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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的政治道德观(2)


    
    韩非主张现代要以法治国不用道德,这是从治国的原则和标准说的,并不意味着不用道德,并不意味着道德无用。道德不作为治国的原则和不用道德不是一回事。在韩非看来,道德不作为治国的原则,但可以作为治国原则的辅助。
    韩非有一段治国名言,他说:“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故主施赏不迁,行诛无赦,誉辅其赏,毁随其罚,则贤、不肖俱尽其力矣。”(《五蠹》)奖赏不如优厚而且讲信用,使人们贪图它;处罚不如严厉而且一定执行,使人们害怕它;法律不如统一而且巩固,使人们能了解它。所以,君主如果施行奖赏不随意变动,执行刑罚没有赦免,再用称赞表扬来辅助奖赏,用毁坏名声来伴随处罚,那么德才好的人和德才不好的人都会为君主竭尽自己的力量了。显然,这段话一方面突出地反映了韩非的法治思想,另一方面也突出地反映了韩非对社会道德观念的重视。主张在厚赏重罚、信赏必罚的同时,用“誉”、“毁”来辅助赏罚,即是用道德的力量来促进法治的实行。
    诚然,韩非的治国方针是强调用严刑重赏作为具体手段来推行法治的。韩非相信强权,相信凡是人无不贪利畏罚。但韩非也看到,人有自己的善恶、是非观念,仅凭赏罚二手还是不够的,所以他强调:赏罚必须与毁誉相结合。“赏罚”指的是物质上的奖励和惩罚,而“毁誉”指的是精神上的奖励和惩罚。在韩非那里,“毁”是批评,“誉”是赞扬,“毁誉”就是通过否定一个人的所作所为,使其名声扫地,或者通过对一个人的肯定,使其名声彰显,由此加强赏罚的效果。“毁誉”的提出,丰富了赏罚内容,加强了赏罚分量,同时也反映出了韩非的一个治国理念:重视法,也不忽视道德。
    韩非对道德的作用的重视, 反映在他对毁誉问题的重视上。韩非注意到舆论的重要性,并从人的本性来说明重视毁誉的理由。他说:“凡人之有为也,非名之,则利之。”(《内储说上》)又说:“民之重民与其重赏也均”(《八经》)“利之所在,民归之;名之所彰,士死之。”(《外储说左上》)这样,韩非把人们对名的追求与对利的追求放到了同等的地位,他甚至说:“民之急名也, 甚其求利也。”(《诡使》)认为人们对名的追求更甚于对利的追求。因此韩非认为对毁誉的问题应以高度的重视。只有厘清毁誉与赏罚的关系,适时适度的利用毁誉与赏罚,才能最终达到治国的目的。
    为正确发挥毁誉的作用,韩非认为,
    第一:毁誉与赏罚相悖则乱。韩非非常重视社会的道德观念与赏罚不一致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反复地提出一个问题, 即“毁誉赏罚之所加者相与悖缪”的问题,主张在实行法治的同时注意端正社会的道德观念。在(《五蠹》)篇中,韩非透彻地指出了毁誉在实际上和应当罚、应当赏的言行不一致时所带来的危害。他说:“以其有功也爵之,而卑其士官也;以其耕作也赏之,而少其家业也;以其不收也外之,而高其轻世也;以其犯禁也罪之,而多其有勇也。”立了战功而封爵位,却因做了官而被看不起,努力耕作而受奖赏,却因有了份家产而被看不起;相反地,不肯替君主效力而受到疏远,舆论却推崇他们看轻世俗,犯法逞凶而受处罚,舆论却称赞他们有勇气。这样,贬毁、赞美、奖赏、惩罚的标准都自相矛盾,其结果是法律、禁令被破坏,在民众中造成混乱和模糊认识。在韩非看来,如果君主也依着世俗之见去肯定那种“不事力而衣食”、“不战功而尊”的所谓“贤人之行”,而忘记了这样做会造成军队削弱、土地荒芜的灾难,其结果是谋取私利的行为得逞了,而国家的利益被损害了。
