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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音乐考古看夏商周早期国家治理中的乐礼


    
    图一
    
    图二
    乐是夏商周早期国家实现礼治天下的重要手段。关于三代国家治理中的乐礼渊源演进关系向来有“损益论”和“变革论”两种对垒性学术观点,尤其自20世纪初王国维提出殷周文化剧变说后,以“周乐戒商”为代表的夏商周乐文化变革论愈加流行。从出土资料和传世文献等多重资料来看,三代乐礼无论在乐制、乐仪还是乐义层面都呈现出既有继承又有发展的损益式特征,而集三代大成的周代乐礼就是在扬弃前代特别是晚商乐礼的基础之上形成的。因此,从最能直观反映中国早期礼乐文明的金石乐器这一音乐考古视角考察夏商周乐礼的演进,不仅可以深入理解乐在三代早期国家治理中的独特功能,也可借此透视礼乐文化在三代之际的独特演进路径。
    同民心而出治道:夏商周乐礼根本功能是乐以资治
    乐以治国是三代之乐一以贯之的根本功能。《吕氏春秋·古乐》云:“乐所由来者尚也,必不可废……贤者以昌,不肖者以亡。”乐实现其国家治理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纳乐于礼,以乐礼的形式参与三代国家政典运行。传世文献记载,早在五帝时期乐已成为上以祭祀、次以理政、下以治民的重要施政方式。《尚书·皋陶谟》记载帝舜摄位之时“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命夔以乐德教胄子,命禹用“六律、五声、八音、七始咏,以出纳五言”。乐在早期公共事务治理中已起到平准度量衡、教育贵族子弟、讽谏进言等重要作用。《左传》引《夏书》言:“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劝之以九歌,勿使坏。”所谓“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九歌和善德、威刑一样皆是夏代君主行善政之道的必要方式。商人政教体系中乐礼同样具有重要地位。《礼记·郊特牲》云:“殷人尚声,臭味未成,涤荡其声,乐三阕,然后出迎牲。声音之号,所以诏告于天地之间也。”及至周代,周公制礼作乐,乐不仅成为典礼的必备部分,而且是周人保存上古历史文化的重要方式。考古资料同样表明乐礼在三代早期国家政教中具有重要作用。与尧都关系密切的山西陶寺遗址高等级贵族墓葬出土的石磬、土鼓、鼍鼓等乐器配组,说明乐器早在国家产生前后已礼器化。偃师二里头遗址第六区三号墓的石磬与铜戚、玉钺等礼器同出,铜铃也大多出自中型墓,尽管彼时金石乐器还未组合使用,但是其象征身份等级的礼器性质明显。殷墟及周边墓葬所出金石乐器组合多样表明商代乐器作为礼器与社会等级联系愈加密切。最高贵族级别商王使用多组编磬、编铙加鼍鼓的乐礼器配置,次等级的如小屯M5妇好墓用编铙与编磬组合,再次级为特磬与编铙组合,编铙单独使用又次之。此外,甲骨卜辞中多达数十种的乐器称谓以及以乐器、乐舞名用作祭名也表明文献所载商政“尚声”确非虚言。两周时期出土种类丰富、组合多样的金石乐器以及常见的“侃喜上下”“用处大政”“以敬盟祀”等乐器铭文皆表明乐礼已深入周代国家治理体系之腠理。所以,夏商周以乐资治的政治功用一脉相承。
    二是以乐和政是夏商周共有政治理念。《礼记·乐记》:“乐者,天地之和也”,以乐协和一切关系是乐在三代政教中的一致诉求。《尚书·尧典》:“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诗乐歌舞奏于庙堂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神、人际关系的和谐共融。甲骨刻辞中“龢”字既指能调和众乐的编管乐器,又可用作祭名,说明神权政治下的商人将乐声之和与人神之和从理论上联系起来。殷周鼎革后,周人在继承商人相关乐理念的同时,更加注重用乐和谐世俗王权政治下的各种社会关系。《国语·周语》记载礼乐之道“媚于神而和于民”。周人以“和”“协”等字修饰青铜乐钟并附以“乃和且鸣”“和会百姓”等铭文,其初衷正如《礼记·乐记》所言,期望实现“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在族长乡里之中,长幼同听之,则莫不和顺。在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所以,夏商周以乐和合一切社会关系的政治理念一贯相沿。
