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主张愚孝吗?
http://www.newdu.com 2024/11/25 06:11:25 孔子研究院 佚名 参加讨论
“百善孝为先”,孝是中华民族的重要文化传统。然而经过“五四”的批判和“文化大革命”的风暴,人们对孝的理解存在种种误区。时至今日,遗风尚存,一提到儒家的孝,不少人便想到愚孝,并将之归罪到孔子身上,指出孔子曾言“孝是无违”, “父父、子子”, “子为父隐”等,谓其为他主张愚孝的铁证。事实果真如此吗?还需我们结合史料进行全面审察。 一、“无违”与事亲以礼 《论语•为政》记载:“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樊迟御,子告之曰:‘孟孙问孝于我,我对曰,无违。’樊迟曰:‘何谓也?’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这是有关“孝是无违”的完整记载。葛荣晋先生对“无违”作了三种解释:一是无违于礼;二是无违于父道;三是不非其亲( 绝对服从,过失不得提出非议)。(葛荣晋:《孝的二重性及其价值》,《孔子研究》1991年第2期)。综观此段记载可知,孔子所谓的“无违”,不是不违于父母,而是不违“礼”,故而他对其弟子樊迟又作了具体阐释:“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即养生送死遵循于礼。后世将“无违”理解为绝对服从父母,将孝道与顺从完全对等,进而认为孔子主张愚孝,无疑是对文本的误读。 对于孔子“无违于礼”的孝道观,葛荣晋也进行了批判,认为:孔子要求予女对父母从生至死,都要严格按礼孝敬父母。如何“事之以礼”、“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详见《礼记》,特别是其中的《内则》、《丧服小记》、《丧大记》、《祭法》、《祭义》、《奔丧》、《问丧》、《三年问》、《丧服四制》等篇。这里充满着封建礼教的浓郁气味。(葛荣晋:《孝的二重性及其价值》,《孔子研究》1991年第2期)礼是孔子伦理思想的重要方面,不可否认孔子十分重视礼,曾云“克己复礼为仁”,“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无言,非礼勿动”。但他所主张的循礼,更看重的是礼的内在方面,故而说“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论语•阳货》)“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论语•八佾》),而葛先生将“无违”与“按部就班循礼”对等,将孔子所提倡的礼混同与后世的礼教亦是曲解。 其一,孔子主张事亲于礼应建立在真切的感情基础之上,强调行孝过程中的“敬”,并非拘泥於礼的形式。“先王之立礼也,有本有文。忠信,礼之本也;义理,礼之文也。无本不立,无文不行。“礼之所尊,尊其义也;为礼不本于义,犹耕而弗种也。”行孝以礼,关键在于秉持礼之本,即礼义。而礼义是什么呢?孔子言:“所以治礼,敬为大,……君子兴敬为亲,舍敬则是遗亲也。”(《孔子家语•大婚解》)即“敬”为礼之本,为礼义所在,事亲以礼最重要做到敬。孔子认为只有提升到敬之精神层面上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孝。也就是说孔子倡导事亲以礼,并非单单无违礼制,更重要的是要做到敬。这种思想孔子曾反复表达过多次。如《论语•为政》“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礼记•坊记》记载:“小人皆能养其亲,君子不敬,何以辨?”皆是以敬论孝。“养”所关注的只是从物质、经济层面上的,这是基本的、不可或缺的物质条件;而“敬”则在此基础上增加、突出了精神和情感层面的内容,要求子女对待父母应怀有发自内心的真诚的尊敬和爱戴,强调晚辈要从精神情感上多加关心和尊敬长辈。物质奉养与精神慰问两者有机结合,并且凸显精神层次的重要性,孔子从理性角度大大拓展了“事亲以礼”孝道观的内容。 对在世的父母要做到敬,对死去的父母“葬之以礼”、“祭之以于礼’”一样也要做到敬,所谓“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孝之至也。”(《中庸》)《礼记•祭义》载:“孝子将祭祀,必有齐庄之心以虑事,以具服物,以修宫室,以治百事。”孝子将要祭祀,必须有严肃庄重的心来考虑祭祀的事情,准备祭祀的服装和物品,修缮庙室,齐备各种物品。祭祀时,“其立之也敬以诎,其进之也敬以愉,其荐之也敬以欲,退而立如将受命,已撤而退敬,齐之色不绝于面”(《礼记•祭义》)。