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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洪兵:法家思想的地域性及特征


    法家思想具有鲜明的地域色彩。若按地域划分,法家主要兴起于春秋战国时期的齐地与三晋。齐国的管仲及其假托管子之名的《管子》一书,被冯友兰称为“齐法家”;三晋地区则包括韩赵魏及郑卫小国。公孙鞅出于卫国,申不害出自郑国,李悝在魏国变法并著有《法经》,慎到在赵国,韩非子在韩国,他们的思想及相关变法实践,被学界称为“晋法家”(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法家学说为何产生于齐地和三晋地区而不是其他地区?这就涉及法家思想的地域性问题,也即齐地与三晋地区的特殊性如何能够与法家思想联系起来的问题。三晋与齐地的社会现实与地缘政治促成了法家思想之兴起。社会现实主要指当地因地理环境而形成的生产方式和风土人情;地缘政治则意指在当时“天下”格局中的战略生存空间问题。前者的主要内涵是民风好利而最适合法家“法治”之形成,后者则与诸侯国谋求富强以图更大生存空间有关。“法治”与富强相结合,便有法家思想之形成。“晋法家”与“齐法家”对待工商业的态度、对儒家学说的态度以及对传统的态度等,均有很大不同;但在依靠“法治”而臻富强的逻辑层面,又具有思想亲缘性。
    三晋与周边戎狄杂处的社会风俗和地缘政治环境,导致“晋法家”之产生。蒙文通曾谓:“法家者流,恒出于三晋北方之国,故曰法家者,戎狄之教,而最适于秦戎狄之民也。”(《周秦民族与思想》)《史记·六国年表序》讲戎狄之俗“先暴戾,后仁义”。戎狄风俗的突出特征就是不讲宗法血缘亲情,彪悍好利。统治者只有通过强制性的法令来调节利益关系,非严刑峻法,无以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晋地的卫国、郑国、韩国、赵国及魏国,地处中原,属于典型的“四战之国”,生存危机感格外强烈,由君权一尊而最有效地主导富国强兵的观念也就显得很急迫。齐国傍山靠海的地理形势,也形成了好利之社会风俗,商业文化盛行。《淮南子·要略》记载齐国土地稀缺,人们基本靠鱼盐生存,逐利之风盛行为崇尚法治的《管子》一书的产生提供了社会条件:“齐国之地,东负海而北障河,地狭田少,而民多智巧,桓公忧中国之患,苦夷狄之乱,欲以存亡继绝,崇天子之位,广文、武之业,故《管子》之书生焉。”同时,从地缘政治角度看,齐桓公与管仲在当时又面临着存亡继绝、尊王攘夷的霸主需求,故法家之富强自然而然就凸显出来。
    
    三晋法家学说产生的最大历史影响,便是以商鞅变法为标志的秦国政治实践。韩赵魏三国均有法家实践,但因贵族力量过强或地缘政治竞争失利等因素,最终并未真正成功。法家学说之所以能够在秦国产生实际效果,与秦国地域性特征密不可分。《淮南子·要略》称:“秦国之俗,贪狼强力,寡义而趋利。可威以刑,而不可化以善;可劝以赏,而不可厉以名。被险而带河,四塞以为固,地利形便,畜积殷富。孝公欲以虎狼之势而吞诸侯,故商鞅之法生焉。”秦国社会受戎狄风俗影响而最适合法家之严刑峻法,而秦国所处的地理环境亦具有地缘政治优势,便于富国强兵。同时,“齐法家”因地制宜的政治实践也是成效显著,《史记·平准书》说:“齐桓公用管仲之谋,通轻重之权,缴山海之利,以朝诸侯,用区区之齐,显成霸名。”这表明,“齐法家”也在齐地取得了某种程度的成功,直到战国末期,在秦一统天下的过程中真正对秦国构成最大威胁的力量始终是齐国。
    法家思想形成过程的地域性特征,证明了“晋法家”与“齐法家”取得了地域性的成功,这种成功得益于因地制宜、称俗而行的严刑峻法、以刑去刑政策,所谓“明必死之路者,严刑罚也”(《管子·牧民》)。然而,正如陈苏镇所主张的,秦朝二世而亡的根本教训之一,实质就是秦文化与东方六国尤其是楚文化的差异与冲突(《〈春秋〉与“汉道”:两汉政治与政治文化研究》)。如果仅仅考虑法家思想的地域性,自然就会出现法家思想只适合于某地而不具有全局性。那么,法家思想有无可能超越地域性而具有更大的全局性?法家思想能否由一种地域性的思想上升为全局性的政治理念?欲回答这个问题,必须考虑法家思想的时代性特征。
    作者:宋洪兵 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教授;原标题:法家思想的地域性、时代性与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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