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军人的优抚保障政策:为军兵解决后顾之忧(1)
http://www.newdu.com 2024/11/23 11:11:21 中华网论坛 佚名 参加讨论
宋代军人的优抚与保障政策,是宋朝军队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提高宋朝军队的战斗力,稳定军心、凝聚军力发挥着重要作用。学术界研究宋代军人优抚和保障政策方面的成果还不多,从现有的一些情况来看甚至可以说还是一个空白点。已有的成果主要的有王曾瑜先生的《宋朝兵制初探》(中华书局1983年出版),该书主要谈宋代的军事制度,在谈到军人生活时个别的提到了军人家属的口粮领取问题;《史林》1992年第3期发表的顾吉辰先生的《北宋军赏制度考述》,主要探讨了北宋军赏条件与范围、军赏物品和内容,军赏弊端等。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史继刚的《宋代军用物资保障研究》,主要研究了宋代军用物资的保障问题,与宋代军人优抚和保障没有太大关系。王曾瑜先生和顾吉辰先生的这些成果,只是从某个侧面对宋代军人的优抚与保障的个别方面进行了分析,但还很不系统,很不全面,没有从宋代军人优抚和保障的角度来研究这一问题。因此,对宋代军人优抚与保障政策进行研究和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两宋时期,宋政府重视军队的优抚与保障,无论军人在战场上战死,或是平时因疾病死亡及其发生意外导致残疾等,都给以必要的优抚。同时,宋朝还采取一系列保障措施,对军队中遭到裁汰的军人给以妥善安置,对受伤和疾病的军人及时给以救治,对出征作战军人家属也给以必要安置等。本文对此作一探讨。 一、宋代军人的优抚 宋代注重对士兵的优抚,无论是在战场上牺牲的士兵,或在平时发生意外导致残疾的士兵,政府都给以必要的抚恤,使军人家庭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宋代对军人优抚的情况较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残疾者的优抚 残疾优抚主要是对因公致残的官兵给以一定的救助和照顾。真宗咸平五年(1002年)五月,对环庆路冬季讨伐蕃部受伤的土兵赐缗钱、药酒,其俸禄待遇仍然如故。“当时环庆路部署言:军士涉雪讨蕃部,苦寒,有支体废堕者,今遣还京师。上念其久劳,不忍遽弃,令中使就赐缗钱、药酒,以隶剩员,凡三十三人,廪给如故。自是,遂为定例。仁宗庆历元年(1041年)八月,“诏军士经战至废折者,给衣粮之半终其身,不愿在军,人给钱三十千听自便。”这就是说受伤的军人,政府终身给其平时衣粮的一半,和一次性给三十千的补贴。庆历四年(1044年)六月,朝廷又对伤残家庭的孤老人员给以救助,“诏诸军因战伤废停不能自存及死事之家孤老,月给米人三斗”。有时宋政府还对战斗中受伤的士兵给以迁资和赏赐。如熙宁八年(1075年)五月,在辽兵侵扰广信军和安肃军过程中,受伤的士兵,“军士斗敌伤重,迁一资;不愿者赐绢二十匹;伤轻十匹”。同年九月,又规定战场上受伤50天内死亡者,仍按阵亡推恩。诏“阵亡五十日内死者,依阵亡例推恩。前此以三十日为限,又有请限百日者,至是依律著为诸路法”。南宋时也规定,重伤者,“廪给终其身”。绍兴十年(1140年)六月,“诏将士战死者,赠官推恩如故事,军士重伤不任征役者,廪给终其身”。 2.阵亡者的优抚 在战场上作战牺牲的士兵,宋代采取的优抚措施很多,主要有战死安葬、收录子孙和家庭抚恤等。 (1)战死安葬 对在战斗中牺牲或其他原因意外死亡的士兵,宋朝政府给以安葬。乾德二年(964年)二月,“治安陵,隧坏,役兵压死者二百人,命有司瘗恤”。景德二年(1005年)春正月,“遣监察御史朱搏赴德清军收瘗战没遗骸”。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十一月,河中府言:“广济军士徙隶集津,以船载家累,于黄河中漂溺,凡数十人。”诏:“遣使抚问,仍给缗钱收瘗。”康定元年(1040年)四月,朝廷“诏诸军戍边者,令人内内侍省月遣内臣存问其家,有疾病者,官为致医药,死而无亲属者,官为敛葬之”。庆历四年(1044年)九月,“诏保州官吏死乱兵而无亲属者,官为殡殓;兵官不从贼被害及战没,并优赐其家,近城民田遭蹂践者,蠲其租”。庆历八年(1048年)正月,朝廷“赐平贝州将士缗钱,战没者官为葬祭之”。熙宁七年五月,朝廷“遣熙河路走马承受长孙良臣往熙州为踏白城阵亡将士作浮图道场七昼夜,命河州收瘗暴骸”。 对阵亡士兵的安葬,宋朝设有安葬墓地,并安排僧人守祭。如熙宁九年(1076年)三月,朝廷对在同交趾作战中阵亡的邕、钦、廉三州士兵,诏:“邕、钦、廉州死事文武官见存骨肉,令广西经略、转运、提点刑狱司速访求,具所在人数以闻。三州阵亡骸骨,令经略司遣官葬祭之,仍于桂州佛寺设水陆道场,供僧千人。”元丰元年(1078年)四月,对在收复河州阵亡的土兵,“河州请以城东北隅附山不食之地二顷作墓园,瘗蕃汉阵亡暴骸,已择僧看管修葺,乞赐院额……二年度僧一人。”得到朝廷同意。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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