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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婚儀的再檢討(3)

三、親迎的程式和“男到女家”
    納綵納徵確定了婚姻關係,再經過占卜和商量吉日的“請期”,婚禮便到了“親迎”的高潮。
    親迎一般是男方到女家迎娶,但是到了這個時候男女兩家都有各自的節目。首先是親迎之前的祭祖。這一程式《開元禮》稱爲告廟,是吉凶書儀中“嫁娶祭文”的由來。嫁娶祭祖也是古制,《禮記·曲禮上》稱:“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不親,故書月日以告君,齋戒以告鬼神。”據S.1725卷的“成禮法”,男家齋祭先人的儀式在親迎以前舉行,於中庭置席安祭盤,宣讀祭文,將某子年已成立,要迎娶某氏成禮的情況“昭告先靈”,大約意在對祖先有個交代。“三獻訖,再拜,辭先靈了,即於堂前北面辭父母,如偏露(指父母一方死亡),微哭三五聲。”[13]女家祭祖和宣讀祭文的情況也大體相同。周一良先生指出S.1725卷和P.2646張敖書儀因保留了告廟的具體內容,而爲《開元禮》補充了細節。
    S.1725書儀說明“親迎用昏”,周一良先生也指出唐代禮制是“婚合以夜”。但是《酉陽雜俎·貶誤》稱:“《禮》,婚禮必用昏,以其陽往而陰來也。今行禮於曉祭(際?),質明行事。今俗祭先又用昏,謬之大者矣。”可見中晚唐以後婚禮也有在早晨的,甚至影響到告廟的具體時間也不一致。《開元禮》卷一二三《三品以上婚》規定“婿之父、女之父各服其服,告於禰廟”是在親迎“其日大昕”也即旭日初升之時,S.1725書儀祭文說是“禮就朝吉,設祭家庭”,又緊接着祭後“父告子:自往迎汝妻,承奉宗廟。子答約:唯,不敢辭”之下,就是“再拜而出,往達婦家門外”;可以推測大概和開元禮相同。因爲祭告後還有到女家和在女家的節目,接回到家再行婚禮也就是晚上了。但是張敖書儀有“成禮夜兒家祭先靈文”,則祭告是在親迎之夜,似乎合于段成式所說“俗祭先又用昏”。兩者時間似乎相反,但總之告廟是在親迎之前。
    與此不同的是司馬光《書儀》親迎無先告廟禮,告廟禮是在納采之後。其書卷三於納采條下略曰:“前一日,主人以香酒脯醢先告於影堂。主人北向立,焚香酹酒,俛伏興立,祝懷辭。由主人之左進,東向,搢笏出辭,跪讀之,曰:‘某之子某敢告祝興。’主人再拜出,撤,關影堂門,乃命使者如女氏。”而女方也有“某之女某將嫁於某氏”的告廟辭。其中主人即男方或女方家長。而“俛伏興立祝懷辭”中的“祝懷辭”乃是“以家之子弟爲之,後准此辭爲寫祝文於紙”,顯然也即張敖書儀所見的“祭先靈文”。司馬光注文並說明:“《士婚禮》無先告廟之文,而六禮皆行之於禰廟。《春秋傳》鄭忽先配而後祖,陳鉞子曰,是不爲夫婦,誣其祖矣。楚公子圍娶于鄭,曰圍布几筵告于莊共之廟而來。然則古之婚姻皆先告于祖禰也,夫婚姻家之大事,其義不可不告。”是司馬光以《左傳》記事正《儀禮》,故祭祖時辰與傳統不同。
