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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军事制度简介

元朝军事防卫分为两大系统,即戍卫京师(大都和上都)的宿卫系统和镇守全国各地的镇戍系统。宿卫军队由诸国人之勇悍者聚为亲军宿卫,而以其人名曰:钦察卫、康里卫、阿速卫、唐兀卫(《经世大典·序录·军制》,《元文类》卷41)。因此,属于宿卫系统的军队是由切薛军和侍卫亲军构成。切薛是蒙古语(kesig)的音译,由突厥语kezik演变而成,轮流值宿守卫的意思,指蒙古和元朝的禁卫军。元朝建立后,保留了成吉思汗创立的四切薛轮番入侍之制,用他们列值禁庭以充护卫侍从,常额在万人以上,由皇帝或亲信大臣直接节制。至元十六年,诏立后亲卫军都指挥司,设使副签事,统选兵万人。这样元朝宿卫系统则有左、右、前、后、中诸卫,设亲军都指挥使统领五卫。元世祖时,四位切薛长安童、月赤察尔、忽都答尔、玉昔帖木尔,在朝廷内曾担任过最重要的官职,如中书右丞相、知枢密院事、中书平章政事、御史大夫等要职。
    元朝的大都和皇城的一般军事防务改由五卫亲军担负,受皇帝或亲信大臣直接节制。到元朝末年,先后置30余卫,卫设都指挥使或率使,品秩与万户相当(正三品),隶属于枢密院。进入内地的色目人军队,由于战斗力较强,相当一部分人被编入侍卫亲军。
    镇守全国各地的镇戍军,其布局是:称作腹里的河北、山东、山西主要由蒙古军和探马赤军戍守。探马赤军是从各千户、百户和部落中拣选出来的士兵,组成精税部队,在野战和攻打城堡时充当先锋,战事结束后驻扎镇戍被征服地区。华北、陕西、四川等地由各地区的蒙古军都万户府(都元帅府)统领的蒙古、探马赤军戍守。南方以蒙古军、汉军(金朝降军和蒙古政权、元廷在华北签发的军队)、新附军(南宋降军)相参驻戍。防御重点是临江沿淮地区(长江流域和淮河流域)。某一方面有警时由行枢密院统领;平时日常事务归行省统辖,但调遣更防等重要军务仍受枢密院节制。全国兵马总数只有皇帝和枢密院蒙古官员知道,行省兵马数也只有为首的蒙古官员知道。忽必烈即位之后,其制度渐趋完备。
    军卒的来源,在汉地江南是采取从固定的军户中签发的办法。军民分户的制度早在蒙哥汗二年(1252年)大规模籍户时已有明确区分,进入内地的大多数蒙古人户及被收编的金、宋降军之家,皆以军户著籍。此外还有一些汉族或其他各族人户陆续被新签为军户。如辽东的契丹军、女直军、高丽军,云南的寸白军和福建的畲军等,则皆不也戍他方,盖乡兵也(《经世大典·序录·军制》,《元文类》卷41)。军户种田,可免税粮四顷,称为赡军地。
    元代漠北草原和漠南的蒙古人,仍过着兵民合一的游牧生活,战时出征,平时便屯聚牧养。蒙古民户按千户、百户、十户(也称牌甲)的十进制组织,在指定的牧地范围内游牧居住,由各级那颜(官人)管辖,上下级有严格的领属关系。千户、百户、十户是岭北行省境内基本的地方行政单位,又是军事组织单位。1217年,成吉思汗命木华黎攻金,从漠南的兀鲁兀、忙兀、札剌亦尔、弘吉剌、伊奇烈思五个部落的千户、百户中,挑选矫捷有力的士兵组成五投下探马赤军。这支部队充当先锋,颇立战功,驻屯中原。窝阔台汗时,命搠思蛮(又译绰儿马罕)出征波斯,作探马赤军留在该地镇戍。也速失尔征高丽,留驻高丽作探马赤军镇守。在元一代,始终保持着探马赤军的建制。在发动战争时,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无众寡尽签为兵(《元史》卷98《兵志》一)。战士的装备一律自备,没有固定的军饷。蒙古军和蒙古探马赤军一般不设达鲁花赤,隶属于该奥鲁当役军士所在的万户、千户之下。奥鲁的主要职责,一是从军户中调发丁男当军应役,并及时起征阵亡军人的户下弟男承替军役,弥补军队缺员。二是负责按时为本奥鲁调发的当役军人置备鞍马、器杖、盘缠等军需。汉军奥鲁由所在地区的管民官兼领。新附军未设奥鲁。其他各族军队除特殊情况外,在元帅府、万户府、千户所都设达鲁花赤以监军务,品秩与元帅、万户、千户相同。万户、千户、百户分上、中、下三等。万户佩金虎符,符跌为伏虎形,首为明珠,有三珠、二珠、一珠之别。千户佩金符,百户佩银符。以上是元代军队编制、军队管理和军队任职的简单情况。
    元朝军事防卫除上述宿卫系统和镇戍系统的两大系统外,还有不出戍其他地方的乡兵,如上述的寸白军、畲军、契丹军等。应募而集的军队名曰答剌罕军,此种军队不给军饷,不编入军籍,是散兵游勇,助声势虏掠以为利者也(苏天爵《元文类·军制》)。还有以兵士所掌握的技术而命名的军队,如曰炮军、弩军、水手军等(内蒙古社科院历史所《蒙古族通史》,民族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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