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朱子语类》看《周易本义》成稿过程
http://www.newdu.com 2024/11/25 03:11:33 《中国哲学史》2003年04期 佚名 参加讨论
南宋朱熹的《周易本义》,是集宋代易学之大成,兼采两汉、魏晋、隋唐易说,融占筮、象数、义理于一体,又卓然有所创立的作品。它影响元、明、清三代官学六百余年,为数百年间的易学开辞了广阔的诠释空间,在易学史和中国思想史上产生了重要影响。这样一部著作的成书时间,至今仍存在不同的意见。清代王懋竑《朱熹年谱》认为《周易本义》作于朱熹四十八岁时;上一世纪,白寿彝和朱伯崑两先生认为《周易本义》定稿于朱熹晚年;本世纪初,束景南先生作《朱熹年谱长编》,认为朱熹四十八岁作《易传》,五十九岁作《周易本义》。分析三种说法,似是讨论了同一问题的不同侧面。王懋竑关注的是《周易本义》的草成时间,白、朱二先生关注的是《周易本义》的封笔时间,束景南先生则特别关注《周易本义》从草成到封笔期间发生的一次较大规模的改动(注: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说:“晦庵初为《易传》,用正弼本。复以吕氏《古易经》为《本义》,其大指略同而加详焉。”朱熹去世时,陈氏可能已十数岁,二人活动时间前后相接,陈氏的记载是可信的。)。 白寿彝先生指出:“从淳熙二年属稿起,到庆元年间成书止,《本义》著作时间,连中间间断的时候也算在内,要经过二十年以上的岁月。”(注:白寿彝:《〈周易本义〉考》,原载《史学集刊》一九三六年第一期,转载于黄寿祺、张善文编《周易研究论文集》第三辑。)朱伯崑先生指出:“《本义》于《启蒙》前并未成书……大体于晚年定稿。……今所传《周易本义》本,当出于《启蒙》之后。”(注:朱伯崑:《易学哲学史》,华夏出版社1995年版,第二卷,第411~412页。)朱熹一生,对其重要著作,总是不断修改,《周易本义》亦当如此。白、朱二先生认为《周易本义》从属稿到成书,经历了长期的修改过程,这种见解是睿智的。 《周易本义》为元、明、清三代官学所用,在长期流传中形成了众多刻本。各本面貌不一,其中最引人注意的差异是在《九图》、《筮仪》、《五赞》、《序》、《卦歌》等内容的有无、所在位置等方面。至于十二篇经传之注文,各本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分卷方式、音训有无、注文文字。分卷方式,以四卷本(例如清代武英殿本)和十二卷本(例如南宋吴革刊本)为代表;音训,则有有音训和无音训两种版本;(注:《四库提要》已辨明四卷本非《周易本义》之旧,由朱熹之孙朱鉴的《吕氏音训跋》可知音训内容非《周易本义》原有。)注文文字,各本差异甚微,多由传抄、传刻过程讹误所致,详见苏勇先生校注《周易本义》(注:苏勇校注:《周易本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周易本义》原来是否有《九图》,或《九图》的原初形态如何,目前尚未达成一致意见。而注文部分却鲜有争议,盖因各本之间无实质分歧之故也。 本文讨论今传本《周易本义》经传的注文的修改过程和封笔时间。文中汇集二十几项材料,这些材料可以佐证白、朱二先生的观点。朱熹曾长期修改《周易本义》注文部分的底稿,最后大致封笔于庆元四年(1198)即朱熹六十九岁那一年。《周易本义》是朱熹晚年亲手修定的著作,反映着朱熹晚年的思想风貌。 一、五十七岁以后,朱熹曾长期修改《本义》手稿 《周易本义》、《朱子语类》、《朱文公易说》中,有十则材料,表明朱熹在五十七岁到六十九岁的十余年间,曾不断修订《周易本义》(以下简称《本义》)的底稿。 首先指出的三则材料,来自《本义》的《系辞上传》注。其注“大衍之数五十”一章云:“其可推者,《启蒙》备言之。”注“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一章云:“详见《序例》、《启蒙》。”