    男子出發到女家後要向女父行拜禮並舉行“奠雁”之儀。而在奠雁儀式結束後,便可以“遮女出堂”,在父母的一番囑咐下,由男方接走,舉行婚禮,也即在“青廬”中舉行“合巹”之儀。而在親迎和舉辦婚禮過程中又有不少插曲花絮。如女婿到丈人家有所謂“下婿”,即俗所謂弄女婿。新婦上車以後,又有前揭唐紹所說娘家親鄰“多集徒侶,遮擁道路,留滯淹時,邀致財物”的“障車”。等到行合巹禮時又有去花、去扇、去襆頭等節目,娶婦之家也有弄新婦之俗,而無論是哪一個環節都有詩文對答湊趣。不過民間的有些婚俗後來就弄成一些低級趣味,以致影響宮廷。所以《冊府元龜》卷五八九《掌禮部·奏議一七》記德宗時禮儀使顔真卿奏改某些婚姻陋俗,便稱“故事:朝廷三品以上清望官,定名赴婚會,謂之觀花燭;又有障車、下婿,及詠扇之詩,非宜也,請皆去之”。詠扇,《唐會要》卷八三《嫁娶》作“卻扇”,稱郡縣主婚行拜舅姑和婿之伯叔兄弟姊妹禮後,“便赴光順門謝恩,婿之親族,次第奉謝訖,赴十六王宅觀花燭。”知所謂觀花燭與郡縣主婚嫁有關。但觀花燭很可能就相當於世俗所謂弄新婦。其內容可能也包括卻扇。P.2646張敖書儀記在合巹禮後,“女以花扇遮面,儐相前詠除花去扇詩。”但是S.1725書儀卻說是在婚姻成禮的次日晨拜舅姑之後,“引新婦入房,舍釵花。賓客諸親,聚集坐定,量分新婦出扇,在庭前正南立,拜見賓客。拜一人,諸親長宿遣宣言一人于新婦前,可行一二步,側立曰:‘諸族親:新婦新婦,可謂高門貴族,積代人倫,令淑[有聞]。’退席還房,新婦更設日拜,回返入室。”两者时间不同,但S.1725提到了新婦“出扇”和有一人唱念打油詩的情況,我懷疑顔真卿所說卻扇就是這樣的場景,是當着衆人面的。因爲卻扇顯然和障車、下婿作詩一樣,是衆人集合在一起調笑新郎新婦的行徑,卻由於常常弄得不成體統,所以才被顔真卿用“伏以婚禮主敬,竊恐非宜”的名義奏改取消。
    對於以上奠雁、青廬“合巹”之制以及婚禮過程中的細節民俗,周、趙二文大都作過詳細討論,本文不擬重複。但是有些問題尚須結合書儀進一步探討。例如書儀所反映的婚姻形式,一種固然是男娶女嫁,親迎以後都在男家。S.1725書儀即明確說婚禮是要在“父誡女曰:敬之慎之,宮室[無違]。母誡女曰:敬之慎之,夙夜無違”也即進行婚前教育以後,“引女出門外,扶上車中。舉燭,整頓衣服。男家從內抱燭出,女家燭滅。扶婦下車,於門西畔設同牢盤。”這種婚姻形式比較傳統。但是同卷書儀解釋“婦人書疏”時也提到“近代之人,多不親迎入室,即是遂就父家成禮,累積寒暑,不向夫家”,和“婦人雖已成禮,即於夫黨元不相識”的問題。周一良先生文中曾因此結合傳世小說《遊仙窟》等指出唐代婚禮有“男到女家”的另一種婚姻形式,並認爲敦煌《下女夫詞》描述從新婚扣門到婚禮過程各細節結束,“整個婚禮過程都在女家,絲毫不見男子親迎,新婦到男家交拜合巹的痕迹”。
    那麽這種“男到女家”的婚姻形式在書儀有否反映呢?值得注意的是張敖書儀在“成禮夜兒家祭先靈文”和男兒“三獻訖,再拜,辭先靈了,即於堂前北面辭父母。如偏露(筆者按:指父母一方已亡),微哭三五聲”接下曰:“即侍從儐相引出,向女家戲舞,如夜深即作催妝詩”。這裏催妝詩明顯是在女家作,本是催女妝扮行禮起程的。但“夜深”應當是成禮入青廬的時候,即使如段成式所說是“質明”舉行婚禮,則夜深似也不應當還在女家。
