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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时间概念


    作者:刘洪波
    对时间的觉察,与对时间的追问,是两件不同的事情,尽管这两件事并非没有关系。没有数的概念,就不会有数论,不会有数学。没有时间的概念,也就不会有时间观念、时间意识,而只是不自知地“被”时间牵引、规制。日升日落,寒来暑往,这是时间的表现,它本身并不是时间。日月和季节,就是天体钟表。就像手表在指示时间,而本身不是时间。
    卜卦不等于二进制,二踢脚不等于多级火箭;虽然有了计算机和多级火箭后,也确实可以反过去说卜卦和二踢脚包含了二进制和多级火箭的原理,但假如没有计算机和多级火箭,卜卦和二踢脚永远是卜卦和二踢脚,而不会演化出二进制和多级火箭来。一个社会即使拥有历法和计时,知道生老病死,也未必就意味着具有“时间”的概念。
    现在,人们相信早在夏代,我国就有了历法,即《夏小正》;当然,远在有历法之前,人们必然就感受到日落月升、寒暑四季。但一般地说,人们又认为商代人们有明确的时间意识和时间观念,这可以证诸文献。同时,学界还认为商代人的时间,首先是一种神话时间。人们信“命”,任何事情都要占卜打卦,这就意味着当时人们还未能确立自身的主体性,同时也意味着因果关系的模糊,生活在偶然和天定的意识之下,因此也无由展开对自身的内在反思。
    此时已有历法。历法来自于农业,用以确定每天的农务。它赋予时间一种可见、可推演、可把握的形式。这是对神话时间的挣脱,但商代人的日常生活是神话时间和历法时间交织的,既知道宏观的时间更迭有着如约而至的必然性,又在个人生存的微观层次上寄托于命运的偶然,用占卜去解释存在与时间的神秘关联。
    在周代,时间才逐渐摆脱神话而获得独立的位置。“天命靡常,唯德是辅”,“天不可信,我道惟宁王德延”,不只是用伦理来确立统治与生活的合法性,而且表明人的实践而非天命具有更重要的意义,行为的德性与报偿间建构因果关系,自我审思的道路被开辟。因果关系总是在时间框架之下的,从因到果需要时间的延展,因果关系的确立增强了人对主动作为的重视,也意味着人对延后获取报偿的信任,反映了人对时间到来的必然性的认识。
    《尚书》、《诗经》等周代文献,不再祈求上帝“受年”,而是祈求“永保我命”。祈求的变化,不只是时间由短到长,而且意味着对历法(年)与自我存在(命)的明确区分。历法与存在的区分使时间去除了神话。《周易》的时间观念更进一步,卦象变化决定了宇宙、生命和万物的秩序,这是抽象的循环性时间历程,时间本身成为万物的主宰力量。这里,时间不是历法性的,而是逻辑性的,周而复始,前因后果,环环相继,往复无穷。循环时间的观念一直保持到近代,人们高度关注“因时而变”、“安时处顺”,注重时势、时机、时宜、时运,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干预自然进程的兴趣。直至近代以后,新的时间制度形成,建构起线性、前进的时间观念和进取性的行为逻辑。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人的时间观念有了重大突破。时间与事物的存在被区分开来,而不再是一种宇宙论的笼罩,诸子思想无不体现对人自身行为的反思、对因果关系的确信,而不再给予占卜问卦以空间。儒家“为人由己”,墨家“非命”、“尚力”,道家抛弃天命而崇道。诸子还把自然解释为某种共同的属性,道、气、天地、阴阳等等,普遍的因果关系中不再有偶然、神意的位置,事物的生灭消长取决于因果而非时间。时间与因果关系的区分,使时间的抽象得以完成,于是出现了“宙”、“久”等抽象时间概念,它们不同于年月、昼夜,需要依靠天文、气象背景,超越具体时刻或时段的一般存在,时间作为一种持续性存在的绝对信念得以建立。
    自此,中国传统的时间观念基本定型。时间与存在未作过彻底的分离就实现了“辩证统一”。排除存在的纯粹的时间、独立于物的实体的时间、超时间的绝对存在,没有出现在中国思想中,也在普通人的想象之外。绝对时间、绝对存在、绝对空间,是费解的,而“没有脱离时间的空间,没有脱离空间的时间”,则很容易接受,这是中国人理解时间概念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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