注“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一段云:“河图、洛书,详见《启蒙》。”《易学启蒙》成书于淳熙丙午(公元1186年),时朱熹五十七岁。《本义》注文多次指称《启蒙》,说明朱熹五十七岁以后曾修改《本义》底稿。 第四则材料,是见载于《朱子语类》(以下简称《语类》)卷七十四的三条语录。它们表明朱熹在五十九岁后曾修改《本义》底稿。首先,黄记录朱熹五十九岁时讲论《系辞上》“刚柔相摩,八卦相荡”一句,曰: “刚柔相推”,是说阴阳二气相推;“八卦相荡”,是说奇耦杂而为八卦。在天则“刚柔相推”,在《易》则“八卦相荡”。……一说则“刚柔相推”而成八卦,“八卦相荡”而成六十四卦。(注:根据《语录姓氏》,黄闻于淳熙戊申(1188),时朱熹五十九岁。) 朱熹认为,“八卦相荡”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奇偶杂而为八卦”,一种是“八卦相荡成六十四卦”。此时朱熹倾向于取“奇偶杂而为八卦”解释“八卦相荡”。五年以后,即朱熹六十四岁时,再次讲论“八卦相荡”,就不再用“奇偶杂而为八卦”说,而是专取“八卦相荡成六十四卦”说,事见同卷暖渊录: “摩”,是那两个物事相摩戛。“荡”,则是圜转推荡将出来。“摩”是八卦以前事,“荡”是八卦以后为六十四卦底事。“荡”是有那八卦了,团旋推荡那六十四卦出来。(注:根据《语录姓氏》,暖渊闻于绍熙癸丑(1193),时朱熹六十四岁。) 查今本《本义》,相应注文为:“六十四卦之初,刚柔两画而已。两相摩而为四,四相摩而为八,八相荡而为六十四。”所谓“八相荡而为六十四”,正是取“八卦相荡成六十四卦说”,与朱熹六十四岁时的观点相同。据此推测,此段注文当修改于朱熹五十九岁以后。 直到六十七岁,朱熹持“相荡成六十四卦说”不变,证据是《语类》同卷董铢的记录: 问:“刚柔相摩,八卦相荡”。窃谓六十四卦之初,刚柔两画而已。两而四,四而八,八而十六,十六而三十二,三十二而六十四,皆是自然生生不已。而谓之“摩”、“荡”,何也? 曰:……自两仪生四象,则老阳、老阴不动,而少阴、少阳则交。自四象生八卦,则乾、坤、震、巽不动,而兑、离、坎、艮则交。自八卦而生六十四卦,皆是从上加去。下体不动,每一卦生八卦,故谓之“摩”、“荡”。(注:根据《语录姓氏》,董铢闻于庆元丙辰(1196)以后,即朱熹六十七岁以后。) 问者据先天学“逐爻渐生”发问,朱熹以《易传》“因而重之”回答。在朱熹看来,“因而重之”与“逐爻渐生”并不相悖。(注:说见《周易本义》卷首《图说》。) 第五则材料,是载于《语类》卷七十四的四条语录。它们表明朱熹在五十九岁后曾修改《本义》底稿。四条语录都记载朱熹对《系辞上传》“效法之谓坤”的训解。第一条语录,是周谟记朱熹五十岁以后语: “效”字难看,如“效力”、“效诚”之“效”,有陈献底意思。(注:根据《语录姓氏》,周谟闻于淳熙己亥(1179)以后,即朱熹五十岁以后。) 第二条语录,是万人杰记朱熹五十一岁以后语: “效”者,“效力”之“效”。效法,则效其形法而可见也。(注:根据《语录姓氏》,万人杰闻于淳熙庚子(1180)以后,即朱熹五十一岁以后。) 第三条语录,是黄记朱熹五十九岁时语: “效”,如“陈效”之“效”,若今人言“效力”之类。 第四条语录,是暖渊记朱熹六十四岁时语: “效”犹“呈”,一似说“效犬”、“效羊”、“效牛”、“效马”,言呈出许多物。 四条语录对“效”字的训解前后一致,区别仅在训解的精当程度。朱熹认为“‘效’字难看”,直到五十九岁时尚未找到一个精当的训解。最迟到六十四岁,朱熹找到了一个比较满意的训诂方案:“效犹呈。”核查今本《本义》,相应注文是“效,呈也”,与朱熹六十四岁时的观点相同。可知此段注文当写于朱熹五十九岁以后。 第六则材料,是载于《语类》卷六十九的两条语录。它们表明朱熹在六十岁前后曾修改《本义》底稿。第一条语录,暖渊记录朱熹六十四岁时讲论《文言传》“大哉乾乎,刚健中正,纯粹精也”一句,曰: “刚健中正”,为其嫌于不中正,所以说个“中正”。阳刚自是全体,岂得不中正!这个因近日赵善誉者著一件物事说道:“只乾、坤二卦便偏了。