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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鸱鸮》作者问题的一条材料考辨


    《诗经·豳风·鸱鸮》本周公旦所作,为《诗经》中少数有确定作者的篇目之一,见于《尚书·金縢》。《金縢》述武王卒后,管蔡流言,周公平乱,而后“公乃为诗以贻王,名之曰《鸱鸮》”。《毛诗序》据此言:“《鸱鸮》,周公救乱也。成王未知周公之志,公乃为诗以遗王,名之曰《鸱鸮》焉。”关于《金縢》所载,古人争议者,在《鸱鸮》诗的具体创作时间。或以为周公居东之时,或以为管蔡既诛之后(参看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至于周公作《鸱鸮》,则无疑议。
    近代以来,周公是否《鸱鸮》作者,曾遭质疑。在否认周公作者的若干举证中,有一条出自《孟子·公孙丑上》:“孟子曰:仁则荣,不仁则辱。今恶辱而居不仁,是犹恶湿而居下也。如恶之,莫如贵德而尊士。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国家闲暇,及是时明其政刑,虽大国必畏之矣。《诗》云:‘迨天之未阴雨,彻彼桑土,绸缪牖户。今此下民,或敢侮予?’孔子曰:‘为此诗者,其知道乎!能治其国家,谁敢侮之?’”引文中孔子的评论,谈到诗篇作者,只说“为此诗者”,未言及周公。
    顾颉刚先生的名文《诗经在春秋战国间的地位》说:“孔子、孟子都是最喜欢称道周公的,为什么只说这诗的作者大概是一个‘知道’的人,而不说是周公,好像他们并没有读过《金縢篇》的样子呢?”顾颉刚先生疑《金縢》晚出,故连带质疑《鸱鸮》的作者。顾先生的文章1923年发表在《小说月报》十四卷三至五号,原题《诗经的厄运与幸运》,后修订易名,收入《古史辨》第三册。1936年徐中舒先生发表《豳风说》一文,沿续了顾先生的看法。文章说:“《尚书》为儒家所传。此诗如为周公之作,孔孟不容不见,何至于此复作疑辞?”论证思路与顾颉刚先生相同。后来,洪业先生撰写《破斧》一文,即援用徐中舒先生的上述意见。
    顾、徐诸家根据《孟子·公孙丑上》的材料,论证《鸱鸮》作者并非周公。理由是孔、孟在称引时只说“为此诗者”,未曾明确指明其作者就是“周公”。
    特定的历史时代影响并造就着特定的思想观念。顾、徐诸先生的文章是疑古思潮的产物。对《鸱鸮》作者的怀疑是与对《尚书·金縢》篇的极度怀疑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近年来简帛古书尤其郭店、上博,以及清华诸简的发现,使人们对前述思潮开始反思。现在我们知道,孟子确实可能读过《金縢》,清华简《金縢》别本的出现证明了这一点。碳十四测年等数据表明,清华简的年代与孟子活动年代正相当(李学勤《清华简的文献特色与学术价值》,《文艺研究》2013年第8期)。
    在顾颉刚先生的文章发表之后,有学者提出反驳。同样收录在《古史辨》第三册的刘泽民的文章《〈鸱鸮〉的作者问题》针对顾文的论证,说道:“先生以为孟子引这诗,没说明这是周公所作。但是孟子对于诗的作者本不十分知道的清楚,先生在孟子说诗一章里早已说明。即使他真引古书,恐怕也未必可靠罢。”该文虽欲反驳顾文,然未能正面举证,且所谓“不十分知道的清楚”“未必可靠”等语,所持的基本态度是怀疑的。其虽欲驳顾文,然客观上恐怕只能加深人们对于《孟子》本身的怀疑,对于论证本身难以有效推进。
    也许由于上述原因,《孟子·公孙丑上》的这则材料,成为否定周公为《鸱鸮》作者的基本材料沿袭下来,见于各类《尚书》注本及专门著作,如屈万里《尚书集释》、张西堂《尚书引论》等。其他专文论说者,如赵俪生先生《说〈鸱鸮〉兼及〈金縢〉》即引据前述《孟子》相关内容,认为“孔、孟丝毫不知《鸱鸮》与周公有任何联系”(《齐鲁学刊》1992年第1期)。凡此皆承袭前引古史辨派诸先生之思路。
