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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纠纷:萧公权对帝制中国社会治理的历史诠释


    萧公权作为中国现代政治思想史家,其中《中国政治思想史》运用政治学与历史学相结合的方法,系统叙述和分析数千年来中国政治思想的发展,在学术界影响大。人们往往因萧公权在政治思想史方面的卓越成绩,而忽略了他在其他方面的贡献,比如,他对中国乡村社会和解纠纷的研究,也很有特色。学界对他的《中国乡村》一书,虽评价较高,但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费正清批评《中国乡村》在思想理论方面缺乏创获。(J. K. Fairbank书评:《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Vol.20 第520-522页)也许他忽略了萧公权此书的目的。萧公权在后来的《调争解纷——帝制时代中国社会的和解》一文中,对理论和实践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笔者试图对萧公权先生的这一思想作简要梳理。
    一、和解纠纷原因分析
    学界探究古代和解的原因多从文化中寻求,如有学者从中庸思想与息讼观念的关系讨论。(汤莉莉:《从儒家中庸思想看中国古代的息讼观》,《法制与社会》2007年1期)也有学者也认为儒家的无讼观是古代调解制度形成的思想基础。(刘艳芳:《我国古代调解制度解析》,《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萧公权先生则从制度方面进行了分析。
    萧公权从政治学角度认为,中华帝国幅员广大、交通困难,行政上的控制工作自然十分繁剧。从统治者的观点来看,需要维持合理、有效的行政运作,以保持国境内每一个角落最大限度的安宁;另一方面,切勿设立尾大不掉的地方政府,也不要把太多权力授予行政阶层的下层,以免威胁到中央集权的控制,自然也是很重要的。(刘梦溪主编、汪荣祖编校:《中国现代学术经典•萧公权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848页)在广大的乡村,萧公权认为统治者首先利用了乡绅阶级的成员以及在较小的程度上那些有希望成为绅士的人们,以便在正式的行政制度之外加强帝国的控制。(《中国现代学术经典•萧公权卷》,第849页)当然,除了绅士阶级的个别成员与拥有特殊资格的其他人物之外,政府也经常取得家族的效力。这些乡间的官员、无官职的个人以及地方上的团体,为帝国的统治者加强对其臣民的掌握出力不小,并且也对中国社会的普遍安定有相当贡献。(《中国现代学术经典•萧公权卷》,第850页)
    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萧公权指出:中国像其他拥有高等文化的社会一样,在其漫长的历史中曾发展出明确的模式与技巧,用以消弭其内部的纠纷,经由仲裁或者调停以防止纠纷当事人互趋极端,相持不下,并且也避免对社会的整体安宁显然会造成祸害的那些斗争。(《中国现代学术经典•萧公权卷》,第846页)中国古代最早时代以来,政治家和思想家们就试图将地方社区——不分城乡——的居民,征召来协助政府维持地方秩序及执行许多地方行政当局本身无法从事的工作,比如里甲、保甲、乡约、乡村制度等就是明显的方式。
    二、纠纷种类