站立时要恭敬身体微曲,进前的时候恭敬而愉悦,进献祭品的时候要恭敬而柔顺,后退站立的时候如同接受亲人的命令,撤除祭品退下的时候要依然保留恭敬庄重之容色。 其二,孔子所提倡的礼不仅仅是外在的行为表现与仪式,更是规则、道理,与后世的礼教截然不同。所谓“礼者,理也。”“礼也者,合于天时,设于地财,顺于鬼神,合于人心,理万物者也。”孔子所主张行孝于礼即具有辩证性,包含着有发乎情而止乎礼、约之以礼的理智克制,达致情理合一。如对丧亲,孔子主张死事哀戚、毁不灭性。《孝经•丧亲章》中载:“生事爱敬,死事哀戚,生民之本尽矣,死生之义备矣,孝子之事亲终矣”,将“死事哀戚”作为孝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哀戚者,即“孝子之丧亲也,哭不偯,礼无容,言不文,服美不安,闻乐不乐,食旨不甘,此哀戚之情也”,“为之棺椁衣衾而举之,陈其簠簋而哀戚之;擗踊哭泣,哀以送之”(《孝经•丧亲章》)。所谓毁不灭性者,即“三日而食,教民无以死伤生。毁不灭性,此圣人之政也。丧不过三年,示民有终也”(《孝经•丧亲章》)。《礼记•丧服四制》中亦言“三日而食,三月而沐,期而练,毁不灭性,不以死伤生也”。“丧礼,哀戚之至也。节哀,顺变也,君子念始之者也。”(《礼记•檀弓下》)可见孔子提倡的是丧礼尽致哀痛之情,但不可过分,“以死伤生”,“毁而灭性”,须有所节制,节哀顺变。诚如梁漱溟先生所言:“孔子教人所行之礼,则是人行其自己应行之事,斟酌于人情之宜,……其标准不在外而在内,不是呆定的,而是活动的。”(梁漱溟著:《中国文化要义》)洵为的论。 《孔子家语•致思》记载:子贡问于孔子曰:“死人有知乎?将无知乎?”子曰:“吾欲言死之有知也,将恐孝子顺孙妨生以送死也;吾欲言死之无知,将恐不孝之子弃其亲而不葬。赐欲知死者有知与无知,非今之急,后自知之。”此处孔子因担心愚孝者“妨生”而送死,不孝者弃亲不葬,故而不之言死后有知无知,其理性精神可见端倪。 孔子以礼来规范孝行,为孝尽人情、极其敬爱开拓了宽广之途,也为免于走向毫无原则的愚孝提供了一定保障。尽管此保障未必强有力或具绝对的可操作性,但仍体现出一种可贵的道德理性和中道而行、情理兼具的智慧。这种理性与智慧同样体现在其他方面,如孔子重视行孝道守礼义,但以情貌相副、力礼相当为要。故子游问丧具时,夫子曰:“称家之有亡。”子曰:“有无恶乎齐?”夫子曰:“有毋过礼,苟亡矣,敛首足形,还葬,县棺而封,人岂有非之者哉?”(《礼记•檀弓上》)当子路感叹:“伤哉,贫也!生无以为养,死无以为礼也。”孔子回答:“啜菽饮水,尽其欢,斯之谓孝。敛手足形,还葬而无椁,称其财,斯之谓礼。”(《礼记•檀弓下》)。孔子认为如果生前对父母爱敬之道毕尽,菽水承欢亦无不可,死后即使是“敛首足形,还葬,县棺而封”,这就是礼,人们不会非议的。情貌相副,力礼相当,量力而行,这便是孔子孝道的权变原则。 二 “父父、子子”与孝合乎义 提及孔子孝道思想,受人诟病者还有“父父、子子”一句,不少人据此认为他主张等级观念下的愚孝,要求儿子无条件服从父亲。因此如何理解这一句,对于认识孔子孝道思想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从原文出发进行解析。 《论语•颜渊》载:“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公曰:‘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孔子就齐景公询问如何为政,而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实际上是针对齐国险恶混乱政局而提出的治理之策,可见此语有其特定的背景。是时齐景公失政,陈僖子厚施于国,收买人心,阴谋篡权,且景公好色多内宠,而欲废太子阳生而立少子舍,“君臣父子均失其道”(朱熹:《论语集注》)。事实上,此句意为:“做君主的像君的样子,做臣子的像臣的样子,做父亲的像父亲的样子,做儿子的像儿子的样子”。并非强调君臣、父子不同身份个体之间的严格的对立与完全服从。相反,孔子认为不同身份的个体都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各安其位,各守本分。父子、兄弟、朋友之间要依据不同的伦理关系遵守不同的道德要求和规范,“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与国人交,止于信”(《大学》),《礼记•礼运》篇中孔子提出:“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人之义。”