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网-国学经典-国学大师-国学常识-中国传统文化网-汉学研究移动版

首页 > 传统文化 > 中华礼仪 > 其它礼仪 >

祭祖与人伦道德

清明祭祖的首要作用是培植孝亲仁爱的人伦道德,其次是寻找人类精神的信仰之地。  
    中国是一个实行“祖先崇拜”的国度。在传统社会,大多数人包括知识分子虽然没有明确的宗教归属,但却存在着多神信仰,特别是崇信祖宗神灵。他们虔诚地相信,已逝的祖先实际上生活在另一个世界,已成为那个世界的神灵,并密切关注着后代的生存和发展,为其提供护佑和福祉。凡家族的荣辱兴衰、福祸进退都与祖宗之神紧密相连。因此,在中国人看来,逝去的先祖并没有真正远离他们,而是时刻伴随在他们左右,关心和保护着他们。而作为逝去祖先的后代,理应尽祭祀拜敬之礼,时时怀念他们,与其保持心灵上的联系。中华民族是一个十分注重现实的民族,在对神祇的态度上也是这样。尽管也敬奉其他别的神祇,但认为只有祖宗神才和自己最为亲近,才会全心全意地保佑自己的子孙后代。所以,中国人心目中真正的神是自己的祖宗。正如美国学者J•L•斯图尔特在对中国传统文化作了细致考察后所说的:“祖先崇拜事实上才是中国的真正的宗教。”  
    中国人祭祀祖宗的方式是多样的,可以在宗庙、宗祠、坟前、墓地祭拜,亦可以在祖先灵位、遗像前祷告,甚至随时可以在心中默念。当然,究竟在何时何地用何方式进行祭拜,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地区其礼仪形制是不一样的。但对于清明之祭来说,古往今来,大多数民众都是在先祖的墓地里进行的。在诸多祭祖活动中,我认为,只有坟前、墓地的祭祀才更为直观和感人。  
    当人们来到先人的坟前从事祭祀活动时,其所面对的是逝去亲人的遗骨和掩埋这些遗骨的坟冢,于是,先祖生前的生活场景和音容笑貌顿时浮现在眼前,从而激起对先人的无限思念和缅怀,一种无以言表的悲痛之情也油然而生。正是在这种缅怀和悲痛之中,祭奠者与逝者之间建立起了一座直接沟通和对话的桥梁。  
    在中国人看来,当其在坟前从事祭奠活动时,实际上是在与另一个世界的亲人交谈、对话,他们所面对的坟墓在其想像中就是逝去亲人的居所,是另一个神灵世界的有形的象征和物化的符号。虽然我们看不见他们的身影,但他们却真实地存在着,其对于亲人的祭祀行为及其心理活动也是完全知晓的。这就是为什么凡中国的祭祀者总爱在已逝亲人坟前诉说哀思和禀告近况的原因。  
    对于中国人来说,也许正是在这种恒常的祭奠中,找到了自己延绵不绝的生命之源,并把自己的生命融入到这种无限的血脉传承之中,从而自觉不自觉地发现了自己生命的终极意义,并最终找到了自己的信仰之源和精神之所。  
    如此说来,在中国人的文化中,“坟”既是物质的,又是精神的;既是感性的,又是超感性的;既是属于尘世的,又是属于天国的;既存在于现实之中,又指向不可知的未来;既是人的有限性的终点,又是其通向无限的起点,总之,“坟”是连接物质和精神、感性和超感性、尘世和天国、现实和未来、有限和无限的中介和载体。中国人所赋予“坟”的这一切独特属性,就是其祖宗崇拜和信仰观念的投影和映射,反过来说,其祖宗崇拜和信仰观念正是通过这种“坟”的物象而得到实现和表征。  
    由于“坟”在中国人心中的这种特殊地位,因而自古以来,人们十分注重对坟茔的选址、建造和保护,视坟茔为家族渊源和祖宗福地,神圣不可侵犯。据史料记载,历代统治者不仅对于历史名人坟墓予以保护并定期祭祀,而且均制定过“发墓者诛”和“窃墓者刑”的严刑峻法,以惩罚毁损坟墓的行为。在唐代,“开劫坟墓”与“十恶忤逆、官典犯赃、故意杀人、合造毒药、放火持仗”以及“关连”、“逆党”等同样看待,被列为最为严重的罪行之一。元代刑法有这样的规定:凡“移弃尸骸,不为祭祀者”,情同“恶逆”,予以严惩。但凡“发冢”之罪亦与“强窃盗贼”、制造假币、劫掠拐卖人口以及“放火、犯奸”等死罪同等处罚,且不得赦免。  
    新中国成立之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之中,由于对传统文化的片面认识和激烈批判,丧葬文化也被视为封建迷信遭到否定和破除。受此影响,我国的法制建设历来缺乏对于死者坟地的明确保护意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丧葬文化的尊重和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例如,200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的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其中规定对于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以及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行为,其近亲属因其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农村坟地的保护虽无明确规定,但在第八十五条中提到:“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这也表明了法律对于民间习俗、习惯的尊重。特别在2012年11月,我国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中《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相比 此前规定,取消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这一条款。这些都显示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进步。  
    实行殡葬改革,倡导移风易俗,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长期过程,只能以说服教育的方式加以推行,而不能采取行政强制的手段予以推广。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地方发生的平坟掘墓运动,不仅公然挑战和践踏了我国的法律法规,而且极大地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严重触犯了人们赖以安身立命的精神信仰,粗暴地破坏了扎根于民风民俗中的中华传统文化,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才能平民愤、慰亡灵,惩恶行、绝后患。  
    再次,清明祭祖还具有凝聚家国同构族群意识的作用。在中国,清明祭祖一般来说是一种集体活动。对于一个家族或家庭来说,大都由年长者带领众多亲属到先祖的坟前一一祭拜,以寄哀思。亲人相聚,既要追忆先祖的业绩,诉说思亲的衷肠;又要畅叙别后的情怀,交流彼此的信息,这无疑有利于增进亲人的情感和家族的和谐。而家庭和睦、家族和谐,对于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所提供的是积极的正能量,尤其在传统的家国同构的社会中,这种作用就更显重要。  
    清明祭祖的这种文化意蕴在现代条件下不但没有消失,而且在某些方面还更为凸显。面对当前我国面临的道德滑坡、信仰失落的困境,通过清明祭祖活动,培养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知恩报本、亲孝仁爱的道德情操,理性思考生命的终极意义,树立敬畏自然、敬畏生命和崇敬先贤的价值观念,重建失落的精神家园,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尤其是随着现代城市化的发展,一方面城市所产生的巨大聚集效应使人地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传统的丧葬仪式和祭祀活动受到限制,回乡祭扫的空间阻隔也增加了参与的困难;另一方面城市化所造成的人际关系的疏离,家庭和家族成员因工作关系的离散,使得传统的亲族凝聚力开始下降。这种状况对于清明文化的传承和弘扬提出了一定的挑战,这就是为什么不少生于城市的第二代和第三代从未参加过清明祭祖以至不知先祖葬于何处的原因。但这个问题从另一个角度看,不正说明了利用清明的法定假日带领家庭和家族成员回乡祭扫、认宗归祖、知恩报本、敦亲睦族的重要性吗?根据文化发展的规律,一种文化现象只有遭遇到一定的阻力之后,才能获得顽强的保存和发展。我想,城市化进程对于清明文化的影响也是如此,它所造成的冲击在一定条件下也会转化为发展的动力。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