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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条约:1858年6月26日《中英天津条约》(4)

第四十六款 一、中国各口收税官员,凡有严防偷漏之法,均准其相度机宜,随时便宜设法办理,以杜弊端。
    第四十七款 一、英商船只独在约内准开通商各口贸易。如到别处沿海地方私做买卖,即将船、货一并入官。
    第四十八款 一、英国商船查有涉走私,该货无论式类、价值,全数查抄入官外,俟该商船账目清后,亦可严行驱除,不准在口贸易。
    第四十九款 一、约内所指英民罚款及船货入官,皆应归中国收办。
    第五十款 一、嗣后英国文书俱用英字书写,暂时仍以汉文配送,俟中国选派学生学习英文、英语熟习,即不用配送汉文。自今以后,遇有文词辩论之处,总以英文作为正义。此次定约,汉、英文书详细较对无讹,亦照此例。
    第五十一款 一、嗣后各式公文,无论京外,内叙大英国官民,自不得提书夷字。
    第五十二款 一、英国师船,别无他意,或因捕盗驶入中国,无论何口,一切买取食物、甜水,修理船只,地方官妥为照料。船上水师各官与中国官员平行相待。
    第五十三款 一、中华海面每有贼盗抢劫,大清、大英视为向于内外商民大有损碍,意合会议设法消除。
    第五十四款 一、上年立约,所有英国官民理应取益防损各事,今仍存之勿失,倘若他国今后别有润及之处,英国无不同获其美。
    第五十五款 一、大英君主怀意恒存友睦,允将前因奥城一事所致需支赔补各项经费等款如何办理,另立专条,与约内列条同为坚定不移。
    第五十六款 一、本约立定后,候两国御笔批准,以一年为期,彼此各派大臣于大清京师会晤,互相交付,现下大清、大英各大官先盖用关防,以昭信守。
    大清咸丰戊午年五月十六日
    大英降生后一千八百五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专条
    一、前因粤城大宪办理不善,致英民受损,大英君主只得动兵取偿,保其将来守约勿失。商亏银二百万两,军需经费银二百万两二项,大清皇帝皆允由粤省督、抚设措,至应如何分期办法,与大英秉权大员酌定行办。以上款项付清,方将粤城仍交回大清国管属。 
    咸丰八年五月十六日
    一千八百五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注
    本条约及专条见《咸丰条约》,卷5,页6―18。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404―420。
    本条约原无名称,通常称为《天津条约》,又称为《中英续约》。
    本条约于一八六O年十月二十四日在北京交换批准。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