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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婚儀的再檢討(5)

[①]趙守儼:《唐代婚姻禮俗考略》,原載《文史》第三輯,1963年;收入《趙守儼文存》,中華書局,1998年,第13—31頁。
    [②]周一良:《敦煌寫本書儀中所見的唐代婚喪禮俗》,原載《文物》1985年第7期;收入《唐五代書儀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第287—301頁。
    [③]《儀禮疏》卷第四,《十三經註疏》,中華書局,1980年,第961頁。
    [④]見S.6537v鄭余慶《大唐新定吉凶書儀》,錄文見趙和平《敦煌寫本書儀研究》,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第496——497頁.
    [⑤]見陸遊《劍南詩稿》卷一《村居》,文淵閣四庫全書影印本。
    [⑥]《漢魏六朝百三家集》卷五八,文淵閣四庫全書影印本。
    [⑦]《太平御覽》卷五四一《禮儀部·婚姻下》引《淮南子》,中華書局,第2453頁;並參《儀禮·士婚》,中華書局《十三經註疏》,第961—963頁。
    [⑧]《敦煌文獻論集》,遼寧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09—410頁。
    [⑨]按《定親書》見於《二程文集》卷十,文淵閣四庫全書影印本。其內曰:“頤啓:伏以古重大姓,蓋將傳萬世之嗣;禮稱至敬,所以合二姓之歡。顧族類之非華,愧聲猷之弗兢。不量非偶,妄意高門。以頤第幾男,雖已勝冠,未諧受室,恭承賢閣第幾小娘子性質(資)甚茂,德容有光,輒緣事契之家,敢有婚姻之願。豈期謙厚,遽賜允從,穆蔔良臣,恭仲言定,有少儀物,具如別箋。”這件《定親書》還附《又書》一件:“不量衰族久慕高閎,輒憑咫尺之書,已諾婚姻之後,有少儀物,具如別箋。”又書是同一封書信的別紙,從中可以知道禮物是在“已諾婚姻之後”,因此《定親書》應當不是通婚書而是納徵。
    [⑩]《白居易集》卷六六《判》,中華書局,1979年,第1392頁。
    [11]《舊唐書》卷一四二《王元逵傳》,中華書局標點本,第3888頁。
    [12]陳筱芳《周代婚禮:六禮抑或三禮》,《文史》,2000年第四辑(总第五十三辑),第17—27页。
    [13]見P.3284、P.2646張敖《新集吉凶書儀》“成禮夜兒家祭先靈文”,錄文見趙和平《敦煌寫本書儀研究》,新文豐出版公司,1993年,第542頁。
    [14]陳鵬《中國婚姻史稿》卷六《俗禮·拜時》,中華書局,1990年,第275—276頁。
    [15]《藝文類聚》卷四○《婚》,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722頁。
    [16]參見《通典》卷六○《周喪不可嫁女娶婦》晉惠帝元康二年司徒王渾奏,中華書局標點本,第1689頁。
    [17]《唐會要》卷八三《嫁娶》,國學基本叢書本,第1530頁。
    [18]陳鵬《中國婚姻史稿》卷一三《贅婿與養媳》,第743—744頁。
    [19]張國剛主編《中國社會歷史評論》第三卷,中華書局,2001年,第135—167頁。
    [20]參見侯旭東《漢魏六朝父系意識的成長與“宗族”問題初探——從北朝百姓的聚居狀況談起》(待發表於《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三集)。
    (作者:吳麗娛 )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