    在(《六反》)篇中,韩非列举了对国家无益却反而受到社会舆论赞赏的六种人。他说:“畏死远难, 降北之民也, 而世尊之曰贵生之士。学道立方, 离法之民也, 而世尊之曰文学之士。游居厚养, 牟食之民也, 而世尊之曰有能之士。语曲牟知, 伪诈之民也, 而世尊之曰辩智之士。行剑攻杀, 暴憿之民也, 而世尊之曰磏勇之士。活贼匿奸,当死之民也,而世尊之曰任誉之士。”社会上赞誉的这六种人,在韩非看来却是“奸伪无益之民”。而真正对国家有利的六种人却得不到赞誉和奖赏。他说:“赴险殉诚,死节之民,而世少之曰失计之民也;寡闻从令, 全法之民也, 而世少之曰朴陋之民也。力作而食, 生利之民也, 而世少之曰寡能之民也。嘉厚纯粹, 整谷之民也, 而世少之曰愚戆之民也。重命畏事, 尊上之民也, 而世少之曰怯慑之民也。挫贼遏奸,明上之民也,而世少之曰馅谗之民也。”像这样是非颠倒,应受到斥责反而得到称誉;应得到称誉,反而受到斥责。结果自私作恶的人受到称誉奖赏,而公正善良的却受到诋毁惩罚。对这种情况,韩非将之归结为:“赏者有诽,不足以劝,罚者有誉,不足以禁。”(《八经》)这样,赏罚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起不到鼓励和震慑作用。在韩非看来,社会道德观念如果与法制相违背,法治就难以实行。所以韩非反复强调:“誉”、“毁”一定要与“赏”、“罚”相一致。
    第二,毁誉与赏罚合则赏罚更有效。韩非提出在实施赏罚时,奖赏要和赞誉相结合,惩罚要和诋毁相一致。只有毁誉与赏罚一致才可加强赏罚的力量。具体说在毁誉手段的运用上,一是,韩非强调:“毁誉一行”(《八经》),也就是批评和赞扬要有原则,要与法律内容相一致,不能信口开河。他说:“明主之道,赏必出乎公利,名必在乎为上。”(《八经》)奖赏的目的是鼓励民众和官吏去做某种事,因此奖赏一定要给予对国家有贡献的人,荣誉也一定要跟上去,给予替君主效劳的人。二是,“赏誉同轨,非诛俱行”。(《八经》)即赞誉和奖赏一致,贬斥和处罚同行。对奖励的行为以荣誉相辅,以示肯定和提倡;对惩罚的行为以恶名相加,以示否定和杜绝,以强化激励的效果。在韩非看来,如果法律支持的得不到道德称誉,那么奖赏将起不到鼓励人们守法的作用,如果法律反对的得不到道德谴责,那么惩罚将起不到禁止犯罪的作用。“誉所罪,毁所赏,虽尧不治。”法所赞赏的,必定也是舆论所颂扬的;法所惩处的,也必定是舆论所谴责的。奖赏一个人,荣誉一定跟上去,“有重罚者必有恶名”(《八经》)惩罚一个人,批评也一定跟上去。“罚,所以禁也,民畏所以禁,则国治矣。”(《八经》)惩罚的目的是禁止官吏和民众去做某种事,因此对受过惩罚的一定要毁名声,使民众有畏惧心,民众有了畏惧心就能将国家治理好。
    第三,毁誉必须有力和及时。韩非不仅主张赏要重赏,罚要重罚,而且也主张对毁誉要重、要强力推行。认为“赏誉薄而谩者,下不用也;赏誉厚而信者,下轻死。”(《外储说上》)奖赏表扬轻微而又不能兑现的,臣民就不能为君主所用;奖赏表扬优厚而又讲诚信的,臣民就拼死为君主效力。所以赞扬要有力,批评要彻底,才能使人振奋和畏惧,不痛不痒地赞扬与批评效果不大。与此同时,毁誉还要做到及时,要“誉辅其赏,毁随其罚”(《五蠹》),一赏就使其威名远扬,一罚就使其名声扫地,否则事过境迁,就起不到所期望的效果。韩非说:“赏莫如厚, 使民利之;誉莫如美, 使民荣之;诛莫如重, 使民畏之;毁莫如恶, 使民耻之。”(《八经》)奖赏不如优厚一些,使民众觉得有利可图;赞美不如美好一些,使民众觉得是一种光荣;处罚不如严厉一些,使民众觉得害怕;贬斥不如丑恶一些,使民众觉得是一种耻辱。只要不折不扣做到了利、荣、畏、耻,人人就会尽死力效命。
    韩非将法治和道德相结合,这在先秦诸子中是第一人。人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物质需求,也有精神需求。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精神上的激励,不但能鼓舞人们的斗志,启迪人们的心灵,引导人们的价值取向,培养人们的道德情操,激发人们的智慧和才能,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人们的言行,收到良好的治理效果。韩非正是看到了道德对人们的激励作用,并针对他所处的急世,主张用道德的力量来辅助法制的实行,将誉、毁作为辅助赏、罚的手段,无疑是合理的。说明韩非是重视道德力量的作用的。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