“人之义”即“做人之道理”,所言“父慈、子孝”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在强调亲情基础上并不忽视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并非只是简单地要求儿子孝敬父亲,故而孔子所倡行的孝道是以人格平等为前提的,也是其孝道观的精髓所在,并为其后学所继承。如上海博物馆藏竹书《内礼》中对父子关系亦有相关论述:“故为人父者,言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不与言人之子之不孝者;故为人子者,言人之子之不孝者,不与言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四)在这里父要畜子,而子要孝父,双方都承担应有的伦理责任,且双方都要自律、自省,而不苛责另一方。同时明确阐述君臣、父子、兄弟之道, 每一对伦理关系中的每一方都要有所担当。郭店楚简《六德》篇也有对夫妇、父子、君臣关系以及各自应有德行的记载:“父圣、子仁、夫智、妇信、君义、臣忠”,“故夫夫、妇妇、父父、子子、君君、臣臣此六者各行其职”。并对父子提出了对等的要求,不仅要求子德,而且要求父德。“既生畜之,又从而教诲之,谓之圣。圣也者,父德也。”“子也者,会最长材以事上,谓之义,上恭下之义,以奉社稷、谓之孝。故人则为人也,谓之仁。仁者,子德也。”(刘钊:《郭店楚简校释》) 而后世所谓“父为子纲”,“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等愚孝论断,强调仅是单方面的子女对父母的义务,将父子关系对立,尊卑分明,根本就是偏离孔子孝道思想的真精神。 孔子从亲亲的自然情感出发,坚持爱亲、孝亲应是中正平等的,并非主张一味地顺从父母,而是讲“义”的,即行孝符合义的标准。如《孝经•谏诤章》载:“曾子曰:‘若夫慈爱、恭敬、安亲、扬名,则闻命矣。敢问子从父之令,可谓孝乎?’子曰:‘是何言与?是何言与!昔者天子有争臣七人,虽无道,不失其天下。诸侯有争臣五人,虽无道,不失其国。大夫有争臣三人,虽无道,不失其家。士有争友,则身不离于令名。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臣不可以不争于君。故当不义则争之,从父之令,又焉得为孝乎?’”从中可见,孔子对待孝的态度非常明确:子从父命,不一定为孝,要审其所以,父命合乎义,从之则为孝;父命不合乎义,从之则为不孝。真正的孝应该父义则从,父不义则要做“争子”,以免使父“陷于不义”。孔子将孝义结合,以义规约孝,为行孝树立了理性标准。 《孔子家语•六本》载孔子批评曾子愚孝一事,也能看出他主张行孝合乎义的思想。史载:“曾子耘瓜,误斩其根。曾晳怒,建大杖以击其背,曾子仆地而不知人久之。有顷,乃苏,欣然而起,进于曾晳曰:‘向也,参得罪于大人,大人用力教参,得无疾乎?’退而就房,援琴而歌,欲令曾晳而闻之,知其体康也。孔子闻之而怒,告门弟子曰:‘参来勿内。’曾参自以为无罪,使人请于孔子。子曰:‘汝不闻乎,昔瞽瞍有子曰舜,舜之事瞽瞍,欲使之,未尝不在于侧;索而杀之,未尝可得。小棰则待过,大杖则逃走,故瞽瞍不犯不父之罪,而舜不失烝烝之孝。今参事父,委身以待暴怒,殪而不避。既身死而陷父于不义,其不孝孰大焉?汝非天子之民也?杀天子之民,其罪奚若?’曾参闻之,曰:‘参罪大矣。’遂造孔子而谢过。” 在这则故事里,以孝闻名的曾子受到孔子严厉的批评。原因在于曾子犯错后,“委身以待暴怒”,“殪而不避”,以至于被父亲打昏过去在孔子看来,践行孝道虽然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孝经•三才章》),但需保持相当的理智,否则一味顺亲,置自己性命于不顾,任父打至昏厥, “陷父于不义” ,实则为不孝,故他严斥弟子的这种偏执之愚孝。 三、“子为父隐”与谏亲 从2002年开始的,孔子“亲亲相隐”观点受到高度关注,学术界围绕这一问题,引发了一场激烈的关于如何认识、评价儒家伦理的大讨论,至今已十年有余,仍未停息。批评者指责孔子“亲亲相隐”观点为愚孝,夸大了血缘亲情的地位,“把父慈子孝的特殊亲情置于诚实正直的普遍准则之上”,“为了血缘亲情不惜放弃普遍性的准则规范”进而认为儒家伦理中存在着深度的悖论。反批评者则称血缘亲情“是一切正面价值的源头”,“抽掉了特殊亲情,就没有了所谓的儒家伦理准则”,“父子互隐”恰恰有着深度的伦理学根据。(参见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儒家伦理新批判〉之批判》)。争论双方针锋相对,各执一词。在此本文仅从孝道角度阐析孔子“子为父隐”之思想。 