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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刑

周公制礼后,礼在西周就具备了法的性质。礼从积极方面来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而刑则从消极方面来规定人违礼以后如何处罚。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系统的典章制度,如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活动等,二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和婚、丧、冠、祭等各种礼仪。刑则指《吕刑》,是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作的,以论刑为主,强调执法慎重。
    礼主要在贵族内部执行,所以一般都是用教化的方式推行,使人们自觉遵守,防止犯上作乱。如果违背了礼,就要受到刑的制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对两者关系的概述。因为庶人忙于劳动,没有时间也没有财力按照礼的要求做事,但他们也要受礼的约束,严重违礼的行为也要受处罚。另一方面,大夫以上犯罪,一般可以得到减免或宽恕,比如不用残酷的肉刑,不公开处死等,但严重违礼也会受制裁,甚至被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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