    進一步引起疑問的是書儀下面的“女家鋪設帳儀”,說明“凡成禮,須於[宅上]西南角吉地安帳,鋪設了,兒郎索果子金錢撒帳,呪(按:意同祝)願”云云(以下祝願語略)。此處之安帳,固即前所謂青廬。周一良先生解釋書儀此處記載,指出《酉陽雜俎·貶誤》中關於禮儀紊亂、不合制度的幾條中有“鋪母巹童”一語,認爲“鋪母當指婚禮前一天到男家‘鋪房’亦即‘鋪設房幄’的婦女”。據司馬光《書儀》,女家具物派人去男家鋪設有特別意義。其書卷三於“親迎”條下稱:“前期一日,女氏使人張陳其婿之室。”並注曰:“俗謂之鋪房。古雖無之,然今世俗所用,不可廢也。床榻薦席椅桌之類,婿家當具之。所張陳者,但氈褥帳幔帷幕之類應用之物。其衣服襪履等不用者皆鎖之篋笥,世俗盡陳之,欲矜誇富多。此乃婢妾小人之態,不足爲也。文中子曰:‘昏娶而論財,鄙俗之道也。’夫婚姻者,所以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也。今世俗之貪鄙者,將娶婦,先問資裝之厚薄,將嫁女先問聘財之多少,至於立契約,云某物若干、某物若干以求售女者(下略)。”由此而言之,鋪房之俗與納財禮相對,實際是女家爲展示嫁妝擺闊,“矜誇富多”之意,難怪段成式《酉陽雜俎》不以爲然。總之“女家鋪設帳儀”應分兩步驟,即首先是鋪設也即周先生所說的鋪房,然後才是撒帳。但張敖書儀對於鋪房沒有細說,似乎並不著重於鋪的過程,更沒有顯示是由女家到男家去鋪設房幄,反而是在祝願語之下,便有“撒帳了,即以扇及行障遮女家堂中,令女婿儐相行禮。禮畢,升堂奠雁“諸語。這個緊接的過程說明,撒帳的“帳”也即安於宅“西南角吉地”的帳是在女家而不是男家。
    張敖書儀關於這方面的第三點疑問是不但在“奠雁訖,遮女出堂,父母誡之曰:勉之敬之,夙夜無違”後直接敘“同牢盤,合巹杯,帳中夫妻左右坐”的合巹禮,中間不再有迎回男家的過程;而且述合巹禮本身又有:“令童子對坐,云:一盞奉上女婿,一盞奉上新婦。如女婿飲酒,女家人製(奉?)之三酌。三製(奉?)訖,則女婿起。側近脫禮衣冠,清劍履等,具襴笏入……去[扇]訖,女婿以笏約女花釵,于儐相夾侍俱出,去燭成禮。”整個過程,女方只有一次被稱爲是“新婦”,而男方則多次被稱女婿,且特別提到飲酒由女家人“奉之三酌”,是仍然以女家爲主,男家爲客。所以書儀雖然下面也引《禮記》說,“嫁女之家三日不熄燭,心相離也;娶婦之家三日不動樂,思嗣親也”,把婚姻說成是嫁女取婦,但其描述的婚禮給人印象仍是在女家而不是男家。
    婚姻的舉辦爲什麽會在女家呢?這種情況的出現主要與贅婿的風俗有關。贅婿在唐朝並不少見。《太平廣記》卷三一五《吳延瑫》(出《稽神錄》)記廣陵豆倉官吳延瑫家爲弟求婚,有張司空女托鄰媼議婚,並具酒食請延瑫妻。“女即出紅羅二匹曰:‘以此爲禮。’其他贈遺甚多。至暮,邀鄰媼具歸其家,留數宿。謂媼曰:‘吾家至富,人不知耳。他日皆吳郎所有也。’……庭中繫朱鬣白馬,傍有一豕,曰:‘此皆禮物也。’廳之西復有廣廈,百工製作必備,曰:‘此亦造禮物也。’”贅婿使得一些本來應在男家進行的事,包括財禮就由女家備辦了。而如果是這種情況,上面所說用鋪帳來顯示女家之富大概也就不必要了。
