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僻违而无类”:从荀子对孟子的批评看先秦儒家的“知类”观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4:11:37 《哲学研究》(京)2011年8期 佚名 参加讨论
中国思想的早期发展中,自墨子最先提出“知类”(《墨子·公输》)的主张,相似说法渐渐出现在诸子学派的作品里。本文则尝试根据孟子和荀子的相关见解,探究先秦儒家“知类”观的内涵与形态。孟子言“类”虽不及荀子频繁,但也不乏对“类”的重视;他更像墨子那样,将人们在某些重大问题上的错误归结为“不知类”(《孟子·告子上》)。然而在荀子看来,这个批评别人“不知类”的人,其学说本身也是“甚僻违而无类”(《荀子·非十二子》)的。那么,荀子的指责是出于何种理由呢?是孟子之学的确“无类”,还是二人对“知类”的理解存在差别?若是后者,其差别又表现在哪些方面?具有何种意义?讨论这些问题,将有利于展示儒家“知类”思想的丰富内容,更能从“类”的角度呈现孟荀这两位儒学宗师的分歧所在。 一、“知类”的道德实践 孟子论“知类”,见于《孟子·告子上》的下述文字: 今有无名之指屈而不信,非疾痛害事也。如有能信之者,则不远秦楚之路,为指之不若人也。指不若人则知恶之,心不若人则不知恶,此之谓不知类也。 这是说,“心不若人”的缺陷比“指不若人”更为严重(后者“非疾痛害事也”);如果某人厌恶后者,则他更应厌恶前者,因为他对自己的“心”要比对“指”担负更多的责任。然而,当他对此态度冷漠时(“不知恶”),为何就被看做一个“不知类”的人呢? 结合孟子与公都子的以下对话,似能设想一种解释: 公都子问曰:“均是人也,或为大人,或为小人,何也?”孟子曰:“从其大体为大人,从其小体为小人。”曰:“均是人也,或从其大体,或从其小体,何也?”曰:“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此天之所与我者。先立乎其大者,则其小者不能夺也。此为大人而已矣。”(《孟子·告子上》) 据此,“心”就属于“大体”之类,“指”则属于“小体”之类,故孟子所谓“不知类”,大概是指责人们未明“小”、“大”之类。不过,这并非描述性的分类,而是价值层级的分类:孟子也以“贵”、“贱”来表示,所谓“体有贵贱,有小大”(同上),故而作为“大体”的心也正是人自身的“良贵”(同上)所在。那么,心为何属于身体中“大”而“贵”之类呢?一个重要原因是“心之官则思”。并且,人要识此“大体”、“良贵”,也唯有通过“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这说明,“思”乃是某种内省与体验性的精神活动①,“知类”则是它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对那些“不知类”的人,孟子痛切地指责他们“弗思耳矣”、“弗思甚也”。(《孟子·告子上》) 可是,要阐述“知类”的含义,“思”并不适合充当解释的资源,因为它既然是内省与体验的精神活动,就很难被分析的手段所把握,也就是说,它要比前者更为晦涩。这使我们在讨论孟子“知类”说之初,就面临着两个疑问。一个疑问是:只要人们意欲谈类,就不能拒绝分析与划分,换言之,不能没有对清晰性(intelligibility)的诉求;然而孟子的“知类”却依托于非分析的神秘之“思”,这固然无碍他断定“思则得之”,但真能由此“得”到对类的认识吗?另一个疑问是:那个“思则得之”的东西本身是否真有某种客观类别?从前述孟子强调“体”有小、大、贵、贱之分来看,他对此当然确信无疑。可是,他也承认“思则得之”的东西仅处于萌芽状态(所谓“四端”)——而就其尚未定形而言,能具有某种客观的类别吗? 关于这两个疑问,后文在阐述荀子对孟子“甚僻违而无类”的批评时,会有详细说明。但就此处的讨论来说,则应指出它们均不在孟子关心的范围内:一方面,当孟子批评人们“弗思甚也”时,他所担忧的乃是“思”的决心问题,而非效力问题;另一方面,当他强调“思则得之”时,已然预设了所“得”之类具有客观性,重点则在彰显其普遍性,此即孟子所谓:“口之于味也,有同耆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同上)据此,既然人“心”皆欲求“理义”,正如感官皆欲求愉悦,则某人仅追求后者而不致“思”前者,就犯了“不知类”的错误。