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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儒学:“生活儒学”自由之维的开展 / 郭萍


    
    自由儒学:“生活儒学”自由之维的开展
    郭萍
    (山东社会科学院国际儒学研究与交流中心)
    大家好!
    从昨天至今,各位学者的发言实际已表明:“生活儒学”的理论魅力,就在于激发我们对于诸多问题的重新思考。就个人而言,“生活儒学”直接启发了我对自由问题的思考。之所以关注自由问题,是因为自由乃是现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而传统儒学与现代自由的紧张也成为儒学进行现代转化所必须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
    在我看来,“生活儒学”就为解答这一问题做了必要的理论准备。由此也促成了我进行“自由儒学”的理论建构。我的会议论文《自由何以可能?——从“生活儒学”到“自由儒学”》就是来谈这个问题的:先是通过“生活即是自由”的命题,论述了“生活儒学”中的自由观念及对“自由儒学”的理论启发;进而简要阐述了“自由儒学”的理论构想。限于时间,我只讲大概。
    我先谈第一个部分。我们知道,整个“生活儒学”言说的就是“在生活”和“去生活”。然而,“生活即是自由”意味着“在生活”和“去生活”都是某种自由。在我看来,“在生活”可视为一种本源性的自由,“去生活”则是一种主体性的自由。
    从“在生活”的层面上讲,生活儒学以本源生活的观念揭示出一切主体性何以可能的问题。尽管有人也把这理解为一种新型的形而上学,但我更看重它超越形而上学的面向,那就是本源生活观念揭明了一切主体性建构都有一个“前主体性”的渊源。这启发我对自由问题做一种更彻底的思考。要知道,我们在谈自由之前,已经预设了某个主体的存在,因为自由总是某种主体的自由,不是主体又何来自由?在这个意义上,自由问题和主体性问题确实是同一的。而本源生活的观念启发我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就是:一切主体的自由是如何可能的?不论是形上的意志自由,还是形下的政治自由,这都是如何可能的?如果我们在这个层面思考自由问题,就可以把它命名为“本源性的自由”。事实上,这是提出了对自由之渊源的思考,只有首先阐明这个问题,才能展开主体自由的建构。
    而“去生活”就意味着主体性的自由。“去”作为一种自觉能动的趋向、趋势或潮流、势态,意味着一种主体性的凸显和绽出。所以,“去生活”实质上指向一种主体性的建构。在这个意义上,“生活儒学”所展开的“变易本体论”,还有“中国正义论”和“国民政治儒学”都是在进行着某种主体性的建构。但与其他主体性建构相比,它起码有两点不同:第一,它强调主体性(不论形上的还是形下的)都源于本源的、“前主体性”的生活本身;第二,由于生活本身的流变性,它强调任何主体性都是与时而变的。这就自然推出了现代性的生活方式需要建构现代性的主体,在这个意义上,它具有明显的现代启蒙意义。所以,“生活儒学”进一步展开为儒家形上学和形下学的重建。
    特别是本体论的重建,这是以往的儒学理论所没有提出的,因为“本体”总是被预设为恒常不变的东西;而“变易本体论”则是以“变”来统摄了“不变”,据此表明,本体不变的至上性是通过应时而变才得以维系的。我觉得这一思想的启发意义很大,直接关涉到我们在现代语境下对儒家本体观念,如“仁”、“良知”的重新诠释。
      “生活儒学”在形下学的展开即“中国正义论”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中国正义论”虽然是通过对罗尔斯的批判而建构起来的, 但我认为,它的批判所针对的是罗尔斯语境的局限性——仅仅适用于美国现代社会,以及罗尔斯实质上是以自由、平等为正义原则的不究竟性,而并没有否认罗尔斯所坚持维护的个体自由的合理性。恰恰相反,“中国正义论”也非常认同个体自由,这在“国民政治儒学”中有更集中的体现。所以,我想,是不是也可以从儒家本源性的仁爱情感出发,给予现代政治自由一种不同于西方的解释。
    基于上述两个层面,我正在进行一种新的理论尝试,就是建构“自由儒学”。狭义地讲,“自由儒学”就是一套政治哲学的理论,但是我想它并不同于当前拒谈形而上学的儒家政治哲学,因为“自由儒学”不但要以儒学的话语去阐明现代政治自由问题,还要为它提供一种相应的儒学本体论依据,更重要的是,它要为本体自由奠定一个本源性的基础。
    所以,我设想从“本源自由”、“良知自由”和“政治自由”三个层面建构“自由儒学”。
    首先,以“本源自由”观念解答自由之渊源的问题,即自由何以可能的问题,这是任何一个有本有源的自由理论所要解答的首要问题,其中包括何谓本源自由、本源自由与主体自由的关系等内容。
    第二,以“良知自由”作为现代政治自由的本体依据。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所指的“良知”是区别于西方自由主义的理性主体观念,但也不同于传统儒学基于家族伦理的主体观念,而是指个体性的良知,旨在立足现代性生活确证现代个体主体的绝对地位,以此为现代政治自由奠基。
    第三,在“政治自由”层面,我想着力集中解决两个问题,这其实也是现代政治的核心问题。一个问题是,以儒学话语为个体自由权利提供一种合理性说明,这实质就是要建构现代的形下主体性。黄老师曾指出,现代形下学的主体性建构,最核心的一个问题就是现代性的国民人格的建构。“自由儒学”对政治自由权利的合理性论证,其实正是在做一种国民人格的建构工作。另一个问题是,关于我们如何超越现代民族国家的问题。当前西方自由主义在民族国家背景下暴露出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反思。其中,他们大都将个体视为孤立的个体,即将个体性理解为孤立性,而孤立性很容易成为现代极权主义、民粹主义的温床。难道个体性就等于孤立性吗?我认为不能这么理解。个体性意味着自我的独立,但不一定是孤立。在儒家看来,个体之间依然形成一种仁爱的共同体。所以,我们可以从儒家立场提出另一种超越国族自由主义的方案。
    谢谢大家!
    (本文为黄玉顺“生活儒学”全国研讨会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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