乾只是刚底一边,坤只是柔底一边。”某说与他道:圣人做一部《易》,如何却将两个偏底物事放在疋头?如何不讨个混沦底放在那里?”注中便是破他说。 赵善誉生于绍兴十三年(公元1143年),卒于淳熙十六年(公元1189年)。朱熹与赵氏论《易说》,是在赵善誉提举荆湖北路常平茶盐期间,即淳熙十一年(公元1184年)六月到淳熙十三年(公元1186年)之间(注:《朱文公文集》卷四十五《答虞太中》第二书云:“昨承寄示赵仓《易》、《论语》说,足浣愁疾。”宋代称提举常平茶盐为“提仓”,据楼钥《攻媿集》卷一百零二《朝奉郎主管云台观赵公墓志铭》,赵善誉于淳熙十一年(1184)六月到淳熙十三年(1186)除提举荆湖北路常平茶盐,朱熹书中所称“赵仓《易》”,即指赵善誉《易说》。)。朱熹以“注”破赵氏《易说》,当在他与赵氏讨论《易说》之后,与暖渊谈论“刚健中正”之前,亦即淳熙十六年前后的数年之内。《语类》卷六十九的另一处语录,记载了朱熹用来“破赵氏”的注文内容: 乾“刚健中正”。或谓“乾刚无柔,不得言‘中正’”。先生尝言:“天地之间,本一气之流行而有动静耳。以其流行之统体而言,则但谓之‘乾’而无所不包。以动静分之,然后有阴阳刚柔之别。”(注:《语类》卷六十九,董铢录。) “或谓”指赵氏《易说》,“先生尝言”指朱熹之“注”。根据董铢的记录,“先生尝言”是针对赵氏《易说》而发。查今本《本义》,相应注文为:“天地之间,本一气之流行而有动静耳。以流行之统体而言,则但谓之‘乾’而无所不包矣,以其动静分之,然后有阴阳刚柔之别也。”正是“先生尝言”。这段注文用以破赵氏《易说》,其写入《本义》的时间,当在淳熙十六年前后,即朱熹六十岁前后。 第七则材料,见载于《语类》卷七十,为暖渊所闻。它表明朱熹在六十四岁以后曾修改《本义》底稿。这条语录记载朱熹讲论《象上传》“撝谦,不违则也”说: “撝谦”,言发扬其谦。盖四是阴位,又在上卦之下,九三之上,所以更当发撝其谦。“不违则”,言不违法则。 这条语录,暖渊记载绍熙癸丑年(公元1193年)所闻。根据这次讲论,我们知道朱熹六十四岁时对“不违则也”的解释是“不违法则”。后来,朱熹修改了这个说法。最迟到七十岁时,朱熹已将其修改为“不为过”,事见《语类》卷七十,刘砺录曰: 六四“撝谦”,是合如此,不是过分事,故某解其《象》云:“言不为过。”(注:根据《语录姓氏》,刘砺闻于庆元己未(1199),时朱熹七十岁。) 查今本《本义》,注文正是“言不为过”,当是朱熹六十四岁以后修改的结果。 第八则材料,见载于《语类》卷七十一,亦为暖渊所闻。也表明朱熹在六十四岁以后曾修改《本义》底稿。这条语录记载朱熹讲论离卦六二爻,曰: 六二中正,六五中而不正。今言“丽乎正”、“丽乎中正”,次第说六二分数多。此卦唯这爻较好,然亦未敢便恁地说,只得且说“未详”。 “未详”二字,盖为当时《本义》注文。查今本《本义》,无“未详”二字,径注曰:“黄,中色。柔,丽乎中而得其正。故其象占如此。”这个改动当发生在暖渊所闻之后,即朱熹六十四岁以后。 第九则材料,见载于《语类》卷七十,为董铢所闻。它表明朱熹六十七岁以后曾修改《本义》底稿。此条语录曰: 问:“大师克相遇”,《本义》无说,何也?曰:旧说只用大师克胜之,方得相遇。或云大师之克,见二阳之强,则非也。铢曰:二五本自同心,而为三四所隔,故“先号咷”,“先”,谓理直也。大师克而后相遇,则后笑矣。盖亦义理之同,物终不得而间之,故相遇也。先生颌之。 “‘大师克相遇’,《本义》无说”,表明当时的《本义》手稿尚未注同人卦“大师克相遇”一句。查今本《本义》,则有注:“五刚中正,二以柔中正相应于下,同心者也。而为三四所隔,不得其同。然义理所同,物不得而间之,故有此象。”注文内容,当是取自董铢所论。董铢所闻,是在庆元二年(公元1196年)以后。朱熹取董铢说入《本义》手稿,应是庆元二年以后,即六十七岁以后事。 第十则材料,见载于《语类》卷七十六和《朱文公易说》卷十四,是林学蒙和沈僴记录的两条语录。它们表明朱熹六十九岁时曾修改《本义》的底稿。《朱文公易说》卷十四沈僴记: 问:“‘巽称而隐’。称,称扬也。”“隐”字何训?