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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公意”与形而上学自由观的奠基(2)

其次,既然自由不能从理性中获得合法依据,那么理性所构建的社会也就同样不具有自然的依据。文明的社会状态不是自然状态的自然过渡,相反,文明社会恰恰扼杀了自然状态的自然本性,所以由此而构建的文明才会以枷锁的形式束缚了人类的真正自由。  
    我们知道,无论是霍布斯还是洛克,甚至是在卢梭同期的法国思想家们的启蒙主张中,都认定现代社会的制度建立是人类走出自然状态的必然结果,因此仰仗合理社会制度的确立,以文明的手段确立了人和人的合法关系,就有可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和博爱。卢梭却认为,真正的平等只能存在于自然状态下,因为人越是接近自然状态,其能力和欲望的差别就愈小,小到几乎不可能使一个人完全去依靠另一个人,③④参见[法]卢梭:《爱弥儿》上卷,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75、328、328页。所以说:“在自然状态下,是存在着一种不可毁灭的真实的平等的。”③而社会的平等鼓吹则是永远不可能实现的。在卢梭看来,“人类社会中存在的权利平等是虚假的,因为用来保持这种平等的手段,其本身就是在摧毁这种平等。同时,公众的势力也有助于强者压迫弱者,从而打破了大自然在他们之间建立的平衡”,④因此他主张从人为的、习俗性的世界返回自然状态,返回自然。在此有必要指出,卢梭并非反对人类的文明,而仅仅是反对存在着不平等精神的社会。卢梭认为:“人从本质上来说并不是生活在政治体或是国家,或是经济体系之中,而主要是生活在社会之中。”⑥[法]皮埃尔·莫内:《自由主义思想文化史》,曹海军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88、73页。社会的特征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个人的权利和制度的权力,而主要表现为与人自身相关的不平等关系。⑥社会是现代人生存的载体,但这个载体却以不平等的本质扼杀了所有关于自由的呼声,也由此扼杀了人的自由本性。当作为社会要素的人在相互比较中认识到不平等的事实之后,又不断以追求平等的口实构造了新的不平等。因此社会不仅是人和人之间不平等的写照,同时也是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分殊的根源和基础。卢梭其实是在提醒在社会中生活的人们,必须重新考虑自由的含义,尤其是社会状态下而不是自然状态下的自由的含义。  
    虽然卢梭不断强调自然状态自由存在的始基性,但是他并不认为自然的自由高于社会的自由。他清醒地意识到,自然自由仅仅受个人自身力量的限制,除此之外别无妨碍,这也就意味着自然自由的简单和相对贫乏。相反,社会自由并不是自然自由的简单叠加,而主要是受制于公共意愿,这同时也就意味着,社会的自由应该能够为人类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因为一个合理的社会秩序,是在全体人民的共同约定或契约中形成的,它不仅保证而且给予了人更大的自由。但是卢梭进一步指出:社会自由有两个前提,其一是人类生活在公民国家中;其二是拥有道德自由。人类只有在德性和良知的指引下,才能合理地疏导自己的欲望,成为自己生活的主宰,否则就会沦为欲望的奴隶。而公民社会的法律应该是公共意愿的体现,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公民只有服从于公民社会的法律规定,才会获得真正的社会自由。虽然在理论上,这种由良好社会秩序构建的自由空间应当高于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但是,现实的社会秩序却背离了社会契约的初衷,致使人类寻取更高自由的努力适得其反,也就是说,放弃自然状态下自由的结果不是获得了更高层次的自由,而是逐步陷入被奴役因而是不自由的境地。  
    第三,契约论是启蒙思想家们政治主张中的理论起点,他们以此来解释社会及其国家的形成,并在如何确立合理契约的问题上展开各种讨论。以推崇自然状态为特征的卢梭,在其自身的契约论中,当然不会为现存制度做辩护。与其他思想家不同,卢梭在追问国家的合法性时,首先考虑权利的契约性问题。按照契约的理论,任何权利都应该来自“约定”而不是来自武力征服,那么,以暴力征服、掠夺私有财产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国家及其国家权力,显然就是不合法、不合理的了。国家是人类文明史的产物,但却是人类最不文明的表征。  
    卢梭反对现代文明,但绝不是反人类。相反,恰恰是在反思现代文明种种弊端的基础上,卢梭开启了人类行进的另一条思想路径。当现代人已经认识到,人只能生活在社会中,并且为其“政府的性质”所塑造,因而寻找“最好而且可能的政府”就成为头等重要的问题,而对此问题的探究其实质是对最好的政府形式的思考,即“哪种政府形式能塑造出最有德性、最开明、最智慧,总之是‘最好的’(此处就这个词最崇高的意义而言)人民?”[法]卢梭:《忏悔录》第2卷,范希横译,徐继增校,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500页。卢梭认为,良好的社会只能是遵从于人性——人的自然——的社会,因此他希望发现人的真实本性,又寄希望于找到一个良好的政府形式,达到“理性与自然结盟或融合”,以便能够“借助不受约束的理智和不懂原则的理性”使“人性的光辉与行为的德性相伴而行”。[加]查尔斯·泰勒:《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形成》,韩震等译,译林出版社,2008年,第478~479页。  
    卢梭当然清楚,社会不是自然状态,人的本能不能构成人活动的全部。在社会条件下,“保全自我”和“同情同类”的本性原则过于苍白,而真正能够在社会条件下体现本性原则的是正义原则——它不仅伸张了“同情同类”本性的时代延续,而且也重构了“保全自我”本性的现实基础。正义原则赋予了现代人行为全新的道德内涵,这就是自然状态下原始道德所不具有的责任意识。当“人类的责任意识取代了肉体的冲动与欲望,人类也由原来的只为自己着想而转变为开始按社会原则行事,理性开始代替个人欲望指导人类行为”。④[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庞珊珊译,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年,第22、23页。在这里,国家与其臣民的关系是双向互动的:一方面,“主权是公共意愿的实践”,“国家力量只有在公共意愿的指引下,才能使其与建立国家的目的——公共利益——相一致”,④另一方面,国家为了进行良好而有序的治理,也会按照其意志——所谓主流价值与观念——来教育和塑造其臣民。这一发现使卢梭意识到政府的治理形式与公民人格培养之间的内在关联,促使他大胆假设,以自由为原则来重新构建一个能培养自由公民的政府形式,那才是一种最为合理的形式。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