    所损益可知也:夏商周乐礼的演变在器不在道
    夏商周乐礼的根本功能在于乐出治道,但乐礼的物质载体乐器在“形”与“声”两个方面因国家礼治需要则呈现出与时俱进的演进特征。
    三代乐器“形”方面的演进主要表现在金石乐器的种类、演奏方式和编列因三代封建礼制完善和音乐性能优化的需求而不断演变。以最具代表性的钟类乐礼器为例,自陶寺遗址出土铜铃始,夏商金属乐器一直以铜铃为主。最迟至商代晚期铜铃开始分化为装饰品和乐器两途,其中乐器功能逐渐被由铜铃改造而成的铜铙所取代,此后铜铙的乐礼器主体地位持续至周初,陕西宝鸡竹园沟[图1]伯各等墓地甬钟的面世则宣告周康昭之世前后产生了新的金属乐器。紧随甬钟之后,镈和钮钟也先后加入礼乐体系,进一步丰富了三代钟类乐器。就演奏方式而言,商代以前铜铃用摇奏,商代晚期以后的铜铙以植奏为主,周代的甬钟、镈和钮钟皆用悬奏,不过前者为侧悬,后两者为直悬。就编列而言,早期铜铃鲜有成编使用迹象,商代晚期至西周早期出土的铜铙大多三件成编,周代甬钟、镈、钮钟则经历了三件至十数件的不断扩编,或受周人“乐行八风”观念的影响,三种青铜钟在特定时期内都曾保持过八件一组的常制。所以三代青铜乐器名称、演奏方式、编组虽各有不同,但作为青铜文明在音乐领域的体现,其乐礼器的主体地位终三代未有动摇,在商代与爵觚酒器、在周代与鼎簋食器一并构成体现贵族等级身份的重要物质表征,而其本身合瓦形的基本特征贯穿商周钟类乐器发展之始终,由此形成先秦乐钟一钟双音的独特文化景观,这正是三代乐礼的物质载体乐器在夏商周时期既有演变又有共同礼乐特色的发展特点。
    三代乐器“声”方面的演变主要表现在金石乐器的音阶因铸钟技术提高和音乐审美的变化而不断丰富。《周礼·大司乐》记载了周人祭祀之乐的声调律吕,“凡乐,圜钟为宫,黄钟为角,大簇为徵,姑洗为羽……若乐六变,则天神皆降,可得而礼矣”。祭祀之乐作为最重要的吉礼用乐,却没有五声之“商”。《礼记·乐记》记载孔子与宾牟贾论《大武》时亦提及“声淫及商”非《大武》之音。经学家由此提出“周乐戒商”,认为周人出于政治对立的考虑在朝廷乐礼中刻意避用“商”音,甚至有学者提出《诗经》中周诗各部也没有商调式。从考古出土的乐礼器实物来看,西周中晚期的编甬钟正、侧鼓音的确无法演奏商音,但如将钟类乐器的音阶演进上溯下延至商代晚期至春秋战国这一长时段,在只能演奏宫、角、徵、羽四音的周代甬钟形成之前,商代出土的从殷墟二期至殷墟四期的绝大部分编铙同样不能演奏商音,西周初期诸如[图1]伯各墓、长安普渡村长囟墓等出土的甬钟正鼓音只能演奏宫、角二声。钮钟进入乐礼体系之后,随着铸钟、调钟技术日渐精密,钟类乐器音阶由四声至五声、七声甚至如曾侯乙编钟十二个半音齐全,甬钟不能演奏商音也随之成为过去,故周代乐礼重器甬钟无法演奏商音只是上古乐礼的阶段性特征。可见,钟类乐器的音阶自晚商至战国乃逐步发展,并无断层式的“倒退”或“突变”,这背后一方面是青铜技术和乐理知识的发展使然,另一方面也是古人对乐礼音乐性能需求提升的结果。所以,夏商周乐礼器“声”的层面在易代之际也呈现连续性演进特征。
    郁郁乎文哉:周代乃三代乐礼之集大成
    周人以“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开放姿态对上古尤其是晚商乐礼进行了兼容并蓄的吸收,并根据礼治需要,对前代乐礼进行整合与改造,在乐制、乐仪、乐义三方面形成了蔚然大观的周代乐礼。
