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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传统民俗中的病态婚俗(1)

一、出租妻子
    出租妻子这种习俗在过去叫做典妻、租妻,历史上广泛流行于浙江、福建、甘肃、辽宁和山西。辽宁叫搭伙,甘肃曰僦妻,在山西被称作挂帐,百姓也有叫“拉边套”的。80年代文坛上涌现的具有深刻批判现实主义精神的“寻根小说”,有意无意地暴露了类似惊人的事实。
    出租妻子是一种病态的婚俗形式,简而言之,就是丈夫把妻子出租给需要老婆的人。时间长的叫做典妻,时间短的称租妻。《全国风俗大观》记述:“贫苦之家蓄妻不得温饱,可以租之于人,共订合同,半载或一年、三年,以本夫之需索,以定时期之长短。期满则退回而已。”
    出租妻子是正常婚姻的变种,是买卖婚姻赤裸裸的变态。它是将女性生殖能力作为商品出租、典当以换取金钱的交易,用经济学的语言表述,这是对妻子使用权的出让。因此,这种对妻子的出租、典当就具有了商品交易的色彩。在民俗中,出租妻子一般都有媒证,有契约,契约上通常要写上出典的价格、年限以及在出租期间内不得与原夫同居,所生子女应归受典者等关键条款,时间有一至二年,也有三至五年者,由租金的多少而定。契约一式两份,一份交给出资者,一份交给出人者。租妻入门后,以薄酒谢媒,不举行仪式。
    出租妻子所生子女有继承权者,必须宴请亲友及长者获得认可才算有效。租典之妻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在习俗中,都与其原配丈夫保持所有权及婚姻关系,租典期满之后仍可恢复正常的夫妻关系。
    租妻习俗在宋元时代就已流行,沿至明清。冯梦龙《寿宁待志》载,或有急需,典卖其妻,不以为讳。或赁与他人生子。岁仅一金,三周而满,满则归迎。典夫之宽限更券酬直如初。亦有久假不归遂书卖券者。虽然朝廷与法律都对此陋俗予以禁止,如《明律·户婚·婚姻》规定: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于人为妻妾,杖八十。《清律辑注》也解释说:“必立契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方坐此律。”但习俗却禁而不止。
    租妻也称不上是一种婚姻形式,既不同于纳妾,也不同于寻花问柳的嫖妓。它不仅仅是文明社会的悲哀,重要的它是贫困的社会产物。
    因为贫穷,有人养不起妻子儿女,愿意将老婆出租给别人,获取他所需要的金钱;也是由于贫穷,有人娶不起妻子,又希望有个儿子以传宗接代,所以就花一些钱租一个妻子生儿育女。租用别人妻子的人,有的是中年丧妻而又无力续弦者,有的是有妻不能生育者,于是与他人订立契约,占有其妻。还有因残疾或丧失生育能力者被迫出租妻子,由租用妻子的男人养家糊口,所生子女分属两个丈夫之名下。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