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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民间尚武之风历朝最盛 百姓结社可配强弩(8)

四、宋代军事性会社的社会功能
    宋代军事性会社的主要社会功能体现为一种防御作用,“乡社武装……其主要作用乃是巡警守隘,防盗缉贼,维持封建统治”[10]。宋代民间地域性军事结社,构成官方系列防御中乡村防御的主要力量,多在地方遭受兵火之灾,社会动荡不安时出现并兴盛起来,它们的存在,对于保护乡里安全、实施地方自治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罗大经在《鹤林玉露》中提到的胡铨,即为一典型例子:“胡忠简公为举子时,值建炎之乱,团结丁壮,以保乡井。隆佑太后幸章贡,虏兵追至,庐陵太守杨渊弃城走。公所居曰芗城,距城四十里,乃自领民兵入城固守。市井恶少乘间欲攘乱,斩数人乃定。”[15](卷三,前辈志节)以北方弓箭社为例,他们“自相推择家资武艺众所服者为社头、社副、录事,谓之头目。……私立赏罚,严于官府,分番巡逻,铺屋相望,若透漏北贼及本土强盗不获,其当番人皆有重罚”[3](卷一九○)。它的兴起及其组织形式及内容,实际上已取代了当地官方的乡村基层组织,除了负责地方防御之外,同时还兼负地方行政管理事务。以社的形式对乡村基层民众采取军事化的组织,使乡村农民、丁壮得到必要的军事训练,对于弭平地方性骚乱,维护封建秩序,其功效也是毋庸置疑的,这使得地方官府守御地方的职责减轻,而乡村地方武*装防御“盗贼”的职权则有所加强。
    军事性会社的兴起,于国于民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一方面,民无转饷之劳,土免征调之苦,国省军费开支。在过去,每当地方有事,就调遣他处官军,劳民伤财,士兵也疲惫不堪,正规官军战斗力不强,不能快速解决地方之事。地方军事性结*社兴起后,这些乡兵社众平时训练有素,一旦地方有事,就可以随时调遣弹压。另一方面,军事性会社兴起后,人自为兵,家自为战,有兵之实,而无兵之名。这种“人自为兵”,虽不是全民皆兵,但暗含寓兵于农、寓兵于民之深意,在使乡村体制趋于军事化方面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就这两方面意义而言,宋代军事性结*社的现象极为普遍,遍及全国,也就不足为怪了。当然,当宋代各种军事性会社为宋==所承认、改造、利用和加以控制,并成为一种制度进行推广后,也和封建时代任何一种制度一样,弊端百出,渐趋败坏。如弓箭社,在王安石推行保甲法期间,曾令弓箭社两丁以上人户兼充保甲。因为兼亢保甲之故,致使弓箭社成员被东召集西追呼,既疲于奔命,又无法从事生产活动,导致当地民众参与弓箭社的积极性及其战斗力都大不如前。到了北宋末年,宋==在河北东路、京东、西路强迫当地人民组建弓箭社,各级官吏因此而升官发财,得到了极大的好处,而民众们却不堪其扰,老弱转徙道路,强壮起为盗贼。最终导致这一原本于国于民都有利的结*社被取缔解散。又如福建忠义社,绍兴十五年以后,福建未发生较大的农民起义,乡*社豪酋便利用忠义社鱼肉乡里:“县道不能安恤,尉司因而追集骚扰,及有科率置办器甲之属,却致社户不得安处,甚失元置忠义社之意”[5](兵二之六○)。有些乡兵甚至“率众劫夺财物,甚者,指平人为奸细,杀戮良善”[5](刑法二之一○一)。此时的忠义社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起了“破坏封建社会秩序”的作用,其行为与起初组建时的原意相去甚远,因此,福建忠义社也被宋廷严加限制。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