    首先,周代乐礼在乐制方面沿袭了夏商以前以青铜乐器区分等级的这一传统,并在宗法封建制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以等级制为核心的乐悬制度。《周礼·小胥》:“乐县之位,王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自王至诸侯、大夫、士每一等级皆有与其社会身份相应的礼乐配置。尽管两周墓葬出土的乐悬组配与礼书记载的种类、编组、悬挂方式、社会等级匹配等方面有所不同,如关于士这一等级的礼乐配置,《周礼》认为其有特悬之制,而出土的三鼎或一鼎的士级别的大多数墓葬却无金石乐器随葬,表明士等级没有乐悬使用权,但是不同贵族的墓葬其乐礼器配置仍然呈现出明显的等级化差异。以春秋时期为例,诸侯、卿、大夫三者之间的乐悬等级即以不同种类的乐器组合实现。如山东沂水莒国国君墓、河南叶县许灵公墓等春秋诸侯墓普遍随葬四种金石乐器组合且有建鼓相配。卿、大夫墓葬的乐礼器种类则随之等差式减少。所谓寓礼于器,礼之践履多以器为承载,层级化的乐礼器组配彰显了周代礼政合一体制下政治的等级性,也是周人对前代乐礼等级化的继承与发展。
    其次,周代乐礼在乐仪方面沿袭了前代,并根据礼治需要构建了一套以五礼为依托的用乐仪式,成为周人体现亲亲尊尊观念和维护宗法封建等级制的重要形式。就乐仪内容而言,周人将黄帝以来历代之乐纳入乐礼体系,并对其进行了礼制化重构。《周礼·大司乐》:“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图2]》《大夏》《大濩》《大武》”,以上诸舞乐除《大武》为周人原创之外皆为前代所制,主要表现上古圣贤功业,周人对前代之舞“分乐而序之”,根据祭祀对象适配不同乐舞,尊者用前代之乐,卑者用后代之乐,使前代舞乐与周代祭祀体系相融合的同时也实现了周人尊卑有序的国家治理需要。就乐仪形式而言,周人在商代乐礼基础上根据宗法封建政治的需要,以吉、凶、军、宾、嘉五礼为依托,通过乐的参与与否和参与方式,构建了等级有差的上自天子诸侯下至士大夫的一套乐礼仪式。以饮酒礼为例,纵向等级上天子、诸侯等各阶层饮酒礼所用乐器、乐诗、乐舞各有不同,如天子以宫悬、八佾奏《大夏》《大武》,而普通诸侯以轩悬、六佾奏《勺》《象》。横向内容上因不同典礼同一等级的饮酒礼所用乐、舞亦有不同,如诸侯级别的燕礼由于常燕和有事而燕之分,乐仪便有差别。同时,在这种纵、横差异中又以金奏、升歌、间歌、下管、合乐、兴舞六个具体仪程统合所有的祭、飨乐仪,最终形成礼乐相依的独特仪典。
    最后,周代乐礼在乐义方面继续秉承历代所追求乐以和同的音乐政治理念,不仅为乐加入“德”的属性,而且将乐义提炼升华成具有原创价值的乐理论。其中,周人提出“德音”之说就是其不同于商代乐义的一大创举。在周人的礼乐体认中,音乐本身和谐是其应有之义,但基于乐治的乐还应当具备教化功能,所谓“乐以耀德”“德音不愆,以合神人”“以来远人”,随金石乐器演播的大多数雅诗、颂诗也正是在颂德这一政治需求下产生的。另一方面,周人对德音这一乐礼总义不断充实并丰富其理论内涵。自西周晚期的“和同之辨”开始,周人特别是东周诸子对乐礼的来源、特点、功能等进行了系统思考,最终形成《荀子·乐论》《礼记·乐记》等原创性乐理论成果。所以,自乐义言,周代乐礼可谓集三代之大成。
    总之,从音乐考古多重资料看,夏商周乐礼的演进并非“剧变”,三代乐文化的承继发展既前后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特别是周代乐礼是基于宗法封建制的国家治理需要继承发展前代乐礼而成。孔子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孔子从礼的“损益”角度总结夏商周早期国家政治文化关系,同样符合三代乐礼演进和上古文明互鉴的历史实际。
    (作者:谢乃和 李韶华,分别系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讲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封建制与商周早期国家治理体系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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