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军人的优抚保障政策:为军兵解决后顾之忧(2)
http://www.newdu.com 2024/11/23 11:11:43 中华网论坛 佚名 参加讨论
(2)收录子孙 对战场上阵亡的士兵,宋朝政府除给以安葬外,其后代子孙有时还收录其为官或让其从军,以示对死去者的优抚。 其一,收录子孙为官。咸平六年(1003年)四月,契丹南下入侵,定州行营都部署王超、副部署、殿前都虞候、云州观察使王继忠等与之大战,结果在白城王继忠被契丹包围,王继忠战死。五月,朝廷“赠继忠大同节度使、兼侍中。录其子怀节为崇仪使,怀敏为崇仪副使,怀德为内殿崇班,怀政为供奉官”。熙宁五年(1072年)正月,因皇城使郭庆在与西夏交战中阵亡,朝廷“录皇城使郭庆子实为左侍禁,宰为右侍禁”。熙宁九年(1076年)六月,“成都府、利州路都钤辖司言,绵州都监王庆等救援茂州战没”。诏:“王庆给赙外,女俟出嫁,夫与奉职,子妇若生男,与借职,生女亦俟出嫁,夫与借职。崔昭用子瑾与奉职,磷借职。刘硅子仲安与奉职,永安借职。白身没阵二人王禹锡及崔昭用婿,各赐其家钱五十千。左侍禁张义有功没阵,与赠官;子宗望、宗保及女俟出嫁,夫并与借职。”元丰七年(1084年)四月,左藏库副使张世规等为牵制兰州的西夏军队,在明堂遇敌阵亡。朝廷诏曰:“张世规死,赐其家绢五十匹,子孝经迁一资。”同年十一月,泾源路经略使卢秉言:“西贼人靖边寨,队将借职白玉、蕃部落军使李贵战死。”诏“录玉子一人,贵子二人”。如若阵亡将校无子孙的,其亲属也可录用。如仁宗庆历三年(1043年)正月,“诏陕西诸军将校死事而无子孙者,其同居亲属亦录之”。 南宋时,仍然推行这一政策。绍兴六年(1136年)四月,“伪齐将王威攻唐州,陷之,团练判官扈举臣,推官张从之皆死。诏各赠一官,录举臣子初品文阶,从之子进义校尉”。理宗淳枯元年(1241年)闰四月,吕文德言:“今春北兵攻两淮,统制汪怀忠等逆战赵家园,拔还俘获人民;路钤夏贵,知州卫成、倪政等,帅舟师援安丰军,所至数战,将土阵亡者众。”诏:“倪政赠官三转,官一子承信郎;许通、夏圭、孙才、江德仙各赠官两转,官其一子下班祗应,给缗钱恤其家;余立功将士恩赏有差。” 其二,收录阵亡士卒子弟从军。由于宋朝军队俸禄有保证,所以一些士卒阵亡后,朝廷往往收录其子弟从军以示报答,年龄不够者,待合格后仍可入伍。如元丰元年(1078年)五月,诏:“阵亡并安南病死军士,听其子孙弟侄年二十以上一人充填。本军内战亡之子年十五以下,病亡之子十五以上,并半支请受,纽计三年总数折绢仍给公凭,令随便俟及十七,赴官自陈,量材依招军收刺。”哲宗绍圣四年(1097年)十一月,“枢密院请立军人战殁听子孙与兄弟之子代充军”的建议得到朝廷允许,代从军的范围进一步有所放宽。 (3)家庭救助 对阵亡或意外死亡士兵的抚恤,除上面提到的官录子孙外,宋朝政府还对其家庭给以必要的经济救助。 首先,赐给死亡军土家庭一定数额的钱物。天圣二年(1024年)十月,上谓辅臣曰:“如闻滑州修河,役卒多溺死者,有司第以逃亡除其军籍,深可闵伤。自今宜令明具溺死者姓名,优给缗钱恤其家。”庆历二年(1042年)七月,朝廷规定了赐给阵亡将士家庭钱物的等级标准,诏:“自今阵亡军校无子孙者,赐其家钱,指挥使七万,副指挥使六万,军使、都头、副兵马使、副都头五万。”庆历三年(1043年)五月,朝廷“赐定川阵亡军士家两月钱粮”,以救助庆历二年(1042年)九月在定川寨与西夏作战中阵亡军士的家庭。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宋朝又规定了保甲的优抚规定,诏:“自今保甲与贼斗死者,给其家钱五十千;有户税者,仍免三年科配。因致废疾者,给钱三十千。折伤者,二十千。被伤者,五千。”熙宁八年(1075年)十二月,对在广西与交趾交战中牺牲的士兵,“诏广西官吏与交贼战没者,经略司访求其家,倍加存恤,愿归岭北者,选人护送之。” 同时,对蕃兵、弓箭手阵亡及受伤者,宋朝政府同样给以抚恤。熙宁十年(1077年)三月,鄜延路走马承受贾从礼奏:“本路蕃捉生、弓箭手死于安南,其子幼,乞量给口食。”结果,“诏大人日支一升,小儿半升,三年住支”。四月,朝廷还“赐熙河路山西军回弓箭手、蕃兵、寨户、汉蕃勇敢特支钱,战殁者赐绢,免夏秋税支移、折变。如先有功者,以子孙姓名闻。因战失马者,买马给之。”元丰五年(1082年)四月,神宗又诏:“蕃弓箭手阵亡,依汉弓箭手给赙。汉弓箭手出战,义勇、保甲在贼界因伤及病羸不能自还者,并许依诸军例赐其家。” 其次,对无所依靠的阵亡将士的亲属,政府给以必要救助。庆历二年(1042年)十月,诏:“阵亡将校(葛怀敏与西夏交战的定川寨之役)妻女无依者,养之禁中。”嘉祜二年(1057年)五月,崇仪使、并代钤辖、官勾麟府郭恩与夏在断道坞交战,阵亡。“诏赠恩同州观察使,封其妻吕氏为京兆郡君,官其子弟有差,给旧俸三年。”熙宁七年(1074年)四月,朝廷对收复熙河过程中,无所依靠的阵亡军土的亲属终身给以救助,“诏诸阵亡军士祖父母、父母无妻子孙依倚者,人日给米二升,以终其身,妇人改嫁即停给”。元丰二年(1079年)五月,朝廷要求对在安南死亡的军士,家庭贫困的给以救助。上批:“近乔执中上殿,以安南死亡军士妻子贫饿无所归,乞以死事人于桂州寄下裹衣借粮米给之。可检会速与指挥。”于是诏“西京、开封府界差赴安南军士已死而妻未改嫁,若孤遗无依者,人给米二硕,具数以闻。”同时,死者亲属欲归还故乡者,官府发给路费。熙宁七年(1074年)三月,诏:“熙河死事官亲属欲归乡者,除孝赠外,大使臣以上给路费钱一百五十千,小使臣千,差使、殿侍五十千,其该说不尽者比类支给。”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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