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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徽州家族法规转型困境及其原因


    鸦片战争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变革和法律体系转型,以国家法律为重要渊源的家法族规也经历了近代转型,呈现出不同以往的发展变化和时代特征。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历史、经济、文化差异甚大,这种转型与发展也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徽州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积淀深厚的区域,其家法族规的转型呈现出自身的独特性,展现了近代家法族规转型的区域差异。
    传统保守思想在徽州近代家法族规的转型中一直占据主流地位。其所作出的一些变革并未触碰宗族传统统治的根基,尤其在涉及血缘伦理、尊卑等级方面,多选择坚守传统,甚至不惜与变革后的国家制度或者法律法规相抵触。总体而言,徽州家法族规的近代变革仅集中于少数宗族,如绩溪鱼川耿氏、祁门韩楚二溪汪氏、涧州许氏、歙县新洲叶氏等。歙县新洲叶氏,在1925年修订的家法族规中,对教育的认知已具国际化视野,鼓励家族成员大学毕业后继续到海外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叶氏也是徽州地区为数不多接受“异姓承嗣”并将其写入家法族规的宗族之一。但即便是在这些为数不多的变革家法族规中,依然保留着大量传统思想。如叶氏家法族规仍然强调娶妻“不必论其贫富但择其门第”;男女相处,应坚持“男女有别,尊卑有礼,内言不出,外言不入”。对于“四十以上能苦志不变”的节妇烈女,延续一贯的鼓励态度并给予嘉奖。
    家法族规自诞生起在指导思想、立法原则上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方向,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制定家族自治细则。然而在近代,徽州家法族规却与国家法律呈现出某些“脱轨”的趋势。例如,在近代民法所倡导的婚姻自由问题上,徽州家法族规迟迟没有作出反应。在婚姻缔结上,坚持父母应拥有绝对的主婚权,反对结婚自由;在婚姻解除时,大多数宗族未给予女子离婚或丧偶后再嫁的权利。中华民国成立后,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但在徽州家法族规中,仍旧没有抛弃强烈的等级观念,坚守良贱不得通婚的传统。1946年,婺源王氏仍将“良贱乱宗者”作为谱“不书”的恶行之一。从全国范围来看,近代湖南、江西等地的家法族规坚持了“不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立法传统,在国家法律发生变更时,积极主动适应新的法律体系,吸收了限定继承、民事行为追认等近代法律制度。近代以来,由于徽州家法族规未能跟上国家法律变革的步伐,与其他地区家法族规的差异也愈渐扩大。
    在近代变迁过程中,模仿和借鉴外部成果是徽州家法族规转型的主要方式。例如1919年绩溪耿氏家族对《家族规则》进行了大规模修订。在体例上,放弃了传统家法族规诸事合体的编写体例,分为组织事项、调查事项、遵守事项、劝导事宜、禁戒事项、扶助事项、戒法事项等七章三十二条。在内容上,仿照现代国家组织建构了全新的宗族架构,采纳了任期制、重视信用、发展新式教育、鼓励实业强国等新思想。而此次耿氏家族对《家族规则》的修订,与同一时期湖南长沙易氏家族的《家族规则》、湖南宁乡周氏家族的《家规通则》,不管是内容还是体例上均颇为相似。耿氏《家族规则》也专门添加备注,明确说明其新修订的家法族规来源于湖南省长沙知事陈氏的私家法规。编撰者认为,长沙陈氏的家法族规“宗旨纯正,法意周密”“足以救世而励俗,兴族而强国”,因此选择“通行仿办”。
    徽州家法族规在近代转型过程中的上述困境,与徽州地域社会发展变迁密切相关。
    首先,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造成了既有观念变迁缓慢。一方面,徽州理学底蕴深厚,对于朱子学说更是推崇备至。徽州地区“形成了一个以紫阳书院为核心的理学教育网络”,并涌现出程大昌、吴儆、胡方平等一批理学家。朱子学重要流派之一的“新安理学”在徽州盛极一时,并渗透进徽州社会的方方面面。自南宋以降,新安理学扎根徽州社会600余年,深刻影响着徽州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形成了地域文化传统。受其影响,传统礼教下的忠孝、等级等观念深入徽州人心,当多数百姓仍囿于传统观念之时,近代思想在徽州地区必然会遭到更为明显的抗拒与抵制。另一方面,徽州位于皖浙赣三省交界处,周围崇山峻岭、群山环抱,历史上就是一个与外界交通不便、相对隔绝的山区。较为封闭的地理环境,使得徽州地区文化传统更为稳定,民众思想更为保守,对外部世界的社会变迁反应迟缓。这些因素反映在家法族规的转型上,则保守成分占据了主流。
    其次,宗族势力日渐式微,也影响了家法族规的修订等宗族建设。徽州宗族在近代的日渐式微原因很多,其中尤其是徽商的衰落以及战争的影响。徽州商人受理学思想的影响,有着浓厚的宗族观念,经商致富后,大多热衷于在故乡修祠堂、建宅第、置族田、添祭产、修族谱、敦族义,推动了徽州社会发展成为一个典型的传统宗族社会。道光年间,清政府对盐法进行改革,取消盐引制度,徽州盐商失去垄断经营权,逐渐走向衰落。随后,徽州茶商、典商、木商等在近代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也失去昔日辉煌。徽州地区因其地理环境一直鲜有战乱,而19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的“咸同兵燹”,给徽州地区带来了深重灾难,以致“徽、宁、池、太等郡男丁百无一二”。此外,战争对徽州宗族的重要载体——宗祠等造成了巨大破坏。十余年的战乱后,徽州地区“祖祠被毁,祠谱无存,总牌亦遗失大半”。徽州宗族组织赖以存在的各项基础均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宗族势力一落千丈,包括家法族规修订等在内的宗族建设自然无力顾及。
    再次,徽州社会缺乏接受近代法律思想的现实土壤。19世纪后,西方法律、政治思想逐渐传入中国。1901年,清政府下诏变法修律,自此,我国开始大规模移植西方法律,吸收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改革传统司法制度,建立近代化的司法机构。19世纪中叶后,历经两次鸦片战争,中国逐渐被卷入世界资本主义市场,商品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在徽州等广大农村地区,自然经济依然占据主流。我国传统法律中的家族本位、义务本位等原则,是建立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之上。而近代化的法律体系,则建立在个人本位的基础之上,扎根于个体独立意识之中。徽州作为典型的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宗族社会,商品、人员、技术的交流频度低下,徽州百姓安土重迁、固守传统,不管是从家族层面还是从个人层面,都很难接受建立在商品经济之上的近代法律思想及法律制度。这也是造成徽州家法族规在近代转型过程中多为继受型转型且跟不上国家法律转型步伐的重要原因。
      (作者:姚晔,系安徽建筑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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