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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时山西婚姻与家庭


    
    家庭是以共同住处、经济合作和繁衍后代为其主要特征的社会集团。它包括了不同性别的人,其中至少有一对可以发生由社会认可的性关系,以及这一对男女亲生或收继的儿女。
    人的一生,至少要属于一个家庭。而当结婚后,有的仍隶属于原来的家庭,有的则另外组成一个新的家庭。
    婚  姻
    婚姻是建立新家庭或扩大旧家庭的一种制度化手段。在山西的绝大部分地区,婚姻是家庭的核心,婚姻的形式也决定了家庭的形式。
    在山西流行的婚姻中,有两种禁忌,一是乱伦禁忌,一是宗教性禁忌。前者极为普遍,不出五服,不能婚配,有些地方甚至扩大到同宗不能婚配。虽不同宗但同姓,在某些地方人们也不结婚。这是中国的历史传统,《礼记》中即有“取妻不取同姓”的记载。宗教性禁忌主要是天主教和伊斯兰教徒信守的。天主教徒严格规定不与异教徒联姻,回民虽不禁止与汉族通婚,但颇为慎重,往往要求汉族一方在婚礼仪式及以后的生活习惯遵从回族习俗。
    有些因素虽称不上禁忌,但却是重要的参考条件。如门第,(门当户对是理想的婚姻),如职业,在山西沿黄河地区,农民往往不愿与船民结亲,也不愿与唱戏世家联姻,平原地区的女子不愿嫁到山区。即便今日,仍是城镇人不愿与乡村人结婚,有工作的不愿与无业的结婚。
    在山西一些富裕地区,过去盛行表亲婚,尤其是富户望族,如晋中地区,祁县的乔家、渠家、何家,太谷的曹家,榆次的常家等著名家族之间,婚姻频繁,往往几代人错综复杂地构成亲戚关系。有趣的是,某些地区忌讳女子嫁到舅家,俗称“妗子(即舅母)作婆,盗取骨血”。
    在许多贫困乡村中流行换亲制,即男方以其姊妹嫁给女方兄弟,这样在两家结亲时无须给对方聘礼,对村民来说省下一笔极为沉重的开支。
    过去,山西到处盛行童养媳制度。贫苦的农民无力抚养女儿时,便找一有儿子的家庭,通过中人,立下字据,将女儿卖出,童养媳到男家,初为养女,待男方成年后,便圆房,成为儿媳。这一现象与经济有关,收童养媳有三大好处:一是省去娶妻的费用,如1928年,寿阳县收买童养媳一般花大洋五元左右,而娶妻的费用高达五十元;二是可帮助干家务,带孩子,故而在民间流传着很多关于童养媳受虐待的故事;三是可以从小培养婆媳感情,使之情同母女。
    为了确保婚姻成为维护家族利益的工具,包办婚姻也就在过去最为常见。在传统上,婚姻是借助媒人来完成,“无媒不成婚”、“三媒六证”、“明媒正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流行于山西乡村中的俗语,充分显示了媒人的地位。即便是男女双方都已看好,仍需媒人完成提亲这一程序。
    旧时,一夫多妻制流行,但不少望族(如祁县乔家)也曾规定禁止族人娶妾。有些家庭是出于继嗣而娶妾。
    山西长期流行冥婚制,即未婚男人死亡后,便为其找一位死亡的未婚女子,完成形式上的婚礼,葬在一起。如曲沃,在男子下葬时,男方将木主(牌位)放在小轿内抬至女宅迎亲,女方在牌位上写亡女生年年月,蒙红布,插榴花,抬回男宅,算是成亲,而后便将男女灵枢合葬。今虽已少见,但仍时有所闻,1985年某县便有一家付给女方家二千元,完成冥婚。有些地方称其为“阴婚”、“配鬼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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