法的人往往以“桃之夭夭,灼灼其花”作为判断的根据,如说:“这一方面用艳丽的桃花比喻少女的美丽,一方面比喻其出嫁的时间。诗中虽没有言及春天姑娘出嫁,但我们知道,只有在春天桃树才能枝叶繁茂,开出鲜艳的花朵,说明这位女子是在春天出嫁。‘桃之夭夭’为嫁娶之时。”(7)[236]我认为这样的联想是不实际的,因为《桃夭》共有三章,第一章言“灼灼其花”,第二章言“有蕡其实”,第三章言“其叶蓁蓁”,有花有实,而且叶子茂盛,显然只是以桃树比喻新娘既美貌如花,又会子孙满堂,是对新婚女子的祝愿之词,婚期在何时,均可适用。故与女子春天出嫁无关,不能以此作为判断嫁娶季节的根据。 
    然而,在“二南”中也确实反映了周人有在春季嫁女的内容。《鹊巢》云:“维鹊有巢,维鸠居之。之子于归,百两御之。”毛传:“鸠,?amp;hellip;…蛔晕玻尤抵沙病?amp;rdquo;郑玄笺云:“鹊之作巢,冬至架之,至春乃成。犹国君积行累功,故以兴焉。兴者
    蛉党沙捕佑兄芯恢拢坦蛉死醇蘧泳又摇?amp;rdquo;鹊作成巢而鸠来居是在春季,用以兴“之子于归”的季节,显然这嫁娶之时亦在春季。 
    《何彼襛矣》云“何彼襛矣,唐棣之华。曷不肃雍,王姬之车”,又说“何彼襛矣,华如桃李。平王之孙,齐侯之子”,这是描述王姬出嫁的场面,正直唐棣之花艳丽盛开的季节,王姬乘着雍容华贵的车子出嫁了。唐棣之花既如桃花,又似李花,桃、李之花均在春季开放,所以说明这是春光明媚的季节。 
    以上二诗均属《召南》,在陕之西,非为晋地,而是宗周所在,以丰、镐(即今西安、咸阳)为中心。表明周人嫁娶本即可以在春季进行。并不是只有晋地,即李炳海先生所谓的夏文化才有的习俗。 
    (二)秋冬娶女 
    在“二南”中,同样记载了秋、冬娶女的习俗。表明在秋、冬季节举行婚礼亦是周人的基本习俗。 
    《汉广》云“翘翘错薪,言刈其楚。之子于归,言秣其马。”又云:“翘翘错薪,言刈其蒌。之子于归,言秣其驹。”以刈楚、刈蒌为薪起兴“之子于归”,说明婚礼之期是在秋、冬季节。 
    《逸周书·文传》说:“山林非时不登斤斧,以成草木之长。”《荀子·王制》说:“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又说:“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孟子·梁惠王上》:“斧斤以时入山林,林木不可胜用也。” 
    《管子·八观》:“山林虽广,草木虽美,禁发必有时。”《礼记·王制》:“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大戴礼记·曾子大孝》:“草木以时伐焉。”《礼记·月令》中有孟春之月“禁止伐木”,仲春之月“毋焚山林”,孟夏之月“毋伐大树”,季夏之月“毋有砍伐”等记载。七十年代出土的云梦秦简《田律》中有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槨)者,是不用时”的条文,这是说,除了因不幸死亡需要木材做棺材的以外,一律禁止在春天砍伐山林。《管子·轻重己》云:春尽而夏始,天子令毋斩大木,毋斩大山,毋戮大渊,“灭三大而国有害也,天子之夏禁也。”《礼记·月令》季秋之月,“草木黄落,乃伐薪为炭”;仲冬之月,“日至短,则伐木,取竹箭”。《礼记·王制》:“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也就是说,当时对伐薪的季节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说来,只有在深秋以后才允许砍伐林木。而在春、夏两季,由于草木正处于生长发育期,所以不可以随便砍伐。 
    这说明,在《诗经》中每以嫁娶之时出现伐薪事象,一方面因为婚礼时要点燃火把,而火把是束薪而成的;另一方面就因为正当入山伐薪的季节是嫁娶之时,因此在诗人心中也自然地把伐薪与娶女联系在了一起。说明周人的嫁娶季节也可以是秋、冬二季。 
    《汉广》属《周南》,在陕之东,是以洛阳为中心的成周所在。成周为殷商遗民的集中地区。如金景芳先生所言:“周公克殷后,对于殷民的处理,一大部分殷余民分给了新建的宋,《史记·宋微子世家》说:‘微子故能仁贤,乃代五庚,故殷之余民甚戴爱之’。《左传》定公四年则记载了在封鲁、封卫时,也都分给了一部分殷民。剩下的多半就是所谓‘多士’了,他们在原来的殷政权下应是有深厚基础的权门、势族,这些人则被迁于成周。《尚书·多士》就是为处理这部分所谓‘殷顽民’而发布的软硬兼施的文告。”(8)[121]从周公对“殷民”的处理,可以看出他们都集中在宋、鲁、卫三国与西周东都即“周南”一带。因此,《周南》地区人们在秋、冬季节举行婚礼的习俗,是克殷后的商、周文化融合的产物,说明商人与周人在嫁娶季节方面都有秋、冬娶女的习俗。不存在周文化与商文化的地域性差异问题。(作者:吴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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