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走,到宋朝投个标去
http://www.newdu.com 2024/11/23 09:11:15 儒家网 newdu 参加讨论
走,到宋朝投个标去 作者:吴钩 来源: 原载于 ”我们都爱宋朝“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六九年岁次戊戌正月廿九日丁未 耶稣2018年3月16日 先说个有趣的小故事。有一部叫做《新宋》的穿越小说,里面有个情节:穿越回到宋代的小说主人公运用自己的现代知识,帮助宋人在杭州搞招标、投标。小说的作者以为这是他给宋朝人畅想出来的创举。殊不知,在宋朝,其实已经有了非常完备的招投标制度,其制度的严密、周全,甚至不让今日的招投标做法。在了解了相关史料之后,小说的作者不得不感慨:“宋代真是一个让人惊叹的时代。” 宋人管招投标叫做“买扑”、“扑买”。扑,有博弈、竞争之意;买,即买卖、交易。合起来,“买扑”的意思就是竞价买卖。宋朝的“买扑”制度广泛应用于特许经营权拍卖、官田出让与请佃、商税承包、政府采购等范围,并形成了一套非常成熟的招投标程序。举一个例子,如果宋政府要拍卖某个坊场或官田的经营权或产权,通常都会采用“买扑”即招投标的方案,整个程序是这么走的: 首先,主持拍卖的州政府要对拿出来招标的“标的”(比如某处酒坊的三年经营权)进行估价,设定标底。标底通常采用以往拍卖的次高价或中位数,“若累界(营业额)有增无减,即取累界中次高一界为额;如增亏不常者,即取酌中一界为额”;或者参照同类物品的市场交易价格。 标底确定下来之后,便可以在“要闹处”张榜公告招标了,包括说明政府这次要拍卖的是什么,位于何处,底价几何,欢迎有意竞买者在限期(通常是一个月到三个月)内,参与投标。宋政府对投标人有一些身份限制:公务员与提供不了抵押物、担保人者,不准参加投标。其他任何人,只要你有财力,便可以竞拍(南宋时对官员的限制又放宽了)。 然后,便进入投标的程序了。政府会“造木柜封锁,分送管下县分,收接承买实封文状”,即州政府命人制造了一批木柜,锁好,送到辖下各县镇,凡符合资格、有意投标的人,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好自己愿意出的竞买价与投标时间,密封后投入柜中。这个过程叫做“实封投状”。规定期限一到,即截止投标,木柜立即运回州政府。假如限期之内无人竞拍,即流标,则政府一般会调低标底,再次公示招标。 接下来,便是评标的程序。木柜的拆封必须是公开的,有州政府多名官员在场,并允许公众观看。搞暗箱操作是不行的。宋朝的评标标准通常采取最高价原则,即出价最高之人中标,“取看价最高人给与”。如果出最高价的有两人以上,即以先投标的那个人胜出。中标人如果反悔,要按其出价的10%进行罚款。 原承包人拥有优先权。在承包期届满的前一年,政府要先询问原承包人是否有意继续承包,如果有意,通常会给予一定优惠,原承包人若钱不够,还可以“分期付款”,如在一次官田出让交易中,原佃户获得了七折的优惠,并允许“限二年纳足”。如果原承包人无意承买,政府即贴出公告,重新招标。在评标的时候,政府也会问原承包人愿不愿意按中标的价钱承买,“仍具最高钱数,先次取问见佃赁人愿与不愿依价承买,限五日供具回报”。 中标人确定之后,还有一道程序要走:公示,“于榜内晓示百姓知委”。以表示整个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正。最后,由政府给中标人颁发“公凭”,实质上就是订立合同。中标人在合同有效期之内(假设政府拍卖的是一处坊场的经营权,通常三年为一界,满界即重新招标),享有明确的义务与权利,义务是必须按时纳足课额(若发生天灾,政府一般会给予蠲免);权利是中标人的经营权受到保护,即使有其他人出更高的价钱,政府也不可以转让,“他人虽欲增课以售,勿听”。 这就是流行于宋代的处理国有资产流转的“买扑”制。放在十三世纪之前,它无疑是世界上最先进的招投标制度,即使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也是挑不出大的制度性缺陷。 宋代还实行过一种“明状添钱”的“买扑”,跟今日的拍卖制非常接近:假设宋政府要出让某一处河渡或酒坊的经营权,它也会采用竞价拍卖的方式。竞拍之时,政府将所有想获得标的物的人召集在一起,各人“明书钱数,众各相知”,即公开叫价、竞价,最后“择价高之人便行给付”,出价最高的那个人得到标的物。 毫无疑问,这种“明状添钱”的拍卖法,比起前面介绍的“实封投状”法更加刺激,也更能激发竞争。一些竞拍者志在必得,难免失去理智,“竞立高价,务相倾夺,止快目前之欲,不为后日之计”,结果以超高的出价拍下标的物(如某处酒坊经营权),却收不回经营成本,“往往破家竭产”。因此,宋政府后来又叫停了“明状添钱”的竞拍制,还是采用“实封投状”的招标制。 可惜宋亡之后,以“实封投状”为代表的“买扑”制度不但未能继续演进,反而消亡了。元代还有“买扑”,但只限于包税;明清时则基本上没有听说有什么招投标制度了。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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