这个“类”就是人们的“心之所同然”,也即“思则得之”的“理义心”。 但对孟子来说,“心之所同然”具有两个层次,一是萌芽状态的“同然”(萌芽的理义心),一是养成状态的“同然”(养成的理义心)。重要的是,这两种“同然”并非异类,而是同一个类的两种表现,正如“圣人先得我心之同然”,可他仍然“与我同类”(同上),因为圣人之“得”也是从萌芽“心”扩充而“得”,此萌芽“心”正是“人皆有贵于己者”(同上),故孟子说:“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由此看来,孟子“思则得之”的教导应主要针对萌芽状态的“心之所同然”。此种“同然”(四种萌芽“心”)即人之为人的“类本质”(所谓“无……之心,非人也”)。而从“类本质”的观点看,圣凡之分将不再重要(故说“圣人与我同类”),人禽之别则豁然彰显,因为后者最能展示人之为人的特殊性,也最能体现“‘人类’的‘尊严’意识”。(参见王中江,2008年) 基于此,对那些“心不若人而不知恶”的人来说,孟子指责他们“不知类”,就不仅是指责他们无知于“大体”、“良贵”或“心之所同然”,更是批评他们无知于自身的“类本质”,也就是“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孟子·离娄下》)的萌芽“心”。因此,对“知类”的目的来说,了解“人是什么”要比了解“圣人是什么”更为根本。当然,这并不表示孟子轻视道德楷模的作用,但在他看来,真正的困难并非人们“不能”成为楷模,而是其“不为也”。正如他对齐宣王的劝导是:“挟泰山以超北海,语人曰:‘我不能。’是诚不能也。为长者折枝,语人曰:‘我不能。’是不为也,非不能也。故王之不王,非挟泰山以超北海之类也;王之不王,是折枝之类也。”(《孟子·梁惠王上》)因此,人君自称“不能”行王道,就犯了“不知类”的错误,因为“王之不王”并非“不能”之类,而是“不为”之类。 按照倪德卫的见解,“不能”相当于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意志薄弱”(“akrasia”),指“我断定我应做某事,但不能或无法控制不去做的诱惑”;“不为”则相当于阿奎那说的“冷漠”(“acedia”),指“我断定应做某事,但仍然没有做,或者没有将之付诸行动的足够意愿”。倪德卫认为,只有后者才是早期中国道德哲学关注的典型问题,孟子则将之表述为“不能居仁由义,谓之自弃也”(《孟子·离娄上》)。(cf. Nivison,p.92)笔者原则上同意这个见解。因为“不能居仁由义”,诚如“不能为长者折枝”,于孟子皆属“不为也,非不能也”之类,故而“自弃”正是他对“不为也”(即“冷漠”)的评价。但是,这并非孟子给出的唯一评价:从他将“知类”诉诸“思”并对不知“良贵”的人给以“弗思甚也”的痛切指责看,“不知类”其实也是对“不为也”的评价。当然,这两种评价并无实质区别,却利于相互发明:从“不知类”来看,“自弃”所“弃”的正是人之为人的类本质;从“自弃”来看,“不知类”则是“不能居仁由义”的道德冷漠。 所以,应当把孟子式的“知类”视为一种道德实践。统言之,就是个体以逆觉反证之“思”来洞察和激活自身潜在的道德天赋。分言之,则包括: (1)鉴别人之“大体”与“小体”(或“良贵”与非“良贵”); (2)洞察“心之所同然”,尤其是萌芽状态的“同然”; (3)最终地,分辨人禽,揭示人之为人的类本质。 以上这三点,就是“知类”在孟子思想中的可能意涵。当然还会涉及更多内容,但上述三点已足够,因为它们最能体现孟子思想的核心宗旨。盖孟子之教,本于“尽其心者,知其性也”(《孟子·尽心上》),这个“知其性”——就其包括以“思”来觉解人之“大体”(“良贵”)、“心之所同然”,尤其是“异于禽兽”的“四端”来说——与上举“知类”的三项要求正相吻合。因此,“知类”与“知性”其实是孟子对“如何唤醒道德天赋”这同一主题的两种表述。 