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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条约:1858年6月26日《中英天津条约》(2)

第五款 一、大清皇上特简内阁大学士尚书中一员,与大英钦差大臣文移、会晤各等事务,商办仪式皆照平仪相待。
    第六款 一、今兹约定,以上所开应有大清优待各节,日后特派大臣秉权出使前来大英,亦允优待,视此均同。
    第七款 一、大英君主酌看通商各口之要,设立领事官,与中国官员于相待诸国领事官最优者,英国亦一律无异。领事官、署领事官与道台同品;副领事官、署副领事官及翻译官与知府同品。视公务应需,衙署相见,会晤文移,均用平礼。
    第八款 一、耶稣圣教暨天主教原系为善之道,待人知己。自后凡有传授习学者,一体保护,其安分无过,中国官毫不得刻待禁阻。
    第九款 一、英国民人准听持照前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执照由领事官发给,由地方官盖印。经过地方,如饬交出执照,应可随时呈验,无讹放行;雇船、雇人、装运行李、货物,不得拦阻。如其无照,其中或有讹误,以及有不法情事,就近送交领事官惩办,沿途止可拘禁,不可凌虐。如通商各口有出外游玩者,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内,毋庸请照。惟水手、船上人等,不在此列,应由地方官会同领事官,另定章程,妥为弹压。惟于江宁等处,有贼处所,候城池克复之后,再行给照。
    第十款 一、长江一带各口,英商船只俱可通商。惟现在江上下游均有贼匪,除镇江一年后立口通商外,其余俟地方平靖,大英钦差大臣与大清特派之大学士尚书会议,准将自汉口溯流至海各地,选择不逾三口,准为英船出进货物通商之区。
    第十一款 一、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已有江宁条约旧准通商外,即在牛庄、登州、台湾、潮州、琼州等府城口,嗣后皆准英商办可任意与无论何人买卖,船货随时往来。至于听便居住、赁房、买屋,租地起造礼拜堂、医院、坟茔等事,并另有取益防损诸节,悉照已通商五口无异。
    第十二款 一、英国民人,在各口并各地方意欲租地盖屋,设立栈房、礼拜堂、医院、坟茔,均按民价照给,公平定议,不得互相勒?。
    第十三款 一、英民任便觅致诸色华庶,?执分内工艺,中国官毫无限制禁阻。
    第十四款 一、游行往来,卸货、下货,任从英商自雇小船剥运,不论各项艇只,雇价银两若干,听英商与船户自议,不必官为经理,亦不得限定船数,并何船揽载及挑夫包揽运送。倘有走私漏税情弊查出,该犯自应照例惩办。
    第十五款 一、英国属民相涉案件,不论人、产,皆归英官查办。
    第十六款 一、英国民人有犯事者,皆由英国惩办。中国人欺凌扰害英民,皆由中国地方官自行惩办。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以昭允当。
    第十七款 一、凡英国民人控告中国民人事件,应先赴领事官衙门投禀。领事官即当查明根由,先业劝息,使不成讼。中国民人有赴领事官告英国民人者,领事官亦应一体劝息。间有不能劝息者,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办,公平讯断。
    第十八款 一、英国民人,中国官宪自必时加保护,令其身家安全。如遭欺凌扰害,及有不法匪徒放火焚烧房屋或抢掠者,地方官立即设法派拨兵役弹压查追,并将焚抢匪徒,按例严办。
    第十九款 一、英国船只在中国辖下海洋,有被强窃抢劫者,地方官一经闻报,即应设法查追拿办,所有追得贼物,交领事官给还原主。
    第二十款 一、英国船只,有在中国沿海地方碰坏搁浅,或遭风收口,地方官查知,立即设法妥为照料,护送交就近领事官查收,以昭睦谊。
    第二十一款 一、中国民人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潜往英国船中者,中国官照会英国官,访查严拿,查明实系罪犯交出。通商各口倘有中国犯罪民人潜匿英国船中房屋,一经中国官员照会领事官,即行交出不得隐匿袒庇。
    第二十二款 一、中国人有欠英国人债务不偿或潜行逃避者,中国官务须认真严拿追缴。英国人有欠中国人债不偿或潜行逃避者,英国官亦应一体办理。
    第二十三款 一、中国商民或到香港生理拖欠债务者,由香港英官办理;惟债主逃往中国地方,由领事官通知中国官,务须设法严拿,果系有力能偿还者,务须尽数追缴,秉公办理。
    第二十四款 一、英商起卸货物纳税,俱照税则,为额总不能较他国有彼免此输之别,以昭平允,而免偏枯。
    第二十五款 一、输税期候,进口货于起载时,出口货于落货时,各行按纳。
    第二十六款 一、前在江宁立约第十条内定进、出口各货税,彼时欲综算税饷多寡,均以价值为率,每价百两,征税五两,大概核计,以为公当,旋因条内载列各货种式,多有价值渐减,而税饷定额不改,以致原定公平税则,今已较重,拟将旧则重修,允定此次立约加用印信之后,奏明钦派户部大员,即日前赴上海,会同英员,迅速商夺,俾俟本约奉到?批,即可按照新章迅行措办。
    第二十七款 一、此次新定税则并通商各款,日后彼此两国再欲重修,以十年为限,期满须于六个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若彼此未曾先期声明更改,则税课仍照前章完纳,复俟十年再行更改;以后均照此限此式办理,永行弗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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