曰:隐,不见也。如风之动物,无物不入,但见其动而不见其形。(笔者注:《语类》卷七十六亦收此条语录,而无“称,称扬也”一句。) 沈僴所闻,为庆元四年(公元1198年)以后。沈僴这条语录说明了两件事:一,“称,称扬也”,为《本义》原注;二,直到庆元四年,《本义》对“隐”字尚未作训解。《语类》卷七十六,林学蒙记录朱熹讲论《系辞下传》“巽称而隐”曰: 问“巽称而隐”。曰:以“巽以行权”观之,则“称”字宜音去声,为称物之义。……某前时以“称扬”为说,错了。(注:根据《语录姓氏》,林学蒙闻于绍熙甲寅(1194)以后,即朱熹六十五岁以后。) 林学蒙所闻的时间,是绍熙甲寅(公元1194年)以后,此条语录说:“某前时以‘称扬’为说,错了。”说明它不早于“沈僴所闻”时间,即庆元四年。查今本《本义》,相应注文曰:“巽,称物之宜,而潜隐不露。”一方面修改了对“称”字的误训,另一方面增加了对“隐”字的训解。这个修改当发生在”沈僴所闻”和“林学蒙所闻”以后,即庆元四年或以后。鉴于另有证据表明朱熹庆元五年时的一些新观点没有改入《本义》(见下文),则“巽称而隐”注文的这个修改,应当发生在庆元四年这一年,朱熹时年六十九岁。 二、七十岁时,朱熹的一些新观点不再写入《本义》 有两则资料,表明朱熹晚年确定了《本义》的最后稿,不再修改。第一则材料,是常被引用的《答孙敬甫书》: 《易传》初以末成书,故不敢出。近觉衰耄,不能复有所进,颇欲传之于人,而私居无人写得。只有一本,不敢远寄。俟旦夕抄得却,附便奉寄。但近缘伪学禁严,不敢从人借书吏,故颇费力耳。(注:《朱熹集》卷六十三《答孙敬甫》第五书,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3308~3309页。) 陈来先生《朱子书信编年考证》认为此书作于庆元二年(公元1196年)或稍后(注:见陈来《朱子书信编年考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13页。)。此时朱熹自觉无力进一步修订《本义》,遂有封笔传布之意。 第二则材料,见载于《语类》卷七十: “开国承家,小人勿用”,旧时说只作论功行赏之时,不可及小人,今思量看理去不得。他既一例有功,如何不及他得!看来“开国承家”一句,是公共得底,未分别君子小人在。“小人勿用”,则是勿更用他与之谋议经画尔。 此条讨论师卦上六爻的语录,林学履记于庆元五年(公元1199年),朱熹时年七十岁。林学履又记:“先生云:‘此义方思量得如此,未曾改入《本义》,且记取。’”查今本《本义》,注文为:“小人虽有功亦不可使之得有爵土,但优以金帛可也。”正是所谓“旧时说”,新义没有改入。可知,朱熹七十岁以后,虽间有新说,却不再改入《本义》。 朱熹生前确定了《本义》的最后稿,但在朱熹的心目中,《本义》是一项未完的事业。朱熹曾说: 某作《本义》,欲将文王《卦辞》只大纲依文王本义略说,至其所以然之故,却于孔子《彖辞》中发之。且如大畜“利贞,不家食吉,利涉大川”,只是占得大畜者为利正,不家食而吉,利于涉大川。至于刚上尚贤等处,乃孔子发明,各有所主,爻象亦然。如此,则不失文王本意,又可见孔子本意,但今未暇整顿耳。(注:《语类》卷七十一,董铢录。) 董铢所记,是朱熹六十七岁以后的谈话。按朱熹设想,《本义》理想的模样,是上下经注只限于直解文意,十篇传注展开义理分析,将文王《易》归于文王,孔子《易》归于孔子。《语类》卷六十七,沈僴记: 先生于《诗传》,自以为无复遗恨,曰:“后世若有扬子云,必好之矣。”而意不甚满于《易本义》。盖先生之意,只欲作卜筮用,而为先儒说道理太多,终是翻这窠臼未尽,故不能不致遗恨云。 朱熹最终未能完成其理想,是学术史上的憾事。不过,朱熹于党禁艰难之中,仍考虑雇抄手抄写《本义》,“颇欲传之其人”,说明他对这个手稿是基本满意的。庆元五年(公元1199年),七十岁的朱熹说道; 看《易》,先看某《本义》了,却看伊川解,以相参考。如未看他《易》,先看某说,却易看也,盖未为他说所汨故也。(注:《语类》卷六十七,吕焘录。据《语录姓氏》,吕焘所闻时间,是庆元己未(1199)。) 