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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金文世界 寻找法律起源


    今年通过的《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被称为“扎根中国大地、立足中国国情、彰显中国精神、深具中国特色”的法典。那么,中国传统法律究竟蕴藏哪些中国智慧,正等待着我们深入探究、思辨、阐释与实践呢?此问的某部分解答可以在近日国家博物馆“宅兹中国”的展览中寻找。
    前辈学者讨论法律起源,如两周时期法律制度或法律思想,多从《尚书》《周礼》等传世文献入手;但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与法律相关的青铜器铭文不断面世,如国家博物馆此次展览遴选的143件精品里,就不乏与法律密切相关的重要器铭,如“卫盉”等。破解这些青铜器铭文,可以帮助我们揭开中华法律起源的神秘面纱,完善构建两周法律体系的结构内涵,所以中国法律史学界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提出“金文法律文献”概念,陆续不断有学者针对“金文法律文献”中的优秀传统文化,以多维视角展开研究。
    研究中国传统法律的学者皆充分认识到中国传统法律不局限于刑事法,还包含其他部门法与专门法,如传统的民事、吏政、食货、礼制、军政等规范,各类规范彼此功能互补形成法律体系,这就是我们“多维视角”的理论来源。以下将依照两周金文内容,分别从刑事、民事、行政、军事、经济等层面着手简介,希望借此抛砖引玉,邀请更多人参与我们从两周金文探索法律起源的旅程。
    刑事视角
    中国古代法律经常被描述为“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与世界上很多民族在法律发展史的早期阶段一样,都十分重视刑事规范。中国上古时期最广为大家熟知的刑罚莫过于五刑(墨、劓、剕、宫、大辟),而见于两周青铜器铭文的除了五刑中的墨刑之外,还有鞭刑、流放刑和赎刑等(散氏盘、鸟形盉),看似非常严苛,实情却是即使被判处重刑,如被判鞭打一千次,最后经常会被赦免或减刑;而且极其残忍的肉刑除了墨刑出现频率较高外,其他基本并不多见。
    民事视角
    中国古代法律常被质疑是否存在民法,其实古代民事法律与当今《民法典》功能相当,皆用来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具体内容包括田宅、钱债、婚姻、继承等。两周金文中并不缺乏此类题材,只是两周时期,甚至是从秦汉到明清的传统法律都将此视为“习惯”,很少有人专门将“习惯”抽象、概括成法条。
    中国传统法律在民事方面向来赋予基层社会极大的自治空间,所以民事法律体系仅有少数制定法,却有大量习惯法,如乡规民约、家法族规等,此可溯源至西周时期的“琱生器群”。依照传统社会“习惯”,凡是涉及同一宗族内部仆庸土田权利归属的民事纠纷,国家经常将民事审理权完全下放给宗族长,所以“琱生器群”的族长召伯虎便负责协调“大宗召伯虎(自身)”与“小宗琱生”间的土田分配比例,斟酌应该依照3︰2或是2︰1的比例分配,最能达成“收族”效果,此即非常经典的宗族内部民事审理案例。
    另外,西周中期以后有多篇青铜器铭文被归类为早期“契约”,记录着契约缔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金文“契约”的缔结主体包括诸侯王、贵族与官员,如“裘卫诸器”的矩伯、邦君厉和裘卫(官员,类似《周礼》的“司裘”),这表示贵族阶级的权利主体地位已获得法律承认,所以可以缔结“契约”。金文“契约”的主要内容记录贵族阶级间不动产(如:土地)与动产(如:马牛)的交换、交易或赔偿。
    行政视角
    两周金文中周王、诸侯、官员、宗族长等经常使用“命”“令”二词带出具体规范内容,虽然规范内容涉及范围广泛,包括刑事、民事、军事、经济等全方位,但有绝对多数的比例与行政相关,主要见于“册命金文”。
    册命金文如实记录周王室“册命”官员的礼仪程序,与行政法律相关内容皆见于册命金文的“宣读命令”环节,被内史等官员代宣读的周王“行政命令”,一般会明确规范被任命官员的职官与职责(此属义务),随后附上与职官、职责相匹配的爵位、土地、玉器或车马等(此属权利),且通常会以“勿废朕令”作为训诫,反映周代统治者对受命官员的法律认定与政治期望。
    军事视角
    中国古代法律素有“刑始于兵”的说法,此不展开相关讨论。这里以两周金文中最常被提及与军事相关的“师旂鼎”为例,铭文记载“师旂的众仆”不跟从周王征伐,于是“师旂”便派遣“师旂的僚友弘”将此事上报“伯懋父”,“伯懋父”判处“师旂”与“师旂的众仆”皆需依照军法惩处。
    青铜器“符”上的金文经常被视为军事单行法规,如秦国著名的“杜虎符”“新郪虎符”等。“符”通常被一分为二,分别存放于国君与将领身边,战争时分开的二符必须会合才能兴兵,所以“符”被视为调兵遣将的军事凭证。
    经济视角
    两周金文与经济相关的法律可从以下三类来举例说明:
    管理赋役和贸易:西周晚期“兮甲盘”记载周宣王向兮甲发布单行法令,命令兮甲负责征收从“成周”至“南淮夷”的赋税和力役,且规定双方商贾皆必须到法定市场交易。这是目前所见最早关于管理赋役和贸易的法令。
    统一度量衡:战国秦的“商鞅量”同时记录了两条不同时间颁布的经济单行法规。第一条于秦孝公十八年颁布,由商鞅制定度量衡标准;第二条是秦始皇二十六年下达,诏书规定统一度量衡。因为这两条法规共现于“商鞅量”,所以学界推测秦始皇是以商鞅颁布的战国秦制,作为统一天下后的度量衡标准。
    免税凭证:战国楚的“鄂君启节”有舟节和车节,是楚王颁发给鄂君的免税凭证。铭文规定免税的水陆通行路线、车船数目与有效期限,且附上例外条款,如鄂君若是运载马、牛、羊出入关卡则需要由“大府”征税,并强制规定不得运载金属、皮革、箭竹等军用物资。
    以上胪列两周金文的目的,仅是为了证明中华法系的源头——两周时期的法律体系,即已呈现“诸法合体”的样貌。至于“诸法”中的刑事、民事、行政、军事、经济等法律的规范形态、功能、体系、价值,以及各类型法律的历史源流、演进、变迁、改革等,皆需要我们继续依据材料严密考证、归纳分析、描述评判后,才能梳理出贯穿古今法律的内在联系与逻辑,由此提炼或创造性转化出契合时代需求的法律文化基因。
    (作者:詹今慧,系鲁东大学文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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