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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的现代价值


     
    【图语:法家代表人物商鞅】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中,我们必须认识到的是中西方悠久的法律文化传统,但目前,我们好像更多地着眼于西方法治型的法律文化传统,而对于我们本国的一些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却不够重视,其原因非常简单,很多人认为中国具有的是悠久的人治型的法律传统,它对于我国的现代法治之路似乎只能起到阻碍的作用,而没有可取之处。诚然,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确有着许多消极因素,如:法自君出、权大于法、重刑轻民等等,但“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不需要条件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的创造。”所以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必然也会对中国的法治产生影响,其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无疑是儒法两家的思想,这些思想时至今日仍具有深远的影响。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的重要一派,其理论内容丰富,但其中最精彩的莫过于法治学说,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春秋末期的管仲、子产、邓析;战国初期的李悝、吴起;中期的商鞅、慎到、申不害;末的韩非、李斯等。
    在当时,虽然秦朝的快速灭亡证明了法家治国思想的失败,但其创造的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一直沿用到了清代。可以说,法家的法治思想影响了中国古代几千年的文明。
    时至今日,我们选择了一条社会主义的法治之路,当然,我们所追求的“依法治国”同法家当时所提倡的“以法治国”不可同日而语,甚至在内涵上有着巨大的区别,但学习法家的“以法治国”思想,其合理成分对于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仍有借鉴意义。本文仅就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及其现代价值做出浅析。
    一、法家思想的起源
    关于法律的起源问题,一直是一个古今中外的思想家、法学家们探究不止的问题。西周封建社会的运转,当时主要依靠的是两项权利原则:“礼”和“刑”。 “礼”主要是针对贵族的,“刑”则主要是针对普通百姓的,这里的刑并不是近代英语词汇中著名的术语rule of law 。在西周封建社会,各种社会关系主要依靠个人接触和个人关系来维持。天子、诸侯都生活在社会金字塔的顶尖,与普通百姓没有直接关系,而与百姓打交道的人,则是一些下级诸侯和小贵族。诸侯国之间的交往称为“礼”,而贵族依靠“刑”迫使庶民服从。到了东周时期,社会各阶层原有的僵硬界限逐渐被打破,大国之间侵略,兼并;这在春秋五霸、战国七雄之中可以得到印证。各国首领都想在弱肉强食的残酷竞争中保存自己的国家,强大国家军事、政治、经济实力,强化国家的统治,就需要中央集权。
    面对这样的形势,儒家、道家、墨家等各派都力图解决君王所面对的各种问题,可是这些思想都过于理想化,不切合实际。各国君王爱听的不是怎样谋求民众的安居乐业,而是如何解决当时严峻的形势。就这样,一班“方术之士”登上了历史的舞台。有一些人为他们鼓吹的统治方略提供理论依据,这就构成了法家的思想主张。有一种对法家的误解,认为他们主张法学,其实,法家主张组织领导极权主义的理论和方法。韩非子之前,法家分三派。一派以慎到为首,主张在政治与治国方术之中,“势”,即权力与威势最为重要。一派以申不害为首,强调“术”,政治权术。一派以商鞅为首,强调“法”,法律与规章制度。韩非子认为“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明君如天,执法公正,这是“法”;君王驾驭人时,神出鬼没,令人无法捉摸,这是“术”;君王拥有威严,令出如山,这是“势”。这也就成为了法家思想的起源。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