言语之间,对自己的《本义》颇为自信。 三、从《本义》封笔时间看《语类》与《本义》之不合 朱熹曾对《本义》底稿做长期修改,最后封笔于六十九岁,封笔后不再修改。在这个时间框架下,《语类》与《本义》在易学方面的分歧的一大部份,可获得合乎逻辑的解释。 第一种情况,《语类》所收,乃朱熹早期讲《易》之观点,朱熹后来修改了这些观点,并写入《本义》,以致《语类》与《本义》不合。以下例举七处: 其一,《语类》卷七十五,扬方录: “神明其德”,言卜筮。(原注:尊敬也,精明也。) 此条讲论《系辞上传》“圣人以此齐戒,以神明其德”的语录,为扬方庚寅年(公元1170年)所闻,时朱熹四十一岁。到六十四岁,朱熹的解释改为: “是兴神物,以前民用”,此言有以开民,使民皆知。前时民皆昏塞,吉凶利害是非都不知。因这个开了,便能如神明然,此便是“神明其德”。(注:此条语录,暖渊闻于绍熙癸丑(1193),时朱熹六十四岁。) 《本义》取后一说,曰:“(圣人)是以作为卜筮以教人,于此焉齐戒以考其占,使其心神明不测,如鬼神之能知来也。” 其二,《语类》卷七十四,金去伪录曰: “继之者善”是二气五行事,“成之者性”是气化已后事。 此条讲论《系辞上传》“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的语录,为金去伪乙未(公元1175年)所闻,时朱熹四十六岁。《本义》注曰:“继,言其发也;善,谓化育之功;阳之事也。成,言其具也;性,谓物之所受;言物生则有性而各具是道也;阴之事也。”《本义》的观点当为后起。 其三,《语类》卷七十四,黄录曰: 问“所居而安者,《易》之序也”。曰:“序”是次序,谓卦及爻之初终,如“潜、见、飞、跃”,循其序则安。 此条讲论《系辞上传》的语录,为黄戊申(公元1188年)所闻,时朱熹五十九岁。《本义》注曰:“‘易之序’,谓卦爻所著事理当然之次第。”《本义》的观点当为后起。 其四,《语类》卷七十七,暖渊录曰: “赞于神明”,犹言“治于人”相似,谓为人所治也。“赞于神明”,神明所赞也。……是说见助于神明。……这只是就道他为神明所赞,所以生出这般物事来,与人做卦。 此条讨论《说卦传》“幽赞于神明而生蓍”的语录,为暖渊癸丑(公元1193年)所闻,时朱子六十四岁。《本义》注云:“幽赞神明,犹言‘赞化育’。《龟策传》曰:‘天下和平,王道得,而蓍茎长丈,其丛生满百茎。’”《语类》的观点,是神明助人;《本义》的观点,是人助化育;正是方向相反的诠释。《本义》的观点当为后起。 其五,《语类》卷七十六,暖渊录曰: “乾坤,易之门”,……似那两扇门相似,一扇开,便一扇闭。只是一个阴阳做底,如“阖户谓之坤,辟户谓之乾。” 此条讨论《系辞下传》“乾坤其易之门邪”的语录,为暖渊绍熙四年(公元1193年)所闻,是用“坤阖乾辟”解释“乾坤其易之门”。《本义》注曰:“诸卦刚柔之体,皆以乾坤合德而成,故曰‘乾坤易之门’。”用“乾刚坤柔”解释“乾坤易之门”。《本义》的观点当为后起。 其六,《语类》卷七十,暖渊录曰: “鸣谦”在六二,又言“贞”者,言谦而有闻,须得其正则吉。盖六二以阴处阴,所以戒他要贞。谦而不贞,则近于邪佞。 此条讨论谦卦六二爻辞“鸣谦,贞吉”的语录,为暖渊绍熙四年(公元1193年)所闻,朱熹此时的观点是“得其正则吉”。《本义》注云:“柔顺中正,以谦有闻,正而且吉者也。”其观点是“正而且吉”。《本义》的观点当为后起。 其七,《语类》卷七十,暖渊录曰: “介于石”,言两石相摩击而出火之意。言介然之顷,不待终日,而便见得此道理。 此条讨论豫卦六二爻辞“介于石,不终日,贞吉”的语录,为暖渊绍熙四年(公元1193年)所闻。《本义》注云:“此爻中而得正,是上下皆溺于豫而独能以中正自守,其介如石也。其德安静而坚确,故其思虑明审,不俟终日而见凡事之几微也。”《本义》观点当为后起。 第二神情况,《语类》所记为朱熹七十岁或七十一岁时的新观点,此时《本义》已封笔。朱熹把新观点口授给门人弟子,通过门人弟子笔记,最后收载于《语类》。故《语类》与《本义》不合。以下例举六处: 其一,《语类》卷七十一,沈僴录曰: “噬肤灭鼻”。肤,腹腴拖泥处,灭,浸没也。