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网-国学经典-国学大师-国学常识-中国传统文化网-汉学研究移动版

首页 > 国学理论 >

“以直报怨”辨正


    “以直报怨”是一个常用成语,出自《论语・宪问》:“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
    这段话中的“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被历代学者普遍解释为:“拿公平正直来回答怨恨,拿恩惠来酬答恩惠”(杨伯峻《论语译注》),“于其所怨者,爱憎取舍,一以至公而无私,所谓直也。于其所德者,则必以德报之,不可忘也。”(朱熹《集注》)“既不许以德报怨,故更答以此也。不许以德报怨,言与我有怨者,我宜用直道报之,若与我有德者,我以备德报之也。”(梁朝皇侃《论语集解义疏》)
    “用公平正直报怨”到底是如何报怨,刘宝楠《论语正义》认为“以直”指报怨者内心没有余怨。如果不能忘记怨恨,报仇后能够忘记就是直;如果能够忘记怨恨,即使不报也是直。刘解基于儒家“忠恕”观作出是读,但从社会历史角度来看,这种阐释与当时“父仇不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同国”的社会舆论相左,恐怕曲解孔子原义。
    出现这些误解,是因为后人多从“公平”“正直”这一常用义去理解“直”字,而忽略了“直”还有一个更为原始、而今人较少使用的含义——相当、对等。战国晚期及秦朝时期的出土文献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为我们提供了佐证:“论狱何谓不直?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这份珍贵的文献记载了战国时期的量刑准则——适当原则。“不直”字面义是不相当。法律义指:罪应该重而故意轻判之,当轻而故意重判之。也就是说罪行和惩罚不相当。
    从词义发展角度看,“直”初义指双方在空间相对。《说文》:“直,正见也。”正见指两方相对。《墨子·备穴》讨论当发现敌人挖隧道攻城时,守方需“急堑城内,穴其土直之”,意思是说应赶紧在对着敌人所挖方向挖隧道以防范之。《仪礼·士冠礼》也说:“夙兴,设洗直于东荣,南北以堂深,水在洗东。”郑玄注:“洗,承盥洗者,弃水器也。”“荣,屋翼也。”指盥洗盆对着东边的屋翼。
    此义后来引申为数量方面相对,有“相当”“对等”之义。《管子·山至数》:“币数之准,一县必有一县中田之策,一乡必有一乡中田之策,一家必有一家直人之用。”《管子集校》引张佩纶曰:“中、直,皆当也。”这句话的意思是:货币流通的标准数量,在一个县须适合于该县土地的调查数据(与土地情况相当的数据),……在一家必须与一家人需要的用度相当。《吕氏春秋·孟夏》:“行爵出禄,必当其位。”高诱注:“当,直也。”意思是:封爵赐禄,一定与他们的地位相当。又指婚姻双方相当,《诗经·柏舟》“实维我特。”毛传:“特,匹也。”《韩诗》“特”作“直”,云:“相当值也。”按:匹,配也,相当也。异文“直”说明,直有相当义。再引申,指价钱与货物相当,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六十钱。”
    “直”又写作“值”,二字同源。“相值”是汉代习语,《说文》:“当,田相值也。”段注:“值者,持也,田与田相持也。引申之,凡相持相抵皆曰当。”据此可知,“当”“值”指相对当,从而引申出“相当”“对等”义。《仪礼·丧服》:“大功八升若九升。”汉郑玄注:“不言七升者,主于受服,欲其文相值。”唐贾公彦疏:“值者,当也。……初死,冠皆与小功衰相当,故云‘文相值’也。”
    综之,直有相当义。“相值”“相当”表示事物在空间、时间、数量、重量、性质、作用、礼制等方面相对应、相一致的关系。“以直报怨”即“以怨报怨”,类似于汉谟拉比法典中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它强调的是对等原则,不可因为仇怨而故意加重报复。《汉书·地理志》中批判太原、上党的欺诈暴力等不良风气,云“太原、上党又多晋公族子孙,以诈力相倾,矜夸功名,报仇过直,嫁取送死奢靡。”唐颜师古注:“直亦当也。”同样,在司法诉讼中,官吏执法也得判处得当,即罪犯所受惩罚与罪行相当。《礼记·月令》记载“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毋或枉桡,枉桡不当,反受其殃。” “不当”又作“不直”,《史记·秦始皇本纪》记云:“三十四年,适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在当时的律条中,对于渎职——“失”“不直”罪就有惩处规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劾人不审,为失;其轻罪也而故以重罪劾之,为不直。”因此,“不直”不是不正直,而是一个固定的法律术语。
    受到儒家文化中孝、义、忠等伦理影响的承怨之人,不但不会放弃报怨复仇,反而会强调等值返报,“以直报怨”也就不可理解为“以仁报怨”。
    《礼记·曲礼》:“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雠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意思是说: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寻而杀之。兄弟之仇,随身携兵,准备报仇。朋友之仇,见之则杀。《檀弓上》详细记载孔子关于为父母复仇的观点:“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这是要求复仇者随身携带武器,随时手刃对方。所以,孟子感叹,杀人之父等于杀己之父。《孟子·尽心下》“吾今而后知杀人亲之重也: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然则非自杀之也,一间耳。”
    根据《礼记》《孟子》中记载的孔孟言论,可见儒家思想中的复仇观是“以怨报怨”。《论语》中的“以直报怨”即“以怨报怨”,但它强调的是对等复仇,不因怨恨而加重报复。
    (作者:张明辉,系辽宁师范大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