二、“无类”的“四端”与“五行” 基于此,让我们回到最初提及的问题:为何孟子“知类”的意愿与努力,在荀子看来却是“甚僻违而无类”呢?应该说,这个问题本身已经表明,战国时期儒家的这两位宗师,其思想交锋不仅涉及“性”的面向(虽然它很重要),更关乎“类”的面向。现在,为了理解荀子说的“无类”,需要审视之前对孟子“知类”说提出的两点疑问,它们与荀子的见解关联颇大。 先看第一点疑问。笔者怀疑的是,孟子的“知类”依托于内在体验之“思”,而非分析性的智识活动,似乎表明他不是很注重分类活动对清晰性的诉求。但在荀子看来,追求清晰性乃是分类的重要目的。比如,他有感于“异形离心交喻、异物名实玄纽”,而强调“心有征知,必待天官之当薄其类”(《荀子·正名》),正体现了通过分类来克服语言、思想之混乱的诉求。另外,荀子说“以类行杂,以一行万……天地生君子,君子理天地”(《荀子·王制》),也体现了通过分类来克服事态混乱状况的诉求。故笔者以为,荀子所谓“无类”的意谓之一,是指责孟子论“类”缺乏对清晰性的诉求,这尤其体现在《荀子·非十二子》中紧随“无类”一语的表达——“幽隐而无说,闭约而无解”中。因为以“无类”与“无说”、“无解”并举,正意味着类别的建立,应包含给出相应的“说”或“解”,以展示判分的清晰性。②而根据柯雄文(A. S. Cua)的研究,除了“说”(“解”),“期”、“命”、“辨”也都是荀子设想达到清晰性的分析手段。③(cf. Cua,p.43)相比之下,孟子的“知类”因为基于内在体验之“思”,则明显不同于荀子“期命辨说”的分析风格。 再来看第二点疑问。笔者怀疑的是,孟子以“思”“知类”,但“思则得之”的东西本身是否真有某种客观类别?同样,荀子本人也特别重视类别之客观性,这从《荀子》一书“物各从其类也”(《荀子·劝学》)、“顺其类者谓之福,逆其类者谓之祸,夫是之谓天政”(《荀子·天论》)、“类不可两也,故知者择一而壹焉”(《荀子·解蔽》)等说法看,是十分明显的。并且,对类别客观性的重视,又令荀子强调分类活动的经验基础,如所谓“闻见之所未至,则知不能类也”(《荀子·儒效》)、“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荀子·正名》)。那么,孟子式的“知类”因为依托于内在体验之“思”,则所论之“类”是否具有客观性,多少会缺乏可资验证的经验依据。特别在荀子看来,把握孟子认为的人之“类本质”,亦即善“端”之性,乃是一项过分的要求,因为,“凡论者,贵其有辨合、有符验。故坐而言之,起而可设。今孟子曰‘人之性善’,无辨合符验,坐而言之,起而不可设,张而不可施行,岂不过甚矣哉?”(《荀子·性恶》)这个“无辨合符验”与上引《荀子·非十二子》中的“闭约”、“幽隐”义近,用西方哲学的术语讲,就是独断论(dogmatism)。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孟子论“类”多就仁、义、礼、智“四端”而言,而荀子说的“无类”则是在批评“五行”。一般认为,这就是郭店竹简《五行》中的仁、义、礼、智、圣。那么,怎么能认为荀子的指责是针对孟子的主张呢?其实,这里并不存在实质区别,因为“五行”也具有“端”的特征:所谓“仁形于内谓之德之行,不形于内谓之行;义形于内谓之德之行,不形于内谓之行;礼形于内谓之德之行,不形于内谓之行;智形于内谓之德之行,不形于内谓之行;圣形于内谓之德之行,不形于内谓之行”(《五行》)。据此,“德之行”即高于单纯的“行”④,而判断一种“行”是不是“德之行”,就看它是否“形于内”。王中江教授指出,以往论者将“形于内”看做五种天赋德性(“五行”)的内在呈现或自然成形,可能抹杀了道德天赋的萌芽与养成之别,因为 就“形于内”本身而言,它直接要说的是,仁义礼智圣这“五者”如何在我们内心中变成一种“习性”。从这里出发,我认为把“形于内”的“形”解释为“养成”、“养就”、“练就”是比较恰当的。(王中江,2011年,第266页) 所以,“五行”作为“形于内”的“德之行”,与孟子说的“四端”一样,都能被界定为萌芽状态的道德天赋。而荀子给以“无类”之指责,也正是针对这种为道德天赋划分类别的企图:因为不论将之分为“四端”还是“五行”,划分的“辨合符验”总有问题。 事实上,就存在“四端”、“五行”这两种划分方式来说,已然表明关于人之道德天赋具有哪些类别,很难达成客观判断。