    在乡村社会里,纠纷可谓林林总总。萧公权指出,个人间、群体间,甚至地方居民与地方官员之间都会产生纠纷问题。(《中国现代学术经典•萧公权卷》,第858页)只有了解了纠纷在哪些群体、哪些层面上,才能更好的实现和解。日常生活中的纠纷,如争女人、居民团体的庙会、灌溉、对洪水控制等。家族组织,在正常时原是乡村生活的安定力量,但它也可能卷入族与族间或社区之间的纠纷,这在华南某些地方尤为明显。如福建的漳州和泉州。这些纠纷,在萧公权看来,很可能而且也经常发生于来自不同的地区或分属于不同种族团体的乡村居民之间。在方言上或语言上、习惯上、传统上、个人态度上、日常生活细节上的歧异,以及物质利益的抵触,都以不同的程度造成双方的偏见、怨恨,使得他们动辄为了微不足道的问题而寻衅争执。(《中国现代学术经典•萧公权卷》,第860页)也有可能纠纷有时候也发生在社会、经济地位不同,或从事不同职业的人物之间——为了有关他们利益的事务。如十九世纪中叶华北地方当地“资本家”与农民,发生因为灌溉用水的争执。(《中国现代学术经典•萧公权卷》,第862页)当然,历史的复杂性使得萧先生也注意到非物质性的利益也会发生冲突,从而引起地方上的斗争。此外,地方居民与其官长之间的纠纷可能是帝国统治者所面临的一项严重问题。最常见的是居民不愿意缴纳他们认为的苛捐或地方官不能将诉讼案件处理的令人心服口服、甚至处理不公。(《中国现代学术经典•萧公权卷》,第865页)
    和解纠纷是有一定限度的,也就是说,在无需调解的纠纷与不容和解的冲突这两个极端之间,存在着一些可以妥协的纠纷,这种第三空间或过渡领域是存在的。在此范围中,调停或仲裁大致上可以办到,而且如果状况不太坏,当事人之间还可以重建和平关系。有效的和解的限度就以此为限了。不过,这个限度相当宽广,足可在各种不同的状况下,以不同的方式来运用这种程序。
    三、和解纠纷制度的历史渊源
    就和解的基本制度而言,中国历史很早就已经存在了。萧公权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他指出,中国在相当早的时候,就已采用和解来解决争端,以避免纠纷的人群以兵戎相见。并避免对簿公堂;整个帝制时代长达两千年以上的历史,都沿续着这种办法。(《中国现代学术经典•萧公权卷》,第870页)这是一种高度概括的说法。
    作为一种制度而言,最早的明白规定或许首推《周礼》。当然,在《周礼》作者的心目中,圆满地调停争端主要是政府的职责,而且调人所作的调解应该是辅助而非取代司法的判决。(《中国现代学术经典•萧公权卷》,第871-872页)萧公权判断,《周礼》所规定的这些基本概念,稍加修改,大致上仍实施于帝制时代的大多数时期内。如汉朝的“啬夫”“三老”“游徼”等等。不过时代愈晚,帝制政府也愈来愈不再依赖它所设立的专门官吏,而愈来愈倚仗正常的地方行政官员与地方居民本身来执行古代调人的工作。这样一来,仲裁和调停终于不再是非由政府官员来担当不可的强制程序了。(《中国现代学术经典•萧公权卷》,第872-873页)
    更为重要的是,在帝制中国的传统里,纠纷发生前所作的防患于未然的措施比争端爆发之后才去解决的方法与手段,更为重要。从古老的《周礼》之作者到宋、明学者及官员,都曾经提出各式各样的邻里组织的构想。(《中国现代学术经典•萧公权卷》,第874页)这本身也包含在和解制度之中,今天仍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四、和解纠纷的方式与程序
    对于和解纠纷的方式与程序,近年来也有学者进行讨论。如叶三方从古代息讼角度指出和解的几种主要方式,如官员亲临现场,借助人格魅力感化,再如以血缘亲族为媒,唤起亲伦之情。(叶三方:《古代息讼经验的现代借鉴》,《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2期)其他学者论及和解方式,多数也是从息讼角度来谈的。
    萧公权则以清朝为例,认为有两种普遍的和解程序。一种区分从制度化考虑:(1)经由政府、居民或地方社区所设置的正规的、或制定化的办事员促成的解决;(2)当情况需要时,由自告奋勇或者受邀的个人从中斡旋所促成的和解。另一种区分从与政府是否有关考虑:(1)透过由政府所任命或赞助的人员来促成的和解;(2)由与政府没有直接关联的和事佬所促成的和解。(《中国现代学术经典•萧公权卷》,第876-878页)
    作为制度化下的调解,首先是清统治者通过全国民众训育计划,来培养臣民的和谐概念。如“世祖六谕”“康熙圣训”。民众训育的主要管道是乡约的讲解制度。纠纷的排解从开始就被与民众训育同样视作帝国所关心的事情。一大堆地方官的“无官职同事”遂在城市及乡村出现了,多数为乡村社区的长老或首脑。