《论语•子路》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从文意上看,面对“其父攘羊”这一事情,“子证之”、“子为父隐”都是“直”。孔子“子为父隐”,非“子证之”。可以说 “子证父”在孔子看来也是一种正常的做法,但是他认为这并非真正的“直”。由此,对“直”字之理解十分关键。 《论语》中“直”字多次出现,如子曰:“孰谓微生高直?或乞醯焉,乞诸邻而与之。”(《公冶长》)子曰:“狂而不直,侗而不愿,悾悾而不信,吾不知之矣。”(《泰伯》)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宪问》)梁涛先生对《论语》一书的二十二处“直”字做了全面、系统的考察,认为其中的“直”既有直率、率真之意,也指公正、正直。前者是发于情,指情感的真实、真诚,相对于虚伪、造作而言;后者是入于理,指社会的道义和原则,其反面是阿曲、偏私,二者之间既有相通之处亦明显各有侧重。(参见梁涛:《“亲亲相隐”与“隐而任之”》,《哲学研究》2012年第5期)具体到此段文字的“直”,我们认为必须结合语境进行分析。父亲攘羊,儿子如何做?首先要面对的是父子之间的血缘亲情,涉及的是家庭成员之间情义问题,因此此处的“直”应理解为“发于情”,为直率之义。冯友兰先生认为:“直者,由中之谓,称心之谓。其父攘人之羊,在常情其子决不愿其事之外扬,是谓人情。如我中心之情而出之,即直也。”(《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李泽厚先生亦指出:“直在其中”之“直”,并非法律是非、社会正义的含义,而是与情感的真诚性有关。”(李泽厚:《论语今读》)冯、李两先生皆是就“情”论“直”,深有道理。故而孔子此处主张的 “亲亲互隐”,是指当亲人犯错的时候,出于对亲人的真情,选择隐默而不是告发的态度和行为。同时“攘羊”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窃羊。朱熹注曰:“有因而盗曰攘。”(《论语集注》)虽然我们不能得知盗羊具体原因,面对着有难言之隐的不道德的偷盗行为,儿子为维护父子亲情,给父亲以尊严,选择“为父隐”而不是告发,这是可以理解的“孝”,而不必过分苛责的。如郭店竹简《性自命出》曾云:“苟以其情,虽过不恶;不以其情,虽难不贵。”(刘钊:《郭店楚简校释》)如果是发自真情,即使有了过错也不可恶;如果没有真情,做到了难以做到的事情也不可贵。 在“亲亲互隐”的讨论中,郭齐勇先生说:“孔子这里的‘隐’不是‘匿过’,而是‘几谏’,‘几’即‘隐’即‘微’,在家庭内展开批评,让犯错误的亲人自己去纠正错误。这样解释,‘直在其中矣’就可以理解了。”(郭齐勇:《“门内”的儒家伦理》,《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14年第1期。)这种评论有一定的启发意义。结合史料记载,我们发现孔子所主张的孝道,并不是支持子女对父母的完全顺和对亲人的错误行为放任自流,而是强调“谏亲”的。“子曰:事父母几谏,谏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论语•里仁》)“子曰:……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不争于父……从父之令,又焉得为孝乎?”(《孝经•谏诤章》)若是父母犯了错,孔子主张的是子女谏亲,避免父母铸成大错,并没有让子女愚孝,跟着父母的错误也错下去。父母如不听,子女须一而再、再而三的微谏不断。 故而孔子所倡行的孝,既不是一味的“隐”,也不是直接的揭发,而是有“隐”有 “谏”,该“隐”则“隐”,该“谏”则“谏”。“隐亲”和“谏亲”构成了内在辩证统一关系,体现孔子孝道中的理性精神以及对中庸之道的追求。而一“隐”一“谏”,则考验着子女应对事件的实践理性能力,要求子女“在从与谏的矛盾对立中寻求一个合情合理的平衡点”。(金小燕,傅永军:《谏亲:儒家孝道的“实践智慧”》,《理论学刊》2015年第5期) 综上所述,“孝是无违”,“父父、子子”,“子为父隐”实则都有其特定语境,包含着丰富内涵,后世仅凭字面意思将之判为“愚孝”,是典型的误读与曲解。事实上,孔子本人也是愚孝的反对者。他主张的孝道观既有情感的面向,亦有理性的面向,坚持父子平等,提倡情理兼具、中道而行,不同于两汉经学、宋明理学弱化、淡化人子诤谏意识,与后世统治者所宣扬的愚孝思想更是判然有别。今天我们倡行孝道,还需回到元典,正确把握孔子孝道思想的内涵和价值,去蔽澄明,正本清源,弘扬原始儒学的真精神。 (陈以凤:孔子研究院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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