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谨、明晰、可读——专业化与大众化统一的法律语言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9:11:58 国学网 崔玉珍 参加讨论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法律语言不仅是表达的工具,而且潜藏着法治思维。可以说,法律语言建构了公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行为方式,构筑了法治中国的底部基础。 哲学家伽达默尔曾说:“我们只能在语言中进行思维,我们的思维只能寓于语言之中。”《民法典》颁布时,“离婚冷静期”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居住权”在物权编的引入广受好评。这些讨论不仅关注法律语言的表达方式,更击穿了法律语言的表层,深入探讨法律语言对法治概念和法治思维的建构作用。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通过法律规范体系来指引、协调社会行为的思维模式。这包含了三层含义:(1)应具有公平正义的法治追求;(2)应建构契合法治追求的法律规范体系;(3)法律规范体系的价值在于社会行为秩序的指引和协调。法治思维的多面性使得法律语言具有双重特性:一方面具有职业特有的专业性,另一方面又和日常语言密不可分。 从专业性来看,法律语言“以一种不同的方式建构世界”,法律构成的是“法律人的世界图像”。法国哲学家考夫曼提出,立法者通过“类型化”手段对生活事实进行提炼、归纳、形塑从而形成法律规范。但“类型化”会造成日常世界和法律世界的“区隔”。法学家陈兴良认为,“(该)区隔实际上就是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对应。”法律语言具有和日常语言截然不同的专业性。比如,《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名称权”“身体权”等人身权利相关的法律术语大量出现。这实际上是法律人重新形塑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建构了一个更具保护力的法律世界,而专业的法律词语正是形塑和建构的有力工具。 法律语言和日常语言也密不可分。法律是对人类社会行为的规范。很多法律词语都从日常语言演变而来,形式相同,但意义或使用上显著不同。如“较大”和“巨大”这两个词,在日常语言中表示的程度轻重并无明显边界,但在司法语言中却具有明确区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这个规定中,“较大”“巨大”用于区分盗窃罪不同的量刑档,两词意义的边界十分清晰。很显然,日常语言和法律语言有着截然不同的意义追求。法律语言严谨、准确、明确,追求的是确定性,通过语言确定其法律意义;而日常用语则相对随意、并允许较大范围的模糊,追求的是多样语境中的广泛适用性,通过语言在实际中的运用获得意义。 法治思维对法律语言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要做到高度的专业化,以建构科学的法律规范体系,实现对社会行为的有效指引,达到定纷止争、公平正义的法治目标;另一方面又要做到适度的大众化,以使公众更好地理解法律制定的行为规范,领悟法治要旨,感受法治思维。 在法治思维的要求下,法律语言应做到三点:严谨、明晰、可读。“严谨”是指法律语言应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明确、逻辑严密,这是法律本质的内在要求。法律是法律制度系统的顶层设计,规范着社会所有成员的言行。因此,法律语言是否准确、明确、严密都会直接影响司法、执法、普法和法治实践。如“非法”“违法”“不法”和“二审”“再审”等表达,乍一看似乎差别不大,但它们的法律内涵并不相同,应谨慎使用。 “明晰”是指法律语言的不同表达之间应具有清晰的边界。事物内部和外部之间的边界有时是清晰的,有时是模糊的、自然的或者人工的。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体系的法律,其事物、概念之间的边界应力求清晰,否则会因不同事物概念之间的模糊而导致法律纠纷。如上文所提的“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在法律领域中,经过“类型化”之后被赋予更为清晰的边界,对应着不同的量刑等级,形成具有级差的法律概念网络,从而增加了法律语言表达的明确度和清晰度。 “可读”是指法律条文应易于阅读和理解。“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法律应该让人容易理解和明白,这和法律的社会功能有关。法律通过制定法律规范维护社会秩序,法律面向的是社会公众,法律需要有效地向社会公众传递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这就要求法律语言应为一般公众所理解、所认可,法治思维才能被公众感知,并逐渐受其引导,进一步内化为习惯性的思维方式,从而使得法治成了公众的生活常态和一般行为,至此法治实现,并会形成具有本国特色的法治文化。 法律语言不仅是一种语言运用,更是一种社会实践,是社会变化的指示器,是社会塑造的有力工具,能规范公众行为、限制法律实践限度、构建我国法治话语体系、推进司法价值观念、影响我国法治建设。我们应充分发挥法律语言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不断规范和完善法律语言,助力法治中国的建设。 (作者:崔玉珍,系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法律语言研究中心副主任)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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