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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正义论


    公平正义是一以贯之于古今人类社会的核心价值。无论贵族社会还是平民社会,无论专制社会还是民主社会,无论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无论现实社会还是理想社会,都无一例外地高举公平正义的旗帜。孔子的大同社会以“天下为公”为其基本特征,柏拉图的理想国秉持正义的原则,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温家宝总理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第一原则,放之四海而皆准,东海圣人出不易此言,西海圣人出不易此言,南海圣人出不易此言,北海圣人出不易此言。
    任何社会都有着与其文化传统相应的正义理念,中国文化传统中的正义理念,以儒家的发明与阐述为最完整、最丰厚、最深刻。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
    公平正义之所以是人类社会的第一原则,在于任何社会都是由不同的人和人群组成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利益和需求,不同的人群——血缘组织、经济组织、社团组织等等,有比个人更为复杂的利益和需求。在空间和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协调、平衡乃至整合这些千差万别而且往往彼此矛盾的利益关系和需求关系,避免冲突与纷争,促进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团结合作,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共同体的和平与发展,这考验着人类的智慧,古今思想家和政治家都为此而绞尽脑汁,纷纷提出自己的解决之道。两千多年前,大儒荀子率先从制度安排的角度提出了解决之道,他认为,当务之急是为人们的名分和权利确立一个普遍适用的“度量分界”(《荀子?礼论》),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接受并遵守这个“度量分界”,就会消解矛盾,平息纷争,因为这个“度量分界”合乎“礼义”,合乎公平正义!
    美国学者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在公平正义的研究上做出了卓越贡献,他的正义理论,特别是他提出的关于正义的两个原则,时下为人们津津乐道。罗尔斯认为,正义的第一原则为自由平等的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每一个人都拥有平等的自由权利;正义的第二原则为差异原则,即:社会与经济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安排,应该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越是接近社会底层的人,其获益也应随之越大。罗尔斯的正义论有着深厚的西方文化背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文化传统中亦有着关于公平正义的丰富的思想资源。以儒家为领袖,墨家、法家、道家黄老学派,以及历代许多思想家、政治家,对于正义、中正、公道、公正、公平、公义、均平等等,都有极为深刻、周详的论说。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无论中外古今,人们对于公平正义有着大致相同的见解与理念。如果说罗尔斯着重阐发的是正义的两个原则,儒家的正义理念则凸现了中正、公正、公平三大内涵。
    正义,对于社会而言,是指社会制度和法应该而且必须“止于至善”的正当性与适宜性。“止于至善”是儒家提出的重要理念,它表示社会制度和法一方面能够反映并实现最大多数社会成员认可和追求的善,也就是普遍的社会价值,如自由、平等、公正、忠诚、信用、慈善等等;另一方面还要能够体现“虽不能至,然心向往之”的至善,也就是超越现实的理想的善。善与至善,如人与完人一样,是具有现实品格的善与具有理想品格的善的区别。每一种善都有一个培养成长的过程,这是人们对一种善不断认知,从而关于此种善的知识不断丰富的过程,也是一种善不停地趋向、接近其圆满的过程。一种善达到其圆满的顶点即是至善。至善是最高的善、绝对的善,也是理想的善。社会制度和法固然必须切合实际,具有高度的现实性与可操作性的特点,但又不可不高悬一个至善的理念,使社会制度和法具有超越性的特点和取法乎上的特点。这两方面的特点必须兼而有之。以平等为例,我们追求的人人平等,在其现实性上大概只能做到人格平等和价值趋向(应该如此而非事实如此)上的平等,而在身份、地位、财富的平等上却相差甚远,尽管如此,我们在社会制度的设计与安排上却不可以不高扬人人平等的旗帜。人人平等作为理想,表达了人们追求平等“止于至善”的愿望;作为旗帜,又具有号召人们争取平等、抑制不平等的作用。
    社会制度和法,包括荀子所说的“度量分界”,犹如墨家所说的画方圆的“规矩”和法家所说的量曲直的“绳墨”,必须具有普遍适用的同一尺度,决不因人而异,因党派而异,因利益集团而异。“法不阿贵,绳不挠曲”(《韩非子?有度》),在制度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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