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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廉范治"蜀"与正强化


    
    任何单位,一旦有“干的不如看的”,那就得考虑,是不是管理制度中禁止性规定过多而激励性规定缺失?  
    东汉的蜀郡太守廉范,为官、做人、交友都十分出色,在《后汉书》本传中有精彩的记载。在他担任蜀郡太守时,曾对前任的防火制度进行了更改,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蜀郡的治所成都,从战国时就是全国知名城市,在历史上有天府之国的称誉,物产丰富,尤其是手工业特别发达。流传至今的蜀锦和蜀绣纺织工艺,就是在这一时期形成的。廉范任职时,家家机杼声不断,经常夜间加工。但是,成都的民居过于密集,古代的建筑极易着火,夜间加工因照明用火往往出事,一烧就是一片。为了防范火灾,廉范的前任规定,严禁夜间开工。表面看来,这一举措并无不当。但是,让老百姓放着挣钱的门路去睡觉,这个制度执行起来就不顺利。由于官府严禁,老百姓就变着花样规避。为了不让巡夜人发现,堵窗户,做牛皮灯笼,什么方子都能想出来。结果是民众的聪明用在防范官府上,各种遮蔽灯光的手段,反而导致更容易失火,三天两头火灾不断,“严打”也无济于事。
    对此,廉范上任以后,只是做了一点小小变更,他顺应民情,不再禁止夜间开工,而是要求每家每户都要有足够的储水工具并盛满水。这样一来,老百姓不再提心吊胆偷偷摸摸,火灾反而减少了许多。即使不小心烧着了一点,足够的储水也能迅速扑灭。就这点小变化,使民众得到了实惠,成都开始流传赞扬他的民谣:“廉叔度(廉范字叔度),来何暮?不禁火,民安作。平生无襦今五绔。”
    这件事虽然不大,却反映出了两种管理观念。前任的防火措施,谁也不能说他不对。但这种禁止式的管制是建立在对抗性思维基础上的。因为夜间开工而失火,就禁止夜间开工,而断了老百姓的财路,这制度执行起来就大有问题。廉范的做法,实际上是把思路调整为合作性思维,把官府对老百姓的防范性措施变为鼓励老百姓配合官府的建设性措施,不限制甚至鼓励民众晚上开工,上下合作解决夜间防火问题,最后的结果是双方得利。  
    任何管理制度中,禁止都是必要的,然而其作用是有限的。如果领导只会“禁止”,那么,什么也不干的部下最好。管理是要追求干事,而不是不干事。多年前,笔者曾经在一个人事部门看到墙上悬挂的“八不准”之类规定,就问那里的负责人:假如这些“不准”都做到了,是不是就算好干部?如果这样,换个雕像坐在这里,岂不是任何规定都不会违犯?如果一个工厂只规定不准迟到,而不规定干活的指标,那么,事情很简单,我按时到没问题,不干活谁也没辙。篮球比赛中,假如只规定犯规处罚,而没有进球得分的激励,那么,即使球员全部是乔丹和姚明,这比赛也没看头。所以,任何单位,一旦有“干的不如看的”,那就得考虑,是不是管理制度中禁止性规定过多而激励性规定缺失?  
    当然,禁止性规定不能没有。究其实质,禁止性规定是保障管理秩序的,只要秩序在可“容忍”的范围内,禁止性规定越少越好。如果抬头可见全是禁止性规定,在同当事人利益无关的情况下,实际就是鼓励不干活;在同当事人利益相关的情况下,肯定会导致想方设法规避甚至违反制度。在现实管理中,禁止性制度和激励性制度到底各占多大比例合适,并没有一定之规,但有一点是需要切记的,即作为管理者设计制度的出发点,要把握住这样一个原则:禁止性规定是不得不为的管理手段,而激励性规定是必须要有的管理手段。这一原则,也就是行为科学理论中强调的“正强化”。(摘自:《销售与管理》杂志) 
    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刘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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