    《金縢》的制作时代及其文本传流,乃是极复杂的问题,在此不能详论。仅就《鸱鸮》作者是否周公这一点而言,则由《孟子·公孙丑上》的材料本身,并不能得出前述学者所认为的结论。孔子没有讲明诗篇的作者,不足以成为否定诗篇作者为周公的理由。考校《孟子》书法,可以帮助我们认清这一点。
    《孟子》称述孔子说诗,其不及作者姓名者,《鸱鸮》并非孤例。《孟子·告子上》:“《诗》曰:‘天生蒸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孔子曰:‘为此诗者,其知道乎!故有物必有则,民之秉彝也,故好是懿德。’”引《诗》出自《大雅·烝民》篇。《烝民》全篇八章。其卒章曰:“四牡骙骙,八鸾喈喈。仲山甫徂齐,式遄其归。吉甫作诵,穆如清风。仲山甫永怀,以慰我心。”《郑笺》:“吉甫作此工歌之诵,其调和人之性,如清风之养万物然。仲山甫述职,多所思而劳,故述其美以慰安其心。”尹吉甫是《烝民》篇的作者,有作者自记,为治《诗经》者所熟知。孔子称引该诗,仅言“为此诗者”,而不及作者名字,这与《公孙丑上》称引《鸱鸮》而不及作者,体例正相一致。
    如果说,周公之为《鸱鸮》作者,其依据尚在诗篇之外,那么,《烝民》诗的作者,则由诗篇本文所证明,不存在 “孟子对于诗的作者本不十分知道的清楚”的问题。因之,明述作者与否,并非知与不知的问题,而是必要与否的问题。
    写作意图决定写作内容,这是人们熟知的修辞之法。《孟子》的相关内容,其写作意图在于说明道理,作者问题并非关键。《公孙丑上》称引《鸱鸮》,意在说明未雨绸缪之道。《告子上》称引《烝民》,意在说明万物各有法则。作者问题既非论述重点,故略而不及。
    类似书法广泛存在于诸子传记之称引《诗经》。《墨子·尚贤中》:“《诗》曰:‘告女忧恤,诲女予爵。孰能执热,鲜不用濯。’则此语古者国君、诸侯之不可以不执善承嗣辅佐也。譬之犹执热之有濯也,将休其手焉。”《礼记·坊记》:“子云:贫而好乐,富而好礼,众而以宁者,天下其几矣。《诗》云:‘民之贪乱,宁为荼毒。’故制国不过千乘,都城不过百雉,家富不过百乘。以此坊民,诸侯犹有畔者。”《墨子》所引“告女忧恤”诸句,《坊记》所引“民之贪乱,宁为荼毒”二句,皆出《大雅·桑柔》,是芮良夫的作品。而前者仅说“此语”云云,后者则直接明述义理,皆省略诗篇作者。《文心雕龙·镕裁篇》说:“辞如川流,溢则泛滥。权衡损益,斟酌浓淡。”由此可见,删裁作者信息,使所欲讲明之道理彰显,乃为文之必然。
    应该指出,顾颉刚等先生的论证是在疑古思潮的支配下,过度使用“默证”的结果。该论证可概括为,“若孔孟得见,则孔孟必言。孔孟未言,则此事无有。”即默认孔、孟如得见相关记载,必明言之。然“默证”的运用自有其界限。张荫麟先生曾于《学衡》发表《评近人对中国古书之讨论》一文,据法国学者之研究,指明“默证之应用,限于少数界限极清楚之情形”,其中之一是:“未称述某事之载籍,其作者立意将此类之事实为有统系之记述,而于所有此类事皆习知之。”如前所述,孔子之称述《鸱鸮》,抑或《孟子》之称引诗云子曰,其意皆不在对诗篇作者“为有系统之记述”,其言不及之,无足深怪。张文发表于1925年,其所指出的问题,直到今天,仍不失指导意义。
    也许有人会说,称述“周公”,不是更能增加引证的份量吗?犹如今日之称引名人名言。我们以为,《孟子》称引“诗曰”,而非“周公之诗”曰,这正好说明,《诗》在当时一般学者中,已具备经典地位,而不限于贵族与官学范围。由孔子所开创的“诗家”之学,至此已历百余年,作为文字文本的《诗》,广泛流传于孔门后学,成为论说的直接依据。
    (作者:高中华,系聊城大学文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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