谓因噬肤而没其鼻于器中也。 此条讨论噬嗑卦六二爻“噬肤灭鼻”的语录,沈僴录于庆元戊午(公元1198年)以后。《本义》注曰:“以柔乘刚,故虽甚易,亦不免于伤灭其鼻。”沈僴所录新观点未改入《本义》。 其二,《语类》卷七十,沈僴录曰: 六三之“观我生进退”者,事君则观其言听计从,治民则观其政教可行、膏泽可下,可以见自家所施之当否而为进退。 此条讨论观卦六三爻辞的语录,是沈僴记录的一大段语录的一部分。这一大段语录中提到了刘砺(字用之),说明此次讨论发生于庆元五年(公元1199年),朱熹时年七十岁。朱熹对“观我生进退”的新解释,还见于《语类》同卷另一条语录,为董铢录: 或问:六三“观我生进退”,不观九五,而观己所行通塞以为进退否?曰:看来合是观九五。大率观卦二阳在上,四阴仰之。九五为主,六三“观我生进退”者,观九五如何而为进退也。初六、六二以去五之远,所观不明不大。六四却见得亲切,故有“观光利用”之象。六三处二、四之间,固当观九五以为进退也。 查今本《本义》,观卦六三爻注云:“六三居下之上,可进可退,故不观九五,而独观己所行之通塞以为进退。”则董铢笔记中“或问”所引“不观九五,而观己所行通塞以为进退”,正是《本义》之文。朱熹答曰“看来合是”、“固当”,表现出有修正《本义》之意。沈僴和董铢记录的两条语录表明,在庆元二年到庆元五年之间的某个时候(很可能在庆元五年),朱熹对“观我生进退”有了新解释,然终未改入《本义》。 其三,《语类》卷七十五,林学履录曰: “引而伸之,触类而长之”,是占得一卦,则就上面推看。如乾,则推其“为圜、为君、为父”之类是也。 此条讨论《系辞上传》的语录,林学履闻于庆元己未(公元1199年),朱熹时年七十岁。《本义》注曰:“谓已成六爻而视其爻之变与不变以为动静,则一卦可变而为六十四卦,以定吉凶。凡四千九十六卦也。”知林学履所录新观点未改入《本义》。 其四,《语类》卷七十二,暖渊录曰: “遁尾厉”,到这时节去不迭了,所以危厉,不可以有所往,只得看他如何。 这是在讨论遁卦初六爻辞,其意同于今传《本义》注文:“遁而在后,尾之象也,危之道也。占者不可以有所往,但晦处静俟可矣。”乃是延用程颐《易传》说。同卷又有董铢录曰: 问:“遁尾厉,勿用有攸往”者,言“不可有所往,但当晦处静俟耳”,此意如何?曰:程《传》作“不可往”,谓不可去也。言“遁已后矣,不可往,往则危。往既危,不若不往之为无灾”。某窃以为不然。遁而在后,尾也。既已危矣,岂可更不往乎!若作占辞看,尤分明。 问者引用《本义》发问,朱熹的回答与《本义》注文有较大差异。暖渊所记,为朱熹六十四岁时的观点。董铢所记,为朱熹六十七岁以后的观点。今传本《本义》沿用了暖渊所记的观点,未将董铢所记的观点改入。 其五,《语类》卷七十二,刘砺录曰: 升,“南征吉”。巽、坤二卦拱得个南,如看命人“虚拱”底说话。 此条讲论升卦彖辞的语录,刘砺录于庆元己未(公元1199年),朱时年七十岁。《本义》注文为:“升,进也,上也。卦自解来,柔上居四。……南征,前进也。”刘砺记录的观点未改入《本义》。 其六,《语类》卷七十三,沈僴录曰: 巽,风也。风之吹物,无处不入,无物不鼓动。诏令之入人,沦肌浃髓,亦如风之动物也。 此条讲论《彖传》“重巽以申命”的语录,沈僴录于庆元戊午(公元1198年)以后。此语录附有注文曰:“学履录云:‘如命令之丁宁告戒,无所不至也。’”估计沈僴与林学履同闻于庆元五年,时年朱熹七十岁。《本义》注曰:“巽顺而入,必究乎下,命令之象。”沈僴记录的观点未改入《本义》。 《本义》对暖渊记录的观点多有修正,是因为暖渊所闻的时间较早。《本义》未收入林学履、刘砺记录的新观点,是因为此时《本义》已经封笔。董铢所闻的时间,纵跨《本义》封笔前后,故所记“大师克相遇”的内容改入了《本义》,而“观我生进退”的内容没有改入本义。“沈僴所闻”的情况与“董铢所闻”相似。 四、两条曾反复修改的注文 《系辞上传》有“齐小大者存乎卦”一句,对此句,朱熹五十九岁、六十五岁前后、七十岁各有一说,《本义》保留的是六十五岁时的观点。