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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嘉绒地区土司的婚姻初探

摘要:嘉绒藏族在清代受土司统治,中央王朝在嘉绒地区分封了18个土司,这18个土司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婚姻关系,导致嘉绒土司婚姻复杂性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嘉绒藏族土司的婚姻受嘉绒藏族婚姻习俗的制约,另一方面是因为嘉绒土司的婚姻是土司之间社会关系网络建构的一个手段,土司通过婚姻的选择来达到政治上的目的。本文从嘉绒土司婚姻对象的选择入手,对嘉绒土司的婚姻与土司之间社会关系网落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
    生活在“藏彝走廊”的嘉绒藏族是藏族的一支,学界对嘉绒藏族的研究,始于上个世纪30年代,最早进行嘉绒研究的是庄学本[1],140年代,马长寿先生、林耀华先生分别前往嘉绒藏族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写出《嘉绒民族社会史》[2],《川康北界的嘉戎土司》,《川康嘉戎的家族与婚姻》[3]等著作,西南民族学院民族研究所50年代前往嘉绒地区调查,调查成果以《嘉绒藏族调查材料》[4]内部出版。其他学者如李绍明先生,格勒先生等也对嘉绒藏族进行过研究[5]。笔者的研究是在这些前辈学者取得的成果基础上展开的。
    清代嘉绒土司是嘉绒藏族的直接统治者,土司在嘉绒藏族中的威信远远超过中央王朝的皇帝,所以,嘉绒土司在嘉绒藏族社会中占据权力金字塔的顶端。但由于中央王朝对嘉绒藏族地区实行“分而治之”的统治方式,一方面允许土司作为嘉绒藏族地区的直接统治者而存在,以维持嘉绒藏族社会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又对土司的权力有所限制,分封多个土司,使其相互制约,从而消解土司的权力。18个土司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权力的争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相互之间的结盟,而婚姻往往是阶级社会中结成联盟的最好方式。在这个意义上,土司婚姻对象的选择,就不仅仅是关乎到土司个人的喜好,更多的要从嘉绒藏族土司的社会关系层面上来考虑。
    一、嘉绒藏族的婚姻习俗成为决定嘉绒土司婚姻的首要因素
    清代,嘉绒藏族地区先后分封有18位土司,分别是丹东革什咱土司,巴底土司,巴旺土司,沃日一鄂克什土司,促侵土司,攒拉土司,卓克基土司,绰斯甲土司,松岗土司,梭磨土司,党坝土司,杂谷土司,瓦寺土司,穆坪土司,明正土司、冷边土司、沈边土司和鱼通土司[6]。马长寿先生根据嘉绒藏族自己的说法,把嘉绒土司统治的诸部落分为二部:自马塘以西,大小金川流域的10个部落(1),四土部,包括梭磨、卓克基、松岗、党坝;(2),大金部,包括促浸、绰斯甲、巴底;(3),小金部,包括攒拉、沃日、穆坪。这10个部落称为嘉绒本部。自鹧鸽山以南以西的诸部落,如(1),扣山部,冕罗、八角碉、转经楼的嘉绒藏族;(2),杂谷部,包括杂谷、甘堡、上下孟董;(3)瓦寺部,涂禹山、草坡等地。这一部分成为“汉冲部”,就是指居住于汉地之冲口。马塘,在嘉绒语中就是“冲口之顶”的意思,因此,一般以马塘作为嘉绒本部和冲部的分界。
    尽管嘉绒藏族按照本民族的理解对各部落有“本部”和“冲部”的划分,但是嘉绒土司在婚姻对象的选择上,并没有受到“冲部”和“本部”地域区分的制约,地域的因素没有成为土司选择结婚对象的首要考虑,没有“就近”选择的特点。如本身属于嘉绒“冲部”的杂谷历代土司所涉及到的婚姻对象,金川、沃日、绰斯甲土司都是杂谷土司良儿吉的女婿,这四个部落都属于嘉绒本部。良儿吉的儿子板地儿吉娶金川寺汤鹏的姐姐为妻。传自色丹增,娶绰斯甲土司之女雍中。丹增死,弟弟苍旺袭位,娶雍中。这几家土司,都属于嘉绒“本部”。苍旺又娶瓦寺土司桑郎温恺之女阿孟、阿孟妹扣思满,后又娶穆坪土妇之女朗金初,这是在“冲部”范围进行的婚姻选择。可见,地域的因素并不能成为嘉绒土司在选择婚姻对象时考虑的一个要素。
    那么,嘉绒土司是在什么样的范围内选择自己的伴侣?这里嘉绒藏族的婚姻习惯起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可以说,嘉绒藏族的婚姻习惯是制约土司婚姻选择的一个首要因素。