正如倪德卫指出的: 孟子说“充实类别”。但类能以多种方式被刻画。即便某人认为有一种客观正确的刻画方式……但它对人之道德动机的天然储藏几乎不起作用。就此天然储藏有一个“形状”而言,虽然也可能与其他分类规则相一致,但恰巧与某人视为正确的规则相一致。(Nivison,pp.101-102) 在此,“道德动机的天然储藏”其实是对所谓“四端”、“五行”的保守表达:因为就它们“有一个‘形状’而言”,或许能被分类,可能是四类,也可能是五类;但它们也可能没有“形状”或没有固定的“形状”,此时如何判分其类别呢?根据孟子的理论,“四端”(或“五行”)的分类乃是基于“仁、义、礼、智”(或“仁、义、礼、智、圣”)的德目分类,但即便后一种分类是客观的,我们怎么知道前一种分类是建立在它的基础上的呢?以“恻隐之心”为例,就其作为未长成的端倪来说,我们怎么知道它就一定属于“仁”之类呢?似乎只有诉诸独断(于其他道德萌芽亦然)。当然,也不能说孟子对人之道德天赋的论述全为独断,因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孟子·公孙丑上》),正揭示了道德天赋的直观呈现。只是这种“直观呈现”充其量只表明人具有“恻隐之心”,却并未表明它就是“仁之端”,属于“仁之类”。 其实对荀子来说,他也断不至于否定人的道德天赋,所谓“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荀子·王制》),按孟旦(D. J. Munro)的解释,这表明 荀子把构建社会组织的活动视为人所独有的惯性⑤,是一种与人的道德感密切相关的特性(是在水和火、植物与树木或者飞鸟与野兽中找不到的东西)。……因为荀子把构建社会组织的活动视为人所独有的,他必定相信人性的某些方面使之成为可能。(Munro,p.71) 这一解释是对的。因为荀子虽将“性”界定为“生之所以然”(《荀子·正名》)的“本始才朴”(《荀子·礼论》),但这个“才”、“朴”并非绝对中性之物,而是(至少)在最低限度上,包含使“善”成为可能的天赋因素,即“所谓‘性善者’,不离其朴而美之,不离其资而利之也。使夫资朴之于美、心欲之于善莫若夫可以见之明不离目、可以听之聪不离耳”(《荀子·性恶》)。因此,荀子指责孟子“无类”,就人性这个关键问题来说,倒未必否认人之道德天赋的客观性,也就是说,他未必否定人具有善“端”;他质疑的乃是将之分为“四(端)”、“五(行)”之类的客观性。 所以在荀子眼中,孟子意欲厘定道德天赋的类,就是“不察乎人之性伪之分者也”:“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礼义者,圣人之所生也,人之所学而能,可事而成者也。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是性、伪之分也。”(同上)因此,将道德天赋判分为“四(端)”、“五(行)”之类,其基本定向就有问题:因为对这些“天之就也”的东西来说,既然“不可学”、“不可事”,则无论以何种方式来探究其“类”,都难免陷入自相矛盾的独断论中。并且按照荀子的见解,既然人应关心“可学”、“可事”之物,那么他说孟子“不察乎人之性伪之分”,也就是隐含着说:孟子探究了不应探究的“类”(“性”之“类”),而忽略了不该忽略的“类”(“伪”之“类”),这当然也是“无类”的意谓之一。 至此,本文已经重构了荀子批评孟子“无类”的三种含义: 一是没有清晰的“类”:这主要指责孟子将“知类”落实到内省与体验之“思”,而非分析性的智识活动,遂使“知类”变得“无说”、“无解”; 二是没有客观的“类”:这主要指责孟子针对人之道德天赋的分类(“四端”或“五行”),缺乏可资验证的经验依据(“无辨合符验”); 三是没有考察应当考察的“类”:这主要指责孟子将“知类”错误地定向于探究天生之“性”的类⑥,而忽略了人成之“伪”的类。 三、“统类”或“礼义之统” 与此相应,荀子将他自己的“知类”观表述为“知通统类”(《荀子·儒效》),并在指责孟子“无类”之前就已批评他“略法先王而不知其统”(《荀子·非十二子》)。这使我们确信,荀子眼中的“知类”乃是以“统类”为中心的“知类”。