与此相似,朱熹对比卦九五爻辞“显比,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一句,先后也有三说,其中早、晚两种解释见载于《语类》卷七十,中期解释见于《本义》。 首先来看“齐小大者存乎卦”一句。“齐”,王肃、韩康伯、孔颖达、胡瑗皆以“分辨”训之,意谓分辨大卦与小卦;张载、张浚皆“均齐”训之,意谓各卦平等,无大小之别。“小大”,王肃释曰:“阳卦大,阴卦小。”(注:李鼎祚《周易集解》引,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影印《四库全书》本《周易集解》,第210页。)孔颖达释曰:“象有小大,故齐辨物之小大者存乎卦也,犹若泰则‘小往大来,吉亨’,否则‘大往小来’之类。”(注:孔颖达:《周易正义》,中华书局影印本《十三经注疏》,1980年版,第77页。)胡瑗释曰:“阳主刚明而有生成之德,故其德大。阴主柔顺而有消剥之行,故其德小。故六十四卦皆本阴阳刚柔之理以定其位也,故有大有小,君子必当明辨之。至如乾之与坤、泰之与否,损之与益,小过与大过,既济与未济,是皆所用不同,有小有大。”(注:胡瑷:《周易口义·系辞上》,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张载释曰:“卦有称名至小而与诸卦均齐者,各著其义也。盖称名小而取类大也。”(注:张载:《横渠易说》卷三,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张浚释曰:“卦之所设,本乎阴阳,阴小阳大,体固不同。”(注:张浚:《紫岩易传》卷七,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各家之说颇有不同。朱熹长期摇摆于诸家之间,曾多次修改自己的观点。《语类》卷七十四有万人杰所记语录: “齐小大者存乎卦”。齐,犹分辨之意,一云“犹断也”。小,谓否、睽之类。大,谓泰、谦之类。如泰、谦之辞便平易,睽、困之辞便艰险,故曰“卦有小大,辞有险易”。 同样的观点,见于同卷黄所记语录: “齐小大者存乎卦”。曰:“齐”字又不是“整齐”,自有个如“准”、如“协”字,是分辨字。泰为大,否为小。“辞有险易”,直是吉卦易,凶卦险。泰、谦之类说得平易,睽、蹇之类说得艰险。 在朱鉴编纂的《朱文公易说》中,有吴必大所记语录: 问:“齐小大者存乎卦”,龟山曰“阳大阴小”,如何?曰:“齐”,如“分辨”之义。泰卦为大,否卦为小。“卦有小大,辞有险易”,遇好卦便说得平易,如泰、谦之类是也。凶卦便说得艰难,如睽、困之类是也。 三人所记的内容基本一致,可能同闻于朱熹的某一次讲论。根据《语录姓氏》,万人杰闻于淳熙庚子(公元1180年)以后,黄闻于淳熙戊申(公元1188年),吴必大闻于淳熙戊申(公元1188年)、己酉(公元1189年)两年。三人所闻时间交叠于淳熙戊申,则此次讲论极可能发生于此年,时朱熹五十九岁。从这三条语录可知,五十九岁的朱熹以“分辨”训“齐”,以“卦义好坏”解释“小大”,不取龟山杨时“阳大阴小”说。 这次讲论之后,朱熹曾接受杨时说,修改了自己的观点,这可由《语类》卷七十四林学蒙所记语录看出来。林学蒙记曰: 问:“卦有小大,辞有险易”。阳卦为大,阴卦为小,观其爻之所向而为之辞。如“休复吉”底辞,自是平易;如于“困于葛藟”底辞,自是险。曰:这般处依约看也是恁底,自是不曾见得他底透,只得随众说。 “问”中“阳卦为大,阴卦为小”,正是今本《本义》“齐小大者存乎卦”注文“小谓阴,大谓阳”的文意。“问”中“观其爻之所向而为之辞”,正是今本《本义》“卦有小大,辞有险易”注文“小险大易,各随所向”的文意。林学蒙所闻,是在绍熙甲寅(公元1194年)以后。根据林学蒙记录的这一条语录,我们知道朱熹在绍熙甲寅即六十五岁前后,曾改变自己五十九岁时的观点,取“阳大阴小”说入《本义》。从“自是不曾见得他底透,只得随众说”一语来看,朱熹对这个选择不太满意。 七十岁时,朱熹又修正了六十五岁前后的观点。《语类》卷七十四有林学履记录于庆元己未(公元1199年)的一条语录: 问:“卦有小大”……曰:看来只是好底卦便是大,不好底卦便是小。