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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民间尚武之风历朝最盛 百姓结社可配强弩(6)

(二)
    宋代的军事性会社,与乡兵体系有交叉、混杂现象。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加以说明,即宋代军事性会社的定性问题。构成宋代军事性会社主要部分的一些社,在有的学者看来,是属于宋代乡兵的组成部分,其理由是这些社在《宋史》、《宋会要辑稿》中皆列入《兵》类[14]。按这种说法,这类会社是宋朝军队的一部分,属于官方性质。但笔者认为这类会社应归入民间结社的范畴,这一点从前文所引史籍记载可知。但从其存在的全过程来看,又可以说其性质介于民间和官方之间,或者更准确地说,这些结社在形成、组织初期,具有不折不扣的民间性质,但很快为官府控制、利用、改造,从而成为为宋统治者所用的地方武装力量的一种。如弓箭社最初是定州等西北边境地区的地方民众自发组建的民间武装,随后,宋武将庞籍对弓箭社实行了改造,“立队任将校”[16](卷二二),“增损其约束赏罚”。北宋末年,宋==在河北东路、京东、西路强迫当地人民组建弓箭社,并将组建弓箭社的数量多少与各地方官吏的考核升迁挂钩,至此,弓箭社由民众自发组织的民间武*装团体完全变为==强制推行的地方乡兵制度,其性质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两宋的其他军事性会社如福建忠义社、湖南乡社、忠义巡社等的情形,与弓箭社大同小异。不可否认的是,当民间武装力量受到宋统*治者的约束和利用,并被纳入宋代兵制的框架时,也就意味着其性质改变的同时,与其成立时的初衷逐渐背离,其活力及战斗力也随着这一过程而逐渐丧失。
    (三)
    宋代军事性会社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完全相同。西北边境地区的如弓箭社、买马社,以及金人南侵后,活跃在中原地区的忠义巡社、太行保社、两淮山水寨等军事性会社,其主要作用在于保卫乡里,防御外族入侵,抗击金兵的侵略劫掠,他们更多地是作为宋王朝保边卫境的工具,于国于民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因此对其性质和作用的评价,无论古今,都是比较肯定的。
    而南方的军事性会社如福建忠义社、湖南乡*社等,其主要作用则在于镇压农民起义、维护地方社会治安。总之,宋代军事性会社在宋代民族斗争和阶级斗争非常复杂的局面中,起到了两方面的作用,在对外的民族斗争中,它们是积极反抗外族侵袭掠夺的主要力量;在对内的阶级斗争中,它们又是统*治者用以维持封建正统秩序的主要工具。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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