因此,除了前节末尾的三种含义,我们还应再把“无统类”纳入荀子所谓“无类”的含义中。而这,也正是他批评孟子的出发点。 在此,我们首先应说明何谓“统类”。牟宗三先生认为:“每一类有其成类之理。理即成类之根据”,“唯理可以统可以贯”(牟宗三,第133页);李哲贤教授更明确地说:“凡言类,共理即存焉。且唯此类中之共理可以统,可以贯。……由于共理有统领贯通同类一切事物之作用,故荀子名之曰统类也。”(李哲贤,第90页)据此,“统类”即“以理统类”之义。然而问题在于,倘使“统类”之“统”是“(以理)统领和贯通”的意思,那么荀子所说“壹统类”、“通统类”(《荀子·非十二子》)就会陷入重复,因为“壹”和“通”已然包含在“统”的意思中了。所以,笔者更主张把“统类”解释为“统之类”,而非“(以理)统领和贯通类”,也就是说,荀子的这个术语并非指涉一般的“类”,而是有专门意谓,这就需要进一步解释何谓“统”。陈百年先生指出,在荀子学说中相对于“道”这个“是非的总标准”,“统”则是“是非的分类标准”。(《陈百年先生文集》第1辑,第353页)这样说是对的,但要补充强调的是,只有正当性来自于“道”的“统”,亦即荀子所谓“礼义之统”(《荀子·解蔽》),才是是非的分类标准。至于那些并非出于“道”的“统”,亦即“所以统之者非其道”的“统”(《荀子·议兵》),或“其所以统之则无以异于桀纣”的“统”(《荀子·强国》),则只能导致祸乱。⑦因此,如何将这些“统”与出乎“道”的“礼义之统”区隔开,就是荀子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他大谈“统类”的动机所在。 这样看,荀子所谓“统类”就关涉着“是非分类标准”(即“统”)本身的类,尤其是“礼义之统”这个“标准之类”。因此,他指责孟子“无类”,就不仅意谓后者没有恰当地分类,更是说他不了解分类标准本身的类,也即无知于先王“定是非、绝嫌疑”(《荀子·解蔽》)的“礼义之统”(故说“不知其统”)。而按照柯雄文的观点,“礼义之统”乃是“礼仪规范(礼)与正当性(义)的统一体”;他还认为,“将‘统’翻译为‘unity’(统一体)”易使人“回想起统类”。(cf. Cua,p.73)这些看法都很有见地,我们或可由此将“礼义之统”更清楚地表述为:属于“礼义”这个类别的“是非分类标准”。当然,这个“(统之)类”也可再分殊为二,即“礼之统”与“义之统”:前者是一般性的是非分类标准,所谓“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后者则是具体的是非分类标准,所谓“以义变应”(《荀子·不苟》)、“缘义而有类”(《荀子·君道》)。如果前者是纲,那么后者就是目,纲举目张是谓“礼义之统”。 由上述,荀子说的“知通统类”就易于理解了:概言之,就是把对“礼义之统”这个核心“统类”的认识贯通起来;具体言之,则包括“以圣王为师,法其法以求其统类”(《荀子·解蔽》),即透过古代圣王建立的制度,学习他们运用“礼义之统”的经验,并将之贯通于实际情境中,以期“无法者以类举”(《荀子·王制》)。另外,既然“礼义之统”出于“道”,则“知通统类”又包含着对“道”的体认。按《荀子·解蔽》篇所论,这主要是以“虚壹而静”的方法消除一曲之见的蒙蔽,以“大清明”的认知心去把握伦理之“道”贯通人文世界的统一性。应该说,这些内容展示了荀子“知类”观的诸多特色,但重点在于: “知通统类”并非一般意义的“知类”,而是(1)认知“是非分类标准”本身的“类”,亦即“统(之)类”;(2)有待认知的“统(之)类”乃是合乎“道”的“礼义之统”,亦即属于“礼义”一类的“是非分类标准”。 很明显,这是荀子眼中最根本的分类标准;同样明显的是,正因为它属于“礼义”之类,就只适合衡量(外在的)行为和(有形的)制度,亦即只适合描述“所学而能,所事而成”的“伪”。至于“性”,即便包括某些道德天赋,但作为“不可学”、“不可事”的潜在“储藏”,并不能以“礼义”这个“统类”去分判。对此,荀子当然不认为是分类标准的问题,他宁可相信,是对象自身根本不应被分类(“无类”)。 基于此,我们转回荀子对孟子“甚僻违而无类”的指责上。