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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边疆行政体制:维护国家统一 边疆安宁(2)

另外,在喀尔喀蒙古迤西的科布多地区,还有阿尔泰诺尔乌梁海、阿尔泰乌梁海和唐努乌梁海等部。对于他们,清朝政府也采取编设佐领的办法进行管理,并置立总管,归由乌里雅苏定边左副将军、科布多参赞大臣统辖。
    3.新疆地区
    清朝政府对新疆采取以军事长官综理军民事务的方式进行统治。伊犁是全疆的政治军事中心,新疆的最高长官署一伊犁将军衙门即驻在此地。将军以下有都统、参赞大臣、办事大臣和领队大臣。他们除协助将军管理伊犁本地区外,大部分被派镇守各地。
    当时,新疆南北两地的情况有所不同。北疆原为准噶尔等部的游牧区,清朝政府统一该地后,居住此地的有哈萨克、厄鲁特蒙古、维吾尔,以及后来陆续移居的汉回等民族的商人、农民、手工业者,还有八旗、绿营军队及家属(有满、蒙、锡伯、索伦、汉等民族)。对于哈萨克,除一小部分编为佐领外,居于卡伦(即哨所)近傍者,由清廷给头领以封号,每年军队巡边时,酌收其马税,他们的内部事务,一般不加干预。对于蒙古各部,如前所述,实行盟旗制。对于聚居于乌鲁木齐等地的汉回民人,则仿照内地设府、州、县、厅,归辖于甘肃省。`
    南疆为维吾尔族人民的主要聚居区。清廷于喀什噶尔(今喀什)设参赞大臣,统领南疆诸事务,又于英吉沙尔设领队大臣,叶尔羌、和阗、阿克苏、乌什、库车、喀喇沙尔各设办事大臣,同时保留原来的伯克制度(维族人民称官员为伯克),但废除世袭制,并照清制授予三品至七品衔。在南疆各大小城市,都设有阿奇木伯克,全面负责境内的民政事务。以下还有伊沙噶伯克、商伯克、噶匝纳齐伯克、哈子伯克、密喇布伯克等,分别负责粮赋、仓库、词讼、水利诸事。在哈密和吐鲁番,因当地头领投清时间较早,后来在统一新疆过程中又立有功劳,故实行世袭的札萨克制度。
    在喀什噶尔以西和西北地区,还居有布鲁特(即今柯尔克孜族)各部和塔吉克族人。对于他们,采取由将军、参赞拣选当地头领奏请授予翎顶的办法,以行施管理。
    4.西藏
    清朝政府对西藏实行政教合一的管理制度。达赖喇嘛(驻前藏)和班禅额尔德尼(驻后藏)是两个最高宗教领袖,同时也掌握政治大权,但具体事务则委托第巴处理。雍正五年(1727),清廷向西藏派出驻藏大臣两员,代表中央政府负责全藏事务。乾隆十六年(1751),清廷鉴于第巴权势过重,易生事端,明令取消第巴制,改由噶厦处理政事。噶厦由三名贵族和一名僧侣组成,叫做噶伦,授三品衔。以下有四品仔琫三人,商卓特巴二人,在“商上”(库藏)总司出纳;五品衔有业尔仓巴,管发放各番目口粮;协尔帮管理刑名,郎仔辖理拉萨城“番民”,希约第巴管领布达拉带番民。还有六品衔的达琫管理马厂。地方官员统称“营官”,有边营官、大营官、中营官和小营官。还有相应的喇嘛官,但不授予品衔。统领藏兵最高官叫戴琫(四品),以下有如琫(五品)、甲琫(六品)和定琫(七品)。
    清中央政府为了加强对西藏地方的管理,乾隆五十八年(1793)颁布了著名的《钦定西藏章程》,明确规定:驻藏大臣“督办藏内事务”,地位和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等。凡噶伦以及下属各僧俗官员,都属驻藏大臣管辖,其任命权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拣选后奏请补放,另外如审查时财政收支、春秋巡视国境、设立关卡,主持对外交涉等等,亦都由驻藏大臣经管。清朝政府还建立金本巴瓶制度,规定达赖、班禅和前后藏各大呼图克图(活佛)灵童转世的“金瓶掣签”的仪式,要驻藏大臣亲临监视,然后呈清廷批准,才算有效。达赖、班禅的坐床典礼,也由驻藏大臣主持。
    5.土司地区
    土司制度是利用原部落的统治基础,任命其头领为朝廷官员,并可世代承袭、世守土地、人户,即所谓“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统治方式。土司制度相传始于元,盛于明。清军进驻西南等省,承认和维持了此种做法。但土司制度毕竟具有浓厚的割据性,不利于朝廷政令的贯彻,同时随着各民族经济文化交流的日趋紧密,因土司各自为政所造成的有形无形的阻碍也愈加明显了。所以从明代开始,已出现朝廷废除土司,改为州县以实行流官统治的做法。到了清代,特别是雍正年间,在今滇、黔、桂、湘、鄂、川等省,更大规模地开展改土归流活动。到乾隆时候止,很大一部分土司被废,改为流官。尽管如此,还有相当多的土司被保留了下来。它们大体分布于云南、贵州、四川、广西、甘肃和青海、西藏等省区。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