    不同的争端需要有不同的人来和解。萧公权指出,调停地方争端的工作有时候是由政府所指定或认可的行政体系以下的人员之外的人来承担。事实上不具官方身份而有声望的人士比这些人员更常从事调解的工作。(《中国现代学术经典•萧公权卷》,第880页)邻里争端的解决,往往由不具官方身份的人,凭个人的才干,或者身为有组织的团体之领导人抑或一分子的关系,出面担任和事佬,居间安排。(《中国现代学术经典•萧公权卷》,第882页)
    另外,萧公权也提到,家族组织也具有某些和解功能,大多数的例子中,家族自动出面调解群体内个人或家庭之间的纠纷。某些组织的最完备的家族,都曾规定明确的调解或者仲裁的程序,成为“宗规”——群体的成文规约——的一部分。确实,我们可以在家族中找到一些具备制度化之和解程序的最重要的实例。例如孔氏家族中就有很多这方面的规定。《福建建宁县巧洋孔氏族规十二条》中规定:通族公举长而贤者一人,立为族正,而以房长、绅士佐之。族遇争角,登祠鸣鼓,族正暨房长绅士人等毕至。是非曲直,立即秉公处分。处分不公,方许鸣官。(骆承烈等编:《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3编《清代档案史料》第1册《孔氏家族》,齐鲁书社,1988年,第27页)《江西临川孔氏支谱家规条例》中规定:“禁构讼。宗族构讼,乡邻所笑。即有不平,当先鸣众公论。公论不服,然后控告官府,众助攻之。若不先鸣族长,便行告状,是为欺族好讼,众共攻之,重责三十,罚谷二担。不遵,革除。”(《孔氏家族》,第53页)
    制度化的和解程序不仅仅在农村社会中可以找到,即使其他社会组织中也可以找到,如手工业者或商人组成的行会,设在村落或城市中,以便利地方上学者讲授与学习的书院(学院)偶尔也主持某种制度化的和解程序。(《中国现代学术经典•萧公权卷》,第887页)
    萧公权提醒我们,有组织的群体所主持的制度化程序,有其效用,但私下成功的和解比起制度化的和解来得更加频繁。从量上来说,制度化之和解程序,用途极其有限;而偶然的、非正式的、由个别仲裁者所主持的和解,比正式的程序更能满足广大民众的需要。(《中国现代学术经典•萧公权卷》,第887-888页)
    作为非制度化的程序大致有两种方式:它们可以由纠纷当事人自身或由袒护他们的友人来寻求;也可以由自告奋勇的和事佬来提供。这类程序可能依下列两种方式进行:或由一名调停人或仲裁者来促成;或者也可以由一群和事佬共同努力来促成。(《中国现代学术经典•萧公权卷》,第888-889页)在所有的实例中,都是依个别状况的需要而采取行动的。
    调停人或者仲裁者的资格随不同的事例而大相径庭。一般资格为:他们受到大多数乡亲的信赖与敬重,他们仍被公认为德行卓越的人。他们大多出身比较富裕,但财富不是必要条件,绅士地位很有用,但也不是必要条件。并且谈判技术是不辨自明的,透过缩小两种原本对立之观点的差距,同时避免任何可能刺激到争执双方,从而促成和解。方式如宴席或喝茶。(《中国现代学术经典•萧公权卷》,第892页)
    就帝制中国和解的主要目标,只是在解决争执与纠纷,而不在判定孰是孰非。为决定双方各自应负的责任而做的努力,基本上只是寻求令人满意之解决的一项步骤,目的并不在对理屈者加以惩罚,或对受害者加以补偿。
    因此,萧公权评论说,和解作为一种解决社区争端的方法,效用甚大,而且也确实不可或缺,不过它并不是万应灵药式的社会工具。清代的经验似乎显示出调停或仲裁也许可以成功地消弭争端,可是它并不一定能在双方之间重新建立起和谐的关系或友好的感情。在帝制中国的一般脉络中,和解比较适合作为阻止裂痕演变成暴力斗争或使纠纷的不利尽量减低的技术,而不是合作为维持社会和谐的积极手段。(《中国现代学术经典•萧公权卷》,第895-896页)但在帝制中国,如果没有和解的程序,情况或许要比它实际上的情形还要坏。
    原载:《孔子文化》季刊第40期 作者:路则权,孔子研究院副研究员,济宁市尼山学者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