如复,如泰,如大有,如夬之类,是好底卦。如睽,如困,如小过底,尽不好底。譬如人,光明磊落底便是好人,昏昧迷暗底便是不好人。所以谓“卦有小大,辞有险易”。大卦辞易,小卦辞险。 所谓“好底卦便是大,不好底卦便是小”,是以“卦义好坏”解释“小大”。而视复、泰、夬等卦为“好底卦”,又暗含着“阳大阴小”的观念。可见朱熹晚年的观点,是主取“卦义好坏”说,兼取“阳大阴小”说。 朱熹五十九岁时,是用“分辨”训“齐”,用“卦义好坏”解释“小大”,不肯采用“阳大阴小”说。六十五岁前后,是用“定”训“齐”,采用“阳大阴小”解释“小大”。七十岁时,则兼用“阳大阴小”与“卦义好坏”解释“小大”。五十九岁的观点,已被《本义》放弃,却通过《语类》、《朱文公易说》存留下来。七十岁时的观点比较成熟,却未改入《本义》,也靠《语类》得以流传。《本义》所存,是六十五岁前后的观点。由于这样的缘故,不但《语类》不能与《本义》相合,而且《语类》内部的记载也不能一致。 下面再看“显比,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这一句。对这一句,《伊川易传》有很长的注文,择其要者如下: 天子之畋围,合其三面,前开一路,使之可去,不忍尽物,好生之仁也。只取其不用命者,不出而反入者也,禽兽前去者皆免矣,故曰“失前禽”也。王者显明其比道,天下自然来比,来者抚之,固不煦煦然求比于物。……此王道之大,所以其民皞皞而莫知为之者也。“邑人不戒,吉”,言其至公不私,无远迩亲疏之别也。……诫,期约也。待物之一,不期诫于居邑,如是则吉也。圣人以大公无私治天下,于“显比”见之矣。 朱熹对程颐《易传》不满,主要因为它发挥义理太过,远离了《易》文本义。在六十四岁或五十八岁时,朱熹就怀疑程颐对“邑人不诫”的解释,说:“恐《易》之文义不如此耳。”(注:见《语类》卷七十,张洽录。根据《语录姓氏》,张洽闻于淳熙丁未(1187)、绍兴癸丑(1193),即朱熹五十八岁和六十四岁这两年。)根据《语类》卷七十暖渊记录的一条语录,我们知道朱熹六十四岁对“邑人不诫”的理解是: “邑人不诫”,如有闻无声,言其自不消相告戒,又如“归市者不止,耕者不变”相似。 朱子之意,“盖言王者田猎,而近郊之处略不惊扰”(注:李光地:《周易折中·比卦》,巴蜀书社1998年版,第106页。),即纯以畋猎之事解释“邑人不诫”。但这样解释也引起一个困难,即不能圆说“显比”之义。所以这以后朱熹又两次修改其观点。 为叙述方便,先来看朱熹七十岁时的观点。《语类》卷七十,刘砺记录朱熹七十岁时讲论比卦说: 比九五“邑人不戒”。盖上之人显明其比道,而不必人之从己。而其私属亦化之,不相戒约而自然从己也。 程氏用“不煦煦然求比于物”解“王用三驱”,用“大公无私”解“邑人不诫”,朱熹晚年取程氏“不煦煦然求比于物”的思想解“邑人不诫”,已经不再排斥程颐之说了。 然而,查《本义》比卦九五爻注文,发现它既不同于朱熹六十四岁时的观点,也不同于朱熹七十岁时的观点。《本义》注文为: 盖虽私属,亦喻上意,不相警备以求必得也。 《本义》中的观点,似是说王者之私属能明了王者用心,故不强行擒获禽兽(喻收取人心)。 比较朱熹对“邑人不诫”的三次解释,六十四岁纯以畋猎之事为说,《本义》兼取畋猎之事和显比之事为说,七十岁则纯取显比之事为说。其中,《本义》的观点是介于六十四岁和七十岁两个观点之间的一个中间观点。从时间上推测,六十四岁时的观点在《本义》中被修改,《本义》的观点又在七十岁时被否定。七十岁时的观点未再改入《本义》。 《语类》为门人弟子笔录,间或不能完全反映朱熹本意;经多次整理翻刻,难免产生错讹。朱熹去世后,门人可能会对《本义》底稿略加整理;《本义》在流传中也可能产生一些变化。虽然有种种不确定因素存在,但从本文汇集的二十几项材料,仍可窥见《本义》成稿过程的大致情况。 责任编辑:高原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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