现在看来,这个指责不仅是针对孟子所论之“类”,更在根本上是针对他据以分“类”的“统”(标准):所谓“略法先王而不知其统”(《荀子·非十二子》),正是指责孟子没有把先王的“礼义之统”作为分判是非类别的根本标准。而另一方面,荀子以“礼义之统”来检视孟子学说,也势必得出“无类”的结论:因为以“礼义”为“统”所划定的是非之“类”,只能就外显的“人之所为”来说,而“四端”或“五行”所代表的是道德动机,根本无法将“礼义之统”应用于其上,所以也就无法判定它们归属何“类”了。 若孟子再世,他将如何回应荀子的指责?这样的假设虽颇具意味,但毕竟只是一种假设。因此,我们不如去探究孟荀分歧的真正原因。前面说到,荀子并不否定人的道德天赋(“有义”、“能群”),就这一点来看,他与孟子其实具有某种最低限度的共识。但是,这种道德天赋是否堪称道德行为的真正来源,则为二人的分歧所在。(cf. Munro,p.78)这个分歧表现在“知类”的问题上,正如倪德卫所论,既然很难把一种客观的分类规则应用到人的道德天赋上,那就“不得不认为道德具有两个来源,一是正式且公开的,以语词和教条展现的,人们必须去学习的东西;另一是动机性的,但相对而言未定形的东西,也就是‘内在于’我们自己的,或许能说是在‘心’里的东西”。(Nivison,p.102)由此,我们将看到孟荀“知类”观的根本分歧所在:事实上,孟子是要探究后一种“道德来源”的类,荀子则关注前一种“道德来源”的类;而这正是先秦儒家“知类”观的两个面向。 注释: ①正如倪德卫(D. S. Nivison)指出的:“对于孟子来说,‘思’——不是纯粹的认识活动,而是心反省性地专注甚至是品味它的内在性情。”(Nivison,p.114) ②与此类似,荀子还主张“辨则尽故”(《荀子·正名》),即对事物的划分或分类,应尽量说明理由。 ③见《荀子·正名》:“期命辨说也者,用之大文也,而王业之始也”。 ④如果前者能比附于孟子的“由仁义行”,那么后者就能比附于他所谓的“行仁义”。(见《孟子·离娄下》) ⑤“惯性”(constancies)是孟旦对儒家“性”概念的解释。(cf. Munro,pp.67-73) ⑥荀子强调:“不为而成,不求而得,夫是之谓天职。如是者,虽深,其人不加虑焉。虽大,不加能焉。虽精,不加察焉。夫是之谓不与天争职。……唯圣人不求知天。”(《荀子·天论》)如此,孟子的“知类”因为定向于“知性”、“知天”(参见《孟子·尽心上》),也正是“与天争职”的表现。 ⑦参见《荀子·议兵》“楚人鲛革犀兕以为甲……其所以统之者非其道故也”及《荀子·强国》“今君人者……而求有汤武之功名,可乎?”两段文字。 【参考文献】 [1]《陈百年先生文集》,1987年,台湾商务印书馆。 [2]古籍:《墨子》,《孟子》,《荀子》,《五行》。 [3]李哲贤,1994年:《荀子之核心思想:“礼义之统”及其现代意义》,台北文津出版社。 [4]牟宗三,2010年:《名家与荀子》,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王中江,2008年:《孟子的“天赋权利”思想》,载《中国儒学》第3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6]王中江,2011年:《简帛文明与古代思想世界》,北京大学出版社。 [7]Cua, A. S., 1985, Ethical Argumentation: A Study in Hsün Tzu's Moral Epistemology,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8]Munro, D. J., 1969, The Concept of Man in Early China,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9]Nivison, D.S., 1996, The Ways of Confucianism: Investigations in Chinese Philosophy, ed. by Bryan W. Van Norden, Open Court Press. 责任编辑:卞文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