    另外據知東漢魏晉之際,還有一種男到女家的情況,這就是《通典》卷五九《嘉禮》四中所记當時流行的“拜時婚”。陳鵬《中國婚姻史稿》根據杜佑所說,解釋爲“拜時,可稱簡易結婚,其制以紗縠蒙女首,送至婿家,婿親發之,男女交拜訖,並拜舅姑,便成伉儷,此制蒙于東漢,至魏晉而盛”[14],是故然也。但古禮嫁娶有時,遇到喪事或者因成婚之年不吉等原因卻不能大事鋪張地婚娶,拜時婚就是遇有這種特殊變故而採取的變通之法。《藝文類聚》卷四○載劉恢與範注論婚事曰:“禮無拜時,拜時出於末世耳。將以世族多虛(虞?),吉事宜速,故以好歲拜時,新年便可婚也。”[15]《通典》前揭卷《已拜時而後各有周喪迎婦遣女議》一節稱東晉廢帝太和中,因“功曹魏隲周喪內迎拜時婦,鄉曲以違禮譏之”问题,謝奉與郄愔箋称:“夫拜時之禮,誠非舊典,蓋由季代多難,男女宜各及時,故爲此制,以固婚姻之義也。雖未入婿門,今年吉辰拜後,歲俗無忌,便得以成婦迎之,正以策名委質有定故也。”與上所說義正同。謝安也議曰:“拜時雖非正典,代所共行久矣。將以三族多虞,歲有吉忌,故逆成其禮。”“三族多虞”就是指父母妻族中有喪事。由於當時士人中既有嫁女拜時,也有娶婦拜時的[16],也即男家、女家有喪的情況都有,所以有時會有到女家成婚的情況。但這種婚禮並不是男子真的不親迎,而是先由男子到女子家行交拜之禮,然後等到適當時候再去迎娶。《通典》同卷《拜時婦三日婦輕重議》“自後漢魏晉以來,或爲拜時之婦,或爲三日之婚”的“三日之婚”和謝奉“雖未入婿門”云云均指此也。拜時、三日的說法雖然都不見於古禮,對於這種服喪期間的成婚世俗也議論不一,但是王肅、鍾毓、毓弟會、陳群、群子泰等禮家卻都取贊同態度,說明魏晉之禮更重人情。
    拜時婚的婚姻形式可能啓迪了後世的“借吉成婚”,不過據杜佑說,“宋齊之後,斯制遂息”,是唐朝已經沒有。所以以上張敖書儀對於婚禮模棱兩可的含糊記載,可能還是與贅婿有關。它進一步說明男到女家的婚姻形式是存在的。特別是這件書儀出自歸義軍河西掌書記張敖之手,應很能適應敦煌地區的民俗,而此點與敦煌所出《下女夫詞》也是相應的。但是這些內容與書儀上面由男方納采送通婚書的情況卻很不一致。那麽,爲什麽書儀本身會有這種模棱兩可、前後矛盾的內容呢?我以爲應與它的來源有關。張敖在序言部分特別說明,他的書儀是從鄭餘慶《元和新定書儀採其的要,編其吉凶”而來。我們不能想象,原來出自中朝、並刻意用“士大夫之家吉凶輕重”校正民間禮儀的鄭氏書儀是以“男到女家”作爲婚姻正統來宣傳的。所以,張敖在纂集書儀的過程中可能既吸收了原書儀中男家納采送通婚書的內容,使之符合古禮和儒家傳統婚式,又由於結合敦煌地區的需要,將婚禮實際設計在女家,使得這種含糊其辭的說法在兩種婚姻形式下都可以使用。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