    林耀华先生1945年前往嘉绒藏族地区,主要针对嘉绒藏族的婚姻与家庭作了调查,他总结出嘉绒藏族婚姻的几点法则:第一,嘉绒藏族绝对禁止婚配的团体,就是家庭成员。家庭为社会基本单位,家户又是同生活的团体,在同一家户名号之下的人员绝对禁止通婚。普通家户包括父母子女与兄弟姐妹的关系,这些亲属皆不能充为配偶。有些家庭更包括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凡此直系亲属也在禁婚之例。第二,近亲禁婚之外,其他亲属在原则上皆可联婚。血亲没有族内族外的分别,因是堂兄弟姐妹以及姑表兄弟姐妹,皆一视同仁,平等待遇,彼此之问都可以婚配。第三,妻兄弟婚。所谓妻兄弟婚就是兄死弟娶其嫂,或是弟死兄娶其弟妇。第四,夫姐妹婚。所谓夫姐妹婚,是和妻兄弟妇刚好相反,即姐妹同嫁于一人。第五,阶级内婚。嘉绒藏族实行严格的阶级内婚,嘉绒藏族的阶级制度颇严,能够维持阶级制度的主要因素也就在于阶级内婚的实行。所谓阶级内婚,即是男女在婚姻对象的选择上仅限于相同的阶级之内,不同阶级就不能联姻。
    从林耀华先生的调查,我们可以知道40年代嘉绒藏族的婚姻形态。这和清代方志的记载是基本一致的,如同治7年刻本的《直隶理番厅志》卷四《边防志·夷事》记有土司的妻兄弟婚和夫姐妹婚的实例:
    “(杂谷)苍旺之兄色丹增娶绰斯甲女雍中,丹增殁,苍旺纳其嫂。已而嫌之,求娶瓦寺桑朗温凯之女阿孟……而孟竟死,孟之死也,旺怜之甚,更求孟妹扣思满为妻。”
    “(金川寺)汤鹏之兄浪各王折娶杂谷良儿吉女阿妈思为妻……汤鹏为大金川所困,迎还,袭兄职,妻妈思。”
    由此可见,从清代到上个世纪40年代,嘉绒藏族的婚姻习惯有着历史的延续。史书记载杂谷苍旺土司的婚姻对象,在一妻多夫的婚姻制度下,有多重的选择,表面看来这个选择是自由的,没有制度的规定和约束。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苍旺土司的第一个妻子是他的嫂子,是他从哥哥那里继承土司职位的同时继承来的,所以并不是他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的结果。因此嘉绒土司的婚姻,首先是受嘉绒藏族婚姻习俗的制约。
    正如林耀华告诉我们的那样,嘉绒藏族实行严格的阶级内婚制,这就决定了嘉绒土司的婚姻只能在土司阶层内部进行,看看小金川土司的婚姻:
    小金川汤鹏之兄娶杂谷良儿吉女阿妈思为妻,汤鹏在兄死袭位后,娶阿妈思,阿妈思生子泽旺。阿妈思死后,汤鹏续娶沃日土司呢嘛乾泰之女阿妈桑。阿妈桑生二子,良儿吉,小朗索。后杂谷土司板地儿吉与汤鹏有隙[8],乃与大金川色勒奔结为婚姻,以子泽旺娶大金川土舍女阿扣。绰斯甲土司策朱丙丁娶色勒奔侄女阿纳为妇;巴旺土司,本为革什杂土司之甥,其弟土舍娶色勒奔侄女为妇。[9]
    如此,小金川土司家族的婚姻对象涉及了杂谷土司、卓克基土司、大金川土司、巴旺土司、革什杂土司、绰斯甲土司在内,都是在土司阶级内部进行。除了直接与土司结婚,还出现了土舍。土舍是是土司制度中统治机构的重要构成人员。土舍在土司辖区内划有较小的属于自己的土地,可以世袭其职。土舍既和土司为本族,多成为土司的婚姻对象,土司绝嗣时,又可以从土舍中纳子息为土司的继承人,因此土舍和土司处于同一个阶级。
    嘉绒土司婚姻对象的选择局限在土司阶级内部进行,这就使婚姻对象的选择有了很大的限制,在这样的婚姻形态下,可供选择的余地其实并不大。但嘉绒藏族的另外一个习俗,又使得土司婚姻的选择在有限的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灵活度,可以在不多的适龄对象中进行选择,这就是嘉绒土司的一夫多妻制和双系继承制度。
    李绍明先生在《四土嘉绒藏区社会调查》中写到:“嘉绒的家庭实行一夫一妻制,只有土司、头人实行一夫多妻制。”[10]嘉绒藏族土司既然可以有多个妻子,就意味着他有多次婚姻对象的选择,所以,他可以出于自己的意愿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多次婚姻对象的选择。
    双系继承制度对土司阶级来说,由于牵涉了土司的承袭制度而变得更加复杂。嘉绒藏族实行双系继承制,男女皆可传代,但每代只传一人,是女儿继承家屋者,可招纳女婿入赘;没有儿女,则亲戚的儿女可以继承。如果家中儿子多,可以人赘到别的没有儿子的人家中,所生子女为妻家的家屋继承者。所以嘉绒藏族中,儿子和女儿都有权利嗣位。这就是双系继承制。土司的继承与普通嘉绒藏族不同之处在于,土司继承牵涉了更多的人,不仅是土司的子女,还有土司太太,土司兄弟,土司姐妹,土司兄弟的儿子,都可以作为土司的继承人。而这些继承人谁最有继承权,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序列规定,所以,往往造成老土司去世后众人对土司的争夺。在争夺的过程中,各“候选人”的婚姻选择也因之而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